❶ 什麼是子公司與母公司 ,關聯交易方 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 不要通用定義舉個實例,
就是說子公司由母公司而產生出來的
❷ 重大關聯交易定義
近三來年重大關聯交易情況,自常見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定義務。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關聯方交易則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關聯方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全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國十分重視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對有關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的定義與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詳細規定。
❸ 稅收策劃的背景及意義
稅收籌劃的風險,通俗地講就是稅收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失敗而付出的代價。由於稅收籌劃是在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的決策,而稅收法規具有時效性,再加上經營環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錯綜復雜,使其具有不確定性,蘊涵著較大的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風險性因素。
1.政策風險。稅收籌劃利用國家政策節稅的風險,稱為政策風險。政策風險包括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政策選擇風險是指政策選擇正確與否的不確定性。該種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籌劃人對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所致。即籌劃人自認為採取的行為符合國家的政策精神,但實際上不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例如某服裝廠接受個體經營者代購的紐扣,但由於未按要求完成代購手續,在稅收檢查時被稅務機關確認為接受第三方發票,不僅抵扣行為被撤消,而且還受到相應的處罰。政策變化風險是指政策時效的不確定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時調整經濟結構,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總是要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作出相應的變更,對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及時地補充、修訂或完善,不斷廢止舊政策,適時推出新規章。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稅收政策總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例如,從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為了抵禦1997年席捲全球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沖擊,刺激外貿出口,國家稅務局先後6次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全國平均綜合退稅率提高了3個百分點;從1999年到2001年3年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內外各種經濟貿易形勢的發展,我國出口退稅政策變動了11次;據《財經時報》透露,為了有利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稅收再分配,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緩解目前人民幣所面臨的市場升值壓力,逐步削弱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後我國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影響,預料中國政府將從2004年開始調低出口退稅率,即從目前的平均15%下調至11%;同時,羊毛、鉛、焦炭、稀土、鎢的出口退稅將會被首先取消;在2010年前後,將完全取消出口退稅政策。從實踐中看,這項政策一旦實施,那些依賴出口退稅生存的企業將面臨一場厄運,有的甚至是滅頂之災。因此,政策的這種不定期性或時效性將會對企業的稅收籌劃(特別是中長期稅收籌劃)產生較大的風險。
2.操作風險。由於稅收籌劃的固有特點是與「法」共舞,即稅收籌劃經常是在稅收法規規定性的邊緣操作,以幫助納稅人實現利益最大化;加上我國稅收立法體制層次多,立法技術不高,不僅法規內容存在著很多模糊之處,而且法規之間還有一些沖突或摩擦,即使是專業人士有時也難以准確把握,這就給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帶來了很大的操作風險。從實踐中看,操作風險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運用和執行不到位的風險,如因殘疾人員比例不足而享受了福利企業優惠,因利用再生資源的比例不足而享受了有關環保方面的稅收優惠等。二是在系統性稅收籌劃過程中對稅收政策的整體性把握不夠,形成稅收籌劃的綜合運用風險,如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過程中就涉及到多種稅收優惠的操作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並企業彌補,但如果合並企業支付給被合並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並企業股權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合並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其合並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並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凡此種種,如果不能系統理解和全面掌握,並加以綜合運用,就很容易顧此失彼,導致出現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
3.經營風險。稅收籌劃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謀劃行為,具有較強的計劃性和前瞻性。實踐證明,企業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對稅收籌劃的效益有較大的影響,有時還會直接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因為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對稅收政策的差別進行選擇的過程。但無論何種差別,均應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條件下,即企業日後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所選稅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在給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可能性的同時,也對企業的某一方面的經營活動(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期限等)帶來了約束性,從而影響著企業經營活動本身的靈活性。如果項目投資後經濟活動本身發生變化,或對項目預期經濟活動的判斷失誤,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稅收優惠的必要特徵或條件,不僅無法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還可能加重稅負。為了引導外資投向,我國現行稅制對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外商企業實行「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但若生產性外商企業兼營非生產性業務,且非生產性業務的收入超過業務總收入的50%,則喪失了「生產型」企業的資格,不得再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某合資電子設備廠是生產性企業,尚處於減免稅期限內(減半按15%徵收),由於其產品銷路不佳而外購其他廠家的電子成套設備散件進行組裝,這樣該廠就同時從事了生產性經營和非生產性的組裝業務。若本年度內該企業的散件組裝業務大於其業務總收入的50%時,盡管該企業尚處於減免稅期限內,但仍不能減半徵收,只能按30%納稅。可見,該企業為了享受「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本年度內在進行這兩項業務的投資選擇時,就應將非生產性組裝業務的規模控制在不超過生產性經營的范圍內。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並非一成不變,必須隨著市場的變化和企業戰略管理的要求而進行相應的調整。因此,經營活動的變化時時影響著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企業必須面對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4.執法風險。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從而產生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在一定的范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再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又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稅收籌劃方案或者在實務中根本行不通,從而使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以查處,不但得不到節稅的收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例如,我國增值稅法規定,個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提供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可以確定具體的起征點。因此,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經常會遇到一些來自基層稅務行政執法機關的觀念沖突與行為障礙,這樣的實例媒體上披露的不少,實踐中也是屢見不鮮。
此外,稅收籌劃還面臨著籌劃成果與籌劃成本得不償失的風險,如對企業的情況沒有全面比較和分析,導致籌劃成本大於籌劃成果;籌劃方向與企業總體目標不一致的風險,從表面上看有成果,而實際上企業並沒有從中得到實惠,等等。以上這些都是稅收籌劃過程中客觀存在的風險,也是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應當加以研究和重視的因素。
❹ 內部往來、內部交易、關聯交易的區別
定義區別:
內部往來是指把外部市場機制引入到企業內部,在企業整體理念戰略框架之下,使企業的上下流程、上下工序,和存在服務關系的部門和崗位之間,從原來以行政手段
內部交易是企業與內部所屬各個獨立核算的單位之間,或各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彼此之間,由於工程價款結算、產品、作業和材料銷售、提供勞務等作業所發生的各種應收、應付、暫付、暫收的往來款項。
主體聯系區別: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內部交易事項是指集團公司內部母公司與其所屬的子公司之間以及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除股權投資以外的各種往來業務及交易事項。
金額區別:
實行了內部交易獨立核算,各阿米巴能夠自覺的把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當做視為自己的費用。從而形成自我管理,實現「銷售額最大化,費用最小化」,主動降低損耗,努力減少費用支出,使我們的生產成本也好,經營費用也好,使我們不斷的降低。
(4)關聯交易定義擴展閱讀:
內部往來款分布於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在分公司比較多的情況下,公司與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間往來款余額的核對工作量較大,且經常發生公司與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間應收、應付往來款余額不相符的情況,差額查找也較麻煩。
為此,可根據公司組織結構、業務經營及管理要求等具體情況,合理地規定並統一公司「內部往來」的明細核算及具體操作方法,從而大大減少內部往來款的核對、抵銷工作量,在對外匯總會計報表中也有體現,能正確反映債權債務型業務才是應用之關鍵。
參考鏈接:內部往來-網路
❺ 《美國證券法》對關聯方的界定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轉移利益,將極大的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認定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我國對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通過這么幾個法規決定:
1、《公司法》
2014年最新修訂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公司法對於關聯關系規定的關鍵詞為控制、利益轉移,主要是對關聯關系作出了原則性的解釋,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
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並列舉了如下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企業會計准則》相比《公司法》對關聯關系和關聯方的認定更加細化,但其重點還是在兩方企業之間存在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關系,仍需較大的主觀判斷。
3、《股票上市規則》
證券公司在企業IPO過程中對企業關聯方的認定主要是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其規定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關聯法人包括:
(1)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關聯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上條第(1)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項和第(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此外,在過去或者未來十二個月內有上述情況的,也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5%的要求主要是《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5%的要求也出現在《證券法》中,例如內幕信息知情人標准、需公告的重大事件等。實際上,5%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權就已經能夠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持有5%以上股東被視為關聯人。
《股票上市規則》也制定了「兜底條款」,採納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了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下主觀判斷的關聯方,其他關聯方可大致用下圖總結:
❻ 中國股市為什麼不允許賣空操作
1、中國沒有賣空機制是因為金融體制不夠健全,金融衍生品不夠多。
2、賣空機制就是在高位判斷市場將下跌的情況下,預先借入別人的股票賣出,再在低位買回還給借方平倉來獲利的,其與現行的買股票通過上漲獲利是反向操作,由於是通過下跌來獲利,所以在熊市下跌市道中將吸引大量資金入場做空。
3、這里的做空與我們通常說的「做空」是兩回事,我們現行的做空實際是離場觀望,隨著股票的下跌,成交越來越不活躍,這對市場是有害的,而賣空機制的推出由於有了做空獲利的可能,能夠在下跌市場吸引大批場外資金入場,由於投資者對後市走向看法不同,有人做多,有人做空,有人多翻空,有人空翻多,所以必將造成成交量的放大,這對活躍股市的交投很有好處。
4、股指期貨可以雙向操作,與一般的期貨沒有什麼兩樣。賣空機制與股指期貨風險程度不同,這是由其保證金比例所決定的。賣空機制一般為100%的保證金,與現在股票交易一樣,而股指期貨為期貨品種,保證金不可能為100%,如現在的大豆期貨為5%,這意味著只要有5%的賬面虧損,你的投資額就蒸發掉了,所以國外通常的做法是先推出賣空交易,再推出股指期貨以保證投資者熟悉這一交易品種和操作方法,更重要的養成賣空也可賺錢,改變那種不分牛熊亂買股票的初級的投資方法。
(6)關聯交易定義擴展閱讀:
國內原因
機制
第一個原因是,做空機制的有效建立和發揮作用,是以市場預期機制的形成和有效發揮作用為前提的。沒有一個合理和有效的預期機制,做空機制的建立就可能對市場的正常運行和有效運行起破壞作用或紊亂作用。而要形成有效的預期機制,需要現存的制度層面有一系列基本的保證條件,特別需要制度約束成為市場運行的常量而非變數,而不是更大的變數和頻繁的變數。而目前中國股市的制度層面恰恰是一個巨大的變數。
這就給市場增加了巨大的不確定性。在制度的調整中,任何一個小的制度調整,都不能不影響到股價的走勢,建立做空機制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它將使投資者缺乏制度保護。保護投資者利益,目前的問題不在於建立做空機制,而應從整體上推進並盡快完成制度變革。否則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名,匆忙推出做空機制,只能使投資者利益受到巨大傷害。
市場透明
第二個原因是,建立做空機制必須以市場的透明化為前提。目前中國股市的信息披露恰恰是「灰色」的,大量的內幕交易和關聯交易存在,涉及到投資者切身利益的許多事情,都不是投資者所能參與和決定的。流通股東沒有用手投票的機制,上市公司利潤操縱,資產重組幾乎與流通股東都沒有關系。這些都是對股價走勢構成巨大影響的因素。
在這樣的情況下,建立做空機制將使流通股東無所適從。信息披露不透明的情況下,做空機制肯定不能保護投資者利益。
穩定交易機制
第三個原因是,做空機制如成為正常和穩定的交易制度,必須能夠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防止市場操縱或股價操縱。而中國股市對這種市場操縱的制度制約很不健全。制約的方面、層次和力度都還很不到位。這就給市場的參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提供了聯手或單獨操縱市場或操縱股價的制度縫隙和制度空間,從而使市場走勢和股價走勢與其內在價值發生背離甚至是嚴重背離。
這一問題不解決,做空機制的建立就會在市場上形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其結果不僅不利於保護流通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反而會對他們造成巨大的制度傷害和利益傷害。
❼ 日常性關聯交易和偶發性關聯交易的區別
股轉公司對日常性及偶發性關聯交易的分類,主要依據其《信息披露(試行)》第34條規定,即只有在掛牌公司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已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的交易可作為日常性關聯交易分類,未提前預計的交易以及超出預計金額部分的交易,應當根據《信息披露(試行)》第35條規定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同時在定期報告中作為偶發性關聯交易披露。
股轉公司未明確規定,實踐中我建議參照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第12條、第42條有關日常性關聯交易類型的規定,對於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以及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其他交易類型,可以作為日常性關聯交易予以預計,其他交易類型則建議以偶發性關聯交易處理。
控股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怎麼處理?
控股股東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在很多資金需求比較強烈的公司普遍存在,須履行的程序可按照偶發性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但是對於對外擔保、關聯方資金佔用等,必須嚴格按照《信息披露(試行)》第46條規定在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並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佔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❽ 借殼上市的股票的定義是什麼
所謂借殼上市,就是非上市公司通過證券市場購買一家已經上市的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通過「反向收購」的方式注入自己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非上市公司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上融資的能力進行融資,為企業的發展服務。
一般來講,企業購買的上市公司是一些主營業務發生困難的公司,企業在購買了上市公司以後,為了達到在證券市場融資的目的,一般都將一部分優質資產注入到上市公司內,使其業績達到管理層規定的參加配股的標准。另外,一個上市公司的業績越好,其配股價格就可定得越高,企業募集的資金就越多。
借殼上市有直接上市無法比擬的優點。最突出的優點就是殼公司由於進行了資產置換,其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在股市上的價值可能迅速增長,因此企業所購買的股權價值也可能成倍增長,企業因此所得到的收益可能非常巨大。
一個典型的借殼上市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
第一步,股權轉讓,即買殼。通過在股市中尋找那些經營發生困難的公司,購買其一部分股權,從而達到控制企業決策的目的。購買上市公司的股權,一般分為兩種,一般是購買未上市流通的國有股或法人股,這種方式購買成本一般較低,但是存在許多障礙。一方面是原持有人是否同意,另一方面是這類轉讓要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另一種方式是在股票市場上直接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這種方式適合於那些流通股占總股本比例較高的公司。但是這種方法一般成本較高。因為一旦開始在二級市場上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必然引起公司股票價格的上漲,造成收購成本的上漲。
第二步,資產置換,即換殼。將殼公司原有的不良資產賣出,將優質資產注入到殼公司,使殼公司的業績發生根本的轉變,從而使殼公司達到配股資格。如果公司的業績保持較高水平,公司就能以很高的配股價格在股票市場上募集資金。
從往年案例來看,我們可以發現殼公司的一些基本特點。
1、股本較小。以滬市為例,1997年和1998年共103家公司換殼,其中總股本小於1億的有39家、流通股小於3000萬股的有38家,所佔比例均為38%,總股本大於1億的殼公司中,絕大多數的股本小於3億。
顯然小盤股對買殼和重組者來說,具有介入成本低、重組後股本擴張能力強等優勢,特別是流通盤小,易於二級市場炒作,因此獲利機會很大。像滬市的國嘉實業(600646),總股本8660萬股,重組後股價由6.05元漲到46.88元,增長了 674.88%;又如深市的合金股份(0633),總股本5169萬股,重組後股價由8.50元上漲到42.39元,漲幅達398.71%。
2、行業不景氣,凈資產收益率低。像紡織類(嘉豐、聯合、廣華、南化)、商業類(環寧、紹百、貴華、石勸業等)和主業不明的衰退類(聯農、農墾、鋼運、浙風)。
3、股權相對集中。在我國,由於二級市場收購成本較高,而且目標公司較少,因此借殼上市大都採取股權協議轉讓方式,股權相對集中易於股權協議轉讓,容易被非上市公司相中,從而為二級市場的炒作創造條件。
4、殼公司有配股資格。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上市公司只有在連續3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最低為6%) 時,才可申請配股。因此在選擇殼公司的時候,一定要考查公司前幾年的凈資產收益率。如果該公司最近一兩年沒有達到這一標准,那麼該公司的價值就會大打折扣。
參考資料:www.onlylicai.cn
❾ 概念性規劃要做到什麼深度
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關聯交易是指上市發行人與關聯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內市規則規定,容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上交所的定義與財政部會計准則一致。上海證券交易所5月1日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以下簡稱「上交所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也採用了財政部會計准則的規定。
綜上,關聯交易的定義一般通過「關聯人」和「交易」的界定來進行定義。但從立法技巧上看,聯交所是將關聯人士和交易簡單結合,再通過其他條款的解釋,引入「關聯人士」和「交易」,體現了英美法系立法特點。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財政部的定義,規定了「交易」的內涵,能夠保持披露和審計的一致性。但需要說明的是,上交所和財政部會計准則對關聯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對於提升關聯交易立法層次問題,考慮到關聯交易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如澳大利亞在《公司法》中都對關聯方、關聯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在關聯交易中的法律責任進行界定,因此,建議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進行相關規定,使關聯交易的上市監管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