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海省黃金管理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啊怎麼樣
你好,它屬於政府機關。
㈡ 黃金屬於哪個部門監管
法律分析:黃金是屬於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㈢ 請問什麼是黃金管理賬戶
你好~
黃金管理賬戶是指經紀人全權處理投資者的黃金賬戶,屬於風險較大的投專資方式,關鍵在於經紀人的專業屬知識和操作水平及信譽。一般來講,提供這種投資的企業具有比較豐富的專業知識,收取的費用不高。同時,企業對客戶的要求也比較高,要求的投資額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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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國家黃金管理局和中國黃金總公司關系
國家黃金管理局是管理部門,中國黃金總公司是企業部門,兩者的關系是上下級關系。也就是說國家黃金管理局是中國黃金總公司的上級單位
㈤ 鄭州有黃金管理局這個單位嗎是事業單位嗎
黃金管理局應該是財政局下的二級機構,是事業單位
㈥ 中國管理黃金的單位全名是什麼
黃金交易所\外匯管理局
㈦ 金管局是什麼單位
<一>金融局是負責促進當地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不是金融機構。
<二>1、概念:縣區金融辦,是指縣區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是代表地方政府負責金融監督、協調、服務的辦事機構,使用事業編制,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縣區政府直接管理,隸屬政府辦公室協調管理。
2、省級機構改革中,金融辦已經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牌機構: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金融辦的職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突出強調了地方政府協調管理監督地方金融發展的監管職能。從已經審批的海南省、山東省、福建省、廣東省、湖南省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在省一級,金融辦已經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牌機構。
3、金融辦改革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性質發生了變化,職能也隨之變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省一級依然是政府直屬機構,金融辦改革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子機構,主要是把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明確給了地方政府,並加強了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職能,與同級人行、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形成錯位監管和互相補充。
4、突出監管職能:以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為主體,加掛金融辦牌子,原來的職能也發生了變化,突出強調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他金融業態的監管職責。今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金融辦)除繼續行使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協調服務職能外,更側重於對地方金融及其他金融業態的監督管理,其所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也會隨著機構改革,由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授權。
5、重新劃分為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金融辦)也會重新進行分類,由之前金融辦被單純劃分為公益一類,改為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突出監管職能。行政執法機構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能否參公,從遼寧省的改革實踐來看,已經取消了事業單位參公的屬性(有消息稱福建泉州、漳州市將試點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保持參公,並將組織新組建的行政執法局中事業人員過渡為公務員的培訓考試)。
6、職能轉型強化:在已經批准實施的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金融辦)職能中,還增加了網貸監管職責,以及為了區別於原來的金融辦,實施轉型改革,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加快推進全省金融業改革發展,促進全省金融業轉型升級;和加強有關地方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以及負責推動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將原來的公益服務型事業。
<三>法律依據:
金管局是在立法會於1992年通過對《外匯基金條例》的修訂,以授權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後,於1993年4月成立。
外匯基金條例內容:
外匯基金條例是有關香港貨幣制度的法律。由立法局制訂,於1935年12月6日經港督批准頒布施行,最初稱為 《貨幣條例》 (Currency Ordinance),後改稱 《外匯基金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對外匯基金的控制和管理及穩定港幣的匯率。具體內容包括: 放棄銀本位,禁止白銀流通,發行以英鎊為准備金的港元紙幣和硬幣等。此後,條例曾經過多次修訂。
現行的 《外匯基金條例》 於1995年6月1日修訂通過。
5.紙幣的發行限額須予維持
如有任何規限紙幣發行的條例或章程對紙幣的發行訂定最高限額,本條例並不賦權任何發鈔銀行發行超過該限額的紙幣,而財政司司長根據第4條發出證明書時,須顧及該等限額。
(由1951年第4號附表代替。由1978年第7號第3條修訂;由1995年第12號第6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5A.金融管理專員的委任
(1)財政司司長須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一名人士為金融管理專員。
(2)金融管理專員須——
(a)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本條例獲授予的職能;
(b)執行財政司司長所指示的職能;及
(c)執行任何其他條例委予或指派予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能。
(3)財政司司長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其他人協助金融管理專員執行第(2)款指明的金融管理專員職能。
(4)盡管有第(2)(b)及(c)款的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及根據第(3)款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須視作為外匯基金事宜而受僱用。
(5)在本條中,職能(functions)包括權力與職責。
㈧ 誰知道監管交易黃金的機構是什麼機構
你好,中國黃金現貨市場的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其下設的專門管理金銀的專主要職能部門為貨幣金銀屬局(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辦公室)。該局主要職責是:擬訂有關貨幣發行管理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貨幣工作;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和銷毀;管理現金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國家黃金儲備;承擔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的日常工作。該局下設處室:綜合處、計劃調配處、貨幣管理處、發行庫管理處、現鈔處理中心管理處、機具設備管理處、貨幣防偽技術處、金銀管理處、國務院反假幣工作和聯席會議辦公室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