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代表可疑交易報告數據類型
英文字母I代表可疑交易報告數據類型。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盡管是指金融機構發現可疑交易後向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報告的制度,但並不影響和妨礙金融機構在對可疑交易進行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時,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義務的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Ⅱ 保險業的可疑交易類型可分為
大額交易標准劃定20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昨日以人民銀行2號令形式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大額交易標准劃定在20萬元或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央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這一標准。
證券、期貨、基金公司若發現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等現象,應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辦法》列舉了4種需要報告的大額交易與48種需要報告的可疑交易。其中,大額交易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等4種情況。
《辦法》還列舉了商業銀行類、證券、保險三大類金融機構共48種可疑交易類型。
其中,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將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等13項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將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等18類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
保險公司應當將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等17類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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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日常可疑交易報告報送設置為幾個環節
日常可疑交易報告報送設置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 發現可疑交易: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報告發現機制,及時發現可疑交易;
2. 報告報送:發現可疑交易後,應當及時向反洗錢監管機構報告;
3. 報告處理:反洗錢監管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報告,並及時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反饋處理結果;
4. 報告跟蹤: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對反洗錢監管機構的處理結果進行跟蹤,並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總之,日常可疑交易報告報送設置一般包括發現可疑交易、報告報送、報告處理和報告跟蹤四個環節。
Ⅳ 保險業可疑交易類型分為什麼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列舉了保險可疑交易的17類標准: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Ⅳ 列舉可疑交易的五種情形
涉嫌恐怖融資的可來疑交易報告的具自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一)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於或者將來源於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於或者將用於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 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 他情形。
Ⅵ 衡量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最主要的標準是
交易報告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