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經常性損益包括哪些內容
為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4月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以下簡稱《問答》),對有關非經常性損益的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本文擬以《問答》為基礎,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判斷標准、內容以及信息披露等相關問題做一簡單的探討。
一、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
根據《問答》的規定,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聯系,以及雖與生產經營相關,但由於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評價公司當期經營成果和獲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在理解非經常性損益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非經常性損益即國際會計准則中所提到的利得和損失。公司如果發生非經常性收益,則會導致公司經常性活動產生的凈利潤要低於利潤表中所反映的當期凈利潤,從而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標就會小於按照當期凈利潤計算所得出的結果;如果發生非經常性損失,則會導致公司經常性活動產生的凈利潤要高於利潤表中所反映的當期凈利潤,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標就會高於按照當期凈利潤計算所得出的結果。
(二)非經常性損益主要發生於與公司生產經營無直接聯系的相關領域。比如,公司出售分部或子公司所取得的投資收益在很多公司是其利潤的主要來源,但是,非經常性損益也有可能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比如在關聯交易中,大股東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以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上市公司生產的產品或者以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向上市公司供應原材料,從而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潤。由於按照非公允的價格進行關聯交易所獲取的利潤並不是公司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可以獲取的利潤,因而也應該算做公司的非經常性損益。
因此,在確定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時,切記非經常性損益與非經營性損益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公司完整的經濟活動應該包括生產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三部分,除了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等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外,還應該包括企業基於各種戰略考慮所進行的對外長期投資活動等資本經營活動,也應該包括公司利用暫時閑置的資金自行進行的短期投資活動和相關的籌資行為。因此,我們不能根據損益是否來源於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作為判斷該收益是否為非經常性損益的唯一標准。
(三)判斷某項損益是否為非經常性損益時,除了應該考慮該項損益與生產經營活動的聯系外,更重要的是應該考慮該項損益的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的大小。
1.判斷某項損益的性質,應主要分析產生該項損益的事項或業務是否為公司持續經營所必需,是否為公司發生的特殊業務。從公司所處的經營環境看,特殊性的事項或業務具有高度的反常性,而且與企業正常典型的活動明顯地不相關或僅僅偶然相關。如果產生某項損益的事項或業務是公司持續經營不可或缺的,則該項損益就不能作為非經常性損益來處理。比如,公司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每隔幾年要對設備進行一次大修理,因而不是公司的特殊業務,所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就是公司為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所必須發生的費用,由此而產生的損益也就應該是公司的經常性損益;又比如,上市公司由於向關聯企業借用資金而支付的資金佔用費如果明顯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則此項資金借入業務就不是公司持續經營所必需的業務,而是一項特殊的業務,因此多支付的資金佔用費就應該是公司的非經常性損益。
2.判斷某項損益是否為非經常性損益時,還應該考慮損益金額的大小。根據會計中的重要性原則,對於一些金額較小的非經常性損益即使將其視為經常性損益,也不會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分析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對於一些明顯可歸於非經常性項目、但金額較小的損益,為了簡化起見,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將其視為經常性損益處理。但是,如果這些損益對公司的主要財務指標將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時,仍然將其視為經常性損益就不恰當了。比如,某上市公司向關聯企業收取的資金佔用費收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高了50萬元,扣除所得稅的影響後僅占當期凈利潤的0.1%,如果公司按照當期凈利潤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剛好超過6%,但扣除該項收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則低於6%.在此情況下,如果不扣除多收的50萬元,會使公司達到了發行新股的最低條件,扣除後該公司就失去了發行新股的資格。所以,應將多收的資金佔用費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
3.除了考慮損益的性質和金額外,還必須考慮其發生的頻率。產生非經常性損益的事項或業務應該是公司發生的偶發性事項或業務,也就是公司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不能合理預計是否會發生的業務。正是因為這些事項或業務發生的偶然性,由此而產生的損益就應該歸屬於公司的非經常性損益。比如,公司於本年度獲得了當地政府給予的一次性財政補助300萬元,使公司避免了出現虧損的不利局面,但公司對於以後年度能否繼續獲得此類補助則無法進行合理的預計。因此,本年獲得的300萬元一次性財政補助就應該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
二、非經常性損益包含的項目
在《問答》中,對於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分別按照「應該包括」和「可能包括」進行了解釋。非經常性損益應該包括的項目有:(1)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導致的損益;(2)處理下屬部門、被投資單位股權損益;(3)資產置換損益;(4)政策有效期短於3年,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准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以及其他政府補貼;(5)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非經常性損益可能包括的項目有:(1)流動資產盤盈、盤虧損益;(2)支付或收取的資金佔用費;(3)委託投資收益;(4)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分析上述項目的實質,准確界定非經常性損益。公司若將上述項目不歸類為非經常性損益,應該充分說明其原因以及涉及的金額。《問答》並沒有列舉全部的項目,但強調公司在具體判斷時應該根據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合理地進行。以下擬對非經常性損益可能涉及的項目做一簡要分析。
(一)商品經營活動可能涉及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1.商品經營活動中顯失公允的關聯購銷交易產生的損益。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只要基於公平合理的基礎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是商品生產經營中的正常現象。但很多公司基於利潤指標的考慮,在關聯交易中往往採用不合理作價的方式為公司增加利潤。因此,為了真實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高低,在計算財務指標時應該將由不合理的關聯交易產生的利潤水分予以扣除。但是,在扣除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產生的損益時,應該按照關聯交易的具體類型分別確定計入非經常性損益的金額。公司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屬於公司持續經營必不可少的、經常性發生的業務產生的損益在計算非經常性損益時,只應該扣除關聯交易作價與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所形成的差額損益,如商品經營活動中包括的關聯采購、關聯銷售、土地的租賃、各種輔助性勞務的提供等交易類型。
2.資產的處置或置換損益以及債務重組損失。公司為生產經營所購置的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是公司進行持續經營不可或缺的基礎,作為生產型公司購置資產的主要目的並不是通過對這些資產的出售或置換以獲取利潤,處置或置換此類資產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頻率也是很低的;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發生的損失也是經營活動中偶然發生的損益。因此,對於企業由於處置或置換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損益以及債務重組的損失,應該剔除在經常性損益之外,作為非經常性損益。
3.有關資產的盤盈或盤虧。資產盤盈或盤虧應該是屬於公司偶然發生的業務,由此產生的損益應該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
4.資產減值准備。各項減值准備的計提是公司在持續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事項,因此公司不應該將計提的各種資產減值准備對損益的影響看作非經常性損益。
5.補貼收入及相關的稅收優惠、返還。對於公司獲取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等各種稅收優惠及稅收返還、財政補助等其他各種補貼收入是否應該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合理地判斷:(1)根據獲得補貼收入或享受稅收優惠、返還的期限,判斷公司能否在未來較長的期限內獲取這些收益。如果公司能夠在較長的期限內(比如在連續3年或3年以上的期限內)連續地獲取這些收益,則可以認為這些收益的取得構成了公司經常性損益的組成內容。(2)根據相關收益取得的法律文件是否存在、是否符合現行規定。如果沒有審批文件,或屬於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越權審批,則由此產生的收益即使能夠在很長的時期內可以獲得,也不能作為公司的經常性損益。比如,某公司擁有進出口經營權,每年均有大量的進出口業務,則公司每年收到的稅務部門的出口退稅雖然在會計處理時作為補貼收入,也應該作為經常性損益項目進行處理。
(二)投資活動可能涉及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公司發生的投資活動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兩種基本類型,由此獲取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權投資收益、債權投資收益以及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對於上述三部分收益能否作為公司的經常性損益,應該根據其形成的具體來源進行分析:
1、公司基於戰略發展的考慮進行各種長期投資,其主要目的並不在於短期內轉讓以獲取價差收益。因此,通過對外的長期股權、債權投資在持有投資期間所獲取的正常投資收益,應該作為經常性損益。但是,公司轉讓持有的長期投資屬於特殊業務,由此而產生的損益應該全部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否則無法合理地評價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公司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時發生的股權投資差額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計入投資收益,如果公司能夠合理地預計在未來一定時期內不會轉讓該項股權,且攤銷期限不短於3年,則可將此項發生頻率較高的損益歸屬於公司的經常性損益。
3、公司進行的各種短期投資(包括委託投資)其目的主要在於獲取短期內的差價收益。由於在經營活動中收入和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從而可能導致部分資金閑置。因此,如果公司利用暫時閑置的資金而不是借入的資金直接進行而非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短期投資,則可以將此類投資產生的收益作為公司的經常性損益處理。
4、如果公司發生向其他企業拆出資金或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也應該作為企業的投資活動。如果此類活動產生的收益高於或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則應該將實際獲取的收益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結果之間的差額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
(三)籌資活動可能涉及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1.如果公司在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時,可能獲得財政貼息的優惠政策,則可以將獲得的財政貼息收益沖減工程成本或當期財務費用。但是,由於財政貼息的時間一般為一年時間,最長不會超過三年,因此,應該將獲得的財政貼息收益進入當期損益的部分作為非經常性損益。
2.如果公司在向關聯企業及其他企業拆入資金時,支付的資金佔用費高於或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應該將實際支付的資金佔用費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得出的結果之間的差額作為非經常性損益項目處理。
3.對於外幣業務發生較多的公司,由於匯率變動而形成的匯兌差額應該作為經常性損益項目處理。
(四)其他項目1.營業外收支項目中,公司發生的諸如捐贈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收入或支出、非常損失等營業外收支項目(不含上面已經提及的項目),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頻率不大,屬於偶然發生的事項,因此均應該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但公司支付的學校經費在目前的條件下,可以認為是公司需經常發生的事項,因此應該作為經常性損益項目處理。
2.追溯調整的影響數。由於公司會計政策在制訂以後一般情況下應該保持相對穩定,所以會計政策變更不是經常發生的事項,由於變更會計政策對以前年度進行追溯調整而引起的以前年度損益的變化,應該作為當年的非經常性損益處理。
3.公司由於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實際收到的所得稅返還,按照現行會計處理的方法應該在收到時沖減所得稅費用,而不是計入補貼收入,嚴格說也是公司的一項非經常性損益。但是,公司在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時,應該先以利潤表反映的利潤總額為基礎,扣除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對利潤總額的影響後再結合納稅調整因素計算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扣除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後即可得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因此,從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看,由於所得稅返還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在計算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時無需考慮所得稅返還的影響。
三、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
根據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的現行規定,公司在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進行信息披露時,應該在利潤表下面以補充資料的形式,同時在披露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財務指標時,應該在主營業務利潤、營業利潤和凈利潤的基礎上,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披露以上兩個指標。《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公司披露的是有關非經常性項目對利潤總額的影響,但是我們認為這種披露方式不利於報表使用者對會計報表的分析,不能直觀地向報表使用者反映非經常性損益對公司盈利能力的影響。因此,我們建議公司在反映此項目時,可以參考下列信息披露的方式:
1.披露的形式:將《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披露的利潤表補充資料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要求提供的利潤表附表合二為一,統一以利潤表附表的方式披露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以及非經常性損益的相關內容。具體組成內容包括:(1)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標;(2)非經常性損益。
2.披露的內容:(1)公司確定非經常性損益的具體標准,以及非經常性損益包括的具體項目;(2)非經常性損益對利潤總額的影響;(3)非經常性損益對公司凈利潤的影響。
2. 股東是否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貸款,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條文是什麼
可以,有例子:
棲霞建設:關於控股股東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託貸款的公告
一、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無錫棲霞及全資子公司蘇州卓辰、無錫錫山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公司控股股東棲霞集團擬委託銀行分別向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提供貸款人民幣 1.5 億元、1 億元和 1 億元,貸款期限不超過 2 年,年利率不高於 10.5%。
棲霞集團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33%;無錫棲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此項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二、關聯方基本情況
棲霞集團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33%。該公司注冊資本 18962.5 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址:南京市棲霞區和燕路 251 號,法定代表人:江勁松,經營范圍:房屋綜合開發、建設(住宅除外)、銷售、租賃、物業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監理除外)。截止 2012 年 12 月31 日,該公司資產總額 26.61 億元,貸款總額 13.65 億元,凈資產 9.90 億元,資產負債率 62.80%。該公司 2012 年度實現歸屬母公司凈利潤 8612.48 萬元(以上數據均未經審計)。
無錫棲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三、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
棲霞集團擬委託銀行分別向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提供貸款人民幣1.5 億元、1 億元和 1 億元,貸款期限不超過 2 年,年利率不高於 10.5%。《委託貸款協議》由委託人棲霞集團與受託的銀行簽訂,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簽訂《借款協議》,委託人通過受託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並且可以通過受託人監管該款項的實際使用情況。
四、關聯交易的目的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此項關聯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在信貸不斷收緊的情況下,控股股東提供的本次委託貸款,將有效緩解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短期內流動資金的不足,增加其現金流,有利於其長期持續發展。公司董事會認為,在政策調控持續深入的前提下,房地產公司的融資成本一直維持在較高水平,控股股東提供的本次委託貸款,資金成本經交易各方充分協商確定,不會給公司及子公司帶來重大的財務風險,沒有損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也不會影響公司及子公司的獨立性。
五、該關聯交易應當履行的審議程序
經獨立董事認可,此項關聯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關於控股股東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託貸款的議案》,會議應到董事 7 名,實到董事 7 名。關聯董事陳興漢女士、江勁松先生、范業銘先生迴避表決,其他董事一致表決通過了此項議案。
公司獨立董事沈坤榮先生、李啟明先生、張明燕女士對此項關聯交易發表的意見為:此項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公平的,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此項交易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此項交易尚須獲得股東大會的批准,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關聯人將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
3. 寧波銀行潛規則多嗎
原來銀行資金業務有這么多潛規則!
2017-05-23 23:40
原標題:資金業務潛規則之憂
來源:《中國金融》 2016年18期 城商行論壇 作者:陳亞楠 中國銀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從2016年年初農行爆發票據39.15大案後,僅僅半年時間,國內相繼爆發了中信、天津、廣發、寧波銀行、恆豐電子票據等6起大案,案值累計超過百億元。剖析大案的特徵,農行案件與隨後爆發的天津銀行、中信銀行、廣發銀行的4起案件有著驚人的雷同,均為犯罪分子利於市場上公認的「封包入庫」潛規則,套取資金,挪用資金投入股市,最終因投資失敗,釀成風險,爆發案件。
6起大案集中爆發,既涉及紙質票據也涉及電子票據,既涉及號稱內控嚴密的國有大行也涉及管理尚佳的股份制銀行。案件爆發後,監管層和銀行高管的高度關注,銀行內控檢查和監管檢查頻頻,但案件依然沒有終結跡象。筆者分析,市場潛規則一日不消除,資金業務(包括投資業務、票據業務、同業業務)案件很難銷聲匿跡。且隨著票據業務潛規則向同業業務潛規則的陣地轉移,同業理財、同業存放的交易量的急劇攀升,同業業務爆發案件的可能性正在增加。
何謂資金業務潛規則?筆者通過調查分析,發現資金業務潛規則是不遵守「監管規則」 、「內部規章」的一些做法,這些做法在整個市場雖沒有明文規定、但又約定俗成、被市場主體廣泛認同、必須「遵循」的一種規則。如果市場參與者不遵循這些潛規則,就會被市場視為異類,業務難以開展,形成了潛規則執行者驅逐監管規則執行者的怪現象。正因為大家共同遵守著同樣的潛規則,所以相似的案件持續暴露。
為此,對資金業務潛規則有五憂。
一憂潛規則介入銀行業務深。通過調查分析,資金業務潛規則已全面覆蓋了投資業務、票據業務、同業業務,且在「交易對手准入——開戶——合同簽訂——資金劃轉——實物保管——對賬」各個環節均有表現。如:在票據業務准入環節,「票據中介」如影相隨,默認「中介」充當貼現口、轉貼現口,支持中介「養票」「代持」「代理」;在開戶環節,有「遠程開戶」、「熟人開戶」等不驗證交易對手身份的「簡化」開戶規則,也有利慾熏心者直接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供中介操縱和使用;在合同簽訂環節,耳熟能詳的是「抽屜協議」,也稱陰陽合同;在資金劃轉環節,存在「打同業」「倒打款」「打過渡戶」等潛規則;在實物保管環節,出現前、中、後台職能不清,前台越位保管票據,且票據「封包入庫」;在對賬環節,同業業務只對余額,不對發生額,方便交易對手騰挪資金,轉移用途。此外,自營投資中滋生的委外投資和理財投資中滋生的投資顧問,均存在不顧流動性風險加杠桿博取收益獲取顧問費的潛規則,個別投顧身兼數職,可能會涉及利益輸送等違法行為。
二憂潛規則轉移陣地快。對於銀行來說,資金業務佔用資本少,銀行可以通過直接配置高收益資產賺取收益,也可以通過做大交易量、加杠桿等方式賺取期限錯配、品種錯配的收入。銀行在賺取錯配收益時,哪一塊業務利潤空間大,哪一塊業務就有潛規則滲透。而這些潛規則往往隨監管力度的加大而「轉移陣地」。現以票據業務為例。在票據案發前,部分銀行為實現票據業務交易量幾何級增長,公然與某蘭金融(票據中介)等票據中介合作,從而衍生了「封包入庫」「代理」「代持」等潛規則;票據案爆發後,監管力度和內控力度加大,票據業務潛規則難以為繼,全國轉貼現業務量和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票據業務量逐步萎縮。與此相反,同業業務交易量快速增長,在其增長的背後,一樣的也衍生了同業業務「抽屜協議」、「存放同業業務對賬只對余額不對發生額」等潛規則,在這些「潛規則」背後,其實質是存放同業變身大額定期存款、存放同業變身同業理財、存放同業變身委託貸款等等,為同業資金投向高風險企業或是員工套取績效提供了便利,且該做法越來越被市場認可。
三憂潛規則成創新業務的行業規范。通常情況下,資金業務分為線上業務和線下業務,線上業務主要為標准化產品的投資業務、線上同業拆入(拆出)、同業存單業務;線下同業業務包括票據業務、同業存放、同業投資、理財業務。銀行資金業務的創新主要集中在線下資金業務,創新的目的主要是規避資本約束,賺取利差。為此,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租賃公司等影子銀行通過扮演投資顧問、通道、承銷商等方式參與銀行資金業務,並成為資金業務創新的源頭。受創新主體分屬不同監管機構且風險偏好不一的影響,市場上同一業務其監管要求和內控要求也是不一,此時應運而生的市場潛規則往往成為創新業務的規范,並引領銀行效仿和遵從。現以理財資金投向為例加以佐證。按照銀監會規定,銀行募集的理財資金進入託管行賬戶,然後再由託管賬戶對外投資。圍繞「募集資金——投資」這一環節,市場上的創新層出不窮,按投向不同,出現投資私募債、新三板、同業理財、券商收益憑證、資管計劃、產業基金等等,在產品創新中,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屬於證監會監管,保險公司屬於保監會監管,而理財資金投向又屬於銀監會監管,充當投資顧問的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缺少應有的監管,導致銀行理財資金投向五花八門,或投向股權、或投向債權或通過層層通道投向股市,與此遙相呼應的分級理財(現在監管部門已叫停)、優先劣後、理財投資加杠桿、理財賬戶所有人與指令人不一致等潛規則隨處可見。更為令人憂心的是影子銀行的盈利模式又在市場復制、演變、創新。目前多家銀行充當他行理財投資顧問,且投資顧問管理的理財資金盤與自營盤之間關聯交易現象比比皆是。據中債登的報告,截止2015年末,全國共有23.5萬億元存續理財產品,一旦理財業務打破剛性兌付,投資者很有可能指控銀行交易有失公允、違規操作乃至利益輸送等問題。
四憂潛規則突破內控能力強。資金業務具有跨區域交易的特徵,單一銀行的交易對手遍布在全國各地,發源於某一區域、某一銀行的「潛規則」,一旦被市場認可,其復制——效仿的速度快,加之資金業務涉及的環節多,單一銀行的「前中後」台的崗位監督也好、內控合規檢查也好、內部審計也好,往往因潛規則普遍存在而降低內控要求,導致前中後台人員甚至內審人員默認潛規則突破內控防線,更有無知無畏者,將潛規則等同於准規則。可以說,潛規則突破內控失靈的案例比比皆是。如:異地開設並出租同業賬戶、出借票據經營資質與票據中介機構合作經營票據,其實是銀行違法了《人民幣賬戶管理辦法》和監管部門的案件防控的工作要求,在前台人員違規後,後台人員沒能在印章核對、業務對賬環節嚴格把關;再如票據業務「封包入庫」的潛規則,存在前台部門違規保管票據,後台運營管理部門未驗票記賬入庫的問題,其行為既不符合崗位監督,也不符合賬款、賬實、賬據、賬表、總分賬、內外賬「六相符」的會計准則。現在,市場上普遍存在的同業對賬只對余額不對發生額的問題,反映了後台對賬中心沒有執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銀監發〔2005〕17號)要求,沒能做到內部業務台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並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業務單據」(KYD)的原則。票據業務「打同業」,主觀是銀行想規避資本監管,將買入返售資產隱藏在「應解匯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核算,以此減少加權風險資產的計算,實際卻為犯罪分子控制同業賬戶騰挪資金提供了機會。
五憂監管機構查處潛規則困難多。從非現場監管角度分析,監管人員很難通過報表、數據看到資金業務違規點,尤其是線下同業業務、轉貼現、買入返售業務均屬於日常交易量大,月末余額小的業務品種,監管部門很難通過報表數據分析,發現銀行的異常交易信息;從現場檢查角度分析,分業監管和屬地監管的制度安排,導致單一監管機構只能發現管轄范圍內機構違規現狀,很難沿著資金業務資金流和實物流查實查清長鏈條、跨區域、跨市場的資金業務違規點和風險點。如:一筆買入返售票據業務,其業務違規的節點有可能涉及違規開出銀行匯票——違規貼現——違規轉貼現——違規買入返售資產等多個業務環節,涉及業務鏈條的交易對手有可能分散在全國各地,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就有3-4家監管機構去監管,執法的片面性,很有可能忽略潛規則的存在,忽略案件防控的薄弱環節。同樣的,存放同業、同業投資、理財投資等業務,都涉及跨地區、跨市場的監管協調和聯動監管難題。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清除資金業務潛規則,需要從上到下、從銀行機構到監管機構的嚴格管理、從嚴監管。
對於銀行來說,樹立合規意識。無論什麼業務,都會返璞歸真,單一銀行只要在業務准入——開戶——合同管理——資金劃轉——對賬——實物保管等環節嚴格遵守內控制度,做到環環合規、人人合規,潛規則就會無處藏身。
《荀子.正論》認為,「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也就是說,法令太寬往往會使壞人漏網,甚至縱容了違規行為的擴散。監管部門在資金業務監管方面,不僅要做到「盯機構、盯違規、盯案件」,還應做到按資金業務的資金流向、實物交接流向開展聯動監管。在當前案發期,建議由銀監會組織監管組,對資金業務量大、涉及潛規則多的銀行開展示範式聯動檢查,然後再由各省局組織監管組效仿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嚴肅懲處,以儆效尤。唯有此,資金業務才能風清氣正,才能讓監管規則主導市場,讓潛規則成為歷史。
4. 1104報表背景知識
網路 - 對1104工程
中國銀行業金融監督管理信息技術的概述
1104報表是監管部門向非監管機構收取的完整、系統的報表。
從本質上講非現場監管報表體系就是一種工具和手段,通過這種手段可以幫助監管人員更加准確地識別銀行機構的風險和抵禦風險的能力,以幫助監管人員更加全面地對風險進行評價和預警。
非現場監管表表體系主要有如下五個部分組成:
基礎報表主要包括基本財務、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資本充足率和其他這六個部分,一共是24個報表。
特色報表是針對部分機構的特點和監管的法規進行設計的,目的是滿足特殊的監管要求,特色報表設計了25張。
特色報表的特點是:適用范圍有特色、業務品種有特色、設計思路也很特別、適用法規的特色、數據來源有特色。總的來說,基礎報表是普通性的報表,特色報表是根據不同的金融機構的特殊需要而制訂的報表。
監管指標是非現場監管工作中經常使用的能夠統領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水平和風險程度的一系列代表性的指標。
監管指標主要分為四大類:主要指標、合度指標、特色指標和核對指標。這些指標一共有114個。要說明的是主要指標和浮動指標是按照風險為準的理念設計的,其數據來源主要是信息報表,來自於基礎報表。特色指標主要是一類或幾類機構的情況,其特色可能是該類機構特殊的業務風險形式所決定的。
核心指標一共有三個大類,又可以分為9小類一共23個指標。
風險水平指標里包括了流動性、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等;
在風險低谷指標中包括了盈利能力、准備金等幾個小類。我們對每一個核心指標都給出了指標值和參照值。這些參照值一個是法規要求,一個是結合實際的情況。只要我們看到這些核心指標就可以看到實際的指標,可以一目瞭然地有重點地觀察和分析我們銀行業存在的主要風險。
生成報表。我們說的基礎報表都是我們被監管機構收集的原始的報表,根據這些報表,我們可以分析,進行進一步的加工整理,形成的報表就是生成報表。有了這個生成報表更適合於我們監管人員決策,使用更加方便,更有針對性,也能夠更好地滿足風險監管的要求。我們把生成報表分為A、B、C、D幾類。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根據不同的要求和分析需要可以隨時生成有針對性的指標。
填報說明就是對整個的體系進行整個、全面的報送,最重要的是數據的准確性。一個准確地、完成的填報說明是必不可少的。
1104工程的數據體系分為以下部分:
基礎報表,共六大類24張報表;
特色報表,按機構類別設計,共25張報表;
監管指標,四類共114項;
分析報表,四類120多張。
其中要由金融機構提供的是基礎報表和特色報表部分。各金融機構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行、農村信用社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必須按銀監會要求上報。
1.基礎報表
(1)基本財務
G01 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 附註
G02 表外業務統計表
G03 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情況表
G04 利潤表
G05 利潤分配表
(2)信用風險
G11 資產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
G12 貸款質量遷徙變化情況表
G13 最大十家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貸款情況表
G14 授信集中情況表
G15 最大二十家關聯方關聯交易情況表
G16 抵債資產賬齡情況表
(3)流動性風險
G21 流動性期限缺口統計表
G22 流動性比例監測表
G23 最大十家存款客戶情況表
G24 最大十家金融機構同業拆入情況表
(4)市場風險
G31 有價證券及投資情況表
G32 外匯風險敞口情況表
G33 利率風險情況表
(5)資本充足
G41 資本充足率匯總表
G42 表內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
G43 表外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
(6)其他
G51 客戶大額授信統計表
G52 房地產汽車零售貸款違約客戶情況統計表
G53 分地區情況表
2.特色報表
(1)國有商業銀行
S01 其他風險資產損失情況統計表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S02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情況表
S11 銀行信用卡業務情況表
(3)股份、城商、城信
S12 城市信用社信貸資產量情況表
(4)政策性銀行
S21 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情況表
(5)郵政儲蓄
S22 郵政儲蓄代理業務情況表
S23 郵政儲蓄資金運用情況表
(6)農村信用社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S41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業務狀況表
S42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補充數據報表
S43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情況表
S44 法人機構單戶貸款余額前十大戶情況統計表
S45 農戶貸款情況表
S46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利潤分配表
參考:
https://www.cnblogs.com/xiaojianblogs/p/7510639.html
http://www.itgov.org.cn/Item/88.aspx
https://blog.csdn.net/iteye_15821/article/details/82232992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853&itemId=915&generaltype=0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90&itemId=915&generaltype=0
https://ke..com/item/1104%E5%B7%A5%E7%A8%8B/6437623
5. 關聯企業之間能互相拆借資金么
關聯企業之間不能互相拆借資金,防止舞弊。
上市公司會採用以下幾種關聯交易來虛構利潤。
1、關聯購銷舞弊
關聯購銷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購銷活動進行的舞弊。根據我國會計准則的規定,當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當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
需在合並報表中予以抵消發生購銷往來時,由於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單個報表,而非合並報表,因此無法抵消,但需在附註中詳細披露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的內容。
2、受託經營舞弊
受託經營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我國目前缺乏受託經營法規的制度缺陷,採用託管經營的方式以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它是報表欺詐的一種新方法。
在實務中,上市公司往往將不良資產委託給關聯方經營,按雙方協議價收取高額回報。這樣就不僅避免了不良資產生成的虧損,還憑空獲得一塊利潤,而這筆回報又常常是掛在往來賬上的,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種虛假的「報表利潤」。
3、資金往來舞弊
盡管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資金沒有好的投資項目,就拆借給母公司或其他不納入合並報表的關聯方,並按約定的高額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以此虛增利潤。
4、費用分擔舞弊
費用分擔舞弊即上市公司通過操縱與關聯方之間應各自分攤的銷售和管理費用,實現調節利潤的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之間常常存在著關於費用支付和分攤的協議,這就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一種手段。
(5)關聯交易拆入擴展閱讀
參加拆借活動的企業和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拆出拆入的企業必須是一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種經濟活動,並在社會上享有良好的信譽;
2、資金拆入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實的償還能力,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拆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1)局內各處室、各公司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而當年未用的各項專用基金:
(4)從各種渠道籌集起來的暫時閑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進行拆出。
4、企業拆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准貸款的技術改造、立項工程,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用拆款暫時補充;
(2)企業貸款所需的10%至30%自籌資金,在企業一次籌足困難時,可暫用拆借資金補足;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4)一些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企業使用拆款,應按上述范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能搞轉貸牟利。
6. 國際投機資本進入中國有哪些渠道這些資本有哪些特點
境外投機資本進入中國股市的八個渠道
一是利用「地-下錢庄」進入股市。這是境外投機資本進入中國股市最主要、最復雜的一條渠道,也是被其視為最專業、最快捷的渠道。其具體操作手段是在國內尋找願意配合其做「假貿易(即假出口、假進口)」的公司;尋找對「外資(即投機資本)」進賬可以「寬以相待」的銀行分行、支行;尋找對外商投資審查不嚴、甚至能夠包庇「假投資」的經濟開發區。以前,境外資金大多借道香港入境,現在大多借道我國台灣地區進入內地,目前台灣地區大約有2000家「地下錢庄」。
二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進入股市。投機資本打著外商投資的幌子,通過提前注資、增資或虛假投資等方式,進入境內關聯企業或轉化為人民幣存款,直接進入股市。
三是利用短期外債進入股市。跨國公司境外關聯企業以墊款、內部往來、預收貨款等形式,為境內關聯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由於對外債結匯人民幣資金的流動缺乏監管措施,一些外債結匯後改變用途進入股市。
四是利用預收、延付貨款進入股市。預收、延付貨款都屬於貿易融資范疇,兼具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雙重特徵。在實際操作中,由於資金流和物資流不匹配,而現行外匯管理對預收、延付貨款的規定較松,因此,許多境外投機資金通過虛假貿易,以預收貨款形式分批匯入我國境內進入股市。主要表現形式是:企業無出口或出口較少,預收貨款卻大量增加;企業預收貨款收匯、結匯後長期周轉使用;推遲付匯、少付匯或不付;低報進口價格、高報出口價格。
五是利用非貿易渠道進入股市。近幾年,隨著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項下因私外匯收入大幅增長,部分投機資本以個人外匯的名義流入境內進入股市。首先,以無償轉讓和各類資本撤回等個人名義流入的外匯資金增長很快。2006年我國個人凈結匯已佔到外匯儲備新增額的20%,其中有不少貿易、資本項下經營性資金也混入個人項下進入境內股市。其次,部分非居民個人在境外收匯並結匯後,有的直接轉為人民幣定期存款,有的則直接投資股票市場,投機套利。
六是非法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進入股市。一些國內外企業或個人利用邊境口岸人員來往頻繁、檢查措施不嚴格之機,向境內轉移套利資金。在實際操作中,資金來源證明一般均為親友或朋友贈款,銀行很難審核其真實性。
七是通過銀行離岸業務頭寸與在岸業務頭寸混用進入股市。銀行混用離岸與在岸業務頭寸(同時還有拆入資金)可以擴大放貸能力,並為境外資金迂迴轉移到境內進入股市提供了間接通道。
八是利用關聯交易進入股市。跨國公司境外關聯企業以墊付形式向境內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如墊付培訓費、研發費、代攤費用,推遲或暫時不向母公司匯回投資利潤等。
目前,銀行、外匯或證券監管部門,對境外投機資本進入我國股市的渠道、規模都缺乏必要的統計監測手段,特別是銀行和證券公司相互隔離,銀行對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的去向無從掌握,證券公司又無法得知進入股市的人民幣資金的來源,因此,究竟有多少境外投機資金流入我國股市目前難以准確掌握。據有的專家估計,目前進入中國股市的境外投機資金可能高達1000億美元。通過上述八條途徑進入中國股市的境外投機資金,主要來源於國際上一些大的對沖基金,特別是美國和日本的頂級對沖基金。這些資金進入中國股票市場後,逐漸向數十隻大盤股靠攏,採取來回倒倉位、拉升大盤股的手段,推升股票指數,因此,境外投機資本「坐莊」操縱是中國股市呈現調控與反調控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7.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託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
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出現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申請解散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十四條信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該信託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經營范圍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 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四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託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但信託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並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所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委託人、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了解對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要求信託公司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三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
第三十一條 信託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三十二條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以信託合同以外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託時,書面文件的載明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信託公司的關聯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標准界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
(二)將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
(三)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四)以信託財產提供擔保;
(五)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信託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逐筆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前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照信託文件約定以手續費或者傭金的方式收取報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託公司收取報酬,應當向受益人公開,並向受益人說明收費的具體標准。
第三十七條 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信託公司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信託公司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受益人。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信託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所負債務及所受到的損害,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三十九條 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或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解任該信託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託公司。
第四十條 受託人職責依法終止的,新受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選任;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能選任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新受託人未產生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臨時受託人。
第四十一條 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期限屆滿;
(六)信託被解除;
(七)信託被撤銷;
(八)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四十二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公司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信託公司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信託公司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信託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第四十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四十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實行凈資本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准備金,但該賠償准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信託公司的賠償准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第五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公司對擬離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信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任職資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一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取得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
第五十二條 信託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信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信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信託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四條 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信託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五條 信託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該信託公司實行接管或者督促機構重組。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批准信託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後,發現原申請材料有隱瞞、虛假的情形,可以責令補正或者撤銷批准。
第五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加入中國信託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中國信託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八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信託公司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禁止的業務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信託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六十一條 信託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二條 對信託公司違規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第六十三條 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信託公司處理信託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對該類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5號)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