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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科創板股票交易機制

發布時間:2023-01-07 04:54:18

1. 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

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總共包括了以下的10點。

一、開通科創板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資金逼得低於五十萬元,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參與證券交易2年以上。

二、科創板規則中不再要求必須按100股及其整數倍進行買賣,投資者進行交易時,買賣數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價申報買賣,單筆不能小於200股,不能超過10萬股。如果是市價申報買賣,單筆不能小於200股,不能超過5萬股。

三、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增發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四、科創板盤後增加25分鍾固定價格交易時間(15:05-15:30),按當天收盤價成交。

五、科創板股票自上市後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融券標的。且融券標的證券選擇標准將與主板A股有所差異。

六、網上申購要求持有市值達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此外,每一個新股申購單位為500股,較現行的1000股規定有所下調,申購數量應當為500股或其整數倍。

七、科創板股票的交易公開信息同主板A股現行做法基本一致。

八、科創板實行注冊制,注冊制強調的是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管,對於擬上市企業,依然需要由交易所進行相應的審核。

九、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為保障普通投資者的權益,對於不同表決權的情況,上交所方面專門進行了差異化安排,防止特別表決權被濫用。

十、科創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現行制度更加嚴格。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的公司,第一年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仍然觸及將直接退市。

十一、科創板上市時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人員及特定股東在公司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也不得進行跨界並購。

2. 科創板交易規則t+0

科創板從維護市場穩定運行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出發,暫未引入T+0的交易制度。科創板沿用A股的T+1交易機制,即當天買入,次一交易日起才可以賣出。

T+0(日內回轉)交易制度是指當日買入的股票可以當日賣出。

我國資本市場仍不成熟,投資者結構中中小散戶的佔比較大,單邊市的特徵未發生根本改變,市場監控監測手段仍不夠充足,在現階段引入T+0制度可能引發多種風險。

因此,科創板從維護市場穩定運行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出發,暫未引入T+0的交易制度。

3. 2021年科創板退市新規 科創板退市規則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
12.1.1
上市公司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退市情形,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第二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2.2.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2.2.2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四節規定的退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12.2.3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三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12.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12.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達到本規則規定標準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一)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
(二)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三)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交易;
(四)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
(五)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12.4.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2.4.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4.2條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一個會計年度未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後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
(一)第12.4.2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四)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12.5.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此後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缺陷且情節嚴重的。
12.5.7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對應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第12.5.1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因第12.5.1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不存在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真實、准確、完整情形;
(三)因第12.5.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超過半數董事保證公司所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12.5.1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2個月內,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信息披露和內控制度無重大缺陷;
(五)因第12.5.1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6個月內,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且其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重新具備上市條件;
(六)因第12.5.1條第一款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12.5.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條第一款第七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二)和解協議執行完畢;
(三)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作出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且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
(四)因公司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第三人為公司提供足額擔保或者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企業破產法》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應當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監督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公司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情況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說明文件。
12.5.9
上市公司符合第12.5.7條、第12.5.8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於相關情形出現後及時披露,並說明是否將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12.5.7條、第12.5.8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12.8.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被注銷;
(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4. 科創板股票的交易規則

基本交易規則
1、漲跌幅
競價交易的漲跌幅比例為20%;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前5個交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
2、申報數量
通過限價申報買賣的,單筆申報數量應不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10萬股;
通過市價申報買賣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5萬股;
通過收盤定價申報買賣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100萬股。
賣出時,余額不足2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交易方式
(1)競價交易;(2)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15:05至15:30);(3)大宗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指在收盤集合競價結束後, 交易所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順序對收盤定價申報進行撮合,並以當日收盤價成交的交易方式;
T+1交易結算。
4、委託方式
(1)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2)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3)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最優報價為其申報價格;(4)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即該申報以其進入, 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報價為其申報價格。
5、融資融券
科創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
9家券商可以實現科創板股票融資融券交易的T+0。分別是:中信證券、中信建投證券、銀河證券、申萬宏源證券、國泰君安證券、華泰證券、國信證券、招商證券。
6、新股申購
(1)市值門檻
符合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條件且持有市值達到10000元以上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網上申購。
(2)申購單位
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每一個新股申購單位為5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500股或其整數倍,但最
高申購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網上初始發行數量的干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5萬股, 如超過則該筆申購無效。
(3)配號
網上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總量時, 交易所按照每500股配個號的規則對有效申購進行統連續配號。

5. 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

科創板企業業務模式較新、業績波動可能性較大、不確定性較高,為防止市場過度投機炒作、保障流動性,科創板股票交易設置了差異化的制度安排,諸如適當放寬漲跌幅限制、調整單筆申報數量、上市首日開放融資融券業務、引入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等。此外,科創板還對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訂單設置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要求,對科創板的市價訂單申報要求填寫買入保護限價或者賣出保護限價。對此,投資者應當予以關注。

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使用滬市A股證券賬戶。符合科創板股票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僅需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申請,在已有滬市A股證券賬戶上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許可權即可,無需在中國結算開立新的證券賬戶。

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及大宗交易這三種科創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要求、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差異。

投資者買賣科創板股票,其申報價格應當符合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相關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的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6. 我想問一下科創扳股票交易規則

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包括:
1、上市後5日內不設漲跌幅限制,之後漲跌幅為20%;
2、申報數量:單筆申報數量應不小於200股,可按1股為單位進行遞增。市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5萬股,限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0萬股;
3、申報價格:按照股價所處高低檔位,實施不同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以降低低價股的買賣價差;
4、引入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在競價交易結束後,投資者通過收盤定價委託,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的交易方式。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是盤中連續交易的有效補充,可以滿足投資者在競價撮合時段之外以確定性價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於減少被動跟蹤收盤價的大額交易對盤中交易價格的沖擊。
5、沿用A股的T+1交易機制,即當天買入,次一交易日起才可以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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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請問科創板散戶交易規則

對個人投資者來說進入科創板需要50萬元,同時還要有2年的證券投資經歷。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2019年3月1日發布的規則,50萬資產門檻和2年證券交易經驗的投資者門檻不變,不符合條件的中小投資者可通過公募基金等產品參與科創板,現有可投資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資科創板股票。
交易制度方面,在此次發布的業務規則中,T+0交易機制仍未被納入,按照穩妥起步、循序漸進的原則採取T+1交易制度;競價交易20%漲跌幅,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也未變,競價交易結束後,投資者可通過收盤定價委託,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
且單筆申報數量不小於200股,可按1股為單位進行遞增,不需要100股的整數倍申報;市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5萬股,限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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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

科創板沿用A股的T+1交易機制,即當天買入,次一交易日起才可以賣出。我國資本市場仍不成熟,投資者結構中中小散戶的佔比較大,單邊市的特徵未發生根本改變,市場監控監測手段仍不夠充足,在現階段引入T+0制度可能引發多種風險。
拓展資料:
科創板存托憑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份為單位,以人民幣為計價貨幣,計價單位為每份存托憑證價格。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科創板股票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投資者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審慎開展股票交易,不得濫用資金、持股等優勢進行集中交易,不能影響股票正常交易的價格。
創業板許可權開通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以及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創業板實行注冊制以後交易規則也發生了變化,比如漲跌幅由原來的10%變為20%;新股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等,漲跌幅度的變化讓投資者在買賣股票時面臨的風險更高。
創業板是T+1交易,即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當天賣出,要在第二天才能賣出的。創業板修改限制漲跌幅為20%,日後交易也會改為T+0,這都屬於創業板交易的國際規則。以這種方式將會增加股市活躍度,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
創業板是T+1交易,目前A股都實行T+1交易,創業板交易規則:實行注冊制,新股上市前5個工作日不設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20%,單筆交易數量為100股及其整數倍,有盤後定價交易。 目前創業板交易風險大於主板市場,需要開通創業板許可權才能交易,創業板開通條件:1、兩年及以上的交易經驗;2、C4及以上的風險承受能力;3、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10萬及以上。
個人建議:創業板是指為了協助一些高成長公司特別是高科技公司籌資並進行資本運作的市場,有時也叫做二板市場。由於創業板風險較高,並不是每個投資者都適合,在買賣創業板股票之前我們需要先了解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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