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意義是什麼
巴塞爾協定從國際的角度要求國際銀行在資本(監管資本)計量和資本標准所要達到的國際標准。從外部上對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控制,以保證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原則的實現。
以下是巴塞爾協定的主要幾次變革,也是核心內容:
巴塞爾資本協議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不得超過核心的100%
二是風險檔次劃分,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設定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本之比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2004年6月《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
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仍採用資本充足率作為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增加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二是引入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資本充足率CAR =(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產+12.5倍操作風險資產)
2.外部監管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3.市場約束:主要途徑是銀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2010年 Basel 協定III
堅持基於風險的資本監管的邏輯思路,對II做了完善和強化:
1.增加資本質量和數量要求,最低資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資本保護緩沖和0-2.5%的反周期資本緩沖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達9.5%(對全部資本要求高達13%)
2.擴大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和提高資本對風險的敏感度,降低監管資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資本為手段來應對監管資本的缺陷(順周期效應)和系統性風險的挑戰,例如資本保護緩沖和反周期資本緩沖,對系統性重要機構提出超額資本要求等。
4.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我國實施的巴塞爾協定相關內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啟動實施的工程,確立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分類實施:商業銀行從2011年起資源申請實施協議
分層推進:
分步達標:
B. 巴塞爾協議三大核心內容
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首先巴塞爾協議的發展演變有巴塞爾協議、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巴塞爾協議三,首先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有:兩大支柱:銀行資本資產風險內容:資本的組成風險權重目標標准比率
1、資本的組成核心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呆壞賬准備、優先股、資本性金融債券等。
2、風險權重根據資產的相對風險程度,對資產負債表上各類資產以及表外項目制定用來計算資本金的風險加權比率。權數有5個:
0、10%、20%、50%、100%3,目標化比率:相對於加權風險資產的資本比率應為8%,其中核心資本比率至少應為4%。
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核心內容3大支柱:
1、最低資本
2、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3、市場約束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標准在最低資本標准上,修訂框架堅持1988年協議關於資本的定義和風險加權的計算,同時保留了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總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的規定,但是對具體的計算方法做出了重要調整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當局不僅要保證銀行有足夠的資本來應對所面臨的風險,而且也要促使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監管當局要有正確評估銀行的風險與所需資本的能力。其它風險防範的方法包括強化風險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等。
3、第三支柱—市場約束委員會特別強調市場約束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該支柱的核心是要求銀行進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因為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向市場參與者提供信息,幫助市場紀律發揮作用。
三、《巴塞爾協議Ⅲ》主要內容:主要集中在:一級資本重新定義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過渡期安排
一、一級資本重新定義
1、新的一級資本包括權益資本和留存收益規定只有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具備足夠的損失吸收能力的非普通股資本工具才可納入一級資本,有效的權益資本需佔一級資本的50%以上。
2、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
(1)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
(2)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到4.5%;
(3)銀行還必須設立新的、單獨的「資本防護緩沖金」,占資產的2.5%,使總的優質資本金要求達到7%。
(4)協議還要求銀行在信貸市場繁榮時設立單獨的「逆周期資本緩沖金」,占總資產的0%—2.5%。
3、過渡性安排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對商業銀行的貸款供給能力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影響。好了,我的說明就這么多,其他的如果不了解可以網路一下,這個我之前有做了一個PPT,純手打,希望這些能幫到你,我是小程。
法律依據:
《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第一條新協議由三大支柱構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督檢查,三是市場約束。
C. 巴塞爾協議一二三的主要內容
巴塞爾協議一二三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1988 年巴塞爾協議主要有三大特點:一是確立了全球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准;二是突出強調了資 本充足率標準的意義。通過強調資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銀行經營從注重規模轉向資本、資產質量等因素; 三是受 70 年代發展中國家債務危機的影響,強調國家風險對銀行信用風險的重要作用,明確規定不同 國家的授信風險權重比例存在差異。
D. 《巴塞爾協議》的內容及影響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步體現在 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 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1、資本的分類; 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 3、1992年資本與資產的標准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 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范圍。體現協議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 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為衡量資本標准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對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的標准目標比率才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為如此,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為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巴塞爾報告》反映出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協議都注重如何為銀行的穩定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強調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間的分工協作,對銀行體本身尤其是對銀行防範風險屏障的資本沒有作出任何有實際意義和可行標準的要求。而《巴塞爾報告》則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准及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從而解脫了監管當局勞而無獲或收獲甚微的尷尬;其次,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明確給定的標准計量和補充。這既是對以往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報告出台以前,各國雖然也對資本金規定了規模要求,但並沒有對資本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規定,這使銀行可以輕易地通過會計處理增加銀行帳面資本金,並實際加大資產與負債的落差,進而加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由於資本金的管理還處在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形成根據資產和負債的性質及其變動相應調整的機制,因而使這種資本金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也極其有限。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此前協議的監管重心只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權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於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這表明報告的制定者真正認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因而必須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的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報告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的資產加以區分,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體現出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以往銀行通常以金融創新方式擴大表外業務以逃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監管表外資產的必要,因而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及其破壞力有限,報告只能簡單地將期限種類各異的表外資產套用表內資產的風險權數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相應提出了資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過渡期及各國當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國際銀行體系健全和穩定的重要,各國銀行的監管標准必須統一。而這種安排則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范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准則。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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