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迴避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
司法關於股東會決議迴避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九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Ⅱ 關聯交易的規定
關聯交易規定:
1、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
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
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系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
雖然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系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
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規定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2)關聯交易迴避表決低於法定人數擴展閱讀:
最高法院最新頒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釋實質內容僅有5條。
其開宗明義的第一二條規定: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簡言之,關聯交易面臨的審查更嚴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內部審查機制外,中小股東可以更為直接地去法院挑戰關聯交易的雙方即公司和關聯交易人。攻防之勢有所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財經-今天我們如何理解關聯交易
Ⅲ 表決權2/3是按人數還是持股比例
法律規定的是股權數。實際情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特別約定。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一般是看出資比例的,但是也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表決。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那表決權就是由股份決定的,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表決權。但實踐中如果遇到關聯交易情況,那涉及關聯交易的股東在表決時要迴避,那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就指剩下的那些個股東的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這時就算是控股的大股東,如果本身是關聯交易中一方的話也必須迴避表決。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商用車公司的情況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交易內容:本公司以人民幣1955萬元的價格收購風神襄樊汽車有限公司二處(以下簡稱風神襄樊二處)的資產。
●關聯人迴避事宜:因公司非關聯董事人數未超過董事會成員半數,故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對該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董事未迴避表決。
●本公司關聯董事承諾該關聯交易不會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
●該關聯交易的目的在於擴大公司輕型商用車塗裝及焊裝生產能力,滿足公司中期事業計劃中輕型商用車的生產要求。
一、關聯交易概述
為解決公司汽車生產能力不足的問題,本公司將與風神襄樊汽車有限公司簽訂協議,以人民幣1955萬元的價格收購風神襄樊汽車有限公司二處(以下簡稱風神襄樊二處)的資產。
由於風神襄樊汽車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同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形成關聯交易。
本次關聯交易在公司2007年10月24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並獲通過。由於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後,參與表決的董事不能達到法定人數,因此該關聯交易表決時,公司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該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作出決議,一致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200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關聯人將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
二、關聯方介紹
風神襄樊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神襄樊)為中外合資企業,是原由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團股份」)和風神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風神汽車」 )共同出資組建, 於2002年2月3日在湖北省襄樊市注冊成立。2002年3月1日,集團股份與廣州風神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廣州風神」),簽訂產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風神襄樊的90%股權轉讓給廣州風神。風神襄樊於2002年8月6日重新注冊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限為20年。
經湖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批准,風神襄樊於2003年9月新增投資者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東風有限」)。同時,風神襄樊的注冊資本由原來的7,600萬元人民幣增加至82,600萬元人民幣,增加部分75,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由新增投資者東風有限以人民幣現金出資。現東風有限持有該公司74.25%的股權。
風神襄樊注冊地址為湖北省襄樊市春園路火炬大廈,注冊資本82600萬元,法人代表任勇。風神襄樊經營范圍為:從事汽車及其零部件產品的研發、製造,在東風汽車有限公司的委託下接受汽車及其零部件的生產。截至2007年6月底,該公司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1.92億元。
三、關聯交易標的基本情況
本次收購的風神襄樊汽車有限公司二處資產包括存貨及固定資產,原值分別為120.77萬元、1318.5萬元,總計1439.27萬元。根據中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存貨及固定資產的評估值分別為29.01萬元、1926.28萬元,總計1955.29萬元。評估增值516.02萬元。
風神襄樊自2006年12月停產至今,設備及廠房建築物均處於閑置狀態。
四、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
依據資產評估報告書的評估值,本次交易的收購價格確定為人民幣1955萬元。
此次交易協議尚未正式簽署。
五、關聯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情況
本次關聯交易的目的在於擴大公司輕型商用車塗裝及焊裝生產能力,滿足公司中期事業計劃中輕型商用車的生產要求。通過本次關聯交易後,公司將對收購資產進行改造,可以在較短時間內通過較少投資滿足公司中期事業計劃所要求的生產能力。
六、獨立董事意見
本公司獨立董事管維立先生、劉冀生先生、王開元先生及李家堃先生就本次關聯交易發表如下看法:
1、上述關聯交易有利於公司降低製造成本和投資風險,擴大生產能力,對公司的經營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
2、上述交易定價方法合理、價格公允,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
3、上述關聯交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 年修訂)》10.2.1 條之規定,公司董事會成員除四名獨立董事外其餘八名董事全部為關聯董事,如果迴避表決,則參與表決的董事人數將低於《公司法》、《公司章程》之有效表決的規定,因此無法迴避表決。公司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該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作出決議,一致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200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六、備查文件目錄
1、本公司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
2、本公司獨立董事意見
3、風神襄樊汽車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
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7年10月26日
Ⅳ 公司法關聯交易認定的制度是什麼
法律分析:現行公司法關聯交易認定的規制有以下幾點:(一)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禁止。新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表決權的迴避。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三)自我交易的限制。141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我交易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Ⅵ 有沒有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需要迴避表決的規定
《公復司法》及關於公司治制理的其他法律法規文件並沒有明確要求監事會需要對關聯交易的情況發表意見,極端的例子來看,監事會成員可能都是關聯人,迴避的話就沒有表決的意義了,所以建議不要把這個議案放進去了,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就可以了。
Ⅶ 關聯交易股東迴避表決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審議、表決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迴避: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6、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Ⅷ 主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哪些股東需要迴避表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0.2.2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一)交易對方;
(二)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權的;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適用於股東為自然人的);
(六)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者影響的;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Ⅸ 關聯交易是否需要股東會決策
重大決策需來要股東源會同意。
利用公司股東權利制衡機制規范關聯交易行為,可以更好地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這里的制衡機制主要包括獨立董事制度和關聯方迴避表決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在規范關聯交易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中國證監會關於獨立董事的職權規定中也把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前提條件。《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必須提供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上市規則》對關聯董事明確進行了界定。《上市規則》還規定,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和審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Ⅹ 董事會迴避表決的情形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