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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並表公司的關聯交易收入

發布時間:2022-12-25 08:02:57

『壹』 公司所有收入可以全部是關聯交易

首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項對 「關聯關系」 的定義是:「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公司法》對於關聯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第一,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第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若有違反,所得收入應該歸公司所有;第三,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在行使表決權上受到制約。

『貳』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不會計入營業收入嗎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有許多種,不僅僅是計入營業收入,還有其他科目,以下具體分析
1、公允的關聯交易與非公允的關聯交易
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對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有損於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這是最常見的分類,因為非公允性是關聯交易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也是法律規制關聯交易的原因與重點。一方面要保證公允關聯交易積極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要讓非公允關聯交易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並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濟。
2、實際的關聯交易與虛構的關聯交易
實際的關聯交易,是指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確實發生了關聯交易。
虛構的關聯交易,是指在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並未實際發生而只是虛構文件並在企業財務報表中有記載的關聯交易。
作出如此區分的主要意義,在於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校。實際當中,有的公司為了粉飾業績,虛構出一些實際並未發生的關聯交易,也就是缺乏經濟實質的交易。
3、重大的關聯交易與非重大的關聯交易
這種區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額為判斷標準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進行關聯交易的披露、批准時參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關聯交易可以不經股東大會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關聯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對普通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叄』 關聯公司利潤問題

對於你們公司這種情況,利潤(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的)不能為負回數。因為你們的業答務主要是和母公司的關聯交易,收入、成本的定價存在因為母子關聯關系而不夠客觀的情況。在利潤為負的情況,稅務局會認為你們故意做低收入,或者做高成本,從而逃避繳納所得稅。所以,實務中,你們公司的情況需要把做一點利潤,至少適當交一點稅。
稅務口徑與會計口徑是不完全一致的。會計利潤為正,或者為負,沒有關系的。但納稅申報表上的利潤數字要是正的。

『肆』 不並表的子公司利潤如何在母公司體現

一、1.持有股份在20%至50%之間時,母公司被認為對子公司有影響力而無控制權。在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在子公司持有的股份記為投資的歷史成本加上利潤和追加投資減去獲得的股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利潤中所佔的部分記在損益表的息稅前利潤之下。
2.持有股份在20%以下時,母公司被認為沒有影響力。所持有的股份在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以歷史成本計入。母公司在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在損益表中計在息稅前利潤之下。
【拓展資料】
二、同時強調: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帳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從全資子公司分回利潤的稅務處理,按上述規定執行。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三、在條例第八十三條進一步解釋: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合並報表只是為了體現集團公司整體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並不是為了納稅。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五、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伍』 合同是非並表項目嗎

合同負債,是指並表部分,不並表的已售未接算都不算合同負債。

融創這家公司,盡管權益銷售占總銷售額的70%左右,但是並表的部分基本只佔總銷售額的40%。

以19年年報為例。
融創並表收入是1623億,這部分權益非常高在95%以上。未並表收入超2000億,權益約40%。總的權益收入2223億。

盡管融創的大部分銷售都不並表,但是,但是,融創並表的部分權益佔比非常高,在95%以上,這也是融創合同負債的含金量所在,幾乎全是自己的。

所以,不能只看合同負債金額就來推算未來釋放利潤的潛力,還要看合同負債的權益佔比,同樣2000億的合同負債,95%權益和55%權益能一樣么?

此外,已售未接算中,融創還有大量的非並表銷售,這部分權益也高達40%。

當然,利潤率更是不能忽略的一個指標

為毛融創跟大部分地產公司不同,並表收入遠小於自己的權益收入。

融創和合作公司聯營有一個傳統,讓合作方選擇是否並表。如一個項目融創佔60%、40%,並且融創操盤,正常應融創並表,但合作方(一般國企)希望報表營業收入多一些提出項目收入並報表,」要面子」,一般融創會同意,僅收益反映在合作聯營公司收益上,「要里子」,這也是合作方願意聯營的一個優勢。

『陸』 關聯交易的一方計入資產一方計入收入如何做合並分錄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1. 乙方出售無形資產,甲方做費用是不可能的,甲方只能做無形資產。

    這種情況在cpa和中級教材中已經詳細說明了。

  2. 乙方提供技術服務並開技術服務發票,甲方計入費用,這種情況比較簡單,直接:

    乙方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甲方:

    借:研發支出等

    貸:銀行存款等

    然後轉入管理費用

    抵銷:

    借:主營業務收入(乙公司收入)

    貸:主營業務成本(乙公司成本)

    管理費用(收入和成本的差額)

    抵銷以後,合並報表中發生的管理費用與乙公司提供服務所確認的成本一致。

  3. 乙方提供技術服務並開技術服務發票,甲方計入無形資產:

    乙方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甲方:

    借:研發支出等

    貸:銀行存款等

    然後轉入無形資產

    抵銷:

    借:主營業務收入(乙公司收入)

    貸:主營業務成本(乙公司成本)

    無形資產(收入和成本的差額)

    抵銷以後,後續無形資產攤銷時,與第一種類似。

『柒』 上市公司購買非關聯交易的產品,金額達多少需披露請給出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你好,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專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屬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捌』 非關聯交易是什麼意思

非關聯交易是指母公司向非關聯公司出售資產,獲取現金回報,並退出相關行業領域的經營。
以往,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利潤操縱最慣用的方式,雖然此類交易本質上是上市公司利益最終向大股東轉移,但在上市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為保住殼資源,大股東往往通過不合理價格的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喂水注鹽」,粉飾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欺騙投資者。為遏制此類關聯交易泛濫,財政部於去年年底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把關聯交易收益確認為資本公積,由此,一些上市公司紛紛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有的將交易時機選擇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因為此時他們還不是關聯方,可以名正言順地避開對於關聯交易監管;有的在交易前出讓關聯企業股份或終止受讓相關股份,從而在名義上解除關聯關系,相應交易不再屬於關聯交易;有的採用體外循環法,通過多重參股合資公司間接控制上市公司,使兩者關系非關聯化……這樣關聯交易隱藏起來,不僅逃過監管部門的監管,而且使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面貌大為改觀,實現紙上富貴,從而投資者的潛在風險加大。
雖然關聯交易被改頭換面,但最終不會以關聯交易的不公允實質在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中體現出來,關聯交易是通過低買高賣虛增主營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和通過資產置換、股份轉讓等手段提高投資收益,因此,投資者可以查看主營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應收賬款、投資收益等賬戶是否有異常變動,注冊會計師是否在審計報告說明及對此交易進行特別說明,交易定價和支付方式是否合乎常規,由此找出不公允的關聯交易,並剔除它的影響,以確定會計報表的可信賴程度。
參考鏈接:非關聯交易_網路
http://ke..com/view/4447794.htm

『玖』 關聯方交易的幾個會計核算問題

為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資本公積,且這部分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筆者擬就《暫行規定》在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該文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但並未明確在上市公司所屬納入合並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參照執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與關聯方發生與《暫行規定》有關的關聯交易,應按《暫行規定》處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執行《暫行規定》,則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控股子公司實現《暫行規定》列舉的交易事項,即通過權益法間接計入關聯交易所實現的顯失公允價格部分的利潤,這樣對合並報表就產生了重大影響。從《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與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操縱利潤,因此筆者認為《暫行規定》適用范圍應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否則在編制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時應按《暫行規定》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重新釐定後再予以合並。

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

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

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

《暫行規定》未明確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實務中有兩種做法:

1.對該部分交易形成的關聯交易差價不按《暫行規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資產核算。其理由是,《暫行規定》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合並會計報表以外)的利潤轉移,但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且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之間或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從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和合並抵銷的角度分析影響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權90%,2002年度A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供應給B公司用於生產另一產品,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1,000噸,假設B公司生產的產品當年已全部對外銷售,A公司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但由於該關聯交易按權益法計算的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減少450萬元(500萬×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潤總額實際因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萬元(500萬元-450萬元)。從合並利潤表分析,因合並會計報表對母子公司的內部購銷作合並抵銷,對利潤總額無影響,對合並凈利潤影響也為50萬元(假設不考慮所得稅),即實際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母公司通過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大部分又還原為母公司利潤,故為從簡處理,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關聯交易不按《暫行規定》核算。

2.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形成的差價按《暫行規定》核算。因為作為規定在同一企業對同一事項不能有兩種處理方法,且當合並報表范圍內關聯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與其他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當而非絕對控股時,其對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較大(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大股東分別持控股子公司股權比例為51%和49%),若不執行《暫行規定》同樣可以通過權益法操縱利潤。

筆者認為,從政策的統一性和有利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個別報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考慮,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應當按《暫行規定》核算。

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

計入「資本公積」的稅收處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但對商品銷售、出售資產、受託經營收取的收益等行為,按稅法有關規定對該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的關聯交易差價應作計稅依據,相應計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同時應計繳企業所得稅。除增值稅系價外稅外,企業應計繳的消費稅、營業稅及稅費附加均系價內稅,《暫行規定》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核算沒有明確。實務中對該部分應計繳的稅費大多計入利潤表中的「主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所得稅」等科目,而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未作相應扣除。筆者認為,從配比原則考慮,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除銷售商品應計交的增值稅外其他相關稅費應在會計處理時作同口徑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應為稅後凈額。而應計入資本公積金額=顯失公允價格的差價×{1-流轉稅率×(1+附加稅費率)}×(1-所得稅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關聯方B公司,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該產品1,000噸,A公司該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本年度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30%,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若該產品為應計消費稅產品,消費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率為33%(不考慮城建稅等附加稅費)。則A公司因向關聯方銷售超過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實際凈收益=500萬×(1-30%)×(1-33%)=234.5萬元。即該項關聯交易應計入資本公積為234.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4,765.5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4,250萬元(25,000×17%)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34.5萬元

向關聯方委託貸款業務的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若上市公司通過商業銀行或控股股東的財務公司將資金委託貸款給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委貸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暫行規定》並未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指由委託人申請,委託人將自主支配的來源合法的資金委託受託金融機構向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委託人在指定發放委託貸款時,自行對借款人的擔保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並承擔相關的責任,委託人對發放的委託貸款自行承擔委託貸款風險,與受託金融機構無關。因此,筆者認為,從《暫行規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關聯方發放委託貸款業務同樣應執行《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的處理

《暫行規定》對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由關聯方承擔債務、承擔費用、委託受託經營、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方面作了規定,但上市公司通過向關聯方低價采購或無償佔用關聯方資金同樣可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如由關聯方出面向金融機構借款,然後將資金轉入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機構按借款合同向關聯方收取。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行為同樣應按《暫行規定》核算。

『拾』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所謂關聯交易,指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一切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法律行為。其特徵是:交易雙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關聯人;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義上平等,但交易實由關聯人一方所決定;交易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人可能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主要包括以下類型:授信類關聯交易、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服務類關聯交易、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

法律依據:《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

第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及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余額時,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與該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並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余額時,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該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認定關聯交易。

銀保監會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

第十五條 銀行機構關聯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原則上以簽訂協議的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或公允價值計算交易金額;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銀保監會確定的其他計算口徑。

第十六條 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銀行機構與關聯方開展同業業務應當同時遵守關於同業業務的相關規定。銀行機構與境內外關聯方銀行之間開展的同業業務、外資銀行與母行集團內銀行之間開展的業務可不適用本條第一款所列比例規定和本辦法第十四條重大關聯交易標准。

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採取風險處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銀行機構,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不適用本條所列比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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