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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暫停土地二級市場交易

發布時間:2022-12-23 14:20:44

A. 海南二手房交易新政策

法律分析:需要先辦原來戶主的房權證,再過戶,過兩次程序繳納兩份版稅費,並且不滿五權年,根據房屋評估價、買方是否首次購房等情況,繳納如下:

1、測繪費1.36元/平方,買方;

2、評估費0.5%(評估額,允許浮動),買方;

3、契稅評估額初次90平內1%、非首次3%,買方繳納4、所得稅按全額的1%,由賣方承擔;

5、交易費6/平方,雙方6、工本費80元,買方(工本印花稅5元)買方;

7、營業稅5.6%賣方繳納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個人二手住房貸款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產權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已頒發房屋所有權有效證件,或房產已確權,房地產商可提供該房產《商品房權屬證明書》和《樓宇名冊》,可在房屋交易二級市場流通,賣房人具有完全處置權利的住房。二手房抵押貸款業務包括:個人二手住房抵押貸款、個人二手住房轉按揭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手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用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在二級市場購買住房的商業性貸款;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中國銀行開辦此項業務的分支機構,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條 個人二手住房轉按揭貸款是指在貸款銀行已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業務的借款人(原業主)將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住房出售,經貸款銀行審查同意向新業主(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貸款業務。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貸款人向新借款人發放按揭貸款,用於還清原貸款人的按揭貸款;二是由銀行對原按揭貸款通過與新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變更住房抵押登記,由新借款人承擔原借款人所欠銀行借款債務。

B. 國有企業土地能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自行交易嗎

可以
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自行交易、委託交易的方式。 《辦法》明確,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司法處置和為實現抵押權人處置土地和房屋等抵押財產的,這兩類土地轉讓情形應納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公開交易。

C.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2014)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農墾國有農場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農墾國有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統一管理。」二、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留成部分、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由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耕地開墾計劃安排使用,專項用於成片開墾耕地。」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非農業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擬定方案,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批准。
「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農業綜合開發用地中的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的土地按建設用地報請批准。」四、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被徵收土地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方案,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五款修改為:「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青苗補償標准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測算和聽證,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執行,並定期調整。」六、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報請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七、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承包,應當以宗地為單位,堅持以項目帶土地的原則,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二)土地權屬清晰;
「(三)沒有法律糾紛;
「(四)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五)出讓、劃撥的國有土地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明確;
「(六)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須的其他基本條件。」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並納入省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進入省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供應和交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九、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國有土地供應最低價標准公示制度。市、縣、自治縣各類用地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國有土地供應最低價標准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測算,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執行,並定期調整。出讓、租賃、承包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國有土地供應最低價標准。」十、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租人、承包人從出讓、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之日起,滿兩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十一、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鄉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十二、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租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變用途的,必須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請批准前,應當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D. 海南: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

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平台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機制。

海南省市縣公共資源交易聯網子平台作為土地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載體,開設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窗口,匯集、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

《實施意見》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形式。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並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

明確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必要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市縣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勵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購買存量建設用地,依據規劃轉型用於海南省鼓勵的產業項目建設。

海南省將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房屋建設工程已投資額未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的土地,經市縣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後轉讓原則,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到屬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預告登記,取得預告登記證明文件,按規定進行不動產轉移登記。

對於非住宅用地與住宅用地合並的,《實施意見》規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設規模。不同用途宗地合並的,應依照規定明確各自比例,並在不動產登記時予以註明。涉及剩餘出讓年限、容積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規劃、不超過宗地合並後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價值原則重新確定合並後土地出讓年限和容積率,也可在補繳一定年限土地出讓金或增容費後,按較長年限或較高容積率登記。

《實施意見》提出,培育和規范中介服務。根據土地二級市場業務需要,積極引入中介機構參與土地二級市場的資產評估、風險評估、抵押融資等專業工作;鼓勵中介機構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中開設實名用戶,發布供需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詢、估價、經紀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探索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管,中介機構負責搭建的集信息發布、市場交易、統計分析、市場研判等功能於一體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強中介服務;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的橋梁作用。

E. 海南省2022年土地比2018年升值了嗎

海南省2022年土地比2018年升值了。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截止2022年10月全海南省共成交138.51萬㎡,環比上漲64.87%,同比上漲226.46%。總成交額53.34億元,環比上漲343.76%,同比上漲239.31%。

F. 海南規范土地二級市場:購買存量建設用地,可依據規劃轉型

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試行)(簡稱「意見」)。意見主要為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海南省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促進存量建設用地集約高效利用,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意見明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同時鼓勵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購買存量建設用地,依據規劃轉型用於海南省鼓勵的產業項目建設。
海南完善土地分割、合並轉讓政策。意見規定,非住宅用地與住宅用地合並的,不得增加住宅建設規模。不同用途宗地合並的,應依照規定明確各自比例,並在不動產登記時予以註明。涉及剩餘出讓年限、容積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規劃、不超過宗地合並後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價值原則重新確定合並後土地出讓年限和容積率,也可在補繳一定年限土地出讓金或增容費後,按較長年限或較高容積率登記。
此外,意見明確,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將各市縣公共資源交易聯網子平台作為土地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載體,開設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窗口,匯集、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完善交易規則、辦理交易事務。司法處置土地可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交易。
海南將根據土地二級市場業務需要,積極引入中介機構參與土地二級市場的資產評估、風險評估、抵押融資等專業工作;鼓勵中介機構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中開設實名用戶,發布供需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詢、估價、經紀等服務。

G. 海南:放寬落戶限制,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改革

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海南省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並指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准市場體系,為海南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打下堅實基礎。

《方案》明確,要推動勞動力要素有序流動,便利人口社會性流動,提升人力資源服務質量。

實行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全島統一的居住證制度。放開放寬落戶限制,開展全島同城化戶口登記通辦試點。按照常住人口規模優化配置基本公共服務。對接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建立社保關系轉移「一次申請、全程代辦」制度。持續推進異地就醫結算工作,實現「跨省通辦」「一碼通行」。

深入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人才服務「單一窗口」建設方案》。完善海南創新人才流動便利機制。完善國際人才引進和服務體系,積極開展國際人才服務管理改革試點,實施境外職業資格認可制度。加快推進中國海南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海口分園、三亞分園)、中國三亞旅遊人才市場、中國(海南)留學人員創業園等重點園區建設。

《方案》指出,在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將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建設用地市場機制,開展補充耕地指標跨市縣交易。

改進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完善年度建設用地總量調控制度。深化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加強重點項目、民生領域和鄉村產業發展用地指標保障。落實「增存掛鉤」機制,完成閑置土地處置目標任務。依法下放用地審批許可權。有序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開放共享。

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推行以「極簡審批 對賭協議」為核心的標准地制度改革。積極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融資政策,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閑置土地。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統一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推動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

分類實施建設項目補充耕地省級統籌,對符合條件的省重點基礎設施和重點園區產業項目,完善耕地佔補指標統籌保障機制。健全全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做好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

加強重點商品市場價格監管,建立價格監測和價格監管聯動機制,加強對重要民生商品和資源性產品價格監測。完善醫療、教育、旅遊、餐飲等重點行業價格行為規則,健全節假日市場價格監管制度。整合省屬部門和市場機構對重點市場的調查監測資源,建立價格監管智慧支撐平台,及時對接相關監管部門。

強化要素市場交易監管。升級「機器管規劃」平台,建立過程監督和留痕制度。修訂完善交易場所監管規則,規范交易行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升,建設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一張網」。加快健全土地市場信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土地二級市場動態監測監管機制。綜合運用智慧監管技術,加強網路交易監管。

此外,《方案》指出,要完善依法平等保護產權制度,依法懲治侵犯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等相關犯罪。完善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加快建立數據產權基礎制度和規范。建立健全省屬國有產權保護和交易制度體系。全面清理對不同所有制經濟產權區別對待的政策措施。

要健全產權執法司法保護制度。加大行政執法監督與協調力度,建立健全涉產權冤錯案件依法甄別糾正常態化機制和涉政府產權糾紛治理長效機制。落實海南省罰沒物品處理相關規定,健全侵權假冒商品處置制度。推動建立跨部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健全涉案財物審查和管理機制。

H. 土地新政策2022

2022年農村土地新政策如下: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優化產業用地供應方式、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用地、建立健全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推進合理有序用海。

1、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協同一體的海洋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體系。

二是統籌陸海資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加強海岸線動態監測。

三是在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嚴管嚴控圍填海活動的前提下,探索推進海域一級市場開發和二級市場流轉,探索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

I. 海南省年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分析報告

2006年,全省國土環境資源系統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國土環境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執法和監督,國土環境資源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為促進全省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做出了新貢獻。

1.土地資源管理方面採取的措施與取得的進展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決定,推進全省各項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嚴格土地管理,強化政府調控能力,在總結全省土地資源管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針對「十一五」時期,建設規模大、重大項目建設對土地需求多,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籌措更多建設資金的實際情況,組織起草了相關實施意見和管理規定,省政府批准下發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海南省土地儲備整理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參與土地成片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這些管理規定和措施的出台,進一步強化了土地調控,加強和規范了土地資源的管理。

2.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採取的措施與取得的進展

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繼續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①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初見成效;②加快礦業權市場建設,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的健康發展;③推進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和調查力度,開展了海南島生態地球化學調查等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鼓勵、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商業性勘查領域,加大礦產資源勘查;④不斷加強地質環境管理;⑤做好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管理。

一、土地資源

(一)土地資源狀況

據土地變更調查顯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海南省土地總面積為3535368.96公頃,其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分別占總面積的79.94%,8.29%,11.77%。

2006年農用地面積2826199.37公頃,其中,耕地727526.86公頃,園地533277.42公頃,林地1482646.87公頃,牧草地19415.88公頃,其他農用地63332.34公頃,分別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20.58%,15.08%,41.94%,0.55%,1.79%。建設用地面積293179.60公頃,其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219244.31公頃,交通運輸用地13684.88公頃,水利設施用地60250.41公頃,分別占土地總面積的6.20%,0.39%,1.70%。未利用土地面積415990公頃,其中,未利用土地228992.75公頃,其他土地186997.25公頃,分別占土地總面積的6.48%,5.29%(圖1)。

圖2 2006年海南省土地出讓流向及比例構成

全省供應的商服用地,絕大多數是用於旅遊項目建設,這主要是從實現海南省「一省兩地」的戰略部署出發,根據省政府重點發展旅遊產業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滿足海南省的旅遊產業發展的用地需求;在已供應的住宅用地中,主要是根據全省城鎮居民住房及生態文明社區建設的需要而提供的;工業用地主要為實現省政府建立西部工業走廊的戰略部署,主要用於低污染、高清潔、技術含量較高的工業項目;公共建築用地主要用於全省機關團體辦公場所的建設使用。公用設施用地主要用於全省港口、碼頭的建設;交通運輸用地主要是用於城鄉公路干線及城鎮幹道的建設改造。

3.土地二級市場

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方面,轉讓10719宗,轉讓面積1342.42公頃,轉讓款534055萬元,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加288.36%,45.65%,213.60%;轉讓用地地類型中商服用地1304宗,工礦倉儲用地49宗,公用設施用地6宗,公共建築用地2宗,住宅用地9357宗。住宅用地交易較活躍,主要為城鎮居民住宅;住宅用地轉讓宗數占轉讓總宗數的87.29%,轉讓面積占總面積的39.43%,轉讓價款占總價款的68.60%。抵押550宗,面積2359.09公頃,與2005年相比,分別減少6.78%,4.969%;抵押價款687029萬元,貸款金額554939.71萬元,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加16.18%,29.24%。抵押主要用地類型中商服用地139宗,工礦倉儲用地92宗,公用設施用地27宗,住宅用地291宗,交通運輸1宗。

(二)探礦權采礦權市場

1.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

2006年全省在繼續貫徹執行國土資源部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全省礦業權市場建設的力度,進一步規范了全省礦業權市場,全省各市縣已實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

2.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情況

2006年全省共出讓探礦權采礦權159宗,其中審批出讓3宗,拍賣、掛牌出讓156宗,拍賣、掛牌成交探礦權采礦權價款22193.35萬元。其中通過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探礦權7宗,合同價款21308萬元,探礦權掛牌出讓礦種有金礦、鉬礦、鉛鋅礦、玻璃用砂;通過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采礦權149宗,合同價款885.35萬元,通過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種有鐵礦、白堊礦、建築用砂、磚瓦用砂、磚瓦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玄武岩、花崗岩、建築用花崗岩、大理石等,以非金屬礦產為主。

全年轉讓探礦權2宗,出售價款2040萬元;轉讓宗數比2005年減少1宗,價款是2005年度的2.84倍。

四、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1.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6年海南省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367件,涉及土地面積215.37公頃,其中耕地66.16公頃,土地違法件數比2005年減少19.16%,但涉及土地面積比2005年增加54.93%,涉及耕地面積也比2005年大幅度增加。全年各級土地主管部門共立案307件,涉及土地面積204.47公頃,耕地面積63.05公頃,結案361件,立案率和結案率分別為83.65%和86.64%,與2005年相比結案率有所提高。

2.地礦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6年全省礦產違法案件共立案133件,涉及企事業單位2件,個人131件,主要為無證開采;2005年未結案件27件,2006年度結案157件,結案率為97.74%,比2005年大幅度提高,吊銷采礦許可證6本,罰沒款39.14萬元。

3.案件發生的特點及原因

2006年全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生的形式多種多樣,但主要集中為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買賣與非法轉讓土地和無證開采等案件。其中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買賣與非法轉讓土地分別佔2006年發生立案數的71.66%和25.08%,無證開采佔2006年礦產案件立案數的80.45%。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生的特點如下:

(1)2006年發現土地違法總數繼續下降。2006年全省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367件,土地違法的件數比2005年減少19.16%。

(2)個人違法仍然占違法主體的首位。2006年發現個人違法用地246件,個人違法案件數比上年增加15.85%,佔2006年違法發現總數的67.03%;礦產違法案件中的個人違法佔礦產違法立案總數的98.50%。

(3)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面積大幅增加,2006年全省發現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69件,涉及土地面積147.83公頃,其中耕地面積64.98公頃,涉及土地面積比2005年增加了402.14%。

(4)未經批准違法佔地成為重頭戲。2006年全省未經批准佔地立案220件,佔2006年立案總數的71.66%,涉及土地面積116.69公頃,占本年立案案件涉及土地總面積的57.60%,其中耕地面積60.00公頃,佔全年立案案件涉及耕地面積的95.16%。

(5)無證開採行為屢禁不止,居各類礦產違法案件的絕對首位。2006年全省無證開采立案114件,占礦產違法案件立案總數的85.71%,居各類礦產違法案件的絕對首位。

五、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

2006年共收到復議申請42件,經審查,受理了行政復議申請35件,加上2005年結轉的4件,共審理39件復議案件,其中涉及收地案件25件,土地權屬糾紛案件2件,土地不作為案件1件,土地行政處罰4件,其他案件8件。

全省審理的40件復議案件中,已審結了31件,尚未審結9件。2006年共舉行了15次聽證會。在2006年已審結的31件復議案中,維持的14件,撤銷的11件,終止的5件。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復議案件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加了31.25%、28.57%;審結案例與2005年相比減少18.42%。

2006年全省行政復議案件存在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復議案件數量較多。

(2)土地復議案件占絕大多數,只有3件是環保復議案,其他37件均是土地案件。在土地案件中以閑置土地處置為內容的案件為大多數。土地復議案件辦理難度較大。在土地確權案件方面,因為爭議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復雜,爭議時間由來已久,存在雙方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的情況,增加了復議機關准確採信證據的難度。

(3)無償收地案件佔大多數,40件復議案中,無償收地19件。

(4)作出撤銷和維持復議決定的案件比例較高。

存在這些特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資料,其重要性和價值不斷提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制觀念增強,通過法定途徑維護其權益的意識增強。

(3)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有所提高,越來越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提出的時限、受理機關等內容,寫在行政文書中,使當事人及時知道和行使法定申訴權利。

(4)全省處置閑置土地的力度加大。

(5)國家關於無償收回閑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夠具體,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適用時,容易產生不同的觀點,造成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情況較多。

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

2006年末全省從業人員1184人,行政編制人員498人,年末平均從業人員1157人;年末從業人員中包含了部分市縣派出機構和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獨立設置財務的事業單位的人員。直屬事業單位54個,人員984人;鄉級土地所203個,人員145人,機構、人員編制已下達,但人員未到位的鄉級土地所未統計。人員數和機構個數與2005年度比有變化,主要是實施了省以下國土環境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後,部分市縣局的直屬事業單位進行了局部調整。

2006年行政管理經費9583.33萬元,主要是地方財政撥款,專項業務經費不包含在內。經費收入總額比2005年增長4265.39萬元,主要是部分市、縣的土地出讓業務增長幅度較大。

2006年全省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參加培訓人員有260人,其中黨校學習的51人,其他培訓209人,與2005年相比,總人數變化不大,接受培訓的各級管理人員為提高新形勢下的國土環境資源管理能力,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培訓。

七、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存在問題

(1)土地行政管理方面:①省級土地儲備整理實施難度較大,省級土地儲備整理機制尚未建立;②少數市縣對依法履行耕地佔補平衡工作重視不夠,有些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工作未能按時完成;③司法查封閑置建設用地處置難度大;④開發整理項目在推動過程中存在困難。

(2)地礦行政管理方面:①整頓和規范礦業開發秩序的任務還很艱巨;②礦業權管理還有待加強;③礦產資源儲量的動態監測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著制約措施不強的問題,對儲量開發利用的核查監督工作困難較大;④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待進一步提高各級政府防災預警和應急能力水平;⑤市縣基層地礦行政管理力量薄弱。

(二)建議

(1)加大力度推進省級土地儲備整理制度的進程。根據《海南省土地儲備整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完成省級土地儲備整理機構的組建,並以此為基礎擬訂《省級土地儲備實施方案》,確定省級土地儲備的啟動項目、資金來源、運營方式以及融資渠道。

(2)加大耕地保護工作力度。要重點推動國家級、省級基本農田整理項目建設;科學評價耕地質量和生產潛力,制定耕地的劃入與退出機制,科學合理確定耕地保護任務指標;啟動實施國家級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建設;同時,確定省級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並與國家級示範區建設同步推進。

(3)規范土地開發整理的實施工作,並將工作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

(4)繼續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和海南省實施方案要求,2007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點主要是治散、治本工作,同時鞏固治亂工作成果,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制度體系。

(5)建立勘查新機制,完善制度措施,強化礦業權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和海南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通過建立勘查新機制,完善制度措施,全面強化礦業權管理。

J.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等23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等23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衛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
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等23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23件規章:

序號 名稱
1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2 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修正)
3 海南省國有企業經理廠長聘任制實施辦法
4 海南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修正)
5 海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辦法(修正)
6 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7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製造、販賣、私藏槍支、彈葯以及收繳黑槍黑彈的通告
8 海南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登記辦法
9 海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0 海南省建築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11 海南省企業稽查特派員管理規定
12 海南省發票管理實施辦法
13 海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
14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的決定
15 海南省礦產資源開發分級管理暫行規定
16 海南省省、市、縣環境資源部門地質礦產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17 海南省邊防管理若干規定
18 海南省動物及動物產品准入管理辦法
19 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
20 海南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暫行規定
21 海南省橡膠樹及其防護林木損害鑒定、賠償標准及天然橡膠產品質量檢驗的規定
22 海南省電力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23 海南省實施《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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