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黃金交易 > 第三方支付交易結構

第三方支付交易結構

發布時間:2022-12-22 02:28:09

❶ 什麼叫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平台提供商通過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在商家和銀行之間建立連接,從而實現消費者、金融機構以及商家之間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的一個平台。第三方支付是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資金「中間平台」,是在銀行監管下保障交易雙方利益的獨立機構。
拓展資料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平台提供商通過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在商家和銀行之間建立連接,從而實現消費者、金融機構以及商家之間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的一個平台。第三方支付是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資金「中間平台」,是在銀行監管下保障交易雙方利益的獨立機構。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後,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後,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作為網路交易的監督人和主要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更豐富的支付手段和可靠的服務保證。
在中國,已經出現了數十個第三方支付平台,這些平台的業務模式和技術實現方法不盡相同,但平台的結構則具有一個相似的基本點,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前端直接面對網上客戶,平台的後端連接各家商業銀行,或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連接各家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功能大致可歸納為3項:第一,接收、處理、並向開戶銀行傳遞網上客戶的支付指令;第二,進行跨行之間的資金清算(清分);第三,代替銀行,開展金融增值服務。在這三項功能中,第一項接收、處理、傳遞支付指令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必不可少的基本功能。第二項資金清算的功能則為選項,不同平台各有取捨,有的支付平台只具有第一項功能,不負責資金清算。第三項功能——代替銀行,開展金融增值服務,是指在一些銀行涉及不到的領域,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協助、甚至代替銀行開發很多金融產品。

❷ 第三方支付有哪些新趨勢

可以參考以下的文章

這三大業務,將引領第三方支付的未來

易觀預計,未來兩年,中國出口總值將穩步回升,預計18年出口零售電商的交易規模將是06年的三倍以上。電子商務在逐步改造傳統外貿行業的同時,也會給外貿行業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對於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來說,如果是開展國內電商業務,通過支付寶,財付通兩大巨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基本滿足交易需要了,並且不用擔心手續費,安全性等問題。但是,如果從事的是跨境電商,交易流程就復雜得多了。支付只是跨境電商交易流程的一部分,跨境電商交易還涉及收付款,物流倉儲,報關等流程,而且不同於支付平台的收付款方式、適用范圍等差別也非常大。以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貝寶(Paypal)為例,對於小額交易而言,使用Paypal是非常劃算的,而且Paypal的國際知名度也非常高,深受歐美地區用戶的信任。但是,Paypal自身存在的問題也不少。其一,Paypal提供的只是跨境支付,而報關,物流倉儲等環節還是需要商戶自行解決。其二,很多使用Paypal的朋友都曾有這樣的遭遇:賬戶容易被凍結,消費者利益凌駕於商家利益之上,導致商家利益的損失。

就目前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跨境支付業務服務的前提需是獲得跨境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許可,或得到外管局跨境外匯結算業務試點資格。智付支付,又名「Dinpay」,是國內少數幾家獲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針對目前跨境支付的痛點,智付推出了跨境外匯和人民幣支付與結算,跨境物流倉儲、海關國檢備案、報關報檢、國際信用卡支付等跨境出款和收款業務的整體解決方案。。智付通過與國內外知名跨境物流倉儲運輸企業合作,並與海關、保稅倉、海外倉等渠道實現備案和對接,搭建起集倉儲,物流,報關,支付於一體的跨境閉環系統,解決了目前困擾商戶的跨境服務問題。

❸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什麼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明文規范。
隨著網路應用的不斷發展與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保持其獨有的高速發展態勢。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涵蓋網路交易平台及網路交易服務平台提供支付服務、水電費、寬頻、移動手機代繳服務等眾多公共事業繳費領域、房產交易領域等。而隨著合作領域的不斷拓寬,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參與境外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頻頻出現。
中國行業發展史表明,初期國家為了支持某行業的發展,總是給其提供寬松的環境,甚至對一些打擦邊球、鑽政策空子的行為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但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高速發展的時期,國家有關部門就會插手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規范、監督與管理,以保證行業繼續健康發展。為此,探討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問題最終還是明朗化。為規范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防範市場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全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❹ 網上支付系統由哪些組成

電子支付系統由客戶、商家、認證中心、支付網關、客戶銀行、商家銀行、金融專網七大要素組成。

1、客戶:利用電子交易手段與企業或商家進行電子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2、商家:向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3、認證中心:主要負責為參與電子交易活動的各方發放和維護數字證書,以確認各方的真實身份。

4、支付網關:完成銀行網路和網際網路之間的通信、協議轉換和進行數據加、解密。

5、客戶銀行:為客戶提供資金賬戶和網路支付工具的銀行。

6、商家銀行:為商家提供資金賬戶的銀行。

7、金融專網:銀行內部及各銀行之間交流信息的封閉的專用網路。



電子支付系統的分類

1、大額支付

主要處理銀行間大額資金轉賬,通常支付的發起方和接收方都是商業銀行或在中央銀行開設賬戶的金融機構。大額系統是一個國家支付體系的核心應用系統。大額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量很少(1%~10%),但資金額超過90%,因此大額支付系統中的風險管理特別重要。

2、小額支付

主要指ACH(自動清算所),主要處理預先授權的定期貸記(如發放工資)或定期借記(如公共設施繳費)。支付數據以磁介質或數據通信方式提交清算所。

3、聯機支付

指POSEFT和ATM系統,其支付工具為銀行卡(信用卡、借記卡或ATM卡、電子現金等)。主要特點是金額小、業務量大,交易資金採用凈額結算(但POSEFT和ATM中需要對支付實時授信)。

❺ 第三方支付,互聯網銀行和P2P網路借貸監管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相同點:都屬於借款。
不同點: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通過與銀聯或網聯對接而促成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網路支付模式。
互聯網銀行是指藉助現代數字通信、互聯網、移動通信及物聯網技術。互聯網銀行可以吸收存款,可以發放貸款,可以做結算支付。
網上借款也正在成為一種趨勢,藉助互聯網的優勢,可以足不出戶的完成貸款申請的各項步驟,包括了解各類貸款的申請條件,准備申請材料,一直到遞交貸款申請,都可以在互聯網上高效的完成。
拓展資料
1、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買方購買貨物後,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賬戶支付貨款(給第三方),第三方通知賣方貨物已到,要求發貨;買方收到貨物,檢驗確認後,通知第三方付款;然後第三方將錢轉到賣方的賬戶上。2017年1月13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支付領域新規《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儲備資金集中存款管理的通知》,明確今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客戶儲備資金將統一存入指定賬戶,由央行監管,支付機構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儲備資金。2018年3月,網路協會發布第42號通知,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接入網路渠道,明確2018年6月30日前切斷所有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的直接連接,銀行將不再單獨直接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代扣代繳渠道。
2、互聯網銀行的概念最早是由互聯網銀行創始人林立人先生提出並付諸實踐的。網路銀行是對傳統銀行的顛覆性改變,是對未來金融結構的重新設計。一般來說,就是將傳統銀行完全移動到互聯網上,實現銀行的所有業務操作。網上銀行具有以下特點:互聯網銀行與傳統銀行最明顯的區別是,互聯網銀行不需要分支機構,服務全球,業務完全在網上進行;擁有非常強大安全的平台,確保所有操作都能在線完成,無需出門,流程簡單,方便快捷,高效可靠的服務,真正的7*24小時服務,永不停歇;通過互聯網技術,取消實體網點,降低人力資源成本,與傳統銀行相比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聚焦客戶體驗,利用互聯網精神提供金融服務,共享、透明、開放、全球互聯是銀行未來的必然發展方向。

閱讀全文

與第三方支付交易結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倫敦黃金價格5月6日 瀏覽:675
基金清明漲了嗎 瀏覽:741
買股票用什麼證券公司 瀏覽:15
追加投資協議 瀏覽:595
清遠農商銀行購房貸款 瀏覽:608
鋁錠997價格 瀏覽:825
郵儲銀行貴金屬客戶端 瀏覽:534
基本面50指數的基金有哪些 瀏覽:660
最嚴外匯管制 瀏覽:488
廣墾太證基金 瀏覽:857
海油申購價格 瀏覽:291
立馬理財三胞 瀏覽:987
理財被騙報警還是起訴 瀏覽:416
江西金融資產交易 瀏覽:767
超簡交易交易高手速成手冊 瀏覽:473
福州台江捷越貸款催收部成員 瀏覽:321
建設能源股票行情 瀏覽:513
基金定投如何增加收益 瀏覽:740
基金規模突然暴降 瀏覽:345
重倉朗科科技基金 瀏覽: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