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交易管理辦法包括以下幾項:
1、從事金銀生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采煉的黃金不能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2、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不能私自銷售和處理;
3、從國外進口的黃金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黃金,不能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4、個人出售的黃金必須賣給人民銀行;
5、一切出土的無主黃金都為國家所有;
6、公安、司法、海關、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黃金都應該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
二、分析詳情
黃金交易是黃金市場的交易主要有兩種,即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黃金現貨主要是指金塊、金錠、金條和金幣。私人或採金企業對新開采出來的黃金交易,客戶購入的黃金可自行貯藏和轉移,也可委託金商代為保管。現貨交易一般是在成交後即行交割或在二日內完成交割。黃金現貨交易的價格較為特殊,在倫敦黃金市場上分為定價交易和報價交易兩種。定價交易的特點是給客戶提供單一交易價,即無買賣差價。按照單一交易價,客戶均可自由買賣,金商只收取少量傭金。報價交易則是有買賣價之分。定價交易只在規定的時間內有效,短則一分鍾,長則一個小時,視市場客戶的供求情況而定,黃金期貨交易是在成交後不立即交割,而由交易雙方先簽定合同,交付押金,在預定的日期再行交割。
三、黃金交易所開戶流程是什麼
首先打開開戶網址,選擇銀行卡,選擇好之後,點擊點擊繼續按鈕,第二步需要填寫一些個人信息,開戶類型選擇新開黃金交易編碼,銀行默認建設銀行,輸入姓名和銀行卡號,輸入身份證號並完成手機驗證,點擊驗證授權繼續。到達銀行驗證授權頁面,右側分別為網銀快捷付授權、賬號快捷付授權,一般選擇賬號快捷付授權,這樣較為簡單方便,然後輸入驗證馬,點擊下一步。輸入取現密碼和手機號後四位驗證,點擊確定,提示驗證完成。回到開戶頁面,點擊繼續下一步。進入風險測評,仔細閱讀之後點擊下一步即可。最後是錄入身份信息,確認是個人自主完成開戶,需要上傳身份證反正面照片,這里記得照片盡量完整,且身份信息清晰。確認信息,開戶完成。
⑵ 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 中央編辦發[2011]29號
為促進黃金市場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29號),現就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開展黃金交易的交易所,兩家交易所已能滿足國內投資者的黃金現貨或期貨投資需求。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對於有關地方(機構、個人)正在籌建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備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對已經開業或開展業務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牽頭,妥善做好其黃金業務的善後清理工作。當地工商部門根據人民銀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決定,對被責令關閉或撤銷的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停止為其黃金業務提供開戶、託管、資金劃匯、代理買賣、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對於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認定的,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出具行政認定意見後,移送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系統管理,完善各項制度規則,保障市場規范運行;要圍繞市場需求加大產品創新力度,為投資者提供便利化服務。
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與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聯合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安、工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⑶ 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製品是指半製成金和金製成品等。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列入《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口或出口通關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附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第四條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一)一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的;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第五條國家黃金儲備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
金質鑄幣(包括金質貴金屬紀念幣)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機構辦理。第六條獲得黃金進出口資格的市場主體應當承擔平衡國內黃金市場實物供求的責任,進出口黃金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內登記,並完成初次交易。第七條黃金進出口和公益事業捐贈黃金製品進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和審批。
黃金製品進出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受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批。第八條申請黃金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近2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國務院批準的黃金交易所的金融機構會員或做市商,具備黃金業務專業人員、完善的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和穩定的黃金進出口渠道,所開展的黃金市場業務符合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並且申請前兩個年度黃金現貨交易活躍、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國務院批準的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年礦產金10噸以上、其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在境外黃金礦產投資規模達5000萬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者共生、伴生金礦開采權,已形成礦產金生產能力,所開展的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申請前兩個年度黃金現貨交易活躍,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礦產企業;
(三)在國內有連續3年且每年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在境外有色金屬投資1億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共生、伴生金礦開采權,已形成礦產金生產能力,所開展的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的礦產企業;
(四)承擔國家貴金屬紀念幣生產任務進口黃金的生產企業;
(五)為取得國際黃金市場品牌認證資格進出口黃金的精煉企業。第九條申請黃金製品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製品)的,應當具備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近2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生產、加工或者使用相關黃金製品的企業,有必要的生產場所、設備和設施,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有連續3年且年均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二)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外貿經營企業,有連續3年且年均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三)因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需要使用黃金製品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等。第十條申請黃金進出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企業概況、進出口黃金的用途和計劃數量等業務情況說明;
(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申請表》(附2);
(三)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黃金進出口合同及其復印件;
(五)加蓋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2年有無違法行為的說明材料;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八)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復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復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復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采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發生變更再次申請黃金進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項和第四項材料;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
⑷ 黃金交易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黃金的統購原則是指黃金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任何沒有得到人民銀行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收購黃金,任何單位和個人持有的黃金都必須交售給人民銀行。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項:1.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產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采煉的黃金,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能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2.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也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能私自銷售和處理,從礦產和廢料中回收的黃金也要交售給人民銀行;3.從國外進口的黃金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黃金,除了允許留用的或者規定用於加工貿易的黃金以外,都要交售給人民銀行,不能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4.個人出售的黃金必須賣給人民銀行;5.一切出土的無主黃金都為國家所有;6.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黃金都應該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
黃金的統銷原則是指黃金的銷售由人民銀行進行統籌,需要使用黃金的單位只能按照規定程序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由人民銀行審批之後進行供應,境內的外資企業、合資企業以及外商的用金需求也由人民銀行統一配售。由人民銀行統一配售的黃金要專項使用,結余交回,不能轉讓或移作他用。對黃金經營的統一管理是指從事黃金生產、加工、銷售的單位需要通過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的審查批准和許可;黃金的經營單位不能擅自改變登記的業務范圍。黃金質地的紀念幣的發行和出口經營由人民銀行辦理,其它單位沒有鑄造和發行權力。黃金製品的出口由人民銀行負責供應,珠寶商店、委託寄售商店不能收購黃金製品。《條例》還規定,攜帶黃金入境的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海關申報登記。攜帶黃金出境,需要提供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黃金攜帶數量;將在境內購買的黃金飾品帶出境要提供國內經營金銀製品的單位開具的特種發貨票;個人出境允許攜帶黃金飾品1市兩(31.25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從國外進口黃金作產品原料的數量不限,但出口含黃金量較高的產品,要經過人民銀行核准後放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
第四條 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制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⑸ 私人黃金如何出售
個人買賣黃金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1、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並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違反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2、違反規定,私自熔化、銷毀、佔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3、違反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4、違反規定,未經批准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5、違反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6、違反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7、違反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5)人民銀行黃金交易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原因:
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製定本條例由於法規、規章的相對滯後,
導致舊黃金首飾交易的監管主體規定不明確,使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處於尷尬的境地,既不利於打擊黃金回收環節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也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呼籲有關部門盡早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取消對金銀收購、金銀配售、經營單位和個體銀店的管理等規定,
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黃金的監管只限於進出口,以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⑹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2020〕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3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
海關總署署長倪岳峰
2020年4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復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復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復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采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個人買賣黃金合法嗎
個人買賣黃金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並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私自熔化、銷毀、佔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二章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按照規定用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佔有。
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實物頂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⑻ 黃金新國標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製定本條例。由於法規、規章的相對滯後,導致舊黃金首飾交易的監管主體規定不明確,使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處於尷尬的境地,既不利於打擊黃金回收環節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呼籲有關部門盡早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取消對金銀收購、金銀配售、經營單位和個體銀店的管理等規定,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黃金的監管只限於進出口,以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⑼ 個人手上的黃金實物可以自由買賣嗎
黃金實物可以自由買賣。
實物黃金,如買黃金紀念品當然要算實物黃金投資,但不是完全意義回上的實物黃金投資答,只能算是有紀念性意義的黃金製品。真正投資的意義在於其紀念性和收藏性,紀念性黃金,像中國人民銀行發生的熊貓金幣,加拿大國家銀行發通發行的楓葉金幣在發售的時候就對其紀念性、收藏性在價格上有了充分的體現,如果只按含黃金重計算其發售價格應該低一倍以上,紀念性黃金製品的流通和交易只能在收藏市場體現價格,也是隨收藏市場的興衰沉浮漲跌,有句俗話界定收藏品時這樣說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