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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投發展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12-18 20:42:08

❶ 銀行新舊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比較

關聯方范圍大幅調整,擴大關聯交易范圍,提高重大關聯交易判斷標准,進一步明確交易額計算標准,拓寬關聯交易比例監管,完善關聯交易公司治理程序,嚴格「統一交易協議」適用范圍,完善關聯交易監管報告制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嚴格關聯交易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力度。
將實際控制人納入關聯方范疇。新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均為其關聯方,保險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也是關聯方。其中,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終控制人。「實施重大影響」與「控制」一並納入關聯方判斷標准,強化對保險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強化對董監高所控制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監管,大大拓展了近親屬作為關聯方的范疇,大大拓寬了董監高作為關聯方的范圍。

❷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

第一條為保證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第三條公司應當保證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調節財務指標,損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章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范圍
第四條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公司的關聯法人是指?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前項所述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本條第(二)項所列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不含同為雙方的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綜上所述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❸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保監會

銀行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或累計達到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准後,其後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指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關聯方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保證,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保函、貸款承諾、證券回購、拆藉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外業務等;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銀行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買賣,信貸資產及其收(受)益權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包括信用評估、資產評估、法律服務、咨詢服務、信息服務、審計服務、技術和基礎設施服務、財產租賃以及委託或受託銷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銀行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准後,其後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❹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高於低於 怎麼理解

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交年度關聯交易申報表。雖然以前年度的匯算清繳也包括對關聯之間關聯交易的申報和披露,但與《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相比,適用對象發生了細微變化,實行查賬征稅的非居民被納入關聯申報之列,但實行核定利潤征稅的代表處似乎並不需要進行關聯申報。另外,關聯關聯關系的認定、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都有很大的變動和擴充,這給納稅人的實際操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關聯關聯關系的認定


《辦法》在定義關聯時更著重強調了「控制」的概念。這一理念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關聯關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


《辦法》明確規定了間接持股比例的計算方法,以及如何確定關聯關系。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為關聯;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對另一家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未達到25%,也可能由於上述規定被認定構成關聯關系。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辦法》列出的關聯交易類型主要為四大類,包括有形資產購銷、轉讓和適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適用;融通資金和提供勞務。納稅人應參照《辦法》中列出的各類型交易的內容對內部關聯交易進行界定和分類,並確保妥善保存與關聯交易相關的、付款憑證等資料。


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


《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以9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取代以往外商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表A-13/表B-13。《報告表》要求納稅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披露是否已准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表明轉讓定價合規性的要求變得更加嚴格。納稅人在進行關聯業務往來申報時,應按《報告表》的填表說明進行填報。為了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遵循稅務機關在關聯申報方面的要求,以下幾點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


  1. 納稅人在報送《報告表》時,需要與所得稅申報表一起提交,提交時間是5月31日之前。

2.《報告表》的內容應與同期資料內容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於2008年度國家稅務總局對於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和同期資料的要求時限不一致,納稅人需要確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報告表》的內容,與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備好的同期資料的內容相一致。


3.報送《報告表》與准備同期資料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報送《報告表》沒有任何門檻限制,只要是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和在中國境內設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非居民,均需填報《報告表》。但是對於同期資料的准備,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三種情況的是免於准備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都准備同期資料。


4.《報告表》中所涉及的9張附表的詳細信息,將會為稅務機關開展案頭分析和選取潛在調查對象提供更為詳細的信息來源。


提早准備,遵從《辦法》


2008年度關聯申報的截止期限越來越近,為了更好地幫助納稅人遵從《辦法》,對於關聯申報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筆者建議:1.認真審閱內部各關聯之間的關聯關系,以及關聯交易的類型和金額,並按照的實際情況據實填報。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向轉讓定價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以控制並降低中國轉讓定價風險。


2.應提早進行准備。對於報告表中不明確的內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3.按照《辦法》的規定,未能准備和按時提交報告表可能成為稅務機關啟動轉讓定價調查的原因。若在轉讓定價調查中不能成功證明自己符合轉讓定價法規要求,在最壞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能採取核定利潤方法對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因此,應認真准備並按時提交《報告表》。


4.新的關聯申報要求針對的是單個獨立納稅人,目前尚不允許合並進行關聯申報以及同期資料的准備。這可能會對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帶來不少額外負擔。因此集團性應當積極地對轉讓定價風險進行管理,盡早確定需要准備同期資料的下屬並及時展開准備工作。同時,還可利用這一契機,再次評估其轉讓定價安排的現狀,以及對政策作出反應,以確保相關安排在未來持續性的基礎上仍然合理有效。

❺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年1號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範關聯交易風險,促進銀行保險機構安全、獨立、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條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識別、結構清晰的原則。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銀行保險機構利益。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範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

第四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❻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所謂關聯交易,指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一切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法律行為。其特徵是:交易雙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關聯人;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義上平等,但交易實由關聯人一方所決定;交易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人可能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主要包括以下類型:授信類關聯交易、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服務類關聯交易、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

法律依據:《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

第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及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余額時,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與該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並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余額時,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該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認定關聯交易。

銀保監會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

第十五條 銀行機構關聯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原則上以簽訂協議的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或公允價值計算交易金額;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銀保監會確定的其他計算口徑。

第十六條 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銀行機構與關聯方開展同業業務應當同時遵守關於同業業務的相關規定。銀行機構與境內外關聯方銀行之間開展的同業業務、外資銀行與母行集團內銀行之間開展的業務可不適用本條第一款所列比例規定和本辦法第十四條重大關聯交易標准。

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採取風險處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銀行機構,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不適用本條所列比例規定。

❼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通過一下這些辦法進行管理: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包括授信、擔保、資產轉讓、提供服務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為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定運行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是為完善商業銀行審慎監管制度、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防範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法規,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定運行。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包括授信、擔保、資產轉讓、提供服務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商業銀行的關聯方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聯自然人包括商業銀行內部人士、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控股自然人股東、商業銀行關聯法人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員以及對商業銀行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企業與商業銀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部人、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者對商業銀行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拓展資料:一.商業銀行的作用
調節經濟
1.調控經濟,是指商業銀行通過信貸中介活動,調節社會各部門的資金短缺,實現經濟結構,消費比重,,在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其他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的投資和產業結構。此外,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其在國際市場上的融資活動來調整其國際收支平衡。
2.商業銀行由於其廣泛的職能,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重要的影響,在整個金融體系乃至國民經濟中佔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2012年商業銀行功能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凸顯,

❽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銀保監會網站6月21日消息 ,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 ,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 ,防範不當利益輸送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 ,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 ,包括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辦法》順應行業發展需要 ,注重借鑒國內外製度經驗 ,覆蓋銀保監會監管的各類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籌規范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監管。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 ,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 ,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 ,力爭實現監管標准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二是明確了監管總體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 ,提高市場競爭力 ,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 ,重點防範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 ,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 ,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 ,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 ,設置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 ,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 ,加強重點風險識別。四是加強信息披露 ,豐富監管措施。壓實主體責任 ,建立層層問責機制 ,提高信息披露標准 ,強化機構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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