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區別呢,如何理解呢
證監會的全稱是: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是對我國所轄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證券行業專監管機構,屬於國家行屬政管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是:有價證券的交易中介機構之一,證券交易中介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業務代理公司(我們常說的證券公司都包括這種基本業務)、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方向)、律師事物所(證券業務方向)、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監會、證券協會核准發放牌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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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前者是監管機構,後者是經營機構。
Ⅱ 交易所是被哪個部門監管
法律分析:目前在中國內地,股票交易所主要由證監會監管,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場外交易市場主要由地方政府金融辦監管,包括各級地方性股權交易中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
Ⅲ 證監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關系
證監會的全來稱是自: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是對我國所轄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證券行業監管機構,屬於國家行政管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監會是執法監督機關,交易所是一線的組合撮合交易的機構。
Ⅳ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區別呢,如何理解呢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以下區別:
一、級別
1、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數量
1、中國證監會只有一家。
2、中國證券交易所有四家: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三、功能
1、中國證監會更加偏向: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證券交易所更加偏向: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4)交易所借調證監會擴展閱讀: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成立時間:
一、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
二、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正式營業。截至2009年年底,上證所擁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1351個,股票市價總值184655.23億元。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四、香港的證券交易歷史悠久,早於19世紀香港開埠初期已出現,香港最早的證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於1891年成立。
五、台灣證券交易所位於台灣台北市信義區的台北101大樓之內。也是台灣唯一之證券交易所。1961年10月23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對外營業。
Ⅳ 中國證監會委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稽查執法力量,規范委託調查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中國證監會依法委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實施部分案件的調查取證。第三條中國證監會委託交易所對部分涉嫌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實施調查取證;採用一事一委託的方式,委託交易所對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場等特定違法行為,實施調查取證。第四條交易所在委託的范圍內,應當以中國證監會的名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實施案件調查;調查終結,將證據等案件材料移交中國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或其指定的派出機構復核後,由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交易所受託實施案件調查,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措施,但需要採取查封、凍結、封存等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中國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依法辦理。第五條交易所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從事受託案件調查,其工作人員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中國證監會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從事案件調查工作。第六條交易所應當自行完成受委託的案件調查事項,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案件調查進行監督和指導,並對委託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八條交易所未根據委託實施案件調查,或者超越委託范圍、許可權、期限實施案件調查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委託,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執行案件調查任務,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或者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交易所或者其工作人員在受託實施案件調查時,因違法違規行為侵害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本規定自2015年1月9日起施行。
Ⅵ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歸什麼機構管理
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理順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決定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命,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1997年8月,國務院研究決定,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統一劃歸中國證監會監管;同時,在上海和深圳兩市設立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專員辦公室;
11月,中央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全國證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順證券監管體制,對地方證券監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並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證券經營機構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
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並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經過這些改革,中國證監會職能明顯加強,集中統一的全國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國務院批准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進一步強化和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
證監會重點打擊的行為包括操縱市場、非法經營(證券服務)、違法違規(券商期貨)、違法減持和短線交易等五種,共立案40宗。
Ⅶ 定增交易所通過後證監會需要審批多久
法律分析:定向增發,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該在6個月內完成增發,超過六個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請核准。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關於證券交易所報告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的通知》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報告制度,是指交易所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報批、報備和報告各類事項應當遵循的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報批,是指交易所將其擬決定事項報證監會批準的程序。
本規定所稱報備,是指交易所將其已決定事項報證監會備案的程序。證監會接到報備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不提出異議的,交易所可以執行其決定。
本規定所稱報告,是指交易所將其報批、報備事項之外的決定或工作以及證券市場的有關情況等告知證監會的程序。第四條交易所向證監會報批、報備和報告各類事項應當做到真實、准確、及時、規范。第五條報批、報備和報告文件應當為文件正本,緊急情況可使用正本傳真件,並按照本規定分別註明報批、報備、報告字樣。
報批事項應當寫明報批的具體內容、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問題。需要事先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應當寫明徵求意見的結果。第六條《辦法》已規定的報批、報備和報告事項,交易所必須認真執行。第二章報批事項第七條以下各事項應當報證監會批准:
(一)交易所任免總經理助理,總監、副總監,財務部、人事部經理,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應當在交易所理事會審定後,交易所會員大會審議前報證監會批准;
(三)交易所設立和調整證券市場中各種收費的收取標准,應當在報收費管理部門批准前報證監會批准;
(四)交易所發行、上市每一隻證券及其他交易品種;
(五)證監會要求報批的其他事項。第三章報備事項第八條以下各事項應當報證監會備案:
(一)交易所任免須報批之外的部門經理級人員;
(二)交易所制定、修訂須報批之外的制度性文件;
(三)交易所更換交易、結算和通訊系統的主要設備;
(四)交易所每年第一季度內考評上一年度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的結果;
(五)交易所召開所外有關方面參加的非例行重要會議;
(六)交易所預算外的重大開支項目;
(七)證監會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第四章報告事項第九條交易所應當將所務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報送證監會。第十條交易所應當在每周前兩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上一周的交易所工作動態,內容包括:
(一)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動;
(二)內部規章制度制定、修訂情況;
(三)內部機構職能調整和部門經理級以上幹部的人事調整。第十一條交易所應當在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上月的交易所市場監管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市場異常情況分析;
(二)投訴和監控系統報警情況及調查處理;
(三)透支、賣空情況;
(四)涉嫌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其他監管工作。第十二條交易所應當在以下事項發生、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告:
(一)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的或有負債、或有損失;
(二)日常監管中遇到超出交易所職權范圍的事項;
(三)上市規則中列明的報告事項。第十三條交易所應當在以下事項發生後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一)根據《辦法》第五十七條履行職權;
(二)交易、通訊系統出現故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營業部不能正常接收即時行情或者不能正常交易;
(三)發生影響交易所正常工作的突發事件或異常情況;
(四)證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股價指數大幅波動時,交易所應當在每日閉市後立即向證監會報告市場情況,內容包括:
(一)市場概況;
(二)股價指數大幅波動的因素分析;
(三)實時監控情況。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的要求調整報批、報備、報告事項的內容和方式。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Ⅸ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促進證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線監管職能和服務職能,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證券交易所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交易所重大事項,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六條證券交易所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施自律管理,應當遵循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依法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四)審核、安排證券上市交易,決定證券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開發行證券轉讓服務;
(六)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
(七)對會員進行監管;
(八)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
(九)對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監管;
(十)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十一)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職能。第八條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
(一)新聞出版業;
(二)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三)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九條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創新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第十條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業務規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其自律管理職責的要求。
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業務規則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或者董事會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證券交易、上市、會員管理和其他有關業務規則;
(二)涉及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或者對現有上市證券交易品種作出較大調整;
(三)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品種提供交易服務;
(四)涉及證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創新或者對現有證券交易方式作出較大調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機構的重大事項;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批準的其他業務規則。
對於非會員理事的反對或者棄權表決意見,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請示或者報告中作出說明。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對證券交易業務活動的各參與主體具有約束力。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採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章程、協議以及業務規則的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具體類型、適用情形和適用程序。
證券交易所採取紀律處分的,應當依據紀律處分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前,當事人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聽證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組織聽證。第十四條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相關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復核。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復核委員會,依據其審核意見作出復核決定。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和風險監測機制,依法監測、監控、預警並防範市場風險,維護證券市場安全穩定運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以風險基金、一般風險准備等形式儲備充足的風險准備資源,用於墊付或者彌補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及其他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同其他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證券期貨業組織建立資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長效合作機制,聯合依法監察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Ⅹ 如何去證監局工作
進入中國證監會的方法是可參加證監會的考試,因為證監會可單獨考試,通過後便可進入。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