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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控制流程圖

發布時間:2022-09-23 06:57:35

A. 什麼是關聯交易,關聯人的范圍有哪些

一、什麼是關聯交易
(一)關聯交易的定義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根據財政部1997年5月22日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 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 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 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全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交易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二)關聯人的范圍
我國在《准則》中也有類似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所以,關聯人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關聯人,主要指因佔有一定比例的出資額或持有一定比例的表決權股份,或是因契約關系、一致行動等對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的股東;
第二類關聯人,主要指上市公司及附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聯系人。
以上便是什麼是關聯交易,關聯人的范圍有哪些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有更多關於這的問題,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

B. 「關聯交易」給一個 具體的 解釋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並購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將關聯交易稱為關聯人士交易,將其列為重大交易,按規定必須披露交易的辦理程序,同時規定了幾種關聯人士交易可獲得豁免。

1997年5月22日,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視其為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決定某個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的權力,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所謂重大影響,則是指對某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2)關聯交易控制流程圖擴展閱讀:

一、關聯交易的積極意義

1、關聯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現問題協調解決,交易能高效有序地進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率,提高資金的營運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對稱。

2、通過集團內部適當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優加強企業間合作,達到企業集團的規模經濟效益。

如:內部組織成員的技術選擇和勞動組合的專門化(產供銷一體化)。

3、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盈利能力、及時籌集資金、降低機會成本,通過並購、聯合等形式擴大規模,向集團化和跨國公司方向發展。

二、關聯交易的消極意義

1、影響上市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

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個生產車間或者工廠,而控股公司則成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購基地和產品銷售市場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銷售產品、提供勞務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購買原材料及勞務。

由於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上市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2、各方利益失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會利用自身優勢,「欺負」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價出售原材料;低價購買產成品;搶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資項目;掠奪了公司的利潤。

挪用上市公司公開募集的資金或無償拖欠上市公司的貸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債券抵消方的債務;要求上市公司為自身或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等。

控股公司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殼,也會在上市公司即將摘牌的時候給與「注資」,例如低價出售優質資產,高價收購上市公司的產品。

如果需要滿足上市公司在融資的條件,控股股東也可能會給與注資的。

3、關聯交易會損害債權人、中小股東的利益

控股股東犧牲自身利益來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潤,為上市公司保住了「殼」,或者是為發行債券和股票創造了條件,最終還是會侵害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由於股東本身也有可能虧損,注入資金太多不是以足額現金形式產生的利潤,而只是賬面利潤,最終上市公司有了利潤或是募集到資金後通過轉移資金及利潤等形式賺回更多的資金。

從長遠看,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

4、對上市公司的危害

通過不正當的注資,粉飾會計報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殼,或者滿足配股、發債的調價,最終還是會在競爭中暴露出來

5、可用來規避政府稅

關聯企業間可能利用協議價格在資產轉移、原材料、產品或勞務購銷等方面進行收入和費用的調整,有利於高賦稅的一方,或者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借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

C. 關聯交易申報表如何申報

關聯交易類型主要為四大類,包括有形資產購銷、轉讓和適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適用;融通資金和提供勞務。納稅人應參照《辦法》中列出的各類型交易的內容對企業內部關聯交易進行界定和分類,並確保妥善保存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付款憑證等資料。
1、認真審閱企業內部各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以及關聯交易的類型和金額,並按照企業的實際情況據實填報。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企業應當向轉讓定價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以控制並降低中國轉讓定價風險;
2、企業應提早進行准備。對於報告表中不明確的內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3、企業未能准備和按時提交報告表可能成為稅務機關啟動轉讓定價調查的原因。若企業在轉讓定價調查中不能成功證明自己符合轉讓定價法規要求,在最壞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能採取核定利潤方法對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因此,企業應認真准備並按時提交《報告表》;
4、新的關聯申報要求針對的是單個獨立納稅人,目前尚不允許合並進行關聯申報以及同期資料的准備。這可能會對在中國經營的跨國企業帶來不少額外負擔。因此集團性企業應當積極地對轉讓定價風險進行管理,盡早確定需要准備同期資料的下屬企業並及時展開准備工作。同時,企業還可利用這一契機,再次評估其轉讓定價安排的現狀,以及對政策作出反應,以確保相關安排在未來持續性的基礎上仍然合理有效。

D.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所謂關聯交易,指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一切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法律行為。其特徵是:交易雙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關聯人;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義上平等,但交易實由關聯人一方所決定;交易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人可能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主要包括以下類型:授信類關聯交易、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服務類關聯交易、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

法律依據:《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

第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及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余額時,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與該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並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余額時,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該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認定關聯交易。

銀保監會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

第十五條 銀行機構關聯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原則上以簽訂協議的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或公允價值計算交易金額;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銀保監會確定的其他計算口徑。

第十六條 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銀行機構與關聯方開展同業業務應當同時遵守關於同業業務的相關規定。銀行機構與境內外關聯方銀行之間開展的同業業務、外資銀行與母行集團內銀行之間開展的業務可不適用本條第一款所列比例規定和本辦法第十四條重大關聯交易標准。

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採取風險處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銀行機構,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不適用本條所列比例規定。

E. 什麼是」關聯交易「,請舉例說明

什麼是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根據財政部1997年5月22日頒布的《企 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 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 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 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 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 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行轉 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 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進行,而在關聯交 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 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 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 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 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國十分重視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 露》對有關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的定義與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詳細規定。

F. 關聯方指什麼具體怎麼說那關聯交易呢舉例說明,要通俗地說哦

關聯方是指在財務和經營過程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同受一個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它們被視為關聯方。

關聯具體說是控制是指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一家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根據章程或協議,對表決權有重大影響,並有權決定企業管理層的財務與經營政策;重大影響是指可以參與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上的決定,但不控制這些政策。 什麼是「關聯方交易」?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叢書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相互轉移資源(主要指資產)或義務(主要指債務),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例如,上市公司向大股東及其子公司銷售產品與後者因此以應收賬款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或者相反,上市公司向大股東及其子公司購買產品並因此以應付賬款的形式佔用後者的資金,都屬於關聯方交易;上市公司將貨幣資金存放於大股東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與企業財務公司、租憑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以其他應收款的形式向大股東及其子公司有償、無償提供貨幣資金,都屬於關聯方交易;此外,上市公司在與其存在關聯方關系的企業與個人之間進行的、非經常性的資產相互轉讓、債務重組等,也屬於關聯方關系 由於關聯方關系的存在,所以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價格很可能不是公允價格,對於非關聯方而言其交易價格是不公平的。所以各國會計制度無不對關聯方交易特別是其交易價格做了規定。我國會計制度中也有相應規定。對於此,你知道要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即可。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按[u場經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u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u業合同[/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u東[/部分[u東權益[/侵犯。?

稅務局近年已經開始登記各個公司的關聯企業了,考慮所得稅允許列支的關聯方交易價格,你需要做的就是預約定價,通俗的說就是書面形式上報稅務局關聯方交易的內容及交易價格,和稅務局溝通下就好了,手續不難, 稅務局也就是做個資料備檔
稅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規定,所謂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後達成的協議。

G.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

第一條為保證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第三條公司應當保證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調節財務指標,損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章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范圍
第四條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公司的關聯法人是指?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前項所述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本條第(二)項所列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不含同為雙方的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綜上所述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H.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所謂關聯交易,指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一切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法律行為。其特徵是:交易雙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關聯人;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義上平等,但交易實由關聯人一方所決定;交易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人可能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主要包括以下類型:授信類關聯交易、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服務類關聯交易、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
法律依據:《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
第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及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余額時,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與該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並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余額時,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該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認定關聯交易。
銀保監會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
第十五條 銀行機構關聯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原則上以簽訂協議的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或公允價值計算交易金額;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銀保監會確定的其他計算口徑。
第十六條 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銀行機構與關聯方開展同業業務應當同時遵守關於同業業務的相關規定。銀行機構與境內外關聯方銀行之間開展的同業業務、外資銀行與母行集團內銀行之間開展的業務可不適用本條第一款所列比例規定和本辦法第十四條重大關聯交易標准。
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採取風險處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銀行機構,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不適用本條所列比例規定。

I. 關聯交易的認定

一、關聯交易如何認定
1、關聯交易的認定如下:
(1)在關聯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地位處於不平等狀態;
(2)關聯交易存在內部人的利益沖突;
(3)在客觀上,關聯交易存在著不公平的巨大風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二、怎麼判斷關聯交易行為是否合法
判斷關聯交易行為是否合法的根據如下:
1、關聯交易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關聯交易行為過程方面的法律要求,為了制約關聯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各國對關聯交易的行為過程都規定了程序方面的條件,即關聯交易的披露和批准制度;
2、關聯交易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3、交易動機是否存在惡意;
4、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常規。所謂違反常規交易,即依商業交易習慣,交易條件明顯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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