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債券投資風險管理知識
一、信用風險概述及應對措施
信用風險也就是常說的違約風險,是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合同中的義務而造成損失的風險,即相關主體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授信人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風險的主要類型。
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信用風險呈現離散化特點,發生概率較低,但是一旦發生,形成的損失和影響較大且具有連鎖效應,實際違約率在很多年份低於平均違約率,但是在違約密集爆發階段會顯著超過市場的平均違約率。近期的此類黑天鵝違約事件發生頻次呈現上升態勢。此類事件一旦發生,無論是實質性違約還是僅僅是潛在違約事件,往往對市場有放大效應。在此影響下,信用風險的承受者本身的資信狀況會受到其他評級機構的負面評級展望或下調,貸款銀行也會更加謹慎,不能保證違約主體的資金流動性支持,加重其信用風險的破壞作用。
近幾年,中國債券市場快速擴張,清理整頓也是不斷的深入,信用風險逐漸暴露,債券市場的信用質量有所下降。從市場上觀察,發債主體的評級下調頻發,會促使債券市場的信用結構進一步調整。如何進行債券布局,如何甄選風險收益比合適的債券成為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1、對於資產擺布要有恰當的布局,合理分配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的比例,既能保證安全性,又能保證流動性和收益要求。
信用可控是保證債券交易能夠順利完成的前提條件。投資品種的選擇上,債券投資品種分為國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等。國債的發債主體是財政部,不存在兌付風險。金融債券分為兩種,一種是政策性銀行債券,發行主體是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被稱為“銀邊債券”,也不存在兌付風險;另外一種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是其他金融機構,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等股份制銀行,長沙市商業銀行,日照市商業銀行、北京農村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這類發債主體雖然是獨立法人,但他們的發債規模有限制。這些金融機構本身都有完善的風險防範措施,所以這類金融債券的兌付風險也很低。在企業債券投資的選擇上,在投資企業債券前,首先對該債券的發行主體和信用評級等指標進行分析,符合投資要求時,根據不同的授權范圍,經相應領導審批後,進行投資。對於已經投資的企業債券,交易員除每天盯市、對該債券的市場表現進行監控外,還不定期的與同業成員互相交流,參考評級公司對該債券的分析及評級變動情況。
在企業債佔比上保持合理的比例,過高的企業債佔比會加大信用違約發生的概率。
2、在企業債的甄別上,我們往往採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可以採取打分表的方式,分別給予定性部分和定量部分分值。至於如何分配分值,這個要結合整體的宏觀環境、發行主體行業情況以及投資人本身的經驗摸索。
在具體實施上,一般需要進行客戶資料的搜集工作,包括財務報表、公司治理表現、業界表現、聲譽,上市公司可能還涉及其股價表現等,在此基礎上進行信用風險分析和比較,進行打分或者形成內部信用評級。
一般的定量分析指標包括盈利能力、現金獲取能力、資本結構和償債能力等。盈利能力會關注ROA、ROE、EBITDA、營業利潤率和凈利潤率等。現金獲取能力會關注經營活動或者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和應收賬款周轉率等。資本結構會關注資產負債率、債務權益率和總債務資本比等。償債能力會考察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和到期債務償付比率等。以上數據的獲取以及計算要依靠真實完整的報表,因此在進行分析時,需要觀察報表是否真實,信息披露是否及時,財務附註是否清晰明了,報表間的各項關聯是否合理。在得出一系列數據和比率後要善於理解和應用,能夠理解其內部關聯關系以及經濟含義,並能夠和行業龍頭和行業平均水平進行合理比較,從而得出結論。
從實際經驗來看,信用分析的結論並不能完全依靠這些財務數據和比率來進行判定,一個有經驗的信用分析師的水平對於評判結果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至於定性分析,需要評估人員的主觀判斷和分析,他們的判斷是否客觀公正,是否建立在有豐富的經驗基礎之上,決定了定性分析結果的質量。從歷史的評級分析上看,定性分析如果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它所造成的後果比定量分析計算錯誤或者設置不完善所造成的後果更加致命。
違約事件發生概率上升,是和經濟周期有密切聯系的,違約事件的發生並不是均勻的而是具有聚集性的特點。違約事件一旦發生,給投資者會造成巨大損失,一旦踩雷,其危害性遠遠大於市場風險。
從行業層面上,如果一個行業的整體景氣度不高,出現產能過剩等趨勢性惡化,在投資時要做到整體規避,即使行業內的龍頭也要持謹慎的態度。
在定性分析上,也要關注政府的支持力度,比如稅收方面的產業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補貼力度以及企業對當地就業和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重要性等。關注銀行和企業的關系,做好對於存量貸款的結構和利率、授信額度以及使用情況等。關注發行主體的股權結構是否復雜,控股股東的'背景以及關聯企業的財務狀況等。
二、流動性風險概述及應對措施
作為銀行,保持資金的流動性至關重要。流動性風險主要產生於無法應對因負債下降或資產增加而導致的流動性困難。當一家銀行缺乏流動性時,它就不能依靠負債增長或以合理的成本迅速變現資產來獲得充裕的資金,因而會影響其盈利能力,極端情況下,流動性不足能導致銀行倒閉。
隨著利率市場化,銀行的盈利空間逐漸縮窄,在債券投資部門,利用短期負債支持長期資產的現象非常普遍。目前,債券投資部門的負債業務的主要來源有同業拆借、同業存款、正回購以及行內撥付資金等,其中具有短期性質的負債佔了較大比重;在資產方,主要運用於債券投資和短期資金的拆出。由於這種錯配會形成潛在的流動性風險。
在具體風險控制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理安排好資產負債的匹配,避免過於集中的短期負債支撐長期資產。
2、控制好資產的杠桿比率,依據宏觀環境以及市場變化動態調整放大倍數。做好資金市場研究,加大預判能力。
3、在資產擺布中,合理安排持有債券結構。一方面是做好各個期限段的安排,另一方面是保證充分的流動性較好的利率債的佔比。
4、配合全行建立流動性機制,全行流動性管理系統化、標准化。加強流動性管理部門的整體資源的協調能力,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統籌安排,在具體安排上要有預見性。
三、市場風險概述及應對措施
債券市場的市場風險主要指利率風險。利率變化使收益與成本發生背離,使其實際收益低於預期收益,或實際成本高於預期成本,從而使投資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更具體一些就是,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可能導致債券價格下跌的風險。
隨著全球經濟波動加大,大類資產配置輪動更加頻繁,各類資產之間的聯動性不斷加強,並且銀行間市場成員也呈現出多樣化,交易目的也更加豐富。基於以上種種因素,債券市場波動也較為頻繁,做好市場預判顯得至關重要。在市場風險控制上,在實踐中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對宏觀經濟的判斷,關注通脹形勢
對於經濟基本面來說,需要關注經濟增長和通脹兩個因素。經濟基本面更多的是對長期利率的引導。在經濟增長方面需要關注三駕馬車以及工業增加值,另外還有一些諸如電量、水泥和汽車等行業經濟增長指標。通脹方面需要關注CPI和PPI,CPI是更為重要的。
2、做好資金面的預判
資金面的變化更多的影響是短期利率波動。資金面需要關注資金供應和債券發行的供應。資金供應最為基本的就是銀行間市場7天回購利率的加權平均水平。
3、關注政策面的動態
政策面主要體現在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上。政策面如同一個通道一樣,對資金面具有直接影響,比如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的期限和利率等,會對市場產生影響。
4、關注各方投資人的投資動態
在銀行間市場各類投資人的投資目的和運營模式存在著差異,各方的動態都會影響到市場的走勢。比如保險公司,需要考慮不同保險資金的負債特徵,資產負債匹配是保險資金投資運作的核心,各類保險由於資金特點不同,投資偏好也不同。比如基金,由於基金公司可以投資的范圍比較大,聯通股市,因此在股市有較大機會的時候,他們會快速對債券進行平倉,勢頭較猛。另外基金會面臨贖回壓力,因此對於債券配置會保留一部分流動性較好的資產,比如利率債和短期到期的信用債。對於債券型基金會在保證流動性的基礎上偏好長期債券。對於銀行,由於風險偏好的規定,相對會投資一些流動性較好的產品以及信用評級相對較高的投資品。
5、在管理上加強各項風險指標設置
做好各類市場風險限額的管理,加強風險團隊的建設。在限額上要多樣化,包括敏感性限額、風險價值限額和利率敏感性限額等。做交易盤操作上做好止損操作,並保證嚴格執行。
四、操作風險概述及應對措施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
操作風險按成因分類可以劃分為員工因素、內部程序因素、信息科技系統因素和外部事件因素四類。其中,員工風險源於主觀和客觀因素。主觀因素為本行員工不遵守職業道德,進行違法、違規或違章操作導致損失的風險;客觀因素為因人員數量配備不足或員工的自身 能力與崗位對人員素質要求不符而導致損失的風險。從主觀因素出發考慮,更多的是一種道德風險。另外,內部程序因素導致的風險是因業務流程、制度管理存在不當或偏差且沒有及時進行完善,導致操作或執行困難,造成管理漏洞而導致損失的風險。因此可以看出業務發展制度先行的必要性,好的制度能夠促進業務健康快速發展。
在具體實踐中,我們一般會採取以下措施防範風險:
對於交易人員實行前中後台分離制度,前台按照業務需求設置各崗位的AB崗;交易人員應熟知崗位職責和各項業務流程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能進行前台交易;對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了解市場最新動向;對於新業務的開展,必須經過權威機構的新業務培訓;採取強制休假和定期輪崗制度來及時發現管理漏洞;嚴格做好每名交易員的密碼管理工作;交易員離開終端時,應關閉系統或鎖定屏幕;交易室交易業務通過專用交易系統、傳真機進行,交易機專機專用,與外網及設備完全隔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它用;交易室須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嚴防火災、資料失竊事件,非工作人員在無工作人員陪同下不得進入交易室,任何人員不得在交易室會晤私人客人;交易員應同科技人員定期對網路系統使用的線路,各項設備進行保養維護,發現問題應馬上匯報,及時協調處理。
風險管理在債券投資過程中是極為核心的部分,風控意識應體現在債券投資的每個環節。對於不同的風險,都應該設立專門的應對措施。只有具備深刻的風險意識、採取嚴格的控制流程,堅持穩健投資的原則,才會在在收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尋求最佳平衡,才能成為債券投資領域的常青樹。
Ⅱ 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行為,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債券是指證券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證券公司發行債券適用本辦法,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除外。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證券公司發行債券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發行或變相發行債券。第五條 證券公司債券經批准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的債券不得公開發行或者變相公開發行。第六條 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當制定到期還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發行與承銷第七條 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發行人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
(三)最近一年盈利;
(四)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
(七)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前條第(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要求,且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第九條 定向發行的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是指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二)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
(三)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第十條 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有確定的用途和相應的使用計劃及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於禁止性的業務和行為。第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聘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對本期債券進行信用評級並對跟蹤評級做出安排。
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對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及時性承擔責任。信用評級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為債券的發行提供擔保。為債券的發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保證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為債券的發行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公開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於債券本息的總額,定向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於債券本息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權代理人。聘請債權代理人應當訂立債權代理協議,明確發行人、債券持有人及債權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明確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權代理協議。
發行人可聘請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機構擔任債權代理人。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參照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律師應當針對債券的特點,重點對債券的發行條件、發行方案、發行條款、擔保、信用評級、專項償債賬戶、債權代理人、債券持有人會議等,明確發表法律意見。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聘請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組織債券的承銷。定向發行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由發行人自行組織銷售。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發行債券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會對下列事項做出專項決議:
(一)發行規模、期限、利率;
(二)擔保;
(三)募集資金的用途;
(四)發行方式;
(五)決議有效期;
(六)與本期債券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發行債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人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三)主承銷商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
(四)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法律意見書(附律師工作報告);
(六)經審計的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八)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關於支付本期債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
(十)擔保協議及相關文件;
(十一)債權代理協議;
(十二)發行人章程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三)與債券發行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四)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Ⅲ 購買債券之債市常用術語
債券面值
債券面值,是指債券發行時所設定的票面金額,它代表著發行人借入並承諾於未來某一特定日期(如債券到期日),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金額。
當然,債券面值和投資者購買國債而借給債券發行人的總金額是不同的。實際上,這是投資債券的本金而不是債券面值。
我國發行的債券,一般是每張面額為100元,10 000元的本金就可以買10張債券(這種情況出現只適用於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則另作別論。三種發行價格之間的區別將在下一章專門討論)。這里的"每張面額100元",就可以理解為債券的面值。在進行債券交易時,通過統計某種債券交易的數量,可以清楚地表明債券的交易金額。
在債券的票面價值中,首先要規定票面價值的幣種,即以何種貨幣作為債券價值的計量標准。確定幣種主要考慮債券的發行對象。一般來說,在國內發行的債券通常以本國本位貨幣作為面值的計量單位;在國際金融市場籌資,則通常以債券發行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貨幣或以國際上通用的貨幣為計量標准。
此外,確定幣種還應考慮債券發行者本身對幣種的需要。幣種確定後,還要規定債券的票面金額。票面金額的大小不同,可以適應不同的投資對象,同時也會產生不同的發行成本。票面金額定得較小,有利於小額投資者購買,持有者分布面廣,但債券本身的印刷及發行工作量大,費用可能較高;票面金額定得較大,有利於少數大額投資者認購,且印刷費用等也會相應減少,但卻使小額投資者無法參與。因此,債券票面金額的確定,也要根據債券的發行對象、市場資金供給情況及債券發行費用等因素綜合考慮。
凈價交易
凈價交易,是指債券現券買賣時,以不含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即債券持有期已計利息不計入報價和成交價格中。在進行債券現券交易清算時,買入方除按凈價計算的成交價款向賣方支付外,還要向賣方支付應計利息,在債券結算交割單中債券交易凈價和應計利息分別列示。債券凈價交易採取一步到位的辦法,即交易系統直接實行凈價報價,同時顯示債券成交價格和應計利息額,並以兩項之和為債券買賣價格;結算系統直接實行凈價結算,以債券成交價格與應計利息額之和為債券結算交割價格。凈價=全價-應計利息全價
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都實行凈價交易。在凈價交易下,現券買賣交易時,以不含應計利息的價格(凈價)報價和成交,而在結算時,再採用全價價格,也就是買方除按凈價支付成交價款外,還要另向賣方支付應計利息,凈價和利息這兩項在交割單中分別列示,以便於國債交易的稅務處理。全價、凈價和應計利息三者關系如下: 全價=凈價+應計利息,亦即:結算價格=成交價格+應計利息債券期限
債券的期限即在債券發行時就確定的債券還本的年限,債券的發行人到期必須償還本金,債券持有人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得到法律的保護。債券按期限的長短可分為長期債券 . 中期債券和短期債券。長期債券期限在 10 年以上,短期債券期限一般在 1 年以內,中期債券的期限則介於二者之間。債券的期限越長,則債券持有者資金周轉越慢,在銀行預期年化利率上升時有可能使投資預期年化收益受到影響。債券的期限越長,債券的投資風險也越高,因此要求有較高的預期年化收益作為補償,而預期年化收益率高的債券價格也高。所以,為了獲取與所遭受的風險相對稱的預期年化收益,債券的持有人當然對期限長的債券要求較高的預期年化收益率,因而長期債券價格一般要高於短期債券的價格。
剩餘期限
剩餘期限是指債券距離最終還本付息還有多長時間,一般以年為計算單位,其計算公式如下: 剩餘期限=(債券最終到期日-交易日)÷365票面預期年化利率
債券的票面預期年化利率即債券券面上所載明的預期年化利率,在債券到期以前的整個時期都按此預期年化利率計算和支付債息。在銀行存款利息率不變的前提下,債券的票面預期年化利率越高,則債券持有人所獲得的債息就越多,所以債券價格也就越高。反之,則越低。
應計天數
起息日或上一理論付息日至結算日的實際天數。
應計利息
應計利息是指自上一利息支付日至買賣結算日產生的利息收入,具體而言,零息債券是指發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額;附息債券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額;貼現債券沒有票面預期年化利率,其應計利息額設為零。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如下(以每百元債券所含利息額列示): 應計利息額=票面預期年化利率÷365×已計息天數×100到期預期年化收益率(Yield to Maturity)
到期預期年化收益率(YTM)是使債券上得到的所有回報的現值與債券當前價格相等的預期年化收益率。它反映了投資者如果以既定的價格投資某個債券,那麼按照復利的方式,得到未來各個時期的貨幣收入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是多少。
持有期預期年化收益率
持有期預期年化收益率是指從購入到賣出這段特有期限里所能得到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持有期預期年化收益率和到期預期年化收益率的差別在於將來值的不同。
修正持久期
修正持久期是衡量價格對預期年化收益率變化的敏感度的指標。在市場預期年化利率水平發生一定幅度波動時,修正持久期越大的債券,價格波動越大(按百分比計)。
凸性
是對債券價格預期年化利率敏感性的二階估計,是對債券久期預期年化利率敏感性的測量。在價格-預期年化收益率出現大幅度變動時,它們的波動幅度呈非線性關系。由持久期作出的預測將有所偏離。凸性就是對這個偏離的修正。無論預期年化收益率是上升還是下降,凸性所引起的修正都是正的。因此如果修正持久期相同,凸性越大越好。
Ⅳ 可轉債交易規則新規
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買入,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滬深交易所將實施《關於做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者買入可轉換債券,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為了不影響投資者的正常投資,各投資者應趕緊在理解相關風險的基礎上,及時簽署風險揭示書。這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必須在本周內簽署風險揭示書,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進行可轉債將受到影響。
(4)債券交易室隔離擴展閱讀
證監會10月23日就《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管理辦法》著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
日常監測不完備、受託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滬深交易所同時發聲,表示將可轉債交易情況納入重點監控,實施監管和自律措施。與此同時,券商已經紛紛向投資者發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參與可轉債申購、交易前,應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否則無法參與交易。市場認為,瘋狂的可轉債,或將就此消停熄火。
Ⅳ 資產隔離是什麼意思
定義:把客戶的資產和金融機構自身資產有效隔離開有利於發起者將風險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出去,有助於發起者改善各種財務比率,提高資本的運用效率,滿足風險資本指標的要求。
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作為資產,是企業的權利。資產按照流動性可以劃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或者超過1年的1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准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其他資產是指除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外的資產,如固定資產、修理、改建支出等形成的長期待攤費用。
Ⅵ 銀行間債券有停牌概念嗎
銀行間債券沒有停牌概念,這是因為銀行間債券的交易方式所致。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專以詢價方式與自己屬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Ⅶ 公司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指引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指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債券的招標發行行為,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21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獲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核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方式發行的企業債券,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招標發行,是指企業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根據市場情況,經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招標方式、中標方式等發行規則,按照參與各方簽訂的相關協議規定,通過企業債券招標發行系統(以下簡稱「招標系統」)向投標人公開發行債券,投標人按照各自中標額度承購債券的方式。
第三條企業債券招標發行參與人包括發行人、主承銷商、承銷團其他成員、直接投資人及其他投資投標人包括主承銷商、承銷團其他成員及直接投資人。
第四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過程中,參與人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接受發改委的監督管理。不得有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第五條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應使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招標系統進行。投標人應辦理系統聯網和開通投標相關許可權,相關工作人員應獲得中央結算公司的發行業務資格。
第六條中央結算公司應做好企業債券發行支持、總登記託管、結算、代理本息兌付及信息披露等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章承銷團其他成員有關要求
第七條承銷團其他成員應盡職配合主承銷商的詢價工作,及時將其他投資人的需求真實、准確地反饋給主承銷商。
第八條承銷團成員應將企業債券發行業務與投資交易業務、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分離,在業務流程和人員設置兩個方面實現有效隔離,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九條承銷團其他成員應健全內控制度,制定並完善相關業務操作規程,防控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的潛在風險。
第十條承銷團其他成員應按照其他投資人委託進行投標,並做好分銷及繳款工作。
第三章直接投資人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直接投資人是指承銷團成員以外,可直接通過招標系統參與企業債券投標的投資人。直接投資人可根據自身投資需求,參與所有企業債券的招標發行。直接投資人不能進行分銷。
第十二條直接投資人應積極配合主承銷商的詢價工作,及時准確地反饋自身的投資需求。第十三條上一年度末AA+級(含)以上和AA級(含)以下兩類企業債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資人,自願申請成為直接投資人。
第十四條直接投資人應健全內控制度,制定並完善相關業務操作規程,防控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的潛在風險。
第四章其他投資人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其他投資人應積極配合企業債券發行的詢價工作,及時、准確地將自身的投資需求反饋給承銷團成員。
第十六條其他投資人如對當期企業債券有投資意願,應與承銷團成員簽訂代理投標協議並委託其代理投標。
第十七條其他投資人通過代理投標方式獲得債券後,應與承銷團成員簽訂分銷協議,完成分銷過戶,並履行繳款義務。
第五章招標現場管理
第十八條招標發行應使用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專用場所。
第十九條招標現場應獨立於一般辦公場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標現場應提供招標系統終端和其他專用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錄音電話、傳真機、列印機等。
第二十條發改委或委託機構派出觀察員,對招標發行進行現場監督。觀察員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發行人和其他招標現場有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開展招標發行工作。
第二十一條「企業債券招標現場工作人員名單」中的發行人工作人員和觀察員應於招標發行開始前,在專門區域統一存放所有通訊設備,並登記進入招標現場。
第二十二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期間,任何人不得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招標現場,場內人員與外界溝通應全部使用招標現場內所提供的專用通訊設備。
第二十三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期間,場內人員不得離開招標現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與招標發行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期間,中央結算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進入招標現場,如確需進入現場提供技術支持的,應徵得觀察員同意並履行登記手續,直至招標結束後方可離開招標現場。
第二十五條觀察員應切實履行招標現場監督職責,保證招標發行有序進行。
第六章招標規則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根據發行文件和相關協議要求,通過招標系統發送招標書。投標人應在規定的招標時間內通過招標系統招標。
第二十七條招標發行方式包括定價招標和數量招標。定價招標標的包括利率、利差和價格。數量招標標的為投標人的承銷量。
第二十八條定價招標的中標方式包括統一價位中標、多重價位中標。招標標的為利差時,中標方式只能採用統一價位中標。
第二十九條中標分配原則。定價招標時,招標系統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價格由高至低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累計,直到募滿計劃招標額為止。如果沒有募滿,剩餘發行量按照事先簽訂的相關協議處理。
第三十條中標方式為統一價位時,所有中標機構統一按照最高中標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標價格進行認購,最高中標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標價格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價格。
中標方式為多重價位時,若標的為利率,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票面利率,中標機構按照各自實際中標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認購;若標的為價格,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為票面價格,中標機構按照各自中標價格認購並計算相應的繳款金額。
第三十一條如投標總量未達到計劃發行額且當期債券有餘額包銷的約定,則負有包銷義務的承銷機構,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價格,將剩餘的本期債券全部自行購入。
第七章異常情況和應急處理
第三十二條招標發行前如出現政策調整或市場大幅波動等異常情況,發行人經與主承銷商協商決定取消、推遲發行或調整招標發行利率(價格)區間的,應報經發改委同意,並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公告。
第三十三條中央結算公司應密切監控招標系統與通訊線路等各方面的運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熟練掌握招標系統投標,應急投標等相關業務操作,加強投標客戶端的日常維護,保證網路連接通暢和設備正常。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投標人可通過應急方式進行投標:
(一)尚未與招標系統聯網;
(二)已與招標系統聯網,但出現系統通訊中斷或設備故障。
第三十五條採用應急方式投標的投標人應在發行人公告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帶有密押的應急投標書傳至招標現場。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一旦採用應急方式投標,在該場次企業債券投標中即不能再通過招標系統客戶端修改或撤銷投標書。如確有必要修改或撤銷的,仍應通過應急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應審核確認應急投標書中各要素准確、有效、完整,中央結算公司工作人員應該對密押無誤。應急投標書經發行人和觀察員簽字確認後,發行人可輸入應急投標數據。
第三十八條通過應急方式投標的投標人,須在招標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加蓋單位法人公章的應急投標原因說明書。原因說明書應具體列明尚未聯網、系統通訊中斷或設備保障等情況。
第八章企業債券分銷和繳款
第三十九條中標的承銷團成員應按照發行公告及相關文件設定的分銷期,在中標額度內進行分銷。承銷團成員應確保企業債券的分銷對象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中標的承銷團成員對獲得的企業債券額度負有包銷義務。
第四十一條企業債券分銷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價格由雙方自行商定。企業債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上銷售,應按照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中標的投標人應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在繳款日按時向發行人繳款。若出現未能及時繳款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應妥善保存招標發行各環節的相關文件和資料。中央結算公司應保存電話錄音、出入登記相關文件,保存期至當期企業債券付息兌付結束後五年止。
第四十四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過程中,發行人、主承銷商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發改委報告。第四十五條發改委對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接收簿記建檔參與人的舉報。發改委視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處分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六條本指引未盡事宜應按照發改委的相關規定處理。第四十七條本指引由發改委財金司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債券按不同標准可以分為很多種類。最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按照期限劃分,企業債券有短期企業債券、中期企業債券和長期企業債券。根據中國企業債券的期限劃分,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內,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內,長期企業債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記名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記名企業債券和不記名企業債券。如果企業債券上登記有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資者領取利息時要憑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轉讓時要在債券上簽名,同時還要到發行公司登記,那麼,它就稱為記名企業債券,反之稱為不記名企業債券。
(3)按債券有無擔保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信用債券指僅憑籌資人的信用發行的、沒有擔保的債券,信用債券只適用於信用等級高的債券發行人。擔保債券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發行的債券,其中,抵押債券是指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質押債券是指以其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保證債券是指由第三者擔保償還本息的債券。
(4)按債券可否提前贖回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可提前贖回債券和不可提前贖回債券。如果企業在債券到期前有權定期或隨時購回全部或部分債券,這種債券就稱為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反之則是不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
(5)按債券票面利率是否變動,企業債券可分為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和累進利率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指在償還期內利率固定不變的債券;浮動利率債券指票面利率隨市場利率定期變動的債券;累進利率債券指隨著債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進的債券。
(6)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投資者選擇權分類,企業債券可分為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和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指債券發行人給予債券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讓公司債券、有認股權證的企業債券、可退還企業債券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者,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企業發行的股票;有認股權證的債券持有者,可憑認股權證購買所約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還的企業債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退還。反之,債券持有人沒有上述選擇權的債券,即是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
(7)按發行方式分類,企業債券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公募債券指按法定手續經證券主管部門批准公開向社會投資者發行的債券;私募債券指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發行的債券,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公開上市交易。
無論是哪種招標方式都是有相關規定的,而且公司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指引的規定,一共有九章四十六條,其中明確指出為規范企業債券的招標發行行為,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作出此規定,而且還說明了招標及中標的規定。
Ⅷ 債券的交易機制
債券的交易機制:債券投資者要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債券交易的必經程序也是證券交易的必經程序。說得簡單一點,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就是通過在證券市場上(一般是債券市場)買賣證券來調節貨幣量的供給。當貨幣流通過多,央行賣出證券,回籠貨幣;當貨幣流通過少,央行買入證券,釋放貨幣。具體我國一般是通過證券回購等方式進行的。
拓展資料
債券(Bonds、debenture)是發行者為籌集資金發行的、在約定時間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並在到期時償還本金的有價證券。其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發行者通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
政府債券因為有政府稅收作為保障,因而風險最小,但收益也最小。公司債券風險最大,收益相應較高。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影響債券價值的六大屬性
1、期限:如果期限越長,價格變動的可能越高,收益率的補償越大;
2、票面利率:若是票面的利率越低,那麼證券價格的易變性就會越大;
3、提前贖回規定:如果是擁有提早贖回可能的債券,就會擁有較大的票面利率,但其內在價值較低;
4、稅收待遇:高利附息的債券包含的內在價值比低等的價值高;
5、流動性:流動性不同的債券比較,流動性高則內在價值越高;
6、信用級別:債券的信用級別如果越低,內在包含價值也越低。
債券交易程序
1.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債券,簽訂開戶契約,填寫開戶有關內容,明確經紀商與委託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證券商通過它在證券交易所內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託條件實施債券買賣業務。
3.辦理成交後的手續。成交後,經紀人應於成交的當日,填制買賣報告書,通知委託人(投資人)按時將交割的款項或交割的債券交付委託經紀商。
4.經紀商核對交易記錄,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Ⅸ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現貨交易清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發展債券市場,活躍債券交易,完善資本市場結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債券包括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券(不含可轉換債券)等。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債券特別席位是指該席位只能用於債券的現貸交易,不得用於股票及其衍生證券的交易。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上市的各類債券的交易、存管、登記、清算。第五條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登記公司」)是交易所上市債券的中央結算機構。深圳登記公司依照本辦法向參與債券交易的交易所會員或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以下統稱債券交易商)提供債券的存管、登記及清算服務。第二章債券交易商第六條凡交易所會員均可通過現有席位或向交易所申請債券特別席位辦理債券現貨交易業務。第七條資本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非會員金融機構,經向交易所申請批准後,可以成為交易所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由交易所給予一個或多個有形或無形席位。第八條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須就每個債券特別席位向交易所一次性交納席位費20萬元人民幣,並每年交納管理費1萬元。第九條債券特別席位不得退回,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轉讓。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為實施公開市場業務操作需要,由交易所無償提供席位及基本通訊設施,並免收其交易經手費。第三章上市與交易第十一條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債券交易的品種及上市日期。第十二條國債及地方政府債券在交易所上市豁免上市申請、審批、費用繳納等事宜。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的上市申請、審批、費用交納等由交易所另行規定。第十三條債券於本息兌付前一周自動終止交易,在終止交易前一周由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十四條債券現貨交易的集中開市時間同A股,交易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或設立債券交易專場。第十五條債券交易以面額百元為一報價單位,以合計面額千元為一交易單位,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人民幣。不足一個交易單位的,在債券交易商櫃台進行交易。第十六條若一次買賣在深圳登記公司集中託管的同種上市債券面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允許實行場外協議成交。場外協議成交是指投資者之間直接或通過債券交易商進行成交,並通過債券交易商報交易所結算系統進行清算過戶。第十七條場外協議成交的申報時間同債券現貨交易時間,由債券交易商的出市代表從其場內席位上的終端輸入。每筆場外協議成交的申報須包括以下內容:債券交易商雙方代碼、合同序號、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及成交金額。第十八條場外協議成交的價格不計入即時行情,其成交金額計入當日成交總額。第十九條債券交易商可開展債券自營業務。第二十條債券交易允許實行回轉交易。第二十一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債券現貨交易的委託、交易、行情揭示參照A股辦理。第四章登記與存管第二十二條凡國家法令允許參與債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均可憑其在各地證券登記機構開設的證券帳戶卡買賣債券。第二十三條債券交易商可通過其在深圳登記公司開設的證券託管一級帳戶或證券自營一級帳戶買賣債券。託管一級帳戶用於反映債券交易商接受客戶託管的債券數量及其變更情況,債券交易商可按照客戶的股東代碼或以其它方式設置二級明細帳戶,該明細帳戶由債券交易商負責管理。債券交易商有義務定期或於需要時不定期向深圳登記公司上報客戶的債券明細帳戶資料。第二十四條深圳登記公司將委託符合條件的國內證券登記機構或其它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保管處」)辦理實物債券的代保管業務,具體實施按照深圳登記公司制定的《深圳上市債券實物代保管業務暫行辦法》辦理。第二十五條實物債券於交易前應集中託管。先行賣出而尚未集中託管的債券,賣出方的債券交易商須將相應債券送交代保管處,並由代保管處在該筆交易發生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向深圳登記公司傳送有關代保管憑證,否則按賣空處理。在債券截止交易日前的二十日內,債券交易商不得再先行賣出尚未集中託管的債券。第二十六條實物債券的託管按照下面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憑實物債券及有關證件在債券交易商處辦理託管,債券交易商查驗無誤後列印債券託管申請書交客戶收執;
(二)債券交易商將債券交其選擇的代保管處(可就近或跨地區選擇)集中保管;
(三)債券交易商在收到深圳登記公司債券記帳通知書後方可為客戶列印證券存摺或其它債券託管憑證,投資者即可委託賣出其託管債券。
投資者如要求提取實物債券,可向其託管的債券交易商提出申請,由債券交易商根據《深圳上市債券實物代保管業務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提券手續,債券交易商對其客戶的提券要求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