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的委託流程
項目 交易所抄 內容 單位 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准券為1手 上證所 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即委託輸入1000張/1000n張)*n代表自然數。 深交所 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即委託輸入10張/10n張)*n代表自然數。 委託單位 張 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上證所 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深交所 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或其整數倍 漲跌幅限制 不設漲跌幅限制,其中深交所有效競價范圍為±100% 申報撮合方式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即正回購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即逆回購方)按「賣出」予以申報。*注此處「融資」「融券」僅代表交易方式,與「融資融券」業務無關。詳細概念解釋請查詢質押式回購詞條。 申報上限 單筆最大數量不超過上交所10萬手,深交所100萬張。 競價方式 採用電腦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B. 質押式回購的規則
1、 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3、上證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代碼204XXX)。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簡稱R-XXX),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簡稱RC-XXX)。
4、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即正回購)。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即正回購)。
7、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8、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9、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其中1手=10張,1張債券=100元。在逆回購操作中,使用證券交易「賣出」通道,申報數量單位「張」。
*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計算方式:現價=利率、逆回購申報價格=自行設定的利率。
年化收益率分攤方式:
獲得的收益=(每百元資金到期年化收益率÷360天)×操作的國債逆回購天數。
(註:深圳的質押式回購計息年化天數為365天,上海質押式回購計息年化天數仍為360天。)
10.逆回購的計息方式:T日進行的債券回購,T日開始記債券回購息,以自然日計算。
(以下活期利息稱「利息」,國債回購收益率稱「國債息」)
例:T日買入7天期國債回購204007,則7個自然日後即T+7日資金回到賬戶。
國債息記T日—T+6日。共7個自然日。(遇長假資金仍只記7個自然日國債息*)
* 因該項業務極易涉及資金賬戶余額的活期利息,則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情況①:T日購買204007的資金為「可取資金」即當日可轉出至銀行的資金,則T日有利息。
T+7日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即當日不可轉出至銀行的資金,則無利息。
反之:T日購買204007的資金為「可用資金」即通過其他證券交易獲得的當日不能做轉出至銀行但可以繼續參與交易的資金,則T日不計利息。
T+7日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仍舊無利息。
情況②:遇長假或節假日時。由於舉例產品為7天期國債回購,則長假以9天為例。
T日購買204007,T日資金「可用」「可取」計息情況同情況①,不重復。
T+7日由於9天長假交易停止。資金無法按時到賬則長假期間不計利息。
長假後第一個交易日,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計息情況同情況①,不重復。
情況③:前提:在正常交易日無長假情況,周四操作國債回購的資金為「可取資金」。
則以204001(1天期國債回購)為例:
周四買入204001,因為當日為「可取資金」則記利息。當日記國債息。
T+1日即周五,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則不計利息。同時,由於證券交易清算為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後的T+1日即下周一(此處T日為周五資金到賬日),則周六、日也不計利息。
同樣T+1日(周五)(此處T日為周四交易日)再次買入204001,同樣周六、日不計利息。
情況④:前提:在正常交易日無長假情況,周五操作國債回購的資金為「可取資金」。
則以204001(1天期國債回購)為例:
周五買入204001,因為當日為「可取資金」則記利息。當日記國債息。因為交易清算為T+1日(為下周一),則周六、日享受利息。
T+1日即周一,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則不計利息。
11、 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12、 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3、 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14、 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註:業務性質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C. 股票質押式回購需要公告嗎持股多少比例以下可以不公告有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嗎
你好,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11.4條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內》第11.11.5條規定:任一股東所容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對外披露。即任一股東累計質押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時,應當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單筆質押沒超過5%,但累計質押達到或超過5%時,應當公告。如上市公司拒不披露相關信息,股東可以向交易所或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D. 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第一節 質押專用賬戶和債券轉入轉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報價回購業務應當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XX證券公司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質押專用賬戶」(以下簡稱「質押專用賬戶」),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擬用於質押擔保的債券。
質押專用賬戶不得用於證券交易。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開立質押專用賬戶時,除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開戶申請書;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業務方案的無異議函;
(三)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將其持有的自有債券申報轉入質押專用賬戶,質押專用賬戶中的債券擬作為證券公司報價回購業務的履約質押擔保物。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在開展報價回購業務前,應向上交所報備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作為債券轉入轉出的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上交所報備。上交所將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清單通過書面方式及時告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第三十六條 對於證券公司提交的債券轉入申報,當日日終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有足額債券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發送的轉入指令逐筆將相應債券由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轉入質押專用賬戶。證券公司報價回購額度於次一交易日相應增加。若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內債券不足的,則該筆轉入申報做無效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於證券公司提交的債券轉出申報,當日日終證券公司質押專用賬戶有足額可用債券余額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發送的轉出指令逐筆將相應債券由質押專用賬戶轉入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轉出的債券於次一交易日可用於交易。若證券公司質押專用賬戶內債券不足的,則該筆轉出申報做無效處理。
證券公司自營或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內應付報價回購交易結算資金不足的,對該證券公司當日所有的債券轉出申報均不予辦理。
第二節 質押登記及質押專用賬戶查詢
第三十八條 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所對應的質押券按上交所確定的以下原則分配:回購交易以成交先後順序、債券以證券代碼由小到大順序確定質押券品種;以回購金額除以對應質押券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確定質押券數量,進位精確到元。
若司法機關依法對質押專用賬戶內相關債券提出凍結要求的,當日質押券按如下順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凍結的債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凍結的債券在後,證券代碼由小到大排序。
對資金劃付失敗的初始回購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資金劃付的回購不分配質押券。
每個交易日日終完成債券轉入轉出處理後,依據當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則重新分配確定每筆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回購的質押券。
第三十九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託根據上交所的成交結果及上交所確定的質押券分配原則對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辦理相應的質押登記,相關質押登記辦理後,證券公司與客戶質押關系建立。
若當日司法機關依法對質押專用賬戶內相關債券提出凍結要求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分配質押券並完成質押登記後,辦理司法凍結登記。
每個交易日日終,每筆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所對應的質押券會根據重新分配結果發生變化。
對於已到期且已完成資金劃付的回購,質押登記解除,證券公司與客戶質押關系終止。
第四十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託於每個交易日日終向證券公司發送質押登記明細數據。
第四十一條 客戶可向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查詢其名下報價回購及對應的質押登記明細情況。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數據如有不一致,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數據為准。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及客戶參與報價回購業務,即視為認可並遵守本細則關於質押券分配及質押登記等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以及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報價回購交易申報即視為證券公司及客戶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質押登記的申請。
第三節 資金劃付
第四十四條 客戶參與報價回購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開立的客戶資金賬戶辦理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報價回購交易的資金明細清算,並記載客戶資金余額。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參與報價回購交易,應使用其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已開立的用於非凈額結算的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以證券公司法人名義開立)辦理資金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對該證券公司當日全部報價回購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購回和提前購回)進行凈額清算,並根據該凈額清算結果,在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之間進行資金劃轉。
第四十六條 交易日(以下簡稱「T日」),證券公司負責客戶報價回購交易資金明細清算,通過記增記減客戶資金賬戶完成。
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由於資金明細清算產生的法律糾紛與中國結算無關。
第四十七條T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分別以證券公司的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為單位,對當日全部報價回購交易進行軋差清算,相關結果發送給證券公司,並據此在證券公司的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之間代為進行資金劃付。
全部初始交易金額大於全部購回金額的,證券公司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金額=全部初始交易金額-全部購回金額;全部購回金額大於全部初始交易金額的,證券公司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金額=全部購回金額-全部初始交易金額。
其中,初始交易金額=成交數量×1000;
對於到期購回,購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購回金額=成交數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實際回購天數/365)×10;
對於提前購回,購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購回金額=成交數量×(100元+提前購回年收益×實際回購天數/365)×10。
上述公式中成交數量的單位為手。
第四十八條T日16:00,證券公司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為應付賬戶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凈額清算結果將應付金額從應付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劃付至應收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為應付賬戶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凈額清算結果將應付金額從應付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劃付至應收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自營或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資金不足的,對該證券公司當日全部報價回購均不做資金劃付處理。
因資金不足導致資金劃付失敗的,由相關責任方依據約定協商解決後續處理事宜。
E. 誰知道逆回購的具體交易規則請教操作過的達人,高分求教!!!
你說的逆回購一般是質押式回購
質押式回購有一定的原則性。
1.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2.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3.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 分失敗。
4.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5.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7.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8.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9.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10.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11.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12.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13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國債的回購交易風險也很小,但收益率並不高,可以嘗試一下套利交易,期現套利,股期套利,還有ETF套利都還不錯。
祝您投資順利!
F. 上交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必須轉託管嗎
一是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年;二是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回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答A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三是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融入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相應手續,並由證券公司核查確認。四是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時30分至11時30分、13時至15時。
上交所同時發布《關於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相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5個交易日後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一是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二是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4000戶。
G. 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質押式回購有一定的原則性。
1.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2.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3.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 分失敗。
4.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5.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7.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8.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9.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10.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11.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12.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13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H. 上海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杠桿是怎麼操作的
先到證券個開個賬戶,100萬,三年內有3次債券交易記錄,一般杠 桿不超過5倍,債券使用率不超過90%需的聯系
I. 上交所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的有效競價范圍
上交所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的有效競價范圍:
1、集合競價階段申報無價格限版制。權
2、連續競價階段: 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J.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交易申報類型
股票質押回購的申報類型包括初始交易申報、購回交易申報、補充質押申報、部回分解除質押申報答、終止購回申報、違約處置申報。
(一)初始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將所持標的證券質押,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交易申報。
(二)購回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返還資金、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包括到期購回申報、提前購回申報和延期購回申報。《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延期購回後累計的回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三)補充質押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補充提交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四)部分解除質押申報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標的證券或其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五)違約處置申報是指發生約定情形需處置質押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向上交所提交違約處置申報,該筆交易進入違約處置程序。
(六)終止購回申報是指不再進行購回交易時,融出方按約定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