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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2022-03-04 23:14:49

『壹』 同一合並報表內企業之間構成關聯交易或同業競爭嗎

不構成,因為他們通過合並財務報表對外可以視為一個整體。

『貳』 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是法律問題還是財務問題

關聯交易是財務問題。

『叄』 同業競爭違反了首發管理辦法哪一條

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中,對同業競爭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將發起人所有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資產全部重組到擬上市公司。這是採取的較多,效果最好的一種。
2、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投入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轉讓,變賣給其他公司、企業,這主要是適用於這部分資產並不優良,不適合投入擬上市公司的情況。在實踐中採用的較少。
3、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投入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託管給擬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後將這部分資產轉讓或託管給上市公司。在實踐中也不少採用,但證監會對此的審查往往較嚴。
在採取以上方式後,為了保證公司上市申請能夠順利地得到通過,證券商與律師往往幫助企業制訂避免同業競爭協議或以承諾函的形式來要求發起人保證其與上市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設立股份公司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上市,成為上市公司。而能否正確處理好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對於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後經營活動是否能夠順利進行至關重要。法律對上市公司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進行規制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能夠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於還可以公平地維護全體股東,尤其是小股東和境外股東的合法利益。 (一)同業競爭的基本含義及各國對於限制同業競爭的立法
所謂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所從事的業務同該上市公司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的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從競爭的一般意義來講,之間存在競爭是市場條件下促進經濟和進步的重要原因,但由於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存在特殊的關系,如果兩者之間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不僅不利於整個社會競爭的有序進行,而且還有可能出現控股股東利用控制與從屬關系進行各種內部活動和安排,從而不僅損害國家的利益(如通過慣常的內部轉移定價使國家稅收減少等)而且還可能做出有損於上市公司利益的決定,並進而侵害其他股東,特別是境外股東權益。
鑒於上述原因,各國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業競爭,要求控股股東避免出現與上市公司之間同業競爭關系。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編第74條規定:「(1)股東非有其他股東的承諾,不得為自己或第三者進行屬於公司營業部類的交易或成為以同種營業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董事;(2)股東違反前項規定進行為自己的交易時,可依其他股東過半數的決議,將其視為為公司所作的交易。」 [1]德國股份公司法第88條規定:「未經監事會許可,董事會成員既不允許經商,也不允許在公司業務部門中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從事商業活動;未經許可,不得擔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或業務領導人或無限責任股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股東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與其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調解和制約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關系,解決的辦法主要有:在公司中設立足夠數目的獨立董事,以保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決策不致受控股股東的操縱。此外,在所進行的業務交易中,如屬金額巨大、須經股東大會批准者,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投票 [2].
(二)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方式
實踐表明,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對上市公司的業務進行合理重組並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
1.通過業務重組避免同業競爭
簡單地說,同業競爭就是相同業務之間的競爭,只不過是此相同業務必須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業務而已,因此,避免同業競爭的目的可以通過調整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業務達到。具體地說,首先必須確定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范圍,然後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本身的和下屬的與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性質相同的經營機構的資產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則由控股股東將該部分與上市公司的業務具有相同性質的資產轉讓給其他企業(通常是與上市公司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以使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再存在任何競爭關系。
2.通過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以避免同業競爭
企業在重組過程中對於股權的設定有不同的情況,雖然國有資產在本質上講所有權屬於國家,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的過程中,控股股東必然是國家,但是國有股的實際持有人從持股單位的性質上可以分為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兩類。國家股股權的持有單位的級別一般較高,可以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也可以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等。法人股的股權則由向上市公司出資的國有企業直接擁有。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作為控股股東的國有企業本身規模不大,下屬的企業少,控股股東及其所屬企業與上市公司之間構成同業競爭的機率也就相對較少,調整起來就比較容易。所以,通過選擇不同的企業重組方案,確定不同的持股單位,可以達到避免同業競爭的目的。
3.由控股股東做出避免或盡量避免同業競爭承諾

『肆』 請教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

理論上不構成同業競爭關系。但是可能是關注問題,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核心技術、銷售通路可能比子公司的少數股東利用,從而形成對擬上市公司的不利影響。個人覺得應盡量避免! 查看原帖>>

記得採納啊

『伍』 銀行的股東為第三方提供擔保,這個股東和銀行間是否為關聯交易

由於它是銀行的股東,所以是關聯交易的。

『陸』 同業競爭問題具體怎麼的處理

一、同業競爭的不利影響
同業競爭,通常是指上市公司或者擬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大股東控制的企業(以下簡稱「競爭方」)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如果存在同業競爭問題,一方面會造成利益沖突,不利於公司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現競爭方轉移公司利益,損害公司股東利益。
二、委託經營的邏輯及釋義
同業競爭問題具體怎麼的處理,常見的有收購競爭方、競爭方股東轉讓/注銷競爭方、改經營范圍、劃分經營區域、硬/軟解釋競爭方與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等種種手段,其主要原理是說明不構成競爭關系,因而不會產生本文第一段所述不利影響。
除前述的手段外,委託經營方法解決同業競爭的邏輯是:競爭方確實構成是同業競爭,但是委託公司經營,因而不會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
委託經營,也有稱為託管經營或託管,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從其字面意思看,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雙方約定,對委託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
委託經營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被委託企業/資產。實踐中,受託人不僅控制了被委託企業/資產的經營權,往往會出現先委託經營後並購的行為。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委託經營許可權范圍需要結合委託經營協議的內容進行分析
三、案例分析
下面通過幾個案例大體了解下委託經營的操作。
(1) 德邦股份——IPO(2018上市)
德邦股份通過收購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廣東德邦下屬 36 家子公司 100%股權的方式承繼了原廣東德邦下屬子公司的全部物流業務。
前述股權收購完成後,廣東德邦尚有部分車輛由於存在抵押擔保事項無法辦理轉讓手續,且廣東德邦仍有一定數量的直屬營業部(分公司)尚未進行注銷。
為了保證發行人業務運營的完整性及有效性,發行人在完成對廣東德邦經營性資產收購前與廣東德邦簽署《委託經營管理協議》,廣東德邦將自身及其分公司的經營管理不可撤銷地獨家委託給德邦股份;
並且委託管理的費用應相當於廣東德邦及其分公司的全部利潤所得,委託期限自協議簽署日起直至廣東德邦及其分公司全部被合法注銷之日為止。
同時,雙方通過簽訂《規范和減少關聯方交易協議》的形式,規范發行人與廣東德邦之間的關聯交易及避免同業競爭。通過協議的簽訂及執行,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發行人實質上取得並承繼了廣東德邦的全部物流業務,並已對外獨立經營。2011年6月,廣東德邦注銷。
在該案例中,廣東德邦因為抵押等問題無法徹底轉讓可能產生同業競爭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廣州德邦將該部分資產委託德邦股份經營,且委託管理費相當於該部分資產的全部利潤,並通過進一步簽署協議規范該部分資產的使用,實際上形成了產權的實質轉讓。
2011年6月,隨著廣東德邦注銷,發行人同業競爭問題得到了徹底的解決。
(二)天潤乳業——發行股份購買資產(2017年)
2015年7月上市公司向二股東兵團乳業購買天澳牧業後,兵團乳業旗下其餘乳業資產與上市公司業務形成同業競爭關系,收購之時兵團乳業承諾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解決同業競爭問題,方案包括:
(1)對於培育成熟、天潤乳業願意接受的資產,採取包括但不限於資產重組、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整合進入天潤乳業;
(2)到 2017 年 12 月 31日依然未培育成熟或天潤乳業明確拒絕接受的資產,將選擇其他合理方式對該等資產進行安排,方式包括在上市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與本公司就業務培育事宜進一步予以約定、託管給上市公司或無關聯第三方、出售給無關聯第三方等。
但是到2017年12月,上述乳業資產未達到盈利預期,天潤乳業公告受託管理競爭方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100%股權,並簽署《股權託管協議》。
在託管期間,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及/或虧損均由兵團乳業按照其在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所享有的權益比例享受及/或承擔,天潤乳業作為受託管理人不直接享有或承擔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的經營成果。
兵團乳業在託管期間內每年按如下方式向天潤乳業支付託管費用:
(1)若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未盈利之前,託管費用為天潤乳業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天潤乳業因行使託管職責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2)若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盈利之後,託管費用為除天潤乳業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天潤乳業因行使託管職責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外,分別按照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取得凈利潤的30%收取託管費。
在託管期間,在相同市場條件下,天潤乳業對於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所生產的產品有優先購買權。
在此案例中,競爭方所有者與公司約定了特別的託管條款,被託管公司產生的收益仍由其所有人享有,公司在競爭方盈利前不收取額外託管費,競爭方盈利後按照凈利潤30%收費,同時公司擁有了對競爭方產品的優先購買權。
(三)恆逸石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2018)
為避免上市公司承擔破產資產的資產交割風險、恢復生產風險、資產瑕疵風險等不確定性風險,恆逸石化控股股東恆逸集團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的並購基金成立項目公司太倉逸楓,項目公司通過競拍獲得同行業破產公司相關資產。該等資產經修復、重整後可從事化纖原料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業務。
2017 年 8 月 18 日,恆逸石化控股股東控制的項目公司太倉逸楓與恆逸石化簽署《委託管理協議》,《委託管理協議》主要內容為:
(1)太倉逸楓委託恆逸石化自身或指定公司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管理、咨詢服務;
(2)恆逸石化自身或指定公司將協助(但不保證)前述公司處理存在的各項重大法律和財務問題及瑕疵,以確保其具備被公司收購的條件;
(3)自該協議簽訂後 18 個月內且前述公司具備被上市公司收購條件的(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瑕疵問題得到解決、項目公司可以獨立正常經營、實現盈利等),上市公司在同等條件下擁有以市場公允價格優先收購公司的權利,具體交易價格將以具備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評估師事務所出具的專業評估報告為參考依據。太倉逸楓每年向恆逸石化支付120 萬元的固定委託管委託經營理費。
經培育後,太倉逸楓具備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2018年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的方式進行收購,目前該項目正在進行中。除太倉逸楓外,恆逸石化採用同樣方式繼續受託管理杭州逸暻化纖有限公司,通過委託管委託經營理的方式規范潛在同業競爭。
2018年恆逸石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有三個標的,其中兩個標的都是其受託管理的項目公司。
公司控股股東成立並購基金收購資產並由公司受託管理,培育成熟後公司再行收購,一方面能減少破產資產交割及盈利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鎖定意向標的,在操作流程上節省審批時間,此外還通過了並購基金的形式減輕資金支付壓力。
在這個案例中,委託管理已經不單是被動解決同業競爭的手段,更是交易方案不可或缺部分之一,達到了多重目的,很值得學習。
四、小結
除本文提及的案例外,還有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盛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案例均涉及委託經營情況。
財務顧問業務中,受託經營方一般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主體。上市公司治理相對較規范、信息披露相對及時、受監督情況多,通過委託經營向競爭方所有人利益輸送的難度較大;
通過受託經營可以約定優先購買等權利,可以將競爭方培育至時機成熟時再購買,實際上有利於上市公司。
同時,為避免通過委託經營方式規避重大資產重組,《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已經將上市公司受託經營資產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准時納入監管。
所以在財務顧問業務中,委託經營作為同業競爭的解決方式之一,進可攻退可守,值得在交易方案設計中予以考慮,但須關注是否因委託經營而觸及重大資產重組標准。
保薦業務中同業競爭的案例較少,個人認為原因如下,擬上市公司運行會存在較多不規范地方,保薦業務的審核較嚴,實際處理中為滿足監管要求項目組會進一步從嚴。
相比於競爭方被注銷或者被擬上市公司收購,委託經營畢竟還是存在同業競爭的主體及業務,存在無法徹底清除利益輸送的空間。
從列舉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出,IPO項目涉及的委託經營實際上被當做產權轉移的一種替代手段,委託經營費是被委託企業的全部利潤,一旦條件成熟則迅速結束該委託關系。
所以在保薦業務對於同業競爭要求徹底清理的背景下(近期未徹底清理同業競爭的特殊案例不具備參考價值),委託經營方式的認可度不是很高,但是還是可以在競爭方主體暫時無法注銷、轉讓等特別情況下作為補充手段使用。
五、一點思考
委託經營是經營者與所有者相分離的思維結果。在公司法學習的過程中,法人人格思想深入內心,以致於個人眼中的公司即便沒有銅牆鐵壁也有外在框架。
打破這種思維的一種理論是法人人格否定,主要應用在由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
此外分離還體現在股份公司三會(股東、管理層分離),海外上市VIE架構設計(所有權、收益權分離)等情形中。
同樣的,民法中類似的有用益物權(所有者與使用者分離),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也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交換價值),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柒』 如何防範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信貸風險

楊 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業務范圍跨行業、跨地區的集團企業越來越多,企業間的關聯關系日趨錯綜復雜。關聯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的規模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但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可能會侵害交易對方、債權人、股東的合法利益,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的基礎。在信貸實踐中,一些集團公司盲目擴張、管理混亂、缺乏誠信,利用關聯企業多頭套取銀行資金,往往某一環節出現資金鏈條斷裂,就會引起連鎖反應,並導致商業銀行出現貸款集中度風險和關聯交易風險。甚至關聯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騙取銀行貸款,逃廢金融債務,給商業銀行貸款帶來嚴重風險。 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的信貸風險 首先是信用膨脹風險。關聯企業集團通過設立多個關聯企業分別獲取銀行信用,放大了單一企業所能獲得的銀行信用,實際上虛增了企業的承債能力。通常採取的手法是:注冊關聯公司獲取銀行信用,再通過關聯交易佔用該關聯公司資金,用佔用的資金再設立關聯公司獲取銀行信用,如此反復。如果將集團作為一個獨立的整體來看待,則控制關聯企業的銀行信用量往往大大超過其授信額度,形成該關聯企業整體的信用膨脹。 其次是信貸集中性風險。關聯企業集團隨著業務的發展,不斷通過投資、參股等形式建立關聯企業,其形式各異,具有隱蔽性和復雜性,單憑表面很難確定其間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企業貸款。客戶信息系統不健全,很容易發生分支機構對同一企業集團關聯成員之間的交叉貸款、重復貸款現象,一旦某一關聯企業生產經營、資金鏈條出現問題,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整個關聯企業集團的貸款風險集中爆發。 再次是貸款被挪用風險。由於關聯企業是一個共同利益集團,當某個關聯企業需要資金而又無法直接從銀行融資時,往往在集團內部調配資金,當集團整體自有資金調配出現困難時,往往又由集團內具備融資能力的企業出面向銀行融資,然後將融到的資金通過關聯交易挪用到實際需要資金的關聯企業。這樣做不僅為違規經營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難以真正體現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增加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最後是財務信息不對稱風險。關聯企業制度之所以能給銀行經營帶來風險,原因之一是銀行與關聯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方面。由於關聯企業集團內部結構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使得商業銀行很難准確掌握關聯企業集團真實的信息,在這樣的情況下做出的信貸決策潛伏著巨大的信貸風險;原因之二是由於關聯企業集團內的成員企業數量眾多,內部財務往來關系混亂而且頻繁,集團母公司可以很容易地通過關聯交易來調整、控制自己及其關聯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達到虛增資本、虛增資產和虛增利潤的目的,當一方發生風險時,這種風險會迅速波及到另一方,使風險變化呈現聯動效應,加大了銀行對企業財務狀況做出准確判斷的難度;原因之三是由於商業銀行之間競爭的加劇,使各銀行都爭相搶奪集團企業客戶,忽略了對集團企業客戶的信貸風險管理,並且形成了銀行間信息交流的障礙。 控制和防範企業關聯交易信貸風險的對策 對策之一:對關聯企業實行統一授信。將關聯企業集團作為一個債務人進行管理,實施統一授信。根據關聯企業集團整體的風險狀況確定包括貸款、擔保、承兌、信用證開證等所有表內外信貸業務的授信方案。統一授信可以從整體上考察關聯企業集團授信承受能力,消除集團內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為影響,防止分散授信情況下的集團授信總量高估,降低集團整體信用風險,從而避免集團信用膨脹風險。統一授信時要注意集團成員企業授信額度的合理分割,做到整體風險和個體風險的雙線控制。 對策之二:做好貸前調查,理清借款企業的關聯關系,降低信息不對稱風險。貸前調查是防範關聯企業信貸風險的第一關。為此,客戶經理要通過多途徑、多渠道、多手段了解收集關聯方信息,掌握集團客戶的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和客戶關系,尤其要弄明白財務管理是否合理規范、企業的重大資產狀況及其產權歸屬是否明確。同時,要對借款企業所在的企業集團的經營、財務狀況進行總體的調查了解,分析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風險、關聯企業的擔保能力等。在此基礎上,認真分析其他關聯企業對借款企業還貸能力的影響。 對策之三:完善授信管理制度,防範信貸集中風險。對企業集團客戶的授信要嚴格按照銀監會下發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規定操作,由商業銀行總行核定該企業集團的最高授信限額,包括各種形式的授信業務,如貸款、擔保、承兌、開證等表內外業務,從總體上控制企業集團客戶的風險敞口。為有效實施對關聯企業的統一授信,應從人員、組織機構和業務運作上構建與關聯企業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特點相適應的信貸管理機制,制定關聯企業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 對策之四:選擇關聯企業集團中從事核心業務的企業作為借款主體。一般借款主體應選擇關聯企業集團中實際產生還款來源的企業,即還款現金流的產生者。通常情況下,銀行可以選擇關聯企業集團中從事核心業務或擁有獲利水平較高業務的企業作為借款主體。 對策之五:規范關聯企業擔保業務,以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方式為主。在集團客戶授信業務中增加抵押或質押擔保比重,應以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方式為主,即使選擇第三方保證,也要避免循環保證、超額保證。如果母公司擁有較多投資股權且該股權易於變現,也可要求母公司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從而將母公司與借款人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實行統一的風險控制。 對策之六:加強貸後監控,採用多種手段防範關聯交易風險。在對關聯企業的貸後管理中,不僅要嚴密監控借款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而且要關注整個企業集團尤其是控股企業以及還款來源所涉及的集團成員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嚴密監控關聯交易行為,關注集團內部或與借款人有密切關系的集團成員間各項大額資金的往來,防止資產、利潤的非正常轉移;要做好關聯企業客戶貸款後的信息收集與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關聯企業集團客戶的聯合調查,根據關聯企業集團客戶所處的行業和經營能力,對企業可能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和潛伏的風險因素進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捌』 借殼上市 允許 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嗎

可以。
借殼上市或者IPO上市可以有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但這會對公司上市審核帶來一定的難度,一般投行會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做出承諾,限期解決。

『玖』 一PE同時持有兩家擬上市公司5%~10%股份,且兩公司存在同業競爭,是否存在上市障礙

從法規層面,限制的是發行人與持股5%以上股東的同業競爭,而對於財務投資人投資同類上市專企業,是否構屬成同業競爭,並未明確規定。但是這種同業的投資對被投企業來講是有利益沖突的。所以理解是證監會考慮這個問題還是會個案分析,看這種持股同類企業對發行人的實際影響程度。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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