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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指標保監會

發布時間:2022-02-27 07:01:35

❶ 保險公司監管規定指標

論加強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監管

[保險評述][2008年3月27日]編輯整理:[中國保險網]雙擊自動滾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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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是指保險公司以業務、財務、客戶服務流程處理和數據管理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化運營平台,是構造公司信息技術應用體系最核心、最基礎的內容。近年來,各家保險公司推進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改造和優化,逐步實現了業務平台的統一化和經營數據大集中,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已廣泛滲透到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為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同時,業務運營系統的數據和報表也反映著公司違規的市場行為和經營結果,因此,核心業務運營系統也成為監管機構對各機構業務運營情況實施現場檢查的一個重要渠道。監管機構應將公司核心業務系統運營風險監管納入保險監管的統一框架之中,完善保險信息技術風險監管體系,提高防範和化解業務風險的能力。
一、加強保險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於規范保險市場,解決違規問題違規的市場行為和違規的數據有一定的聯系,而違規數據的產生必然有不合規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支持。檢查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目的,就是消除對違規行為的技術支持,從而降低公司違規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二)有助於監管機構把違規問題查實、查透
核心業務運營系統設計和建設的薄弱環節,也是風險聚集環節,易產生違規行為,此類違規行為具有面廣、量大等特點,監管機構如果從保險公司的「生產流水線」設計問題人手查找,就能全面、准確地發現「產品」的瑕疵。比如,在批改處理中,運營系統支持非正常批改操作,公司就可能普遍存在批改退費的違規行為。
(三)有助於實現「監管前移,防範風險」
如果核心運營系統存在問題,監管只能是亡羊補牢,而不能做到未雨綢繆。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新頒布或修訂以後的法律法規要求,保險公司要及時修正、補充、完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就可以降低或消除系統平台支持違規操作的風險,防患於未然。
(四)有助於解決保險公司違規行為的「屢查屢犯」問題
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漏洞,是違規行為的「溫床」,消除其漏洞,也就消除了違規行為產生的平台,從而解決屢禁不止的問題。
此外,由於公司業務經營管理依託在信息系統平台之上,通過檢查和評估公司的核心運營系統,監管機構可以掌握公司業務處理和管理的性能和效率,把握公司業務的管控能力和水平。
二、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監管機構對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公司實施信息技術的現場檢查來實現的。在信息技術現場檢查中,對系統本身日常運行管理檢查多,對系統處理、管理業務合規性檢查少,對業務問題本身分析多,對產生問題的系統技術原因分析少,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深入、不到位的問題。此外,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建設和應用過程中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准,造成各公司在建設和應用方面客觀上存在缺陷、主觀上存在問題。
(一)系統功能設計不完善
一是缺失某些業務處理必須具備的重要功能。有的公司財務系統缺失「1/365」法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核算功能,無法實現新的會計核算要求;有的公司在查勘和定損環節缺失預估損管理功能,無法統計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案金額;有的公司未能實現全險種、全流程的計算機處理,造成業務、資金等無法進行系統管控。二是功能存在嚴重缺陷。有的公司承保車輛時,費率無法通過車型、座位或噸位、使用年限、使用性質等因素自動帶出,系統中理賠計算公式存在邏輯錯誤等,給變相套用費率、多賠、惜賠等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二)合規性控制不規范
一是對法律、法規的禁止行為在業務運營系統中不加限制。如有的公司對車險費率優惠幅度無限制,無交通事故與交強險費率浮動的關聯機制。二是運營系統中存在未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險種和費率,或與已報備或審批的費率不符,導致不嚴格執行條款費率。三是系統中單方面違規設置保險條款以外的責任免除、費用扣除等規定。
(三)業務流程式控制制不嚴密
一是系統流程各環節之間沒有承上啟下的關聯控制機制,某些重要環節缺少防篡改機制,存在人為對數據進行增加、修改、刪除等非法操作和數據斷流風險。如有的公司某些數據處理到中途,被無限期終止,造成「垃圾」數據,給數據真實性帶來隱患;有的公司缺失報、立案管控機制,系統支持出險後,需補錄承保信息,再進行理賠,或根據利潤核算要求,通過立案來調整未決件數和金額。二是子系統之間脫節或鏈接不嚴密,業務、財務、統計、客戶信息等子系統相關數據無勾稽機制。有的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的對接不嚴密,造成保費不及時入賬或應收保費管控不力,通過各種理由隨意注銷已生效保單來減少應收,或產生「注銷退費」行為,給應收保費和保費收入的管理帶來隱患。
(四)指標口徑不一致
各家公司運營系統資料庫欄位或報表項目等關鍵指標口徑不一致,導致公司數據之間沒有可對比性。比如未決賠款指標,有的公司以立案為起點來統計,有的公司以報案為起點來統計;賠付率指標,除了簡單賠付率、綜合賠付率外,產險公司還有所謂的滿期賠付率、歷年制賠付率、保單項下賠付率等。
(五)操作不規范
一是「不錄」問題。有的公司數據沒有全部錄入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存在游離於系統之外的數據,易產生「埋單」、「Pc單」等違規行為。二是「補錄」問題。對某些需要補錄的業務,核保環節缺乏對保單補錄的時效性控制,延時補錄,造成保費無法及時人賬等現象發生。三是「誤錄」問題。受操作人員業務水平等因素影響,加之數據的錄入無有效的核對機制,易輸入不準確的數據至資料庫中。
另外,核心業務運營系統運行效率決定著公司數據、報表質量,具備高質量的生產流水線,才有可能「生產」出高質量的數據、報表。目前,部分公司數據、報表質量不高,直接影響到公司經營的真實性,同時導致監管信息失真,影響監管決策。
三、加強保險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的建議和措施
鑒於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在監管機構實施監管中的重要地位和目前建設應用中存在的問題,監管機構應把對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風險的監管納入保險監管的統一框架之中,通過完善機制、制定規范、統一標准、深化監管,實現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與其他監管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及時防範化解業務風險。
(一)引導保險公司完善保險信息化治理機制
監管機構應通過出台政策、制定措施,引導公司把信息技術納入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各公司應立足於公司長遠發展,統一籌劃保險信息化工作,實現保險信息化與保險業同步和協調發展。一方面,建立公司層面的信息化工作管理、決策與審計機制。建立既能加強風險管控,又富有彈性的科學的信息化管理架構,明確各層級信息化工作的職責,加強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完善組織保障體系。另一方面,突出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在信息化建設中的基礎作用,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支撐作用,體現公司經營理念的導向作用。進一步提高業務運營系統應用方案的執行力,通過優化業務運營系統提升公司合規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規范保險公司市場行為,降低違法違規風險。
(二)出台核心業務運營系統規范指引
監管機構應借鑒國內外業務流程管理的成熟經驗,深入研究國際上主流的信息化管理服務規范,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根據風險導向原則,抓關鍵風險點和關鍵的業務環節,制定相應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規范指引,主要包括功能設計、合規性控制、流程式控制制、操作控制等規范。
1.功能設計規范。指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對保險業務處理時,在承保、核保、批改、報案、立案、定損、核賠、理算、結案以及統計、財務核算等關鍵業務流程和環節必須具備的最基本功能,尤其重點建立影響償付能力指標的功能規范,如「1/365」法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案件統計等功能的規范。
2.合規性控制規范。對法律法規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規定,必須在核心業務運營系統中加以限定,以避免違規操作。當新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規范出台後,公司應針對相應的要求,及時對系統進行修改,一個合規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將有力減少違規的可能性。
3.流程式控制制規范。對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關鍵業務流程和各環節之間的關聯和控制進行規范,建立完善的防篡改機制,制定業務和財務系統之間鏈接標准,切實實現業務、財務系統的無縫鏈接。
4.操作控制規范。建立業務運營系統相關的操作規范控制體系。建立公司層面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操作人員崗位職責、操作規范、責任追究、績效評估等相關制度,加強人工和系統之間的「對接」管理,以解決核心業務系統運行中各環節存在的操作風險。
(三)加快保險數據信息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完善保險數據信息標准,推進保險數據標準的應用,有利於核心業務運營數據的採集、處理、貯存,為行業間保險資源共享打下基礎。因此,監管機構應組織力量,加強調查研
究,盡快制定出台全國統一的保險數據信息標准。主要包括:
1、制定數據的介面標准。用來解決監管機構與保險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通訊問題,為建立遠程的電子化監管體系和「保險稽核系統」改造升級打下基礎。
2、制訂統計指標的准確定義及具體操作、實現標准。除了准確定義一些行業通用的基本指標,還應解釋其實務操作方法,以便有效解決指標口徑理解上的差異導致實務操作不一致的問題。
3、制訂運營指標的風險分析、評價、預警指標體系。
(四)加強業務運營系統的現場檢查力度
1、在加大對常見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的同時,重點查外主觀故意在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留有違規操作窗口的行為。加強支持違規的技術原因分析,在對症下葯,整改違規問題的同時,完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系統合規性的檢查力度。
2、強化業務運營系統報表真實性檢查。掌握報表的生成方式,如果存在人工干預報表生成,就要通過原始數據的統計與報表數據核對,查找問題。
3、重點關注「中國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報表數據與公司報表數據的一致性,進而驗證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報表數據的可靠性、真實性,防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報表質量風險。
4、專業人員通過分析業務運營系統流程和編碼設計直接找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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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您好,
中國保監會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了償二代的監管指標標准。意見稿指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准為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准為100%、風險綜合評級達標標准為B類以上,三個指標同時達標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任意一項指標不達標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相關計劃將在年底前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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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監會三大類監測指標

您好,
中國保監會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了償二代的監管指標標准。意見稿指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准為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准為100%、風險綜合評級達標標准為B類以上,三個指標同時達標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任意一項指標不達標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相關計劃將在年底前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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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5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5個內設部門為:(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檢查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二)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負責規范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三)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系;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四)財務會計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五)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六)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七)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八)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部。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九)國際部。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十)法規部。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十一)統計信息部。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資料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十二)稽查局。負責擬訂各類保險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的規則;組織、協調保險業綜合性檢查和保險業重大案件調查;負責處理保險業非法集資等專項工作;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實施保險業反洗錢案件檢查;調查舉報、投訴的違法違規問題,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開展案件統計分析、稽查工作交流和考核評估工作。(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十四)監察局(紀委)。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十五)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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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監會服務評價指標

按照保監會要求,薪酬確定的指標分為財務運營類指標和組織管理類指標兩大類。其中財務運營類指標是指如保費、利潤、綜合成本率、股本回報率、市場佔有率等體現公司價值創造、實現公司價值增長的直接財務指標和重要運營指標,而組織管理類指標指實現積極健康的工作環境與公司文化的組織管理指標,具體包括團隊建設與員工發展成效、內部客戶滿意度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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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公司最關鍵的指標

最重要最關鍵的核心指標:償付能力
想了解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參考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就可以了。以下給出一些關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相關內容:
什麼是償付能力?
消費者花錢買各種人身和財產保險,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災人禍或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我們提供經濟保障。此時,保險公司能不能依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就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簡而言之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最大的債主就是簽訂了保險合同的投保者,其實就是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能力。這種償付能力是通過一系列的指標來體現的,其中重要的一個就是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它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實際資本是「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這個「償付能力充足率」最少要大於100%。比率越大表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越強。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涉及到廣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監會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根據9月1日開始實施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為不足類保險公司;
2、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為充足I類公司;
3、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為充足II類公司
對消費者來說,償付能力充足率數字越大,在索賠或者領取保險金時,兌現越有保證。
來源:中國保險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將須公開披露
11月10日,保監會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並從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辦法》明確規定,當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公司需要公開披露。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反映其經營管理狀況的主要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及保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但《辦法》也強調,上述規定僅為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辦法》規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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