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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協會處罰瑞華書

發布時間:2022-02-26 12:30:49

① 紐約證券交易所與納斯達克交易所的區別

1、概念不同

紐約證券交易所位於美國紐約州紐約市百老匯大街18號,在華爾街的拐角南側。2006年6月1日,紐約證券交易所宣布與泛歐證券交易所合並組成紐約證交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總市值第一,IPO數量及市值第一,交易量第二的交易所。在2005年4月末,NYSE收購全電子證券交易所,成為一個盈利性機構。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由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創立並負責管理。它是1971年在華盛頓建立的全球第一個電子交易市場。

2、上市成本不同

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公司大多以資產規模大、市值大、發展歷史悠久的巨型公司為主,其上市標准比較嚴格、上市門檻較高。而納斯達克的上市公司多以高科技、具有良好成長性和發展前景的中小型公司為主,它的上市標准和要求相對於紐約證交所要寬松許多。

總體而言,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成本要高出納斯達克很多,這里的上市成本包括申請上市的費用、參與上市的費用以及維持上市的費用。


3、監管制度不同

紐約證券交易所設董事會,董事會會員經選舉產生,董事會是交易所的領導管理和決策機構。董事會有權處罰和制裁一切非法交易行為。納斯達克實行公司制,有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下設市場監察委員會(MSC),處理全國范圍內的市場案,專門負責對納斯達克場內交易的監管。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市場監管主要包括對會員的監管和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兩方面。納斯達克對市場的監管主要分為兩個方面:股票發行監管和交易活動監管。

② 秦農銀行是陝西信合嗎

秦農銀行的前身是陝西信合,秦農銀行全稱為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陝西秦農銀行在西安揭牌成立,在原西安市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基礎上組建而成。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位於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西二環26號。
秦農銀行(QINNONG BANK)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在原西安市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組建的一家農村商業銀行,於2015年5月28日成立。
該行吸收合並了閻良區、臨潼區、高陵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全資控股戶縣、藍田、周至農商行的改革工作,並對長安聯社實施代管。主要經營金融服務業務。
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秦農銀行)成立於2015年5月28日,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在原西安市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組建的一家農村商業銀行。隨後,圓滿完成吸收合並閻良區、臨潼區、高陵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全資控股戶縣、藍田、周至農商行的改革工作,並對長安聯社實施代管。
截至2020年,注冊資本87.5億元,下轄16個一級支行、1個營業部,營業網點473個,從業人員6000餘名。
發展歷程
2010年02月,陝西省委領導在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2010年工作會議上提出了「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將符合條件的聯社整合在一起,組建一家新的銀行即秦農銀行」的戰略構想。
2012年10月,陝西省長婁勤儉簽發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改革的意見》(陝政發[2012]43號),要求「積極推進西安城區6家農村信用社的整合工作,籌建秦農銀行」。
2013年09月,原常務副省長江澤林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秦農銀行籌建工作有關問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成立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建工作小組的通知》(陝政辦函[2013]190號),正式成立秦農銀行籌建工作小組。
2013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西安市雁塔區、未央區、蓮湖區、碑林區、新城區、灞橋區農村信用聯社(以下簡稱城六區聯社)分別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和合並發起設立秦農銀行等八項提案。
2013年11月8日至12月10日,籌建工作小組委託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同華資產評估公司,以2013年9月30日為基準日,分別對原城六區聯社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進行了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
2014年01月,陝西省長婁勤儉在2014年陝西省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壯大地方金融機構實力,完善融資擔保體系,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秦農銀行」。
2014月03月,全國「兩會」期間,陝西省長婁勤儉赴銀監會協調溝通秦農銀行籌建方案。秦農銀行籌建工作小組發布招募股東說明書,啟動定向募集發起人工作。
2014月07月,陝西省金融辦、省銀監局以及籌建辦領導赴銀監會合作部匯報秦農銀行募股工作。
2014年8月17日,陝西省金融辦主任周彬縣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秦農銀行募股工作。
2014年09月,秦農銀行籌建工作小組向銀監會提出秦農銀行籌建申請。
2014年10月,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4]125號),要求「加快秦農銀行組建步伐,充分發揮秦農銀行金融資源整合平台作用,積極穩妥推進縣級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2014年12月,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籌建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銀監復[2014]875號),同意籌建秦農銀行。
2015年05月,秦農銀行正式開業。
2015年07月,秦農銀行舉行陝西省 「政銀信貸通」第一批項目貸款簽約儀式。
2015年08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正式吸納秦農銀行成為會員。
2015年09月,秦農銀行召開「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動員大會。
2016年06月,秦農銀行同業客戶理財產品成功發行。秦農銀行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啟動西安市臨潼區、閻良區、高陵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周至縣、藍田縣、戶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工作。
2016年07月,秦農銀行公司客戶理財產品成功發行。
2016年12月,秦農銀行成功發行具有循環信用功能的大秦信用卡和個人客戶理財產品。
2017年01月,秦農銀行牽頭組建絲綢之路經濟帶農商銀行發展聯盟,其創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西安圓滿召開。秦農銀行對長安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實行代管。
2017年06月,秦農銀行圓滿完成對西安市戶縣、藍田、周至三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重組改制工作,由秦農銀行全資控股具有法人資格的陝西戶縣農村商業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陝西藍田農村商業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陝西周至農村商業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同時舉辦揭牌開業儀式。
2018年03月,秦農銀行高陵支行、臨潼支行、閻良支行揭牌開業。
2018年04月,秦農銀行通過九大措施全面優化企業開戶服務。
2018年05月,省級參扶單位略陽縣扶貧團培訓座談會在秦農銀行順利召開。
2018年12月,秦農銀行發放西安首批農戶信用評級貸款。秦農銀行專題安排部署「講政治、敢擔當、改作風」專題教育活動。

③ 2021年大公評級什麼時候解凍

大公評級在2019年被央企股東的加持、評級資質恢復,意味著大公國際已經復活。
1.大公評級,即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也叫大公國際。在2018年,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相繼發布公告,暫停大公評級在交易所和銀行間債市的評級業務1年。不過,在2019年4月,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試點公司之一的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正式入主大公國際,持股58%。央企股東的加持、評級資質恢復,意味著大公國際已經復活;但大公國際能否重新搶回丟失的業務,獲得新生,依舊是一個疑問。
2.公開信息顯示,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是中國信用評級與風險分析研究的專業機構,是面向全球的中國信用信息與決策解決方案的主要服務商。1994年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經貿委批准成立。作為中國信用評級行業和市場最具影響的創建者,大公具有中國政府特許經營的全部資質,是中國認可為所有發行債券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估的權威機構。
3.但在2018年8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與證監會相繼對大公國際作出處罰。其中,交易商協會決定給予大公國際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暫停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業務1年。處罰的具體原因,則是大公國際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間,為相關發行人提供信用評級服務的同時,直接向受評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收取高額費用。同時,在交易商協會業務調查和自律調查工作開展過程中,大公國際向交易商協會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虛假表述和不實信息。
4.2019 年4月,大公評級被中國國新戰略重組後,以建設一流評級企業為目標,充分發揮大公資信25年來積累的評級技術和數據,創新評級模式,探索助推供給側改革、經濟轉型升級,致力於為投資者、客戶提供與國際接軌的更加優質、專業、高附加值的評級服務,維護國際經濟、信息安全和金融市場穩定。

④ 昆政發(2010)110號文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將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建成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品種豐富、模式多樣並與國際接軌的有色金屬交易市場,促進昆明有色金屬國際貿易中心、國際倉儲物流中心、金融交易服務中心建設,逐步爭取並建立在有色金屬交易定價權方面的應有地位,規范交易所及交易參與者的行為,促進交易所的規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的設立和監管及交易所的參與者和會員(包括生產商會員、批發商會員、交易商會員等,以下簡稱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商是指經由交易所認可,獲得交易所生產商交易資格,租用交易所生產商席位進行交易的有色金屬生產企業,生產商生產的合格金屬商品,是交易所指定用於對應交易品種的金屬商品,其他非交易所認可的金屬企業所生產的金屬商品,不能用於交易所交易商品的交割。

本辦法所稱批發商,是指經由交易所認可,獲得交易所批發商資格,租用交易所批發商席位,必須為一定范圍內的交易商提供合理買賣機會,並因此而獲得收益或者承擔風險的法人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交易商,是指經由交易所認可,獲得交易所交易商資格,並租用交易所交易商席位的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交易所交易市場,是指由交易所有限公司組織的商品交易場所,包括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

本辦法所稱大宗商品交易,是指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按照本辦法和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的各種有色金屬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大宗商品是指有色金屬、稀有金屬、小金屬以及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條成立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交易所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交易所規范運營。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各項日常工作。

交易所在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遵循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日常工作。

交易所直接管理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及市場的日常交易活動,每年應定期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市場有關工作情況。

第五條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參與大宗商品交易,應具有規定的相應經營資質,交易所應對其資質進行審核。

第二章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的成立

第六條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宗有色金屬交易服務企業。

交易所採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運作管理,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班子,行使和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交易所交易市場實行由監督管理委員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交易商協會組成的三層管理結構。

第八條交易所制定的章程不僅要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還應明確其經營定位是大宗商品現貨合同交易中介服務。章程制定和修改,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交易所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交易所董事會選舉的董事長、監事會選舉的監事會主席、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交易所應當執行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公司章程和交易管理辦法,包括交易、交割、結算、風險控制等業務規則,並將上市品種和業務規則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交易所應當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場所、設施,組織大宗商品交易,發布市場信息等服務。

交易所應當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信息網路發布平台,形成可供上網查詢的信息網站和資料庫系統,及時提供大宗商品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

交易所可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分支服務機構,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培訓、信息咨詢、貨款結算和倉儲運輸等服務。

第十二條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能獨立從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承諾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書面或電子形式申請並經交易所認可,可以成為交易所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合格的自然人現貨投資者,承諾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書面或電子形式申請並經交易所認可,可以成為交易所的交易商。

第十三條申請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資格的企業法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會計報告。

申請交易商資格的自然人現貨投資者,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

(二)資信證明。

第三章市場交易及服務

第十四條交易所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均不能代理他人進行交易所的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對其向交易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交易所應當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在交易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服務窗口,為交易商提供「一站式」服務、「零距離」對接業務流程。

第十七條交易所應公開發布大宗商品交易信息。

交易所對本交易市場產生的各種信息享有所有權,且有權對大宗商品交易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定期或按照約定的期限,通過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信息網路發布平台發布,還可以同時通過媒體等形式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交易所應當有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和辦法及完善的風險控制和監督體系,制定或採用的主要風險控制和監督制度、辦法、體系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交易所應當建立履約擔保金、漲跌停板、代為轉讓、交易限倉、風險警示、窗口指導、大戶報告,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自律等風險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九條交易所為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提供交易中介、交割、結算、咨詢、信息等服務並同時明示收費標准,交易服務費的收取可採取包干收取、按年收取和按次收取相結合的辦法。交易所要採取措施,努力降低交易服務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條交易所交易市場大宗商品交易價格是指在指定時間、指定交割倉庫交割單位數量該商品的含稅價格,也是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開具增值稅發票依據的商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可以採取現場現貨交易、競買競賣現貨交易、連續現貨交易等現貨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應當委託銀行執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的資金進行存放和劃撥。

第二十三條大宗商品現場現貨交易合同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相應條款,報交易所備案;大宗商品競買競賣現貨交易、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可以採用電子交易合同的形式,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合同內容須包括:商品名稱、質量標准、數量標准等,可以選擇當日或次日交割,也可以通過支付一定延期交割補償費在日後進行交割。

第二十四條大宗商品現場現貨和競買競賣現貨交易合同,買賣雙方合同一經簽訂,向第三方轉讓時須經對方同意。合同的履約方式是買賣雙方(或經對方認可的第三方)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

買賣雙方可以簽訂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合同。買賣雙方合同簽訂,即視為已同意另一方向第三方轉讓,買賣雙方同意對方在進入交割程序前向第三方轉讓訂貨合同。合同權益轉讓的損益由合同的轉讓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應當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進行全程的復核,確認交易結果,並向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出具交易憑證。

交易所出具的交易憑證是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經營情況的真實記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應據此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由交易參與單方、雙方或相關第三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可以中止交易:

(一)買賣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致使大宗商品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三)因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產生或即將產生巨大影響,交易所有權中止交易並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易所應當定期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大宗商品交易情況,在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發現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不得採取脅迫、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進行大宗商品交易,或操縱大宗商品交易價格擾亂市場交易秩序。交易所應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的違規交易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章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大宗商品交易雙方在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交易所對交易市場中違反規定的大宗商品交易,經調查並確認的,交易所必須撤銷該筆大宗商品交易,撤銷大宗商品交易致使大宗商品交易無效且造成損失的,由違反規定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由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損失重大的,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外,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執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鼓勵交易所先行先試,對大宗商品的交易方式進行探索和創新,對本辦法有突破的,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協會的組織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處。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第一屆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協會籌備組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特殊情況下,會員代表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選舉和任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選舉和任免協會常務理事;
(七)決定會員資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審議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及業務規范;
(九)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決定協會專業委員會和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審議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協會負責人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亦可召開。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協會內部的日常規章制度;
(五)向理事會提議協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
(六)聘任副秘書長;
(七)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理事會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條款規定的理事會的其他職權;
(八)承辦業務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監事會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監事的任職條件參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的任職條件。
協會的理事、監事不得相互兼任。
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審查協會財務報告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協會負責人
協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第一屆會長、副會長由協會籌備組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任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執行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系常務理事、執行副會長當然人選),專職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中國人民銀行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設部門。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70周歲的,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後方可任職。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銀行間市場相關領域內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和良好聲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九)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⑥ 2016年有哪些會計師事務所違規被懲罰

注冊會計師違規操作致三家事務所被罰
會計師事務所被懲戒,可能是因為其本身存在違規行為,但更有可能是因注冊會計師的不當行為而遭到「波及」。2016年1月26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通告了2015年證券期貨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和處理情況。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及專家論證結果,中注協懲戒委員會分別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2名注冊會計師、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和信所」)2名注冊會計師給予懲戒。並將向受到懲戒的注冊會計師所在的2家事務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成限期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同時向其他6家事務所發出改進建議書。
據悉,瑞華注冊會計師張大志、李雪英在執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對超出被審計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交易、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減值、存貨減值測試等重要領域實施的審計程序不到位,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中注協懲戒委員會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給予張大志、李雪英通報批評的處罰。
和信所注冊會計師劉守堂、張中峰在執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實施的存貨監盤、關聯方交易公允性、其他應付款等審計程序不到位,同時,未對影響被審計單位銷售收入確認的重要事項予以關注並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中注協懲戒委員會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給予劉守堂、張中峰通報批評的處罰。
2016年5月26日,甘肅財政廳和甘肅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對隴南經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隴南經緯」)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監管機構對隴南經緯的調查,該事務所出具的隴經會審字[2014]第31號和第33號年度審計報告,在被審計單位未提供審計年度有關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等審計資料,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情況下,出具了無異議的審計報告,發表的審計意見類型不恰當。隴南經緯出具的隴經會審字[2014]第12號、第53號和第64號年度審計報告,僅獲取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在對報表項目未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和未獲取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事實上,隴南經緯被懲戒和該所注冊會計師張福德有莫大關系。被甘肅財政廳和甘肅省注協調查的幾份審計報告就是由張福德負責並簽字的。據此,甘肅省注協表示,隴南經緯及其注會張福德的行為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五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的要求,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不得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因此,甘肅省財政廳認為隴南經緯及其簽字注會張福德負有審計責任,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十家事務所未勤勉盡責被處罰
梳理以往會計師事務所被懲戒的案例不難發現,事務所本身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是被懲戒的最大原因,今年也依然如此。2016年2月26日,證監會通報了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根據證監會的調查,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利安達」)在對北京賽迪傳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華生物醫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迪傳媒」)201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利安達主要存在如下問題:在知悉賽迪傳媒高鐵列車雜志擺放權由免費上車方式變更為全國統一招標方式,且賽迪傳媒於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決定退出參與擺放權招標後,利安達未考慮上述事項對2012年末股東權益的影響,未對商譽計提減值准備並調整2012年報;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咨詢報告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的情況下,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能恰當利用專家工作。
2013年10月,賽迪傳媒因上述事項追溯調減2012年末資產1.52億元,致使凈利潤由盈利調減為虧損1.51億元。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利安達業務收入35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對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汪應華、雷波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財政廳對四川公明會計師事務所、四川博奧會計師事務所、四川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紅日會計師事務所滎經分所、四川華鎣山會計師事務所、四川中一會計師事務所這6家會計師事務所做出處罰。四川省財政廳對上述六家會計師事務所的調查結果顯示,這六家會計師事務所被處罰的原因有三:其一,四川公明會計師事務所因在未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被處罰;其二,四川博奧會計師事務所因僅收集被審計單位基礎資料,未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被處罰;其三,其餘四家會計師事務所因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了審計報告而被處罰。
2016年6月21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自律處分會議(以下簡稱「自律處分會議」)經復審決定,給予瑞華公開譴責處分,責令其及時改正,並暫停其相關業務一年。
瑞華此次被處罰的原因是,交易商協會在針對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集團」)及上海雲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峰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規等事項開展自律調查過程中,要求瑞華提供其在針對綠地集團年度報告審計工作中關於雲峰集團的相關工作底稿,但瑞華未能按照協會相關要求及時提供調查工作所需材料,未履行會員應盡義務。經自律處分會議審議認定,瑞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現場調查工作規程》等相關自律規定,因此對其做出處罰。
進入7月,會計師事務所被懲戒的風波似乎愈演愈烈。短短一個月中,又有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均因未勤勉盡責被罰。
2016年7月22日,證監會通報了2宗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其中,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立信」)在為大智慧開展2013年年報審計業務中未勤勉盡責,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由於立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立信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10萬元罰款。
2016年7月29日,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案涉及的審計機構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興華」)做出行政處罰。證監會表示,興華作為審計機構,在對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期間財務報表及欣泰電氣2013年、2014年兩年財務報表審計時,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准則》要求,對欣泰電氣財務報表中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明細賬存在的大量大額異常紅字沖銷情況未予以關注,未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戶未回函的詢證函實施替代程序,未對銀行賬戶的異常情況予以關注,未能發現欣泰電氣2011年至2014年期間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款項的收回從而調整相應科目余額的財務造假行為。興華作為欣泰電氣上述會計期間財務報表的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相關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興華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因此,證監會決定對興華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22.44萬元,並處以967.32萬元罰款。
兩家事務所違規操作被處罰
會計師事務所被處罰往往還有另一個原因,即違規操作,冒名頂替注冊會計師。2016年1月19日,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上海注協」)分別對上海榮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瑞誠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以下簡稱「中瑞誠上海分所」)做出行業懲戒。
據悉,上海榮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了幫助本所未完成2014年度培訓課時但無法前來補培訓的注冊會計師完成培訓並通過年檢,在2015年3月,委託印刷企業對注冊會計師蘇某等3人的學員卡進行變造(將此三人學員卡上的照片變造為替學的助理審計人員照片),並安排事務所助理審計人員頂替參加培訓。上述行為注冊會計師本人並不知情。
上海注協調閱了中瑞誠上海分所提交材料《2015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附表3》」)、《2015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附表4》」)所填列全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文號內容,對該所存檔相應文號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進行核實,發現《附表3》、《附表4》所填寫的李某等3名注冊會計師簽章審計報告文號記錄與檔案不符,該批審計報告簽章人均為事務所其他注冊會計師。

⑦ 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要銀行來承銷嗎

銀行間債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並不一定只是銀行,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⑧ 光大證券的烏龍事件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6和11:07兩分鍾之內,滬指突然直線拉升100點,暴漲%,2分鍾內成交額約78億元。
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等多隻銀行股一度漲停。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也一度漲停。大盤的瘋狂也帶動了股指期貨各主力合約暴漲。隨即大盤立即回落。
截止午間收盤,大盤漲逾3%。市場有傳聞稱是有人通過光大證券的自營通道導演了當天的鬧劇,並稱目前光大所有高管不準離開准備接受上交所調查,午間光大證券臨時停牌,此後光大證券第二大股東中國光大控股午後急跌近6%。 光大證券發布提示性公告稱,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公司正在進行相關核查和處置工作。
公司其他經營活動保持正常。操作者一度為媒體定為光大證券葛新元量化投資團隊。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健指,目前公司正在進行進一步交易核查,至於是否是葛新元量化投資團隊,梅健並未直接確認,只是稱會進一步核查。而投資者對於大盤早間波動而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賠償非常關注,梅健稱,會進一步討論,如有具體方案會通過公告公布。 大盤早間的瘋狂也帶動了投資者對於股指期貨空頭主力合約的關注。有分析指,期指空頭今天一共爆倉 66.28億,是有股指期貨以來最大一次的爆倉。
中金所當天回應稱,滬深300股指期貨交易一切正常,系統運行平穩,12%的保證金比例足以抵禦當前市場波動,沒有出現客戶爆倉等風險案例。同時,當天即將交割的IF1308合約交易一切正常,多空雙方有序平倉離場,未出現異常現象。
光大證券18日發布公告,詳細披露「8·16」事件過程及原因,稱當日盯市損失約為1.94億元,並可能因此事件面臨監管部門的警示或處罰,公司將全面檢討交易系統管理。 此前一月初,也曾經有不少網友反映光大期貨交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客戶使用的金仕達交易系統在客戶沒有操作的情況下,自動發出報單並成交。 2013年8月19日,光大證券的固定收益部交易又出烏龍,導致其超低價賣出10年期國債。光大證券當日上午在銀行間市場以4.20%的收益率賣出了1000萬元的12附息國債15。
12附息國債15(120015)為2012年記賬式附息(十五期)國債,期限為10年,於2012年8月23日發行,發行額為300億元,發行價為100元,票面利率3.39%。
傳成交對手方為農業銀行,光大證券8月19日表示,當日上午,公司金融市場總部在銀行間本幣交易系統進行現券買賣點擊成交報價時,誤將「12附息國債15」債券賣價收益率報為4.20%(高於前一日中債估值約25個基點),債券面額為1000萬元,後被交易對手點擊成交。光大證券正與對手方溝通並協商處理。 光大證券2013年8月20日晚間向媒體記者確認,公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已被暫時停職,配合相關調查工作的進行。當日在公司內部下發通知,宣布了這一消息。同時,根據光大證券此前公告,上海證監局在8月19日至11月18日期間暫停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證券自營業務活動。因此,楊劍波所在策略投資部的其他工作人員目前也暫時停止工作,配合相關調查。
楊劍波領導的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於8月16日使用獨立套利系統時發生事故,導致光大證券在短時間內向上交所申報買單234億,實際成交72.7億元,並造成上證指數短時間內大幅波動。2013年8月19日,光大證券下發了一份人事任命文件,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李海松擔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 2013年8月20日,光大證券收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關於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規范自查的通知》,稱光大證券近日出現的交易異常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內控合規、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不符合交易商協會關於主承銷類會員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自律管理相關要求,決定暫停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為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公司規范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要求光大證券採取以下措施:
一、待相關問題查明後,協會將依據協會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類主承銷商管理要求對你公司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
二、你公司應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相關業務流程、電子系統、內控合規、風險管理、人員管理等體系進行自查,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整改方案。自查結果和相關整改方案應於,8月30日前報交易商協會。
三、你公司對於此前主承銷的已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繼續履職盡責到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結束。你公司應協調聯席主承銷商切實負起責任,共同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四、在調查和整改期間,你公司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范開展銀行間市場各項業務,履行各項義務和職責,並對協會相關調查和自律管理予以配合。
光大證券於2012年11月28日獲得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由於該業務在光大證券尚處於起步階段,截至目前,光大證券在該業務上實現項目收入約54萬元。 立案調查
2013年8月18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了8月16日光大證券交易異常的應急處置和初步核查情況。上海證監局已決定先行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暫停相關業務,責成公司整改,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
交易有效
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左右,上證綜指突然上漲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中國證監會對此迅速作出反應,組織上海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單位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和核查。
經核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術系統均運行正常。核查發現主要買入方為光大證券自營賬戶後,上交所立即向光大證券電話問詢,並與上海證監局共同派人趕赴光大證券進行核查。
根據光大證券申請,午後暫停其股票的交易。核查發現事故原因為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系統的問題後,上交所和上海證監局立即督促其採取對外公告說明情況、答復投資者詢問、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策略交易投資系統等措施。依據有關法規,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夠順利交收,整個結算體系運行正常。
問題所在
經初步核查,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包含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存在程序調用錯誤、額度控制失效等設計缺陷,並被連鎖觸發,導致生成巨量市價委託訂單,直接發送至上交所,累計申報買入234億元,實際成交72.7億元。同日,光大證券將18.5億元股票轉化為ETF賣出,並賣空7130手股指期貨合約。發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但光大證券該項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信息系統管理問題較多。
加強監管
此次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的首例,是一起極端個別事件,但暴露出的問題足以引起整個證券期貨行業的高度警覺。發言人表示,必須以此為鑒,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堅決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一線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和規則,確保市場安全有效規范運行,切實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013年8月3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光大證券知悉異動真正原因,投資者並不知情,公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後再賣空合理避險,但其具體作為違反了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因此認定,公司在信披前轉化賣出ETF、賣出股指期貨合約,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法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指光大董秘回應誤導公眾。證監會對相關四位相關決策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的處罰,並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23億,為證券史上最大罰單。另外,證監會還停止了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中國市場建立以來首次發生的因交易軟體產生的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負面影響很大。鑒於該案屬於新型案件,證監會在深入調查基礎上,組織外部專家對問題進行論證咨詢,調查審理已終結,進入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將作出處罰決定。而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光大證券「8.16」事件發生之後,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主承銷業務也被暫停。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也被停職,而總裁徐浩明也於8月22日辭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披露的調查情況顯示,光大證券在8月16日公開披露錯單前,轉化賣出ETF、賣空股指期貨共獲利7414萬元,披露後,繼續賣空避險、獲利1307萬元,獲利共計8721萬元。發言人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予以警告,罰款60萬元並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對董秘梅鍵責令改正並處罰款20萬元。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其新業務,責令公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正式處罰決定。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億2千3百28萬。另外,還停止了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
證監會發言人介紹,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部門未納入公司風控系統,該交易系統自7月29日上線運行後到事發運行僅15個交易日,其系統的訂單重下功能從未被實盤測試過,當日該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錯單事件。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證券發布公告,證監會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光大證券原總裁徐浩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原助理總裁楊赤忠、原計劃財務部總經理沈詩光、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上述兩項罰款每人合計60萬元。
證監會對原董事會秘書梅鍵的信息誤導行為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證監會同日下發《市場禁入決定書》,決定內幕交易行為相關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期貨市場禁入者。
「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將所持股票轉換為180ETF和50ETF並賣出的行為和8月16日下午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市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楊劍波訴被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對首批8起同類型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駁回兩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6名投資者分獲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
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23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作出一審裁判:5件案件因投資者申請撤訴而經法院審查裁定予以准許,對其餘18件案件分別作出了判決,支持了投資者共計66萬余元的賠償款。 5.23億
光大證券昨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光大證券在「8·16」事件中被最終認定為存在內幕交易行為,被處以罰沒違法所得及罰金共計5.23億元。

⑨ 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是什麼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職能:

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 統一監管證券業。

主要職責:

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清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證券業協會屬於自律組織
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管理;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並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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