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中國黃金第一案
2006年6月到7月,嫌疑人利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通過電話委託的方式,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獲利2100多萬元。隨後,賬面上的巨資很快被開戶銀行以利用交易系統漏洞「不當得利」為由劃走,雙方因此對簿公堂。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撤銷被告2006年進行的126筆交易。這是銀行業第一起因為「紙黃金」系統漏洞引發的訴訟案件,涉案金額巨大,被冠以「中國黃金第一案」。
2006年5月30日,宋某從外地攜款2.7萬出差到濟南,看望大學同學劉某。因身份證已過期,宋某用同學劉偉的身份證,在濟南某銀行開設黃金買賣賬戶,採用電話銀行方式做黃金買賣交易。
6月底,宋某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進行電話委託。當時黃金價為每克160元左右,宋某輸入了參考價145元。5天後,宋某從外地歸來後發現,自己的委託成功了。於是,宋某開始輸入遠低於即時正常黃金價格的買入價格,並逐漸探底。截至7月8日,共操作買入交易65筆,賣出交易61筆,獲利21930382.24元。兩人用了僅十天的時間,從窮小子變成了千萬富翁。
沒過幾天銀行就找到了宋某及其同學,銀行認為宋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隨即將其交易獲利款項劃走,並請求法院撤銷上述126筆黃金買賣交易。然而,宋某卻認為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按正常電話語音提示逐步操作,輸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統認可,並不存在違規現象,合法有效。他要求銀行歸還其被劃走的2100萬余元交易所得。
Ⅱ 中國黃金第一案的宣判結果是什麼
兩名年輕投資者樊文達、宋榮貴在2006年6月底以2.7萬元原始本金,在工行山東分行濟南濼源支行電話操作買賣「紙黃金」,10天內竟獲利高達2100餘萬元。然而,賬面巨資還未來得及變現,即被銀行以不當獲利為由全部強行劃走。坐了趟「過山車」的樊宋無奈之下訴至法院,濼源支行隨即反訴。目前,案件正等待開庭審理。
「作為上市後世界第一大銀行,這對工行是個很大的負面消息。」北京頤合興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吉舟告訴本報,「正常交易是不能獲利那麼多的,最大的可能是工行交易軟體技術上出現了問題;這樣,責任就不能轉嫁到投資者身上。」
雙方異常低調
8月29日,一場秋雨讓濟南的天氣從炎熱陡然變得涼爽。記者在「中國黃金第一案」被炒得沸沸揚揚之際來到案發地,像天氣轉換一樣意外:連遭冷遇。
「沒聽說過這事啊!」山東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肖金明在接受本報采訪時很是茫然。
無獨有偶。濟南市民張立鳴既炒實物金也炒「紙黃金」,在泉城廣場附近遇到記者時連稱:「不清楚。」記者從對類似信息最集中的計程車多位司機、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山東省證監會等處得到了同樣答案。查閱當地主要媒體,沒見到任何報道。
濟南市公安局宣傳處黨亞力處長則對記者證實,當時有人報案,但經查後認為是民事糾紛,不符合立案條件。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作為極希望得到輿論支持的原告方樊宋竟然也避而不見。記者致電第一時間報道此事的報社被告知:「樊宋目前已聲明不接受任何采訪。」
被告方同樣冷淡:濼源支行辦公室朱主任拒絕接受采訪後,工行山東分行鮑行長只說了句「目前正走司法程序」後就不願多談。工行北京總行新聞處謝處長以不清楚為由拒絕詳談。
最先立案的濟南市歷下區法院民庭法官馬峻稱,案子已經轉到中院了。而依據案件標的額已遠超200萬元,極有可能不在所屬區級法院審理。
與工行濼源支行隔街相望的山東科創律師事務所律師苑曉軍分析認為,和解是雙方都願意看到的結果,樊宋得到一筆相對少些的賠償,銀行則能盡快消除不利影響;而一旦官司敗訴,數十萬的訴訟費用代價太大。
「如果促成了和解,最大的原因是雙方都存在理虧之處。」王吉舟稱。有人士接受本報采訪時分析稱,原告樊文達的意圖很值得懷疑:在江西工作的樊到山東出差竟然帶兩萬多元閑錢,又借宋榮貴的身份證異地炒金,獲巨額利潤後仍沿用開戶卡等均違反常理;即便開始發現漏洞無惡意,事後反復操作仍有謀取暴利之嫌。
有網友在網上發帖認為,樊在其中原本就知曉銀行系統漏洞,而宋不過是他拿來的幌子。甚至有網友乾脆質疑這是一個老鼠倉。對此,記者多方打聽,均未得到證實。
財富神話背後
事實上,接受采訪的專家大多把導致財富神話誕生的矛頭指向了工行操作系統存在著嚴重漏洞。而這也正是工行方面低調的原因所在。
「顯然是銀行操作系統出了問題。」派豐理財顧問(北京)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侯寧稱。
王吉舟的觀點和侯寧的相似。他認為,以樊宋兩人身份、背景看,根本不具備操作老鼠倉的條件,同時目前國內黃金市場還沒形成出現莊家的力量。
對於有質疑樊宋是黑客,篡改了銀行系統交易程序,王吉舟稱:「銀行系統安全性能非常高,即便篡改,買入價也只能低到減去差點的價;再說如果是遭黑客攻擊,工行就不這么低調和被動了。」
王吉舟提醒記者,如果施行保證金交易,10天內以2.7萬元本錢撬動2100萬利潤杠桿,在正常交易中也不是沒有可能。但記者從工行山東分行個人營業部了解到,工行「紙黃金」業務並沒施行保證金制度。
Ⅲ 買黃金問題
簡單的呀~~通俗點,系統是每日結算的~~比如第1天買是250 第2天是270 系統顯示你賺了,但是如果版第3天是260,那麼權就顯示虧了,因為第2天是270。。如果你賣出,還是以250買進260賣出算的
Ⅳ 在紙黃金中手中有兩筆交易 想賣出第二筆怎麼操作那
軟體不會跟你分的,你自己心裡明白就好了,比如第二筆買的是多少,賣出這么多就相當於是賣出第二筆了
Ⅳ 紙黃金直接在開通了網銀的銀行卡賬號里操作,會不會不太安全穩妥啊聽說黃金TD有個第三方是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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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我在工行買1g紙黃金交易成功了,不是第一次要買10g嗎
1、工行紙黃金可以以1克為單位進行交易
2、建議:乘近日實物金大跌之內機(6個交易日,金價最從容320下跌到263,歷史罕見)不如用閑錢直接購入實物金。只要黃金價格敢下跌,就放量買入。
3、黃金保衛中國,也保住你的家產(這里只有實物金才能當此重任)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Ⅶ 紙黃金低價買入後第二個月高價時再賣出可以嗎還有這段時間有漲有跌會影響收益嗎
可以,就像你投資買房,今年10000一平買的,明年13000一平賣了,中間房價漲跌都隨它去。
Ⅷ 特別提款權定義及用途
1、定義
特別提款權是有關國家官方國際儲備的一個組成部分。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記賬單位,它既不是真正的貨幣,又不能兌換黃金,而是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給會員國的一種使用資金權利,作為它們原有提款權,即普通提欲權的補充。
特別提款權同黃金、美元並列,作為各國儲備資產的一部分,所以稱「紙黃金」。
2、用途
一是會員國發生國際收支逆差時,可動用SDR向基金組織指定的其他會員國換取外匯,償付逆差或償還基金組織的貸款,還可與黃金、自由兌換貨幣一樣充當國際儲備;
二是會員國可與其他會員國達成協議,用SDR換回對方持有的本國貨幣;
三是會員國可用SDR歸還基金組織的貸款,並支付相關的利息費用。
(8)第一紙黃金擴展閱讀
特別提款權具有三個特點:
(1)特別提款權是一種「有名無實」的儲備資產。雖然它被稱為紙黃金,但並不像黃金那樣具有價值,也不像美元、英鎊那樣以一國的政治、經濟實力作為後盾,而是用數字表示的記帳單位。
(2)特別提獻權是一種人為的資產,它不是通過貿易益余、投資和貸款收人得來的,而是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按份額比例分配給會員國的。
(3)特別提款權的用途有限。它的用途有:會員國可以動用特別提款權向基金組織指定的會員國換取外匯,以支付國際收支赤字;或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等。另外,私人企業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別提款權等,它只能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政府之間發揮其計價結算作用。
特別提款權實際上是會員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賬上的一種賬面資產,用於政府間的互相劃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特別提款權
Ⅸ 紙黃金2015年第三季度走勢分析
應該是震盪上揚
你做紙黃金還不如做銀行里黃金白銀T+D:因為紙黃金手續費高,而且專占屬用資金,比如同樣100克的黃金,紙黃金需要2萬多資金,黃金T+D只需2000多,紙黃金手續費一克是8毛,黃金T+D才1毛多!而且黃金白銀T+D:可買漲買跌,不管漲跌都可以賺錢;可以當天買賣,也可以長期持有;保證金交易,只需11%的保證金就可以全額投資,資金利用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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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中國黃金第一案的案件審理
二審主審此案的濟南中院民二庭褚飛法官稱,如銀行拿不出關於開展該業務合法性的證據,這項業務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業務,其與被告宋某簽訂的合同也就屬於無效合同。最終,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確定銀行開展的「紙黃金」業務的合法性。
通過對所有交易記錄進行調查分析,褚飛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宋某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只有兩個當事人,即銀行和宋某本人,雙方之間是直接發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這個細節讓褚飛判定,銀行是這126筆「紙黃金」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宋某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
就在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時,褚飛法官發現了一個重要的細節。被告宋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是以一種叫「止損委託」的方式進行的65筆買入交易,設定的委託買入價均低於當時的銀行報價。
在審理中褚飛發現,按銀行「紙黃金」交易的規則,客戶以止損委託方式,設定低於即時黃金報價買入黃金時,銀行交易系統應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於該系統存在漏洞,計算機沒做出正確判定。宋某進行買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於即時黃金價格5到22元不等的價格買入黃金,之後立即以接近即時黃金報價的正常價格賣出,賺取其中的差價,反復進行操作,最終獲利2100餘萬元。「找到漏洞後,進行這么多次連續、重復的操作,充分說明宋某是故意為之。」在褚飛看來,這些才是案件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