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內船舶代理業務的規章制度要怎麼寫呀求各位大神支招!
船舶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船舶交易行為,保障船舶交易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船舶交易秩序,根據《船舶交易管理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船舶交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船舶交易。未取得船舶所有權證書的船舶交易活動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船舶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在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的船舶所有權及與船舶相關的財產權益的有償轉讓行為。
第四條 從事船舶交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船舶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船舶交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競價轉讓;
(二)協議轉讓;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有條件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可以實行會員交易制度,即在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從事船舶交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必須成為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會員。
第七條 船舶交易受理時間為每個工作日的9:30-11:30;13:30-16:00。
第八條 船舶交易應當按照就近原則在船籍港所在地或附近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第九條 轉讓方進行船舶轉讓,應具備轉讓船舶的相應資格,並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條 轉讓方應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遞交船舶轉讓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對船舶轉讓相關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查。
第十二條 對於受理的船舶轉讓項目,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依據轉讓方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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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掛牌或公示。
第十三條 船舶轉讓掛牌期間,轉讓方或其代理人應接受意向受讓方或其代理人的咨詢洽談。
第十四條 船舶轉讓掛牌期滿,轉讓方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競價轉讓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受讓方。
第十五條 船舶公示期間,對公示信息存有疑義的會員,可以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遞交書面材料。
第十六條 確定受讓方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簽訂船舶交易合同,並在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受讓方按照船舶交易合同約定支付交易船舶的全部船價款後,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向交易雙方開具船舶交易統一發票。交易雙方憑船舶交易統一發票,辦理相關船舶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按照相關規定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支付船舶交易手續費,收費標准由地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