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2年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新規
外部評估AA(含)及以上的企業短期融資券額度可與其他公開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品種(包括中專期票據丶企業債屬丶公司債)分開計算,即短期融資券可發行凈資產的40%,中長期債券(包括中期票據丶企業債丶公司債)合計可發行凈資產的40%。
⑵ 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對於認購企業如何賬務處理
利好,公布之後就是利空。
⑶ 短融中票發行不再受40%紅線限制
繼4月中旬發布首批新版制度文件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正式發布《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等6項自律規則,涉及產品、中介服務和發行規范3類制度,以期進一步提升債務融資工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備受市場關注的是,交易商協會此次對《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非金融企業超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及《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指引中「待償還余額不超過凈資產40%」的表述。
「40%」的發債紅線是在1998年我國信用約束制度並未建立之時設置的。如今,我國市場環境和制度建設已明顯改善,不少企業多年來一直呼籲取消這一限制,給企業更大的發債空間。且由於企業債、公司債和短融、中票、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等分屬不同監管機構監管,要求也不盡相同。如交易所發債的認定中,40%包含公募公司債和企業債,但不包括私募公司債和短融、中票、PPN。企業為規避這一紅線限制只能想辦法「騰挪」,這不僅增加了融資成本,更制約了債券融資規模的擴大。不少企業此前表示,受制於這一限制,企業融資的「大頭」仍然只能是銀行貸款。
對此,業內專家表示,近年來,對於「40%」的要求已經有所突破。但在此次明確取消這一限制後,對於企業來說,無疑是好事。廣發證券曾測算,累計債券余額/凈資產大於35%的主體有48家。刪除主體評級為A+及AA-的公司後,還剩31家。這些企業有望在短期內受益,拉長時間來看,受益企業還將不斷增加。
為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中介服務的行為,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進行了修訂。結合已推出的受託管理人制度,完善中介機構類型,新增受託管理人角色,明確受託管理人代表投資人參與司法程序等職責,進一步提升投資人保護力度。
此外,交易商協會此次還整合優化了發行相關自律規則,提升發行工作便利,規范發行秩序。在整合優化發行相關自律規則方面,本次修訂將3項發行制度整合修訂為2項。其中,《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范指引》對各類發行方式普遍適用的業務定義、基本規范要求及禁止性行為進行了明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簿記建檔發行工作規程》則進一步針對簿記建檔發行各流程環節明確了更加細致的操作指南和業務標准,二者共同形成通用規范和具體規程相輔相成的發行制度體系。
⑷ 國電發行永續債之後,計入所有者權益後,分析資產負債率發生什麼變化
證券分為兩種,一種是股權類的,一種是債券類的。股權類(股票、優先股等)一般是沒有期限的,也就是說股權類可以認為是永續的;債權類證券一般是有償還期限,所以我想題主說的永續證券應該是指永續債券。
在國外永續債券發展已經比較成熟了,在國內2013年我國第一個有永續概念的債權類金融產品出現——永續中票。2013年,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在監管層鼓勵推進債券產品創新、大力發展長期限債券品種的大背景下,推出了長期限含權中期票據(就是我們說的「永續中票」)融資產品。永續中票為交易商協會主導的,納入現有中票管理框架下管理的創新結構產品。這就是我國的永續債券。
永續中票是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通過在銀行間市場流通。的發行條件是要符合一般中票發行條件(不知道可以網路,很容易的……),但是不一樣的是永續中票額度與其他債券分開計算,也就是說不受「不超過凈資產40%「的限制,因為根據《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永續中票已經實現了全額計入權益科目並且利息可於稅前抵扣。所以主要適用於資產負債率較高、面臨國資委考核壓力的央企以及地方國企。發行過程也與普通中票一致,中介(銀行或者銀行+券商)與需要發行的聯系,並幫助其准備相應材料(這個是投行業務范圍了,我就不細說了),然後提交到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就可以了(詳細可以網路普通中票發行過程……)。
以上是簡單答案,如果需要了解細節歡迎追問!我覺得這樣的題目給一點懸賞會更好……不然很容易沒人願意回答的……
⑸ 所得稅問題
所得稅的問題太廣泛啦因為有個人所得稅有單位所得稅有個體經營所得稅費用不同不知道你的所得稅是指哪方面的可以具體說明一下大家也好詳細解答問題
⑹ 《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業務指引》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中期票據的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第三條 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規則》在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四條 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期票據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第五條 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所募集的資金應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企業在中期票據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提前披露。
第六條 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制定發行計劃,在計劃內可靈活設計各期票據的利率形式、期限結構等要素。
第七條 企業應在中期票據發行文件中約定投資者保護機制,包括應對企業信用評級下降、財務狀況惡化或其它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情況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據發生違約後的清償安排。
第八條 企業發行中期票據除應按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外,還應於中期票據注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據完整的發行計劃。
第九條 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由已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金融機構承銷。
第十條 中期票據投資者可就特定投資需求向主承銷商進行逆向詢價,主承銷商可與企業協商發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據。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披露企業主體信用評級。中期票據若含可能影響評級結果的特殊條款,企業還應披露中期票據的債項評級。
第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企業主體信用級別低於發行注冊時信用級別的,中期票據發行注冊自動失效,交易商協會將有關情況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中期票據在債權債務登記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之間流通轉讓。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⑺ 中期票據是什麼什麼樣的企業可以發行,發行中期票據的條件是什麼
中期票據是一種具有獨特性質的公司債務工具。通過發行者的代理向投資者連續發行。內投資者容可以從若干個到期期限中選擇:9個月一1年、1年一18個月、18個月一2年,依此類推直到30年。
發行企業的主體評級原則上不受限制,只要債項評級被市場認可,交易商協會對企業性質、發行規模均不設門檻限制。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企業須按要求持續披露年度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季度報告,並按交易商協會的要求進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7)交易商協會有效凈資產擴展閱讀:
對銀行中期貸款具有明顯的替代效應,一旦高信用品質的客戶轉移運用中期票據融資,商業銀行就面臨著傳統資產業務利潤受到侵蝕的威脅,從而迫使商業銀行進行深刻的轉型,主動調整客戶結構和業務結構。
目前僅有商業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可以購買中期票據,商業銀行應是本周中期票據的主要投資者,其對稅收敏感度較高,而對流動性敏感度較低。但也應注意到,未來基金、保險對中期票據的需求同樣很大。
⑻ 在發行中期票據時能否發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求專業回答。
應該可以。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規定:內「債務融資容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非公開定向發行規則》「交易商協會只對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材料進行形式完備性核對。在發行人出具的注冊清單中,需提交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期票據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根據以上規定:
可見銀行間市場對於債務融資工具的管理主要是注冊制,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判斷。只要中期票據待償還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就可以發行。
⑼ 計算可轉債發行額度時,已發行的中票是否佔用額度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從商業銀行處獲悉,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1日已經正式通知銀行間債券市場各主承銷商,凡公開市場評級在A
A (含)以上的發行人,將不區分企業性質,允許其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額度互不佔用。此舉意味著,未來企業在銀行間債市發債的規模有望快速增長。
在債券市場一直有著「40%天花板」的規定,這是指《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此前,除A A
A
(含)以上央企及核心子公司以外,其他發行人若其除短融之外的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等公開發行的信用債累計債券余額達到企業凈資產的40%,將不能獲得短期融資券額度注冊。而新政策出台後,約占市場份額為75%的A
A
(含)企業發行人的短融將單獨計算額度,不與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等的發行額度合並計算。也就是說,理論上講,發行人至多可以發行相當於凈資產40%的短融,以及凈資產40%的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等,累計額度將不超過凈資產的80%。
「很多企業本來就有債務融資的願望,過去是限於政策,新政策出來後,需求就會被釋放出來,估計銀行承銷的業務量能夠翻倍。」一位商業銀行相關部門人士告訴記者。不過,他也坦言,這中間蘊含風險,「加上超短融、私募債,理論上企業債務融資的規模或者能接近100%,一旦企業出現問題,有可能出現資不抵債。」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認為,短期內新政對擴容影響有限。因為供給能否增加不僅取決於政策限制,更取決於企業的融資意願,今年以來高等級發行人的融資意願並不強,而A
A
A級發行人的發債空間占上述新空間的比例有40%左右。同時,新政策對短融的發行空間擴容有利,但對中票的影響並不大,因為後者仍然與公司債、企業債的發行額度互相佔用。
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副總裁、評級總監周沅帆對記者表示,放鬆債務余額互相佔用限制,是在目前短融和中票發展速度明顯放緩,發展陷入一個相對瓶頸情況下,交易商協會採取的應對措施。今年1月至5月,短融和
中 票 同 比 增 長 只 有5 .2 1
%和9.78%,相比去年47%和65%,增速明顯下滑。而去年,證監會簡化了公司債審核程序,放鬆了對公司債的審核要求,將短融不計入發債額度內,從而極大地推動了公司債的發行,去年公司債發行規模同比增加了152.43%,今年1月至5月增長了36.64%「這對市場來說,是個利好消息,將會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交易商協會也希望藉此來推動短融和中票繼續保持快速增長。」周沅帆說。
「放開短融和中票發行額度互相佔用限制,有利於將發債主動權交由企業,推動債券發行市場化進程。」某國有大行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對記者稱。
據悉,從國際經驗來看,美國、歐洲、日本及東南亞等主要經濟體對公司融資的融資規模均沒有約束,主要依靠市場機制進行自我調節,唯一在法律法規中明確約束的韓國僅在《商業法》中要求「債務融資最大規模不得超過最近一次公布的公司的凈資產的四倍。」業內人士表示,「40%天花板」是特殊歷史背景下的顯示選擇,已經不能適應債券市場發展的需要,這一規定需要給予突破。記者張莫趙東東
⑽ 企業發行公司債後對發行中期票據有何影響,是否有限制條件
證監會和市場交易商協會各自審核,在中票注冊指引上只有中票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40%的規定。其餘的應該關注是否被接受注冊,或投資者能否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