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租船運輸交易實務中租船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1、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也稱「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口運至另一港口,並由承租人為此向出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種海上運輸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種船舶租賃合同。 3、光船租賃合同 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佔有、使用和營運,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光船租賃合同是一種船舶租賃合同。
『貳』 船舶交易的步驟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轉讓申請
船舶轉讓方需提交如下要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未註明原件的,復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所有人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還需提交船舶經營人法人營業執照。
(5)國資船舶還須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轉讓申請審查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所提交的船舶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材料要件齊全的轉讓船舶予以登記,對缺少要件的轉讓船舶不予登記,並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資料名稱。
三、船舶交易服務
根據船舶轉讓方的要求,開展相關的船舶交易服務:
1、交易掛牌
交易信息通過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華船舶交易網)、航交所電子顯示屏等對外公開掛牌,向社會發布船舶轉讓信息。掛牌內容以《船舶轉讓申請書》記載內容為主。
2、受讓申請受理
意向受讓方向上海航運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並填寫《船舶受讓申請書》:
(1)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2)《船舶交易委託合同》。
依據船舶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並於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船舶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3、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招投標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未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根據轉讓方要求進行下個周期的掛牌或摘牌。
4、簽訂交易合同
船舶賣出方和受讓方可選擇船舶交易範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船舶交易合同》,並留存上海航運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關規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對外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自願申請公示的船舶公示時間可自行確定。
公示期間,社會反映船舶轉讓信息有疑義且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的,交易服務機構負責對該船舶轉讓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通報海事/航運管理部門及相關方。
五、交易審核
簽訂合同後,船舶交易雙方提交或補充下列材料,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若已注銷,需提供注銷證明(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證明(原件);
(5)買賣雙方營業執照;
(6)進口船舶需提供外經貿委機電辦允許進口的批文及海關報關文件;
(7)買賣雙方單位稅務登記號;
(8)買方已向賣方支付船款的銀行憑證;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予以審核通過後,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填寫《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並經船舶交易雙方和上海航運交易所蓋章確認。
六、交易結算
根據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協議要求,上海航運交易所可代為其辦理交易船款的結算業務。
七、出具交易憑證
船舶轉讓方按規定交納鑒證費,並領取由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交易服務費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
八、辦理變更手續
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持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過戶登記手續,向航運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登記。
『叄』 船舶買賣合同是按購銷合同還是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不是主營業務的話,按產權轉移數據萬分之五繳納
『肆』 船舶買賣合同糾紛 應該如何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採用這種方法。
對於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1)、分期償還。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麼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後,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後償還。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盡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2)、實物抵債。如果債務人因產品嚴重積壓沒有資金償還債務時,還可以經過雙方協商採取以產品抵債的辦法來解決。以產品抵債,既可以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償還債務的作用,將「死物」變「活物」,這對國家、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採取由債權人代理推銷產品的辦法,用實際推銷的貨款來抵償欠款。
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2)、仲裁機關及管轄。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關最後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
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訴訟時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於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確立訴訟時效制度,對於促使當事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及時結束法律關系不確定狀態,解決合同糾紛,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實行這一制度,要求合同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當然,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方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符合這兩項規定的,當事人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2)、訴訟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保全。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根據這一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有可能很快滅失或被隱藏、轉移,使自己申請給付的訴訟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為判決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當然,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有勝訴的把握,否則,如果將來敗訴了,則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4)、調解及判決。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起訴後,首先要進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認真執行,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則要作出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或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超過了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那麼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不停止判決、裁定執行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伍』 船舶買賣簽定的合同違約,上什麼法庭
這么有錢的人家,找個法律顧問吧。
你們應該訂合同時定好,晚交一天付你們多少錢。現在談也來得及。
不要事事上法院,很不合算的。法院會要你們交很大金額的保證金。
真要上法院,就是海事法院唄。
『陸』 船舶交易雙方各要交哪些稅費
海關統一的。現在有沒有改動我不清楚,你可以跟海關資訊下
具體費用負責是由合同規定,一般是由賣方承擔,這個東西具體還是要看合同,不能一概而論
具體你可以參照易船網的信息,哪裡是專門做船舶交易的,應該會對你有幫助的
『柒』 船舶交易必須經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開具發票才能進行所有權登記嗎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交易管理,規范船舶交易經營行為,維護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船舶運輸安全,促進航運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關的經紀活動,適用本規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內、境外轉讓船舶所有權的行為。
船舶交易應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確定的范圍在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第三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本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組織開展交易鑒證、評估等相關專業服務的組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航運管理機構,下同)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適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則,加強對本地區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管理,合理確定船舶交易市場的布局安排,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條
設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業務活動的必要設施;
(二)有不少於5名熟悉航運、船舶技術和船舶交易的專業人員;
(三)有規范的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服務規范及交易文件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具有連接或使用全國統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關技術條件。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船舶交易市場的布局安排,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予以公布,並報交通運輸部匯總公布。
第五條
船舶交易經紀是指為船舶交易提供居間、行紀、代理等活動,並獲得傭金報酬的經營性活動。
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至少配備2名從事航運、船舶交易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地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定期公布進場的船舶交易經紀人名單並建立信用等級檔案。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船舶交易方自由選擇船舶交易經紀人。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進行,並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下列船舶的交易應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一)國際航行各類船舶;
(二)港澳航線各類船舶;
(三)國內航行油船(包括瀝青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
(四)1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200總噸以上沿海普通貨船;
(五)50客位以上的國內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需要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條
交易方應當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一)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驗證書;
(三)交易雙方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若由他人代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人簽章的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
(四)抵押權人同意船舶轉讓的書面文件(如船舶已設定抵押權);
(五)確認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對船舶交易文件進行審核,對存疑的內容應請有關方予以澄清。對被海事管理機構列入重點跟蹤的船舶,應提交解除重點跟蹤的證明材料;對涉嫌偽造或提交虛假文件的,應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建立交易文件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九條
交易雙方應當參照船舶交易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合同,並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提供信用擔保。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請求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調解,也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資料庫,船舶交易信息應包括船名、船舶類型、建造日期、船廠及建造地點、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檢機構、船舶成交價格、船舶出讓方和受讓方等。
第十一條
船舶交易雙方成交後,應當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繳納交易服務費。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則,合理測算交易服務費收取標准,並報地級市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在船舶交易完成後,向交易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
對未經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鑒證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開具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
第十三條
船舶交易方應當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開具的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等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或注銷手續,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船舶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上海航運交易所受交通運輸部委託,組織其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會員擬定統一規范的船舶交易服務規范、交易規則、交易合同示範文本,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五條
上海航運交易所受交通運輸部委託,建立全國統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務。
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向上海航運交易所及時報送本機構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運交易所定期匯總發布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場行情。
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等重點監管船舶進行交易時,應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進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及時受理有關方提出的異議,並向航運、海事管理機關報告。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為:
(一)為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二)以欺詐或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交易條件,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惡意串通,故意隱瞞船舶缺陷,或製造虛假信息出售船舶,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為不能提供齊全、真實、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
船舶出讓方應當如實提供船舶的維修、事故、檢驗以及辦理抵押登記、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因出讓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受讓方遭受損失的,出讓方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船舶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規行為,維護船舶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交通運輸(港航)、海事等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維護船舶交易市場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船舶交易營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未經備案擅自開展船舶交易服務;
(二)未依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對交易文件進行盡職審核,導致存在問題的船舶進場交易;
(三)為禁止交易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給交易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捌』 請問船舶買賣合同怎麼寫
船舶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買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買賣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有關_________(船名)船的買賣事宜,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買賣標的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
總長:_________
船寬: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總噸:_________
凈噸:_________
載重噸:_________
建造廠家: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記號:_________
登記地點:_________
登記噸位: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
1.賣方向買方出售的船舶,其質量必須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船舶標准;
2.賣方保證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3.賣方保證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適航或其他妨礙、可能妨礙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賣方保證其擁有本合同下的標的船舶的全部產權,並保證該船舶不在光船租約下。
三、價款
本合同標的船舶的價款為_________元。
本合同結算貨幣為□人民幣□美元□英鎊□歐元□_________。
四、保證金
為了確保本合同的嚴格履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日後的_________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證金。該保證金應以銀行匯票方式匯到賣方指定的帳戶(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買方在本合同簽訂後,按照第_________種方式,如期足額將船款支付給賣方。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保證金可抵作船價款。
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為預付款。合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預付款可以抵作船價款。
(2)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3)交船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六、船舶檢查
1.買方有權查閱船上的船級記錄,並在_________(時間)內宣布是否予以承認。
2.賣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方)為買方安排船舶檢查。
3.買方不得因船舶檢查而延誤船期,否則,買方應向賣方賠償由此引起的損失。在不延誤船舶正常營運的前提下,賣方應盡可能為買方看驗船提供方便。
4.買方檢查處於漂浮狀態的船舶時,不可將其拆解開,也不可給賣方造成費用上的負擔。在檢查過程中,船舶的輪機日誌和航海日誌應提供給買方查閱。經檢查,憑賣方在船舶漂浮檢查後四十八小時內收到買方的書面或電傳通知為准,一旦船舶獲得認可,賣買關系即告確立。賣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買方關於船舶船級記錄的認可通知,應退還保證金,本合同宣告無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_________地點進行交接。
2.移交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賣方應及時地將船舶動態、船舶預計進塢時間和地點告知買方。
4.船舶按買方看驗船時的狀況移交,自然損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本合同自行解除,賣方應將買方已付款項全額如數退還;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部分損害,賣方應將船舶恢復至買方看船時的狀況。買方應給賣方合理的恢復原狀的修理時間。
5.為方便船舶的移交,賣方應將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塢內,由買方檢驗船底及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或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有斷裂、損壞或缺陷,以致於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則上述缺點應由賣方自費修復直至買方對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滿意為止。
6.船舶在塢期間,在買方的要求下,賣方應安排抽出尾軸。倘若尾軸完全毀壞或發現有缺陷,以致於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賣方應自費將其新換或修復直至買方完全滿意為止。尾軸的抽出和換新之費用由買方承擔。
7.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軸上述斷裂、損壞或缺陷,則與船舶進出塢有關的費用包括驗船師費均應由賣方承擔。
8.賣方確認收到全部船款後,雙方即簽訂交接協議書。交接協議書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該輪產權正式移交給買方。賣方全體船員立即離船,船員離船後的食宿和回程的費用由買方承擔,並負責安排將船員送回。買方同意付船員補貼每位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時,賣方應將現有的船檢證書及船舶技術圖紙無償提供給買方。若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將其現有的船舶的其它技術檔及時交給買方。船舶的船籍證書、船舶的所有權證書、電台執照、船舶簽證薄、海關監管薄、航海日誌、輪機日誌、營運證、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造船廠提供的該輪的穩性計算書、船舶防油污計劃和ism檔(如有)等應由賣方收存取回,但買方有復印的權利(船舶油污計劃和ism檔不提供復印)。
2.交船時,賣方應將下述文件遞交給買方:
授權書;
普通商業發票(不含增值稅),賣方應在交船後_________日內辦妥船舶在原登記機關的注銷登記。
3.同時,買方應將下述文檔遞交給賣方:
營業執照復印件;
授權書;
買方辦理船舶登記所在登記機關名稱、地址、傳真、電話、聯系人和郵政編碼。
九、備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屬於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應由賣方移交給買方。屬於賣方專用的船上圖書、數據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內,船員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內。
船上剩餘的燃料、未使用的潤滑油、備用品和伙食應由買方接收並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場價格付款。本條款下的付款時間、地點和幣制與合同價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護
賣方保證其對出賣船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船舶在移交前沒有任何船舶優先權、船舶抵押權及其他隨船債務;並承諾交船後若因該船移交前的隨船債務發生第三人對船舶提出主張,而導致糾紛的賠償、費用、開支等均由賣方承擔。
十一、費用負擔
船舶交付前所發生的包括雇傭人員薪資,船員分紅、稅賦及其他債務等各項費用由賣方承擔;船舶交付後所發生的與購買和登記有關的稅、費以及其它開支等各項費用由買方承擔。在船舶進行交易時,費用有買方承擔。
船舶移交後,賣方應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注銷登記;買方應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登記費用各自承擔。
十二、違約責任
1.若買方未能按時支付保證金,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應承擔賣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和按年利率_________%計算的全部損失費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證金後,若買方決定不再購買該船,並拒絕支付船款,賣方有權沒收保證金;若買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後一日前按合同的規定支付購船價款,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保證金及其利息歸賣方所有。若保證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彌補賣方損失,買方還應賠償賣方因此遭受的損失費用。
2.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續,或未能辦理船舶注銷手續,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收到買方解除合同通知後,應在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到全部船價款(包括保證金)及按年利率_________%計算的利息;若買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保證金和船款,賣方違約拒絕出售該船,買方有權獲得船款保證金的兩倍賠償。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
十四、保密
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十五、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六、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七、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八、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由雙方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由雙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決。
若買賣雙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達成一致則糾紛應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決,雙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_________指派。
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
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本合同以服從仲裁所在國的法律為前提。
十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台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二十、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二十一、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簽章): _________ 賣方(簽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玖』 船舶買賣
現在船舶的登記,各項數據的評測,都很不完善,你想要打官司,有點困難。因為船舶買賣基本上合同所寫的都是稍微超載的噸位,而出廠的噸位登記都是往少的寫,因為船廠,以及交易方都想少交點稅!!
我勸你還是私下談的好,各退找個兩全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