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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公告是要約嗎

發布時間:2021-12-10 05:14:15

⑴ 招標公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公告」和「招標邀請」是一個「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招標文件是是要約邀請,投標文件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招標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投標文件格式等,主要闡述招標項目需求概況和招標投標活動規則,對參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方均有約束力,但一般不構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技術標准和要求、合同條款等,全面描述招標項目需求,既是招標投標活動的主要依據,也是合同文件構成的重要內容,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約束力;

三是參考資料,供投標人了解分析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參考信息,如項目地址、水文、地質、氣象、交通等參考資料。

(1)指標公告是要約嗎擴展閱讀

闡明需要采購貨物或工程的性質,通報招標程序將依據的規則和程序,告知訂立合同的條件。招標文件既是投標商編制投標文件的依據,又是采購人與中標商簽定合同的基礎。因此,招標文件在整個采購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招標人應十分重視編制招標文件的工作,並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務使招標文件嚴密、周到、細致、內容正確。編制招標文件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非常繁瑣的工作,應有有關專家參加,必要時還要聘請咨詢專家參加。

招標文件的目的是通知潛在的投標人有關所要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及交貨的時間安排。起草的招標文件應該保證所有的投標人具有同等的公平競爭機會。

根據單一項目招標文件的范圍和內容,文件中一般應包含:項目的概括信息;保證技術規格客觀性的設計文件;投標的樣本表格;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條款;技術規格和數量清單,在一些特殊情況,還應附有性能規格,投標保證金保函,預付款保函和履約保函的標准樣本。

⑵ 招標公告為什麼不是要約

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於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

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財產,防止官商勾結產生腐敗,一些國家規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定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合同。

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以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對於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於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為承諾。

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3、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4、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准,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5、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採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⑶ 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嗎

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會搞混淆。把兩個詞分開看,招標公告,大家都知道這是一種簽訂合同的方式,但是要約邀請是什麼,大多數人可能連聽都不聽過,但是從字面意思可以理解出是向別人發出邀請的意思。要想弄清楚招標公告是不是要約邀請,必須得弄清楚要約與要約邀請。

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3、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4、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准,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5、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採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嗎?

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於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財產,防止官商勾結產生腐敗,一些國家規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

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定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合同。

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以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對於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於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為承諾。

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是根據自己的要求,在社會上尋找能夠滿足自己需求的一種方式。而投標才是要約,表明已經找到滿足自己需求並達成協議。

⑷ 招標文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招標投標的整個過程是一個簽訂合同的過程。

招標代理則是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託為招標人找一個完成招標項目的人,即選一個既有能力又經濟的合同夥伴。既然是簽訂合同的過程,就應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約-承諾」是合同的基本過程,是受法律保護的,一旦要約成立(即到達受約人處),發出的一方即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同樣,承諾成立,發出承諾的一方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個階段與「要約-承諾」之間的關系。

一、招標公告和招標邀請書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公告」和「招標邀請」是一個「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引誘的不是一個,而是不少於三個,所以應廣而告之。要約邀請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不想向我發出要約,可以不參加這個活動,如果你有興趣,可以按照我要約邀請中的規定(這里使用「規定」這個詞而不是「協商」,還不是因為現在是買方市場)來了解如果參加,還需要多知道那些內容。

我在要約邀請中規定了購買招標文件的時間和地點,規定了什麼樣的人可以向我發出要約。

二、編制和發售招標文件

編制、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對項目情況進行詳細闡述,並初步規定(這里又是規定,不是協商)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使發出要約的人了解更多的項目情況。

三、遞交投標文件

遞交投標文件、開標。其實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較重要的環節,因為要約人的所有法律責任在這一時刻成立,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包括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應在這一時刻之前),即要約成立。

四、評標、推薦和確定中標人

從眾多發出要約的人中選出最優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發出中標通知書

發出中標通知書,即承諾成立。《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是由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這是《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問題,所以以招標代理機構名義發出中標通知書,總歸不符合法律規定,有些篡權的味道。中標通知書是承諾人的第一承諾,是確定合同主體的第一個正式文件,可不能兒戲。如果中標人收到的中標通知書是代理機構名義發出的,那麼一旦發生問題,招標人可以否認其合法性,到時約定俗成的東西,就沒有法律依據了,官司難打。雖然一般不會發生,但合同主體還是清楚點比較好,也是投標人的權利。

(4)指標公告是要約嗎擴展閱讀:

了解了以上內容後發現,以《合同法》解釋招標投標的過程,其中有一個問題不好確定,就是招標文件算「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一般大家習慣把它算做「要約邀請」,即我編制招標文件邀請你來向我發出要約,你要是不想向我發出要約,可以不參加投標,即不遞交投標文件。可招標文件中又有一些發出邀請的一方和發出要約的一方應負的法律責任在裡面。

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標文件里的,是承諾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而招標文件的解釋順序一般又在投標文件前,也就是說此處的本應要約的內容跑到要約邀請裡面去了,所以單講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還有些問題。那麼如果算做「要約」,是否需雙方協商法律責任?而不是招標人自己說了算。

招標是要約邀請,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是招標的一部分,因此同樣屬於要約邀請。當然關於這個問題還是有爭議的,具體的可以好好看上面的分析。

⑸ 招標書是要約嗎

一、從《合同法》角度理解招標文件。

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此條規定招標公告的性質為要約邀請,即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是招標公告的延續。那麼作為要約邀請的招標文件有沒有法律效力呢?由於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招標文件要遠比招標公告詳盡的多,因此會產生不同的認識。縱觀《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標准合同示範文本》,均沒有提及招標文件。發承包雙方完全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條件簽訂了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卻沒有提及招標文件,此時招標文件是否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此,產生了許多異議。

單就本條而言,合同法將招標文件界定為要約邀請。對於招標人來說,招標人發布招標文件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其投標,而不是確定地表示只要投標人達到了招標文件的要求就會無條件的以招標文件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招標文件大多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不具有合同約束力。但對招投標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約束力,如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從《招標投標法》的角度理解招標文件。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顯然,在《招標投標法》中,是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眾所周知,招標活動的主要環節包括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開標、評標、定標中標通知等一系列法律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的標准、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准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由此可見,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工作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標和專家評委評標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基礎。因此招標文件一旦發出,對招標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籠統地認為招標文件是一種招標行為,招標行為是要約邀請,一般沒有法律約束力,這是不正確的。

(5)指標公告是要約嗎擴展閱讀: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同樣,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即在開標之後無論是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或者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都不得進行任何的修改。

根據《招標投標法》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招標文件是特殊的要約邀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約邀請,即法律規定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時,才有法律效力,法律沒有規定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時,就沒有法律效力。我們不能單純的認為,在《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標准合同示範文本》中沒有提及招標文件,那招標文件就不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法學界一般認為,招標是要約邀請,而投標是要約,發出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標和評標的依據,也是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基礎。招標投標作為合同訂立的一種方式,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原理,但不能簡單地從民事合同訂立的一般原理來理解招標投標的法律性質。民事合同的訂立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而招標行為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民事合同訂立過程造成的締約上的過失,產生民事的賠償責任,而招標過程的違法行為,除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當採用招標方式訂立工程合同時,其招標行為屬於《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調整范圍,已經超出《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的一般規定。

我國《合同法》列明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為要約邀請,因為招標公告不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這並不意味著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招標文件雖然沒有合同約束力,但有其他法律約束力。法律約束力的范圍遠大於合同約束力,這兩者不是一個概念。因此,在實踐工作中,在對各種法律法規的理解上,應將各種相關法規相互結合起來理解,不能只看到某一條就斷章取意。應結合實際,把各種條款規定相互聯系起來理解,這樣解決實際問題會更為妥當,更為合理,更為有效。

⑹ 公告屬於要約嗎

公告相當於要約。但公告屬於要約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公告發布人具有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該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且要約人同意在承諾人接受邀約後,受該要約的約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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