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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交易風險

發布時間:2021-12-02 09:39:15

❶ 為什麼大多數公司選擇採用股權交易的方式的

避稅

❷ 廠房買賣股權轉讓買方有什麼樣的風險

廠房股權轉讓有一定的風險,因為股權不分廠房(實物資產)還是現金,股權是出資或受讓形成的。股權的轉讓,法律上與廠房沒有關系,是股東會來決定的,不會因為是不是此部分股權是由廠房出資形成而定。廠房的轉讓是企業處置資產行為,只要在章程、議事規則授權范圍內,無需股東決定,因此也不會涉及股權。
房產轉讓是對特定的資產進行轉讓,股權轉讓是針對股東所持公司的股權。如果房產在公司名下,則以公司名義轉讓房產,而股權轉讓,則是公司股東作為轉讓方,如果公司的控股權發生轉讓,可以實現間接的資產轉讓。審慎投資,投資時必須到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機構和場所去投資。不像騰訊眾創空間有保證,在選擇這些平台時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免得被不良商家抓住機會,到時候就後悔莫及。

❸ 股權轉讓當中有哪些涉稅風險

我司為芝麻背調,在過往的項目經驗中,總結如下:

1、並購時稅務風險承擔條款(法人)

在收購企業股權,收購方最擔心的是企業之前的稅務風險(尤其在收購個體工商戶或民營企業時),如果收購以後被稅務機關稽查補稅,可能面臨巨額的補稅和罰款等。所以,收購方要求轉讓方承諾承擔之前的稅務風險,一些股權轉讓協議就寫上「標的企業股權轉讓日之前產生的任何補稅、滯納金、稅收違法的罰款由轉讓方承擔」。

但是,根據稅法的規定,如果標的企業產生補稅、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處罰的對象是標的企業,這是一種行政責任,不會因雙方的民事合同約定而改變。

建議的表達方式:可以將表述轉化為「並購企業承擔的任何股權轉讓日之前的稅收補稅、滯納金、罰款,股權轉讓方保證向並購企業做出等額賠償」。通過合同條款,將補稅的行政責任轉化為雙方的民事關系。

2、轉讓方獲取的對賭補償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自然人)

在投資或並購交易中,投資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資時由於對被投資企業的估值過高而遭受損失,往往會通過「對賭條款」來對被投資企業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證自身的利益。如果被投資企業的業績達到預定或超過預定目標,投資者可能會以貨幣或股權等形式補償原股東。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9條的規定,「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按此邏輯,轉讓方在獲取對賭協獲得的補償應調整股權轉讓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並補繳個人所得稅。

3、股權交易中的稅務成本承擔責任主體

股權轉讓方如果是個人(包括境外個人)、境外企業(註:境內企業由於股權轉讓收益與公司的盈虧合並納稅,不涉及單獨計稅問題),由於股權轉讓需要單獨計算納稅,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確涉及的稅務成本由誰承擔,也就是轉讓對價是稅後的還是含稅的問題。

在實務中,股權轉讓合同通常喜歡寫「一切稅費由**方承擔」。其實,股權轉讓只涉及所得稅(個人:個人所得稅,境外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通常合同只需要明確所得稅由哪一方承擔即可,根據稅法的規定,印花稅通常是雙方都要承擔的,股權轉讓應該是轉讓方取得收益承擔納稅義務。納稅義務由稅法規定,不能由民事合同自行約定,交易雙方自行約定納稅義務屬於違法、無效。

建議的表達方式:在合約中的表述改為「股權轉讓價格為稅後價格」。

4、自然人股權轉讓時法律手續不符合稅收法律規定

在實際中,許多自然人在轉讓股權時通常私自簽訂平價或折價的股權轉讓協議,在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不去稅務局備案,這個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會受到稅務的稽核和處罰。

自然人在轉讓股權後,應該將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股權轉讓協議、銀行回單憑證等在稅務機關備案,如果不是平價轉讓的,還要申報個人所得稅。

5、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價格不公允

許多自然人為了少申報或不申報個人所得稅,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不符合獨立交易交易原則的條款,比如折價或平價轉讓,甚至有些新三板掛牌企業在轉股系統中以很低的價格轉讓,以規避所得稅。

67號文規定,被轉讓企業擁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資產的,應以股權對應的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而非賬面價值)為標准來衡量股權的轉讓價格是否偏低。如果符合67號文12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構可以認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可以進行核定徵收。

6、留存收益過高導致溢價過高多交企業所得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建議:在發生股權轉讓時,可以先將留存收益進行分配(居民企業股東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稅),降低凈資產,再轉讓股權,從而降低股權轉讓的價格和轉讓所得,介紹企業的所得稅。

以上答案為芝麻背調提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❹ 防範股權收購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一、做好盡職調查工作
股權收購實際上是收購一家存續了很久的公司,遠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復雜得多。為了減少公司收購風險,需要聘請具有知名度的中介機構和精乾的團隊進行盡職調查工作。
作為中介機構,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把關:律師從法律方面把關。律師團隊對公司近3年來已經執行的合同和未執行完畢的合同以及將要簽署的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進行審查,防止出現臨時修改、更換合同等惡意串通事故的發生。
會計師從財務方面把關。會計師團隊可以對近3年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執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確定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或有事項、不良資產、關聯交易等事項進行揭示和披露,特別是會計師和律師合作,對一些重大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購風險。
評估師從公司價值方面提供參考依據。精乾的評估師團隊,能夠合理地確認被收購單位的實際價值,作為確認收購成本的重要參考。
重視中介機構提出的各類問題顯示的收購風險。律師、會計師以及評估師會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間,就企業的異常交易、資產質量、產權所屬等事項提出他們的看法,擬收購方要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並就其影響與被收購方進行討論,最終取得一致意見。
二、對擬收購行業要有所了解
國有企業在收購某一企業時,要對該企業以及該企業所在的行業的供應、銷售和生產以及內部管理方面有所了解。在進行盡職調查前,收購企業應該針對被收購企業的供應、銷售和生產及內部管理方面成立專門的機構。這個機構由負責供應、銷售和生產以及內部管理、合同談判專家方面的人員組成。他們最好能和盡職調查的中介機構一起進駐被收購企業,同步了解相關情況。這樣就會做到心中有數,更加有利於收購工作,降低收購風險。
三、留心被收購企業未履行完畢合同
在對被收購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過程中,被收購企業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要認真審查,很多收購糾紛都是由這些合同引起的,這些合同要引起收購企業的高度重視。
為了避免未完合同形成的收購風險,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審核:首先要審核合同原件的內容。確認合同內容是否完整,責、權、利是否公平,若發現異常情況,需要及時與被收購企業相關部門溝通,及時採取措施。
對國家有強制規定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確認是否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的合同或者條款,一定要由被收購單位就相關的權利義務進行重新約定。
對補充合同,重新簽署的合同要重點關注。被收購企業出於種種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會在收購企業談判有一定的可能性時,採取各種手段,簽署一些新的或者是補充合同,並以此進行賬務處理,形成事實後,由收購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所以,在盡職調查時,要特別注意這類合同的簽署、執行情況。
對合同的簽署情況進行外部調查。就是到合同簽署的另外一方進行了解,掌握合同的簽署情況和執行情況,有些合同需要到政府部門備案的,則一定要到政府備案部門,就備案合同與原合同進行核對,確認合同內容合法、合理、公平無誤。
四、簽署縝密的股權收購合同
在盡職調查完成和談判價格確定之後,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簽署收購合同和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了,這個環節非常關鍵。在簽署股權收購合同時,對於盡職調查過程中間無法解決的屬於被收購企業存在的問題,一定要在合同中註明責任和權利,避免馬虎簽署,形成收購風險。在股權收購合同中,要對移交內容和事項做出詳細約定,以便移交時雙方遵照執行。
五、辦理嚴格的資產、產權移交手續
在接受被收購企業時,收購企業要嚴格按照收購合同約定的內容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由於股權收購業務的復雜性,從盡職調查完畢到實際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往往需要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在這個期間,被收購企業仍然經營和管理企業。為了防範收購風險,確保被收購企業資產完整的移交給收購企業,收購企業要對此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變化情況進行審計,然後在此基礎上,按照收購合同的約定,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
在股權收購實踐中,一些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覺就做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因此,投資者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目標公司各方面的情況。然而這樣的調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資者自己能夠獨立完成的,必須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如果將投資者比作股權收購這場大戰中的主戰艦,那麼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公司、財務咨詢公司、環境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就是保障主戰艦最大限度的避免股權收購的風險從而贏得戰役的護航艦。經過盡職調查,對於目標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風險的程度就會比較清楚,也就可以採取排除風險或者降低風險的措施,從而促進收購的進行。

❺ 股權轉讓債務的風險有哪些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三個個方面: 1、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 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並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並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股票有什麼風險

1、ST股票的炒家,有些人知道自己持有的股票一旦公布虧損年報就要暫停上市,有些人則不知道。對於知道其中風險仍要進行投資的人,由於他們已經做好了足夠的思想准備,暫停上市的風險並不嚴重。但是對於並不知道還有暫停上市這回事的初級投資者,一旦滿倉擱淺,絕不是個好玩的事情。歷史上曾有對股市一知半解的老太太,在聽從他人指導的情況下買入了某ST股票。誰知過了幾天,這個股票就不交易了,老太太詢問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才知道這個股票已經暫停上市。

2、對於很多新投資者來講,ST股的連續三年虧損殺傷力極大,由於中國的ST股票往往不會在退市前股價瘋狂下跌,所以很多投資者並不曉得自己持有的股票還會退市。加上絕大多數投資者都採用遠程交易系統,股民與股民之間的交流很難做到互相關心,那麼投資者就更應該注意ST股票的暫停上市風險。

3、交易所完全有必要對全部交易賬戶進行風險提示,要求投資者只有在簽署風險揭示書後方能進行ST類股票的交易,以防突如其來的風險降臨,這是對新股民的一種保護。

4、准備拿出部分資金與ST股票共存亡的投資者,則可以尋找自己心儀的公司進行風險性買入。即拿出一部分可以視為放棄的資金,去買入幾乎可以肯定會暫停上市的ST股票,長期持有,等待其重組後的王者歸來。對於這樣的投資者,一定要注意投入資金比例不可過高,否則投資風險將過於集中,有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滅頂之災。

一:ST股的走勢與大盤往往是相反的,大盤走強時ST股走勢一般較弱,大盤持續低迷時ST就等閑活躍,是以弱市是炒ST股最合適的時代。

二:每年的年末和第二年年頭這段時候,因為正逢上市公司業績預告以及發布年報的時候,這段時候也是ST最活躍的時候,往往會呈現一些大黑馬,是以這段時候要積極介入。 三:ST股的走勢具有必然的持續性,經常呈現持續上漲或者持續下跌的現象。呈現一個漲停板今後往往等閑呈現第二、第三個漲停板,而反之跌停也是這樣。是以一旦某隻ST股呈現漲停今後可以連系根基面進行分析後實時介入,此外假如呈現跌停也要實時止損,避免將損失擴大化。

四:ST股之間具有聯動效應,經常呈現齊漲齊跌的現象。是以當ST股呈現齊漲的時辰,可以選擇那些還沒來得及漲的股票實時跟進。

五:ST股的波動受政策影響比力大,經常受某些利空影響呈現整體下跌的情況,這時辰往往意味著機緣惠臨,因為有些ST股根基面已經發生好轉,受利空影響現實上很是有限,大跌今後往往會呈現比力大的反彈,這時辰要斗膽介入。

六:每年年報發布時代,總會有一些ST股摘帽。可以提前從業績預告和年報傍邊知道哪些ST股有摘帽的可能,從中選擇一些股價還沒有上漲的股票實時介入,等正式發布摘帽今後再考慮出局。

七:對摘帽的ST要區別看待,有些ST股是靠自己的出產經營好轉而扭虧的,這種股票可以作為關注重點,趁股價低點介入。有些ST摘帽靠的是玩報表財技,如資產置換、變賣主業資產或者由大股東輸送利潤來扭虧的,這些ST股現實的出產經營並未獲得改變,在購買時要盡量謹慎。

八:所有購買必需適合自己的選股原則為前提,假如存在上述市場機緣但沒有合適前提的股票時要判斷是否介入,這樣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

❼ 公司股權轉讓有風險嗎這個還真不知道,求教啊謝謝啦

股權交易風險,你規避了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成熟,股權交易行為也變得日益活躍,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大產權交易所的成交項目及金額每年都在大幅增長,有效控制股權交易風險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鑒於上市公司一般通過股票交易系統實現股權的流轉,制度較為完善,相對安全,在此不作論述。而普通有限公司(非一人有限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是由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來實現的,存在較多潛在的交易風險。這里,筆者結合幾年來的法律實物體會,對股權交易的法律風險來進行簡要分析。
一、股權交易前的風險控制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遵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所持股份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是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實施的股權轉讓行為,因存在程序瑕疵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普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2個以上50個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應為2個以上200以下,也就是說,普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2個的下限和50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2個,不得超過200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股權交易後公司股東人數不能違反上述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也要遵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股份總數的25%,從公司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所持股份。法律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能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此類主體也不能從事相關股權交易行為。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殊規定的,轉讓方應嚴格遵守,這是法律對公司法人意思自治的認可與尊重。
二、股權交易合同履行的風險控制
股權交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受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完成股權的實際轉讓還要雙方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及時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就是講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變更工商登記手續的意思書面通知公司。隨後,轉讓方與受讓方的股東身份發生轉變。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方不得隨意處分所取得的公司股權,其要行使完整的股東權利,須持公司發給出資證明或者完成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受讓方必須按照約定向轉讓方及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公司法規定,公司應及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變更工商登記。否則造成受讓方損失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法律要求公司應盡的輔助義務,並非股權交易合同的完全履行義務。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合同履行後,受讓方如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不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法院也不應該支持受讓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如因公司不履行輔助義務而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履行股權交易後的輔助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股權的實際交付包含兩個部分:股權權屬變更和股權權能移轉。有限公司製作的出資證明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示的股票都是股權權屬的證明形式,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得到履行的法律憑證。權能的移轉是指受讓方作為公司新股東對公司管理權及收益分配權的行使。股權的權屬變更和股權的權能實現之間有著內在的邏輯關系,沒有權屬變更就無從實現權能移轉。實踐中,許多公司股東訴訟都是由於重視權能實現、忽略權屬變更而產生的,這應當引起我們高度的關注。
同樣,股權交易的受讓方在簽訂合同後有可能不履行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義務,為了控制這種風險,轉讓方可以要求受讓方將股權轉讓款先交付第三方託管,或提供第三方擔保,也可以同時在股權交易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以確保受讓方能夠積極履行付款義務。
三、股權交易合同的效力風險控制
一般情況下,股權交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特殊情況下須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在股權交易中,雙方也可以簽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以達到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股權交易行為的法律認定,在股權交易合同生效並完全履行後方能進行。如果股權交易合同無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變動,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能進行。所以,在股權交易中不能約定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條件。
應當注意的是,不能將股權交易合同的生效等同於股權轉讓的生效。股權交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一旦成立就生效。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發生了實質的轉移,受讓方取得了合法的股東身份。股權交易合同生效後,雙方必須完全遵照履行完畢,股權轉讓才能真正實現。
今運陽光

❽ 公司股份置換風險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C公司誰是老闆,其轉股的目的是什麼。應該是想專靠上A公司這棵屬大樹。但是,在這種股價轉讓後,C公司也有了B公司的股權了,有股權就應該承擔一定的風險了。所以,C公司一定要承擔相應的股權責任風險。即10%的B公司風險。虧損風險和負債風險應該一並承擔了。而另外C公司還會得到A公司的每月5萬股差,一年時間。那麼就應該在10%風險上減掉5*12=60萬的股份所得。這就是C公司應對B公司虧損和負債的責任。
另外,股份轉讓稅一般跟交易的實物相關。如沒有實物,就不存在稅收問題。當然,股份轉讓一定會簽協議的,這個協議成功了,相關稅收也一定會跟進。失敗了,稅收就沒有意義了。
C公司要搞清楚,你獲得B公司的股權為了什麼。B公司一直虧損,並且入不敷出,按照上述16年虧了1000萬,就是說注冊資本已經沒有了。就是一空殼公司了。如果你想借殼上市,並靠上A公司大腿,倒是可以一試。但是,在沒有充足的財務調查和獨立審核前,建議謹慎。不然,你就會被套牢。另外,你應該可以要求A公司給你對B、C公司轉股後合並的自主,財務自由的經營權。這樣你就可以發揮有效的各方核心力來完成夢想。

❾ 股權交易託管中心的企業股權融資有什麼風險

中國有五家股權託管交易中心,齊魯股權託管交易中心、上海股權專託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權屬交易所、重慶股份代辦轉讓系統、浙江非上市公司轉讓中心。這個交易是通過協議轉讓進行的,也就是說和公司股東達成協議,然後完成轉讓。沒有投資是沒有風險的,這個相當於在公司比較小的時候開始投資,如果公司上市了,那麼利潤會很豐厚,但如果公司經營不善,轉讓也可能虧本。
企業股權融資也是出讓股權獲得投資,例如天使投資,股權眾籌,投資人的風險比較大,融資人在初期獲得投資得意保證企業運營發展,做好股權設計,保護融資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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