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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物流規則

發布時間:2021-11-25 11:29:59

⑴ 開設大宗商品交易所的條件和流程是什麼

開設大宗商品交易所的條件和流程,以北京為例,做北京大宗需要通過第三方平台版才能進行開戶權,北京大宗開戶分為七個步驟:
1、填妥開戶表格及所需文件;
2、北京大宗客戶服務部將聯絡客戶簽署客戶協議;
3、客戶協議簽署後,一式兩份連同所需文件寄回總部;
4、經北京大宗總公司核實後,以電郵或手機簡訊發送交易帳戶號碼及登入密碼;
5、客戶將獲得分配專用戶口號碼,存款到北京大宗賬戶後,便獲發保證金收據及協議書;
6、開戶手續完成,可隨時進行買賣;
7、客戶可親自或經有關之投資顧問致電北京大宗直接落盤,亦可經電子交易平台下單。

⑵ 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平倉開倉

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平倉(close position)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期貨合約的回品種、數量及交割答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簡單的說就是「原先買入的就賣出,原先是賣出(沽空)的就買入。
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開倉即建倉。在交易中通常有兩種操作方式,一種是看漲行情做多頭(買方),另一種是看跌行情做空頭(賣方)。無論是做多或做空,下單買賣就稱之為"開倉"。也可理解為在交易中,無論是買還是賣,凡是新建頭寸都叫開倉。
商品期貨是指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商品期貨歷史悠久,種類繁多,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能源產品等幾大類。是關於買賣雙方在未來某個約定的日期以簽約時約定的價格買賣某一數量的實物商品的標准化協議。商品期貨交易,是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特定商品的標准化合同的交易方式。

⑶ 商品交易所的基本功能是什麼

(1)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組織化的特點。

商品交易所是買賣雙方匯聚並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是非營利組織,旨在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與交易設施,制定交易規則,充當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並不介入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幹預期貨價格的形成。商品交易所在交易的方式、結算與擔保、合約的轉讓或對沖、風險的處理、實物交割等方面都有嚴格而詳盡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違背。

(2)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經紀化的特點。

商品交易所的交易不是由實際需要買進和賣出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在交易所內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由場內經紀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買方和賣方在期貨交易場內進行,交易者通過下達指令的方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後都由場內出市代表負責執行。

(3)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標准化和簡單化的特點。

商品交易所交易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交易雙方成交時不是憑現貨而是憑既定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這種標准化是指進行交易的商品的品級、數量、規格等都是預先規定好的,只有價格是變動的。

(4)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客體具有特殊化的特點。

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是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並非任何商品都能進入商品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交易所的上市商品通常是那些「達到公認的質量標准,適於大宗交易,又能長期儲藏的且可自由交易的商品」

(5)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集中化的特點。

期貨交易是在有組織有秩序的交易場所進行的,可以提供公開的交易價格和統一的交易規則,通過這種集中化可以實現信息通暢、價格公平、買賣公平。

⑷ 大宗商品交易所得類型,開設的條件和門檻

大宗商品交易,特指專業從事電子買賣交易套保的大宗類商品批發市場,又被稱為版現貨市場,比如中國權花生商務網是由市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批准設立,並由商務部發改委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它將降低經營成本並能幫助企業與客戶、供貨商以及合作夥伴建立更為密切的合作關系,能夠在增加收入的同時建立起客戶忠誠度,通過提高訂單處理效率得以降低成本。
資金三方託管安全可靠,銀期轉賬快捷方便。
交易時間:早9.00—11.30,下午13.30—16.00,晚19.00—3.00.
交易方式:雙向T+0交易,可做多也可做空.資金在當天的交易中可以反復使用。入市資金:採用20%保證金交易方式,門檻低,交易手續費低。
適合人群:現貨商、及各類金融投資人士(特別為白天工作忙沒時間的投資人士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⑸ 期貨交易規則

一、合約標准化

期貨市場交易的對象是期貨合約,期貨合約對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升貼水標准、交割地點、交割時間等條款都是標准化的,交易雙方不需對交易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便利了期貨合約的連續買賣,具有很強的市場流動性,極大地簡化了交易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保證金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也即交易者在期貨交易時需繳納少量的保證金,一般為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就可以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能夠以少量資金進行較大價值額的投資,具有杠桿效應,使期貨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

三、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

雙向交易,也就是期貨交易者既可以買入期貨合約作為期貨交易的開端(稱為買入建倉),也可以賣出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開端(稱為賣出建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與雙向交易的特點相聯系的還有對沖機制。在期貨交易中大多數交易者並不是通過合約到期時進行實物交割來履行合約,而是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具體說就是買入建倉之後可以通過賣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賣出建倉後可以通過買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期貨交易的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的特點吸引了大量期貨投機者參與交易,因為在期貨市場上,投機者有雙重的獲利機會:期貨價格上漲時,可以通過低買高賣來獲利;價格下降時,可以通過高賣低買來獲利,並且投機者可以通過對沖機制免除進行實物交割的麻煩。投機者的參與大大增加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

四、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格對交易者當天的盈虧狀況進行結算,如果交易者嚴重虧損,保證金賬戶資金不足時,要求交易者必須在下一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以做到「每日無負債」。客戶如果不能按時追加保證金的,期貨公司會將客戶部分或全部持倉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余額能夠維持剩餘頭寸。

五、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這個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期貨市場最大漲跌停板幅度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六、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制平倉的制度。

⑹ 期貨交易有哪些基本規則

期貨交易有九大規則: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一:資金管理。期貨交易的首要原則是做好資金管理,一般情況下牛皮階段不超過10%,行情突破初期可增到50%,趨勢階段保持30%。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二:切勿過量操作。牛皮階段一般出現在均線方向不一致時。當行情牛皮時宜觀望,或者小單進出,不宜重倉操作,以避免行情隨機波動中的頻繁止損。只有在突破關鍵技術位時才積極跟進。當做多時,出現金叉時可稍微加大倉位。值得指出的是,一般投資者並不理解金叉的定義,而是將短期均線上穿中長期均線均視為金叉。其實金叉是指短期均線上穿呈現上翹態勢的長期均線。如果短期均線上穿下降的長期均線,反彈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很容易在主力的洗盤中被震出或出現較大的虧損。死叉也是同樣道理。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三:不要扭盈為虧。盈利時間超過30分鍾或盈利超過5個點的單不應讓其成為虧損單。所謂5個點是指某個合約跳動5個最小交易價格。例如大豆最小交易價格為1元,5個點指5元。滬膠最小交易價格為5元,5個點指25元。統計數據顯示,市場呈現3、5、9、12、21個點的波動結構,反向波動5個點後往往要運行到9個點甚至12個點。而當市場反向波動21個點時,往往形成日內局部高低點。當運行了21點後沒有任何反向運行的跡象時,可能意味著轉勢。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四:順市而為。投資者首要的工作是把握趨勢,靜待頂底組合K線形態的出現,或均線出現發散狀態,不宜自作聰明抄底摸頂。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五:設置止損單。股票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應學會正確止損,應承認自己渺小,出錯難免,坦然接受小虧的現實,保持實力等待新的機會,同時掌握技術止損位、資金絕對額止損位、虧損率止損位的三種設置方法。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六:不要加死碼。虧損時80%情況下不加碼,5%情況下等待市場再次發出買入信號後加碼,另外15%屬於大趨勢方向對,基本面支持交易方向,則在觸及均線5時加碼。所謂均線5,日線情況下指5日均線,1分鍾線下指5分鍾均線等等。加碼的原則是使加碼後的均價低於現價(買入)或高於現價(賣出)一定的幅度,例如21個點。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七:擴大盈利。在趨勢沒有發生變化前,若沒有特別的理由應持倉擴大盈利。或者反向思維:我敢在這樣的價位反向操作嗎?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八:莫剛愎自用。市場永遠是對的,首先應敬畏市場,敬畏市場不是畏懼市場,而是學習不止,只有不斷敲門,成功的大門才會為你而開。不要自以為是,認為市場應跟著自己走。操作上應適可而止,買賣信號出現後應落袋為安,不宜貪得無厭。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九:遠離成交清淡的市場。清談市場止損成本高,資金利用率低,技術走勢不明顯。

⑺ 商品期貨交易細則

開倉就是開始一個交易,平倉就是了結一個交易
如果你預期價格上漲回進行多頭方向的操作,那麼答你進行多頭開倉,在某一個價格時候,你需要了結交易,執行多頭平倉,這就完成了看多交易
如果你預期價格下跌進行空頭方向的操作,那麼你進行空頭開倉,在某一個價格時候,你需要了結交易,執行空頭平倉,就完成了看空交易。

平今倉就是平倉的對象是今天日內的開倉,在當日了結交易,期貨是T+0交易,當日的開倉可以在當日平倉了結。有的品種平今免手續費,只收開倉手續費,但是你留倉到第2天,平倉也需要交手續費了。

你後面的那些提問實在是看不懂。
有交易肯定就有漲跌的。同品種的不同月份的合約可能漲跌方向不一樣,期貨是反應遠期價格的,實際操作中確實有同一個品種的不同月份合約的方向背離,但這是短時間的,總體的大趨勢還是相同的。

⑻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交易規范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的參與方要求和電子交易的業務程序。
本標准適用於現貨領域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活動,尤其是現貨批發市場開展電子交易活動,不適用於期貨交易。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2.1大宗商品Bulk Stock
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於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
註:大宗商品是本標准中從事電子交易的標的物。
2.2數據電文Data Electronic Text
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2.3電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網路提供的通訊手段在網上進行的交易。
2.4電子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e Center
為交易商提供及時的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子商務平台並能夠提供配套物流服務的法人。
2.5交易商Trader
經由電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在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企業法人。
2.6交貨倉庫Transaction Warehouse
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委託,負責檢驗、保管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並提供相應擔保,為電子交易提供相關物流服務的第三方業務部門。
註:交貨倉庫的商品庫存及動態信息是電子交易中心庫存及交易情況的信息來源。
2.7結算銀行Balance Bank
結算銀行是由電子交易中心指定,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資金劃撥的銀行。
3電子交易參與方
3.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務,並制定、執行管理制度,監督其他交易參與方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貨倉庫、結算銀行都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其資格,相互之間簽訂合同,明確相互關系與權利義務。交貨倉庫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保管在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中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為電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結算銀行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為電子交易資金流提供監督與保障。
3.2電子交易中心
電子交易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提供可靠、安全、開放的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並對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維護。電子交易中心應制定章程、交易過程文件和確保過程有效運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監督交易的進行與履行,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
3.2.1基礎設施
能夠開展電子交易的基礎設施要求如下:
a)滿足電子交易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b)滿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務要求的指定交貨倉庫;
c)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完備,滿足24小時的服務;
d)能保證電子交易過程按本標准要求運作、控制的電子交易系統;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務的能力;
f)可以實時掌握交貨倉庫的貨物情況;
g)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2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交易服務如下:
a)制定並實施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管理、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結算和交貨過程;
d)具有風險防範的措施,並確保措施的實現;
e)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並有措施保證履約;
f)對交易商的信用情況進行監控與記錄,並通過公正的信用評價等級系統來提高網上交易信用度,引導規范、守信的交易作風。
3.2.3物流配套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務如下:
a)能為交易商提供及時、便利的倉儲服務、代理運輸服務;
b)指定交貨倉庫,並保證交貨倉庫的業務過程可控;
c)與交貨倉庫共同保證交易貨物的真實性,並有相應的措施保證。
3.2.4信息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信息服務如下:
a)提供電子交易、結算、交貨過程的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時提供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可公開信息;
c)有能力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行業綜合信息、市場行情及分析;
d)對交易資料的可查詢期限不低於合同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e)發布的公共信息可通過互聯網隨時獲取;
f)確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關信息不被不正當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的手段,確保交易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准確;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過程的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i)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及管理方面措施,確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確識別認證,確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3.2.5電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體系文件應包括:
a)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b)電子交易參與方的管理;
c)電子交易各個過程、環節的管理規定;
d)本標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為確保相關交易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目的和職能;
b)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c)注冊資本;
d)營業期限;
e)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f)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基本業務規則;
h)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i)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3.2.5.3交易過程文件
電子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過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一系列文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a)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電子交易的模式;
c)電子交易商品及交貨期限;
d)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e)電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電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辦法;
i)交貨倉庫管理規定;
j)交貨管理制度;
k)交易結算制度;
l)電子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倉單管理辦法;
p)電子交易的安全保證措施;
q)電子交易信用保證措施;
r)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3.2.6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通過互聯網及其他易於獲取的方式發布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企業概況、服務范圍及能力、聯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狀況,以及電子交易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貨量等。
3.3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賣方,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選取
交易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資格。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業內交易,不得代理社會公眾投資;
b)交易商應守法、履約、公平買賣;
c)交易商應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並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後果全權負責;
d)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e)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議書,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
f)交易商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g)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配合;
h)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3.3.3注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由於其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全權負責。
3.4交貨倉庫
交貨倉庫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是電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貨倉庫負責對商品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貨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電子交易中心對交貨倉庫的與電子交易有關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貨倉庫不能參與有關商品的電子交易活動。
3.4.1選取
交貨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的資信;
b)倉庫所在地的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
c)倉庫基礎設施、管理制度符合電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電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務、信息服務;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交貨倉庫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風險抵押金,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3.4.2基礎設施
交貨倉庫的基礎設施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a)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電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b)滿足運輸和配送要求的運輸條件;
c)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d)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g)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h)滿足保管、物流服務要求的倉儲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能實時、准確地反映保管物資的動態情況,與電子交易中心實時通訊;
i)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3.4.3提供的服務
交貨倉庫提供的服務如下:
a)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務;
b)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c)有代辦交貨商品運輸的能力;
d)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後,按規定生成倉單;
e)交貨倉庫應當擔保倉單所代表的交貨商品的數量及外表品質等屬性;
f)配合電子交易中心開展信息發布與查詢;
g)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h)按要求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並提供有關情況;
i)當所存商品的存放時間超出商(質)檢規定的有效期時,交貨倉庫應及時提醒並協助貨主委託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對所存商品進行復檢;
j) 當交易雙方對商品的質量發生爭議時,交貨倉庫應當協同交易雙方去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進行復檢;
k)根據交易合同規定的標准,對用於交貨的貨物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的檢驗由貨物賣方和交貨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
3.4.4注銷
交貨倉庫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應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書面申請,並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准。
交貨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a)交貨商品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銷倉單;
b)結清與電子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c)按電子交易中心標准清退風險抵押金。
交貨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貨倉庫。
3.5結算銀行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一認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結算、劃撥資金。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於存放交易商的貨款及相關款項。
3.5.1選取
為電子交易提供服務的結算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a)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b)安全、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c)電子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3.5.2提供的服務
結算銀行提供的服務如下:
a)開設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
b)向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c)了解並反映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d)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
e)在電子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應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f)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3.5.3注銷
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結算銀行資格注銷的書面說明。
4電子交易業務程序
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在規定時間內按合同約定履約,進行貨物、貨款交換,並按規定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應約定具體的電子交易程序同時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公告電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電子交易合同的標的物是大宗商品
4.2電子交易合同的訂立
交易商之間通過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約定彼此之間的買賣行為。電子交易合同的訂貨量,不應大於同期合同標的物的社會供需總量。
4.2.1合同的內容
電子交易中心可以發布經交易商認可的示範性合同文本。合同中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a)買、賣方的名稱;
b)標的;
c)數量;
d)質量:
e)包裝方式:
f)檢驗標准和方式;
g)交貨時間;
h)價款;
i)結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k)違約責任;
l)解決爭議的方法;
m)合同訂立的地點。
合同具體條款由買賣雙方簽約時約定。
4.2.2要約
交易商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買賣委託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買賣委託指令的內容要具體,應包括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4.2.3承諾
交易商回應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賣出或買入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發出要約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諾。買賣成交時即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3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通過結算銀行完成。貨款支付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貨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賣出價加減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結算,包裝款、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按電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標准執行。
4.3.1貨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買進貨物時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兩種方式。貨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進度由買賣方交易商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約定。
4.3.2貨款支付過程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到期以前,買方應將與其買入商品相對應的全額貨款與前期已付貨款的差額部分劃入電子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帳戶。
交貨結算時,電子交易中心將交貨貨款付給賣方,給買方開具倉單持有憑證。
4.3.3結算過程
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存入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的貨款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帳戶,電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當日成交數量按電子交易合同規定的標准計收交易手續費。電子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交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專用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4.3.4結算結果通知
當日交易結束後,電子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續費、貨款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採用發放結算單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
遇特殊情況造成電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電子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4.4交貨
商品交貨是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交易雙方對合同約定商品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的過程。交易商進行商品交貨,應按規定向電子交易中心交納交貨手續費。具體標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交貨制度中明確。
4.4.1貨物賣出
賣方交易商將其合格貨物送至交貨倉庫換取倉單並在電子交易中心注冊登記即可賣出,如果貨物尚未運至倉庫,交易商應提供有貨證明,並經電子交易中心認可。
4.4.2交貨期限
交易商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交貨期限。訂立合同後,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內自行安排交貨時間。
4.4.3交貨過程
交易商將商品送至交貨倉庫檢驗合格後換取倉單。在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交貨日之前,交易商應將倉單和增值稅發票等憑證交至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在確認買賣雙方對貨物的數量、質量和相關手續無異議後,交付貨物、支付貨款。
4.5電子交易合同的轉讓
交易商一方在把電子交易合同轉讓給第三方交易商時,應徵得對方的同意,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合同轉讓的總量應小於同期標的物的社會流轉總量。
4.6電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過電子交易中心訂立的電子交易合同,買賣方交易商協商一致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後,電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風險與責任
交易商入市前應與電子交易中心簽訂入市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免責條款和生效的條件。
交易商對其在電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責任時,電子交易中心有權對其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a)終止其資格,接受並全權處理其未履約合同,相應盈虧完全由當事交易商承擔;
b)將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c) 不足補償部分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交易商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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