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證券交易中的"託管單元」是什麼意思看中登公司的數據介面提到的一個欄位
請問證券交易中的"託管單元」是指所在證券營業部的席位號;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的登記專手續和確認屬程序為:
(1)投資者向已成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參與人的證券公司提出申請,經證券公司同意後,雙方簽署《指定交易協議書》;
(2)證券公司按協議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申報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指令:
(3)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申報,當日收市後發出指定交易確認回報,並附確認編號。該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自下一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已選擇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有權根據需要變更指定交易。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除非投資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等違約情況。
朋友您好!
新人類熱誠為您服務(*^_^*) 現在,股民買股票均用電話委託,網上交易,連股票的余額和現金的余額都用電話查詢,與電腦查詢。這些無紙化交易毫無憑證,全憑電腦存存儲,那麼這些數據會丟失嗎?許多股民這樣擔心。為種提心不無道理,不過對於證券公司來說,數據永遠是第一位的,因而證券公司想了很多對策以預防突變狀況。從目前來講,證券公司的安全系統可以說基本上能保證數據的萬無一失。具體來說,安全措施通常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 (1)實時備份,電腦房都具有正常交易系統和備份系統,兩者是同時工作的。當正常交易系統出現故障時,備份系統自動運行,決不會影響投資者交易的安全性。 (2)每日備份 證券公司在每日清算完成後,都會進行數據備份,通過光碟等先進的儲存介質將每天的數據在上一日的基礎上進行增量備份,並將其帶離電腦房。因此,即使數所有宏觀世界到破壞也能及時恢復。 (3)每隔一段時間,證券公司都會將前段時間的所有數據做一個完整的備份,並永久保存於一個安全的地方。因此即使出現災難性事故,也能保證數據的安全性。 (4)異地備份 證券公司為了更大程度地保證投資者資料的安全,還會將其不能地區的營業部之間的資料進行交叉地備份,防止由於大規模災難性事故的發生而造成投資者的遺失。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祝您開心!o(∩_∩)o
『叄』 股票數據源頭
電子屏幕上的數字怎麼來的?誰處理的?那具我所知是電腦處理的!!
以前大黑板的話,是靠交易員來計算報價的.當然股市收盤後還會有人統計吧!
『肆』 請問哪位大俠能告訴,在證券交易中評價交易員的這些數據的計算方式和代表意義嗎包括:平均盈虧比、平倉盈
這些東西我比較熟悉英文版,中文版的我努力回答,但是不一定都對。。內。平均盈虧比大容概是平均盈利除以平均虧損。平均盈利就是把所有盈利的單子的盈利平均了。如果真是這么算的,意義你就懂了吧。。。其實這個事情深究的話很復雜。。。平倉盈虧比大概就是上邊那個比例的已經平倉的單子的版本吧。勝率就是盈利的單子的數量出於總單量。PMD真心第一次聽說。有全稱沒。。。夏普比率公式自行網路,意思是單位風險的超額收益。這個是主要使用的衡量指標。
麻煩採納,謝謝!
『伍』 股票買賣操作流程
一、股票買賣操作流程
1、股票的交易過程包括了開立股東代碼卡以及資金賬號,同時通過銀證轉賬將資金轉移進去,然後才能夠進行股票委託交易。
2、投資人可以憑借著個人身份證件,在全國的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營業部門代理開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手續費用為40元人民幣,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的手續費用為50元人民幣。
3、憑著身份證和股東卡賬戶到證券公司營業部門開立資金賬戶,上海證券交易市場的股東卡只能在一家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深圳證券交易市場沒有限制。
4、買賣股票的資金不能直接存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所以必須要有銀行活期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綁定雙向轉賬,到銀行開通銀證轉賬業務。
5、委託買賣股票的方式有營業部門委託、電話委託、網上委託,網上委託必須使用證券公司營業部專用的委託軟體,可以在證券公司網站上下載委託軟體,股票買入必須是一百股或者是整數倍,賣出沒有任何的限制可以不是整數賣出。
6、進入股票買入頁面之後,首先在賬戶名稱處選擇操作賬戶輸入股票代碼,選擇好了之後會出現想要買入的股信息,從這就可以查看到選定的賬戶類別、股票代碼、買入價格、買入股數、以及該股票的真實行情。
7、最後輸入買入的價格(不能超過該股當日漲跌幅限制)以及買入數量(100的倍數)。點擊買入即可下單成功。當股價小於或等於買入的價格系統就會自動成交。賣出就點賣出鍵,操作一樣。
二 、炒股注意事項
1、炒股一定要具備良好的心態。股市是會有風險的有盈利就會有虧損,所以心態要放好。跌了我們就採取措施就好了。
2、炒股要有專業的知識。盲目跟風、道聽途說、連K線圖都看不懂就入市跟賭博沒什麼區別勢必很難在股市裡盈利。最起碼要具備專業的炒股知識。
3、不能貪婪。盈利的時就想多賺一點就不顧一切買入,虧損的時就也拚命買入想早點回本,這種做法是不對的。作為業余的炒手,可以給自己定個價位,到了這個價位點就可以賣出盈利,盲目追求暴利,往往風險很高,做到適可而止才是明智的選擇。
4、要有耐心。抄底,追漲殺跌,沒有持股的耐心,反反復復進出股市你會發現這樣很容易虧損。所以要有持股的耐心。
5、不要輕於相信小道消息。小道消息往往是股庄放出的反面消息,是給散戶設的圈套。不能一聽到利好消息就拚命的買入,反之就賣出。但消息是難以免避免的,我們要學會去辨別去分析。
(5)證券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擴展閱讀:
股票市場也稱為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是股票發行和流通的場所,也可以說是指對已發行的股票進行買賣和轉讓的場所。股票的交易都是通過股票市場來實現的。
一般地,股票市場可以分為一、二級,一級市場也稱股票市場之為股票發行市場,二級市場也稱之為股票交易市場。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有價證券除股票外,還包括國家債券、公司債券、不動產抵押債券等等。
『陸』 證券交易論文
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
摘要: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信息集合體,本質上是資料庫。我國著作權法和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和權利內容,無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法律應當給予「特殊權利」保護,資料庫製作人證券交易所享有復制權和再利用權。
關鍵詞:證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資料庫特殊權利
一、啟發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來,一個關於證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證券市場的軒然大波,並在法學界引發了熱烈討論。2006年8月底,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簡稱「上證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簡稱「新華富時公司」)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並追究新華富時公司的違約責任。
上證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獨家全權經營機構,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使用、發布、傳播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收取相應的授權費用。2005年12月,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根據許可合的相關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許可合同第五條同時約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於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上證所信息公司訴稱,新華富時公司在未獲得上證所信息公司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許可第三方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以基於原告提供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行情編制的中國A 50指數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並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這一行為違反了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已經構成違約。
2006年10月11日,該案正式開庭審理。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已經從普通的商業合同糾紛變成了金融信息維權討論。對於本案,由於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之間簽訂有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但是,如果與證券交易所沒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經交易所許可對證券交易行情信息進行復制、摘錄、改編或者再利用,證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侵犯的是證券交易所的何種權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實踐中,恰恰是這類行為最令證券交易所頭疼,交易所會員公司和信息經營商在獲得交易信息後轉發給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權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這個案件的結果如何,有一個問題依然需要我們探討: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權利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它的法律性質如何?應當怎樣加強對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保護?
二、證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證券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信息是指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集中交易產生的、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市場交易數據、行情及因之而產生的其他相關信息,如證券的價格、報價及交易量、股價指數等等[3]。無論是對於證券交易所還是對於會員公司、信息運營商和投資者來說,證券交易的即時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而延時行情信息則由於其時間上的滯後性商業價值衰減。在實踐中,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恰恰對於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的產權歸屬和產權性質爭議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討論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根據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5.2.2條的規定,在交易日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4]
為了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圍,筆者從新浪網上隨機下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浦發銀行(股票代碼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實時交易行情。
在證券市場上,單個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對投資者是沒有意義的,投資者無法根據孤立的信息來做出理智的、合乎邏輯的投資判斷[5]。所以,本文所指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實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體,而且是經過特殊程序編輯(比如集合競價規則)過後產生的不問斷的數據流。因此,從證券交易信息的產生過程、存在形態上看,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實上是一種資料庫。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依賴於及時、准確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發布和管理證券市場中產生的交易信息關繫到市場的發展[6]。證券交易信息是由證券交易所收集、編排和公布的,從經濟學和組織理論的角度分析,證券交易所的根本在於證券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證券交易信息的財產權對證券交易所的存在和發展不可或缺,這也是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所對交易信息的專有權的意義所在。
三、現行法律對證券交易信息
保護的不足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不足
我國著作權相關立法並沒有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明確規定,但是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對「匯編作品」提供了法律保護: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該條規定,對於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進行匯編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前提條件是數據匯編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應當體現獨創性。同時,需要明確的是,《著作權法》對於數據匯編的保護只及於數據的選擇和編排,不及於其中的數據本身。因此,數據匯編的構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數據匯編中的數據或事實,只要他沒有使用受到保護的選擇和編排。
但是,隨著數字技術和網路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傳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信息的復制、傳播的成本越來越低,速度越來越快,操作越來越方便,對於數據匯編的使用也越來越頻繁。在信息經濟時代,不構成作品的信息也會有財產性價值;並且,當信息量非常大時,很難判定對於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獨創性」原則,沒有考慮到數據匯編所包含的商業價值,並提供相應的保護。
證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權法》第十四條關於「匯編作品」的規定來保護行情信息,這是因為,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集中交易產生的,並且經過了證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編排。但是,《著作權法》提供的保護依然不足,因為只有證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數據的選擇和編排上體現了獨創性才能被認定為匯編作品,即便是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信息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匯編作品」,《著作權法》也不會保護行情信息中的數據和信息本身。事實上,行情信息資料庫的獨創性也很難得到認定。因為資料庫的核心價值在於所採集的信息內容,其採集的內容越全面價值就越高,但內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編輯者對信息的選擇餘地越少,最終導致獨創性越低,這種有別於普通作品的特點造成了現實需要與法律規定的直接沖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資料庫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權保護。[8] (二)證券法保護的不足
由於著作權法對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保護不足,證券交易所不斷尋求其他法律保護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證券法》加強了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的保護。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監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認為,該條確立了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信息專有權,有利於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也利於證券交易所開拓信息產品服務。[9]
但是,該條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護仍然是不足的。首先,這個條文應聯繫上下文來理解,該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在這個語言環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因此,該條授予證券交易所的只是獨家發布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權利,並沒有明確賦予交易所對於行情信息的所有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所主張的信息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l0]。其次,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目標是明確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歸屬和法律性質,雖然該條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權利,但是《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這種權利的法律性質和權利的內容。《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在賦予證券交易所「發布」交易信息的權利,但是對於這項權利的內涵沒有做界定,例如,證券交易所是否有權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或者進行再利用,證券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與證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權經營證券信息的公司締結合同的當事人,證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來主張違約責任。可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專有權,證券交易所能夠主張何種侵權責任?換句話說,第三人侵犯的是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種權利,著作權還是其他種類權利?對此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是上證所信息公司訴新華富時公司一案引發熱烈討論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財產權利一一資料庫「特殊權利」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證券法都沒有清晰界定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對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在現代社會,信息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形式已被廣泛接受,信息的生產、收集和編輯包含了信息產品製作人的「勞動」,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但是,信息產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本文認為,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它既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也無法納入著作權或知識產權的范疇,而應當作為資料庫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需要指出的是,證券交易所主張其對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權,這種認識容易產生混亂。事實上,證券交易所享有的應當是信息財產專有權,而不是信息所有權,因為有形財產所有權和信息財產專有權的具體內容有很大的不同,產權是不能等同於所有權的。
資料庫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組成的,並且能以電子或非電子方式單獨訪問的集合體[11]。資料庫與匯編作品有一定的關聯性,它不僅包括匯編作品,還包括不構成匯編作品的數據匯編。由於資料庫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其開發、製作和維護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而其復制和侵權又十分簡便,因此,法律應當對資料庫製作人提供必要的保護。
目前國際上對資料庫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具有獨創性的資料庫提供著作權保護,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權法所提供的保護不及於其中的內容。另一種是對資料庫給予「特殊權利」(Sui Generis)保護,目前這種保護方式已經在歐盟變成了法律實踐。1996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制定了《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指令》(96/9/EC),對資料庫提供全面保護。該指令最為引入注目的是給資料庫提供了「特殊權利」保護。「特殊權利」是指一個資料庫如果表明在其內容的獲得、驗證或顯示中具有質量或數量上的實質性投資,其製作人就有權禁止他人摘錄和(或)再利用資料庫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這里所說的投資並不僅指金錢投資,還包括時間、勞動、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據歐盟《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指令》,資料庫製作人享有的特殊權利包括提取權和再利用權。資料庫製作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永久或暫時地將資料庫全部內容或者在數量上以及(或者)質量上的實質性內容轉移到另一種介質上的行為;資料庫製作人還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發行、出租、在線傳輸或者其他方式傳輸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資料庫全部內容或者在數量上以及(或者)質量上的實質性內容。除此之外,資料庫製作人還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重復地和系統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資料庫的非實質性內容,但是與資料庫的正常利用相沖突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資料庫製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義是「獨特的、特殊的、自成一類的」,它意味著這是一種不同於著作權的保護,或者是另一種權利的保護。相對於著作權,資料庫特殊權利保護資料庫中的內容,而著作權只保護獨創性的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內容;而相對於保護思想內容的專利來說,它對思想內容又沒有獨占權,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樣的思想內容製作同樣的資料庫進行產業上的競爭[13]。因此,對資料庫給予「特殊權利」保護的實質是在現有法律保護模式之外創設一種新的權利,以保護資料庫製作人對其資料庫內容應當享有的權益。
如前文所述,從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產生過程、存在形態上看,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實際上是一種資料庫。證券交易行情信息資料庫的製作人是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生於證券交易的過程中,證券交易所為證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規則,將零散的、單個的數據匯編成具有實際市場價值的數據產品。證券交易所為行情信息的生產、收集和編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了實質性投資,所以,證券交易所應當享有資料庫製作人的「特殊權利」。因此,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性質應當是資料庫「特殊權利」,它的內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的行為。
注釋:
[1]案件情況來自《金融時報》等媒體的報道。
[2]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載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編《上證研究(2005法制專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3]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第240頁。
[4]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第5.2.2條。
[5]復旦大學一上海理工大學(聯合)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載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編《上證研究(2005法制專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頁。
[6]同上注,第239—240頁。
[7]關於證券交易信息與證券交易所的關系的具體分析可參閱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完成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課題,第248— 249頁。
[8]復旦大學一上海理工大學(聯合)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第288頁。
[9]桂敏傑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舊條文對照簡明解讀》,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頁。、
[10]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5.1.3條都規定:「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11]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頁。
[12]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第174—175頁。
[13]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第205頁。
『柒』 如何將證券交易系統中的每日交易數據導出到excel表格
大智慧5.98 可以。 K線圖--點右鍵——輸出Excel數據文件,個股多日數據。看清存儲位置。 行情報價表——點右鍵——輸出Excel數據文件,表中多個股票數據。
『捌』 如何從證券所獲取股市行情數據
下載任意一個證券公司的交易行情軟體,再進行數據下載,就可以看到目前市場可交易的所有股票走勢圖。
股票走勢圖通常是叫做分時走勢圖或即時走勢圖,它是把股票市場的交易信息實時地用曲線在坐標圖上加以顯示的技術圖形。坐標的橫軸是開市的時間,縱軸的上半部分是股價或指數,下半部分顯示的是成交量。分時走勢圖是股市現場交易的即時資料。
指數分時
白色曲線表示上證交易所對外公布的通常意義下的大盤指數,也就是加權數。 黃色曲線是不考慮上市股票發行數量的多少,將所有股票對上證指數的影響等同對待的不含加權數的大盤指數。
參考白色曲線和黃色曲線的相對位置關系,可以得到以下資訊:
當指數上漲,黃色曲線在白色曲線走勢之上時,表示發行數量少的股票漲幅較大;而當黃色曲線在白色曲線走勢之下,則表示發行數量多的股票漲幅較大。
當指數下跌時,假如黃色曲線仍然在白色曲線之上,這表示小盤股的跌幅小於大盤股的跌幅;假如白色曲線反居黃色曲線之上,則說明小盤股的跌幅大於大盤股的跌幅。
紅色、綠色的柱線反映當前大盤所有股票的買盤與賣盤的數量對比情況。紅柱增長,表示買盤大於賣盤,指數將逐漸上漲;紅柱縮短,表示賣盤大於買盤,指數將逐漸下跌。綠柱增長,指數下跌量增加;綠柱縮短,指數下跌量減小。
黃色柱線表示每分鍾的成交量,單位為手。
『玖』 證券交易所數據為什麼不都公開
關於證券交易所
應該都是公開的
有關疑問,你可以
直接上網查一下
『拾』 證券交易系統的對賬單上數據怎樣導入一張電子表格上
以前好想記著《大智慧》裡面有一個導出EXCEL文件,不知道你用的證券軟體中有沒有,最好在這個專軟體自帶的幫助文屬件中查詢一下。
如果沒有導出功能,只能用下面兩個方法之一了:
1、按住滑鼠左鍵在對帳單上拖一下,看能否選中全部數據,如果能,就在選中後按CTRL+C復制,再到一個打開的EXCEL空白文檔中粘貼就行了。
2、如果不能選中復制,就只能用截圖軟體把對帳單當做圖片截取出來,然後用文字識別軟體轉換一下(文字識別在網上有許多,可下載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