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債回購怎麼操作
國債回購交易是一種以交易所掛牌國債作為抵押,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個人投資者一般以持有的國債現貨為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1-182天)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利息;投資者也可作為資金的供方,在貸出資金後可按事先確定的還款利率,在到期日收回本息。投資者如需借出資金(逆回購),則應在交易中賣出204001或204007,當天即扣除該筆資金,1天或7天後返回本金和利息。
事實上,此次國債回購利率的飆升除了銀行月底吸存因素外,主要與與可轉債發行制度安排有關。目前,國債回購利率已明顯超過可轉債的預期申購收益率,個人投資者近期參與可轉債申購的收益可能不如直接借出資金。
例如,塔牌轉債中簽率為0.22%,若預期上漲20%,則個人投資者單次申購收益率只有萬分之四。但是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現行20%的申購保證金制度意味著5倍的資金杠桿,塔牌轉債的實際中簽率為1.1%,單次申購收益率高達千分之二。所以,機構投資者寧願以較高利率借入資金申購可轉債,而個人投資者則傾向於借出資金。
操作實例
8月30日10點13分,以7%利率賣出國債一天回購(GC001)1000張,得到1000張證券代碼為「888880」的「標准券」,每張市價為100元,共扣款10萬元;至8月31日早上9點半,系統自動賣出「標准券」1000張,回款10萬元,另得利息19.44元。
目前,已有不少券商主動向個人客戶開通國債逆回購操作許可權,但仍有些券商需要客戶赴營業部簽約。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各券商系統設置不同,第二天該部分資金用途和許可權存在一定差異,分為「次日可用」、「次日不可用」、「次日可用不可取」、「次日不能回購」等四種,投資者需聯系券商專業人士咨詢,以免出現資金被鎖定的操作風險。
操作方法:登錄網上交易,賣出204001,起步價、最小單位1000,每1000代表借出10萬元,204001是1天(還有204007,7天),價格是年化收益率。一天回購周四利率特別高,因為周五不可提現。有些券商是T+1可用,T+2可取,有些券商是T+2可用可取。
204001每十萬元逆回購利率表:(已扣除手續費1元) 0.90至1.255利息2元 1.26至1.615利息3元 1.62至1.975利息4元 1.98至2.335利息5元 2.34至2.695利息6元 2.70至3.055利
國債回購交易是一種以交易所掛牌國債作為抵押,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個人投資者一般以持有的國債現貨為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1-182天)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利息;投資者也可作為資金的供方,在貸出資金後可按事先確定的還款利率,在到期日收回本息。投資者如需借出資金(逆回購),則應在交易中賣出204001或204007,當天即扣除該筆資金,1天或7天後返回本金和利息。
事實上,此次國債回購利率的飆升除了銀行月底吸存因素外,主要與與可轉債發行制度安排有關。目前,國債回購利率已明顯超過可轉債的預期申購收益率,個人投資者近期參與可轉債申購的收益可能不如直接借出資金。
例如,塔牌轉債中簽率為0.22%,若預期上漲20%,則個人投資者單次申購收益率只有萬分之四。但是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現行20%的申購保證金制度意味著5倍的資金杠桿,塔牌轉債的實際中簽率為1.1%,單次申購收益率高達千分之二。所以,機構投資者寧願以較高利率借入資金申購可轉債,而個人投資者則傾向於借出資金。
操作實例
8月30日10點13分,以7%利率賣出國債一天回購(GC001)1000張,得到1000張證券代碼為「888880」的「標准券」,每張市價為100元,共扣款10萬元;至8月31日早上9點半,系統自動賣出「標准券」1000張,回款10萬元,另得利息19.44元。
目前,已有不少券商主動向個人客戶開通國債逆回購操作許可權,但仍有些券商需要客戶赴營業部簽約。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各券商系統設置不同,第二天該部分資金用途和許可權存在一定差異,分為「次日可用」、「次日不可用」、「次日可用不可取」、「次日不能回購」等四種,投資者需聯系券商專業人士咨詢,以免出現資金被鎖定的操作風險。
操作方法:登錄網上交易,賣出204001,起步價、最小單位1000,每1000代表借出10萬元,204001是1天(還有204007,7天),價格是年化收益率。一天回購周四利率特別高,因為周五不可提現。有些券商是T+1可用,T+2可取,有些券商是T+2可用可取。
204001每十萬元逆回購利率表:(已扣除手續費1元) 0.90至1.255利息2元 1.26至1.615利息3元 1.62至1.975利息4元 1.98至2.335利息5元 2.34至2.695利息6元 2.70至3.055利
『貳』 交易所債券回購和銀行間債券回購有什麼區別,兩種方式回購的品種有什麼限制融資融券是如何進行交易的
銀行間債券逆回購和交易所債券逆回購都是存在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的,專區別就在屬於回購,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而交易所市場是所謂的二級市場,是面向所有投資者(包括上述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投資者)開放的市場。中國的債券市場中,前者佔了絕大部分,而作為個人投資者,只能進入後者交易投資。
回購品種限制不多,主要是很多債根本不會在交易所市場發,而且兩個市場上交易體量相差很大。
交易所的融資融券是集合競價形式,基本和股票差不多,券款交割都是自主完成的。不需要交易雙方交流,託管賬戶開在交易所,也就沒有第三方介入。
『叄』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交易流程和規則
1,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6)標准券核算——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准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准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余額,則為「標准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由於採取前端監控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參與人和投資者「欠庫」的問題,只有標准券折算率調整才可能導致「標准券欠庫」。)
(7)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回購到期日,交易系統根據結算公司提供的當日回購到期的數據,為相關帳戶增加相應可融資額度。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或者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賬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償還到期購回款。
2債券交易規則:
1、 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4、 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 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7、 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8、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9、上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手,1手=1000元標准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張=100元標准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張的整數倍(1000元),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不超過100萬張(1億元);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10、 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11、 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2、 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13、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肆』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的細則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伍』 債券回購交易的結算規則如何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債券回購交易初次專結算的結屬算價格為100元。回購到期二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購回價,購回價等於每百元資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計算公式為:
購回價=100元+每百元資金到期收益×實際占款天數/365(天)
實際占款天數,是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天數,按自然日計算,以天為單位。
『陸』 上海證券交易所3天國債回購 是什麼意思
其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 ,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 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 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 債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證券回購交易程序◆ 一筆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二次交易契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即 以券融資方(資金需求方)、以資融券方(資金供應方);二次交易契約行為即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及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無論資金需求方還是資金 供應方都要經過二次交易契約行為。回購交易時一般無須申報帳號,成交後 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均直接在 證券經營機構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
1.以券融資(賣出回購)的程序 以券融資即債券持有人將手中持有的債券作為抵押品以取得一定資金的 行為。 在交易所回購交易開始時其申報買賣部位為買入(B)。這是因其在回購 到期時反向交易中處於買入債券的地位而確定的。回購交易申報操作類似股 票交易。成交後由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記錄和有關規則進行清算交割;到 期反向成交時,無須再行申報,由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產生一條反向成交記 錄,登記結算機構據此進行資金和債券的清算與交割。
2.以資融券(買入返售)的程序 以資融券是指資金的盈餘者出讓資金並取得抵押債券的行為。 在交易所回購交易開始時,其申報買賣部位為賣出(S),這是因其在回 購到期時反向交易中處於賣出債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 余均同以券融資。 R003就是指期限為3天的回購
『柒』 什麼是國債回購
國債回購是一種常用的交易方式,它指的是,國債持有者在賣出一筆國債的同時,與
買方協議,約定於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國債購回的交易方式;也可以是投資者在購入五筆國債的同時,與賣方約定在未來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賣給最初的售券者;前一種稱為國債的正回購,又叫賣出回購,後一種稱為買入返售,是國債的逆回購,兩者統稱為國債回購.一次完整的國債回購交易包括一來一去兩次買賣只是第二次買賣的時間,價格,在第一次時就已經約定好了.
國債回購交易可以提高國債市場的流動性,並為社會提供了一種新的資金融通方式
社會提供提供了一種新的資金融通方式.它也是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基本
方式,央行通過國債回購來調節或影響社會貨幣流通量和利率,藉以執行一定的貨幣政策.
這里,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回購交易來例進行說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回購交易是從1993年12月15日起正式開始的,按交易期限不同,分為六個品種,分別是3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在,其交易代碼依次為20100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和201005."RXXX"中,"R"為回購業務標識,其後的"XXX"代表回購天數,交易所內的國債回購
業務也實行競價交易,融資方(資金需求方)和融券方(資金供給方)按照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並限於小數點後3位
有效數字,最小的報價變動單位是0.005個百分點或其整數倍.交易方向以到期時國債的
交付方向為准,如融資方開始時賣出國債得到資金,到期時償還本息買回國債,他的交易
方向就是買進,反之,融券方的交易方向為賣出.
國債回購申報數量同國債現券一樣為"手"(1000元面值的國債為1手),並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准券國債為最小單位.交易雙方實行"一次交易,兩次清算",成交當天對雙
方進行融資,融券的成本清算,到期購回清算,由證券交易所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
購回價,其計算公式為:
購回價=100×(1+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天)
保留小數點後3位數值,如果到期回購時恰逢節假日則順延對到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國債回購的交易擁金是單向收取的,在交易發生時一次付清,到期回購時不再付任何費
用.
現舉例說明,其投資者有10萬元資金,在1998年12月30日進行14天國債回購業務,他
以6.0%的當天收盤價賣出100手R014,其購回價格=100×(1+6.0%×14/360)=100.233元.
在交易日當天,該投資者付出的現金是100050元,其中50元是付給券商的手續費,以14天
後的1999年1月13日,該投資者得到100233元,投資者在這14天內的實際投資收益率是:
(100233-100050)/100050×360÷14=4.7%
一般而言,國債回購交易的風險較小,因為融資方借入資金必須有足額的國債進行抵押,融資額與抵押國債的市值不能歸還所融資金,交易所可以將融資方抵押在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的足額國債拿到市場上立即變現.所以,國債回購交易是一種安全性高,
收益穩定的投資選擇,它特別適合那些資金流量大的企業對資金進行流動性管理,以降低財務費用.但要特別指出的是,個人一般是不允許參與國債回購交易的.
『捌』 國債逆回購的交收規則
你好,國債1天逆回購的交收規則是當日操作,T+1日資金到賬可使用,T+2日賬戶資金可以取出。如周四操作一天期國債逆回購,周五資金到賬可使用,下周一賬戶資金可以取出,實際占款天數為3天,計息天數為3天。
『玖』 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質押式回購有一定的原則性。
1.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2.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3.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 分失敗。
4.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5.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7.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8.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9.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10.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11.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12.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13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