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的四個環節
1、詢盤:詢盤是交易的一方向對方探詢交易條件,詢盤多由買方作出,也可由賣方作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盤:「有興趣東北大豆,請發盤」,詢盤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
2、發盤:發盤也叫發價,發盤多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例如:「東北大豆5元/斤」。
3、還盤: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4、接受: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1)在交易磋商中有條件的接受是擴展閱讀
交易磋商之後的合同簽約:
1、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2、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3、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 點,以及生效時間。
合同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交易磋商
Ⅱ 在交易磋商中,有條件接受的是A還盤的一種形式 B接受的一種形式 C發盤的一種形式
選C 是發盤的一種形式
Ⅲ 在國際交易磋商中,構成一項有效接受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接受必須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2、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內容相符 3、接受通知必須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4、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聲明的方式。
Ⅳ 在交易磋商中,有條件的接受是 A。還盤的一種形式 B,接受的一種形式C。發盤的一種形式
有一種有條件的接受,即在大幅對方的發盤時,在表示「接受」的同時,又附加上某種條件,這是還盤的另一種形式,實際上也是對發盤的拒絕。請詳見網路中的「還盤」相關的詞條。
Ⅳ 國際貿易交易磋商的主要步驟有哪些
對進出口合同主要交易條件進行磋商,其中包括對商品的品名和品質、數量、包裝、價格、運輸、保險、支付方式的談判磋商。
Ⅵ 交易磋商中接受的變更
A國與B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且雙方對《公約》的適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應按《公約》規定辦理。B國公司對A國公司發盤作出接受時,雖做了變更,但對此非實質性變更,《公約》規定,除發盤人及時向受盤人表示反對其間的差異外,將構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並且合同的條件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中所作的變更為准。 而B國公司未對此接受提出任何異議,即接受有效,A商應負有提供原產地證的義務。 B國公司也已根據其接受條件開立信用證,A商接受信用證後,又未提出異議,並准備履行信用證的規定交貨,後因商檢機構不能出證,這與B國公司無關,A國公司構成違約。
Ⅶ 為什麼在交易磋商中發盤和接受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環節
一、發盤
(一)發盤的構成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所謂發盤內容的確定,是指發盤的條件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complete,clear and final)。
3.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
一項發盤必須明示或默示地表明當受盤人作出接受時發盤人承受約束的意旨。
4.發盤須送達受盤人
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即使受盤人已由某一途徑獲悉該發盤,他不能接受該發盤。
二、接受
(一)構成接受的必要條件
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概括起來有以下四項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3.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接受生效的時間:
英美法系:投郵生效原則
大陸法系:到達生效原則
《公約》:到達生效原則。如果受盤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來表示接受,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受盤人在發盤有效期內做出某種行為時,接受即生效。
4.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
從原則上講,接受的內容應該與發盤中提出的條件完全一致。
如果受盤人在接受的同時又對發盤的內容作出了某些更改,這就構成了有條件的接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實質性變更(material alteration):還盤
非實質性變更 (nonmaterial alteration):接受
用通俗些的話來說,發盤就是出售,接受就是認購,當然這就是交易的必不可少的環節,沒有發盤只有接受或者有發盤沒有接受都是達不成交易的,一個買家一個賣家自然缺一不可。
Ⅷ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什麼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驟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分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但(發盤和接受)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驟。
一、發盤
(一)發盤的構成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所謂發盤內容的確定,是指發盤的條件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complete,clear and final)。
3.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
一項發盤必須明示或默示地表明當受盤人作出接受時發盤人承受約束的意旨。
4.發盤須送達受盤人
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即使受盤人已由某一途徑獲悉該發盤,他不能接受該發盤。
二、接受
(一)構成接受的必要條件
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概括起來有以下四項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3.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接受生效的時間:
英美法系:投郵生效原則
大陸法系:到達生效原則
《公約》:到達生效原則。如果受盤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來表示接受,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受盤人在發盤有效期內做出某種行為時,接受即生效。
4.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
從原則上講,接受的內容應該與發盤中提出的條件完全一致。
如果受盤人在接受的同時又對發盤的內容作出了某些更改,這就構成了有條件的接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實質性變更(material alteration):還盤
非實質性變更 (nonmaterial alteration):接受
用通俗些的話來說,發盤就是出售,接受就是認購,當然這就是交易的必不可少的環節,沒有發盤只有接受或者有發盤沒有接受都是達不成交易的,一個買家一個賣家自然缺一不可。
Ⅸ 交易磋商的主要環節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頭的(面談或電話),也可以是書面的(傳真、電傳或信函)。交易磋商的過程可分成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達成交易所必須的法律步驟。 發盤(Offer)也叫發價,指交易的一方(發盤人)向另一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發盤在法律上稱為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按發盤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發盤多由賣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買方提出(BuyingOffer),也稱遞盤(Bid)。
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稱為還盤(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接受一經送達發盤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均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並擁有相應的權利。
如交易條件簡單,接受中無需復述全部條件。如雙方多次互相還盤,條件變化較大,還盤中僅涉及需變更的交易條件,則在接受時宜復述全部條件,以免疏漏和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