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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境外放款

發布時間:2021-01-02 08:02:26

❶ 境外合資企業向境內的投資方借款,有哪些具體規定,有文號就行,怎麼操作

匯發〔〕24號_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八、放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金額、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情況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等);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借款人與境內受託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託放款協議,協議需明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內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及其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已進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說明;擬以自有外匯資金放款的,須提供截至申請日上月末放款人外匯賬戶對賬單;擬購匯進行境外放款的,須說明擬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或不予批復決定;作出批復的,同時核定其境外放款額度。
九、放款人獲得外匯局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放款人如需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資金收回相關憑證等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十二、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對賬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放款人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外匯指定銀行憑以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劃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准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涉及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條款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准。

❷ 購付匯的辦理流程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1.1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外方所得資金購付匯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清算情況、向投資各方分配剩餘資金的方法及依據、實際匯出數額的計算方法、稅務情況等);
(2)商務部門關於企業清算結業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或企業到期應清算的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清算委員會的清算決議原件和復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特別清算提供商務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5)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前1日銀行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7)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8)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9)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購付匯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8號);
(3)《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
(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方企業的出資進度、出資賬戶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轉股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4)商務部門關於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5)所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後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和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復印件;
(6)所投資企業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原件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8)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或中介機構的納稅憑證;
(9)申請前1日購買股權方相關外匯賬戶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減資購付匯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說明減資原因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商務部門同意減資的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4)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5)企業董事會關於減資的決議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前1日外匯賬戶余額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4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包括固定回報)購付匯核准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說明合作合同約定償還外方投資的規定、償還金額、償還投資所屬年度、是否以自有外匯支付、若購匯其購匯的人民幣資金、售匯銀行、是否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等事項);
(2)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
(3)經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驗資報告;
(5)企業董事會關於償還外方投資的決議;
(6)若以利潤形式收回投資應提供利潤產生年度所得稅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
(7)申請之日所有外匯賬戶余額對賬單;
(8)償還外資所屬年度的審計報告;
(9)稅前回收投資或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款回收外方投資的,應提供主管財政部門的批復;
(10)外方投資者通過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而先行回收投資的,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包括銀行貸款和外方股東貸款的,外方投資者應提供由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僅為外方股東貸款的,由外方股東出具對合作企業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2.1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轉讓股權購付匯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
(2)轉股協議;
(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轉股的批復文件;
(4)受讓方當期所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5)外方若有轉股收益,受讓方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2.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減(撤)資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
(2)公司董事會關於外方股東減(撤)資決議;
(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減(撤)資的批復文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
(5)申請前一日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銀行對賬單;
(6)外方若有減(撤)資收益,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3.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境外上市股份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回購說明(包括回購資金來源、回購時間安排、股東大會決議、擬選擇開戶銀行等);
(2)購付匯申請或資金匯出申請;
(3)境外開戶申請;
(4)公司承諾函(承諾向外匯局所申報材料屬實);
(5)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6)《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
4.非居民境內房產交易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外銷房轉內銷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批復》(匯復〔2000〕246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匯購買境內房產的憑證,包括銀行匯入匯款憑證或海關申報單、房產銷售發票;
(2)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過戶登記憑證、房產轉讓合同及完稅證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
(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付匯及額度核准
辦理依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年第9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在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劃;
(2)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4)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
(5)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6)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7)境內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8)境外受託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託人的除外。
6.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特殊情況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發布〈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1〕15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敞口登記確認函;
(2)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7.跨國公司境外放款外匯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跨國公司擬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應在放款協議簽訂後,由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
(1)申請書;
(2)放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與境內受託金融機構簽訂的放款協議;境外借款人將所拆借外匯資金進一步用於對境外成員公司的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運作的,還應當在放款協議中列明放款人對境外借款人的投資委託條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匯收支情況表的財務審計報告;
(4)放款人的驗資報告;
(5)已進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償還情況的說明;
(6)中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外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外成員公司的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書復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與境外借款人直接相關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報告書;
(7)外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內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資金安全性保證函(保證境內放款人提供的該項境外放款及其進一步的投資運作能夠足額回收本金)。經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批准其從事境外放款的批復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以上述批復文件為依據,向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出具境外付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
(2)無逃匯行為的書面承諾;
(3)有關費用的支付合同或協議等。

❸ 接受外方股權轉讓資本開立資產變現戶需要什麼材料

  1. 所謂資產變現賬戶是指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外國投資者轉讓所持境內企業股份或權益而收取的外匯購買對價(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對價」),應當通過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辦理入賬及結匯。

  2. 根據規定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及資金入賬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根據相關規定核准,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准件辦理相應業務。賬戶應以境內股權出讓方的名義開立。針對一筆股權轉讓交易(股權轉讓款的分次支付不作為多筆交易),股權出讓方僅可開立一個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允許異地開戶。

  3. 該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出資);外國投資者通過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原由本賬戶劃出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委託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後劃回的資金;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核準的其他收入。

  4. 該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按規定在經營范圍內結匯使用;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劃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委託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經真實性審核後的經常項目對外支出;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5. 資產變現賬戶的管理

  6. 對於資產變現賬戶,銀行應查詢股權轉讓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額辦理入賬手續。經辦機構會按資金來源(境外匯入或境內劃轉)並區分不同性質進行國際收支申報。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轉資金,銀行會與開戶主體核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賬戶收入范圍相符,對於與收入范圍不符的資金給予原路匯回處理。

  7. 對於因匯率差異等特殊原因導致實際流入金額超出尚可流入金額的,按規定累計超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等值3萬美元。資產變現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賬戶內資金應按規定在經營范圍內結匯、劃轉或對外支付。如是經常項目支出應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如是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銀行會於業務辦理後及時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有關信息。

  8. 企業申請開立資產變現賬戶或入賬時要提供業務登記憑證以及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中列印的股權轉讓流入控制信息表。如果企業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可向銀行申請辦理關戶手續。

❹ 中國境內的銀行可否直接境外放款

可以抄 ,銀行可直接放款,無須事前或事後登記,所接受的跨境擔保,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四部分, 也無須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擔保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❺ 資產變現賬戶收到股權轉讓款怎樣結匯

根據規定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及資金入賬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根據相關規定核准,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准件辦理相應業務。賬戶應以境內股權出讓方的名義開立。針對一筆股權轉讓交易(股權轉讓款的分次支付不作為多筆交易),股權出讓方僅可開立一個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允許異地開戶。
該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出資);外國投資者通過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原由本賬戶劃出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委託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後劃回的資金;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核準的其他收入。
該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按規定在經營范圍內結匯使用;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劃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委託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經真實性審核後的經常項目對外支出;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資產變現賬戶的管理
對於資產變現賬戶,銀行應查詢股權轉讓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額辦理入賬手續。經辦機構會按資金來源(境外匯入或境內劃轉)並區分不同性質進行國際收支申報。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轉資金,銀行會與開戶主體核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賬戶收入范圍相符,對於與收入范圍不符的資金給予原路匯回處理。
對於因匯率差異等特殊原因導致實際流入金額超出尚可流入金額的,按規定累計超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等值3萬美元。資產變現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賬戶內資金應按規定在經營范圍內結匯、劃轉或對外支付。如是經常項目支出應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如是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銀行會於業務辦理後及時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有關信息。
企業申請開立資產變現賬戶或入賬時要提供業務登記憑證以及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中列印的股權轉讓流入控制信息表。如果企業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可向銀行申請辦理關戶手續。

❻ 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是什麼意思

根據通知,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簡政放權,支持實體經濟發版展,促進貿易投資便利權化,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資本流動管理體系,現就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
二、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相關結售匯納入銀行自身結售匯管理。
三、進一步便利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觀審慎管理原則,可境內運用比例由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余額的50%調整為100%;境內運用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余額指標

❼ 我國對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有何規定

【閱讀次數】335 在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是緊密聯系的。一國的海外融資也是和該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兩者又都受到一國外匯管製法規、政策的制約,例如外債的籌措是否由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本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匯率的產生機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外匯業務是其國際業務的重要內容,開展和進行外匯業務同樣要接受國家外匯法規、政策的管制。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即實行了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外匯管理的條例。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我國從1994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 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改革的近期目標是要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6年 1月 8日,國家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歷史時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國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人民幣已經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 經過改革後的外匯管理體制較以往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實現匯率並軌,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和人民幣逐漸向資本項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兌換過渡,無疑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和拓展外匯業務,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79年 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領導的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它是我國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分支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報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對外借款;審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管;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在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除了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還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從性質上看,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屬於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本國中央銀行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核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穩定貨幣匯率,改善或平衡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更加側重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本身的管理,具體講,它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據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進行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國家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競爭,保證外匯管理的增收節支,提高利用外資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機構有效地籌集外匯資金,運用外匯資金,以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擴大、停辦和終止; (2) 頒發和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 實收資本金和提取資本准備金的管理; (4) 金融機構向外借款、發債、投資,向境外放款,對外提供擔保,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等項業務的審批和管理。 (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 (6) 金融機構報表的編制、報送和匯總; (7) 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和考評。 二、對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外匯交易的中心,也是外匯市場上的主力軍;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和居民持有外匯的增加,商業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在其業務總量中也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下面,我們就國家對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現行管理規定進行比較詳細的講述,這也是本講的重點所在。 1993年 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國家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這一《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保證支付、良性循環的原則。並應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監督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 (2) 銀行可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由其總行統一管理。並可自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其使用范圍為:境外發債借款所籌的暫存資金;償還外債之前的償債暫存資金;境外同業存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辦理自營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等。如銀行超過上述規定的帳戶使用范圍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應提交有關文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暫停或撤銷境外外幣帳戶,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3) 銀行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向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存、拆外匯資金,必須建立信用額度控制制度,對每家金融機構的具體控制額度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兌換率。銀行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按規定辦理移存,所需的外匯可按規定提取。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以處分或罰款。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自有外匯資金占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外匯負債加外匯擔保為自有外匯資金的最高倍數,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流動負債的最低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總資產的最低比率等。上述這些具體比例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需要確定和調整,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比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調整外匯資產負債比例外,可給予暫停或限制經營有關外匯業務的處罰,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5)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並進行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外匯資產質量情況;外匯業務收益情況;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等。 (一) 對商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管理 1、 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經營外匯業務,而是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提出申請並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通過的商業銀行才能夠經營外匯業務。具體講,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是外匯資本上的要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該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

❽ 在中國境外的銀行可否放款給境內企業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❾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匯發[2010]29號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批許可權由總局下放至分局的業務
(一)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案,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根據集體審議會議意見辦理,相關批復文件應同時抄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二)符合現行法規確定的資本項目管理原則、但相關文件和業務操作規程中無明確規定的個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據集體審議會議意見辦理,相關批復文件應同時抄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三)境內中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據本年度總局確定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核定的原則,在本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內核定。
二、審批許可權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業務
分局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就以下業務對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一)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的核准。
(二)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包括價款及交易保證金)託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結匯的核准。
(三)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准。
(四)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或認股期權計劃資金調回及結匯的核准。
三、外匯指定銀行可直接辦理的業務
(一)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下同)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准,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備案。
(二)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准,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分支局。
四、簡化業務審核材料
企業在辦理涉及資本項目購匯的業務時,可不再提交「最近5個工作日的人民幣賬戶對賬單」。
以上審批許可權調整後,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應完善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嚴格執行有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文件和操作規程的規定,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備手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詳見附件)。各分支局應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在遇到重大情況和政策問題時,應及時向總局反饋。
接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通知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將通知轉發至所轄分支機構。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反饋。聯系電話:略。
特此通知。
附件: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❿ 外匯管制 如何海外置業

可以採用「螞蟻搬家」的方式來解決當前的外匯難題。「螞蟻搬家」又稱藍精專靈,是屬指購房人通過其親友,先將人民幣轉成外匯,將購買的外匯從其各自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賬戶匯入開發商或購房人的境外賬戶,以交付購房款。這種行為涉及到分拆結售匯的問題。一經發現,就會被外匯局列入「關注名單」,兩年內不得換匯。
網路上流傳著多達15種資金出境的方法,其中包括螞蟻搬家、朋友互轉、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費、境外放款、內保外貸等多種形式。這些方法有的是打擦邊球,有的是鑽漏洞,更有甚者是在運作地下錢庄……這些方式對客戶的資金沒有任何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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