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ST中銀、ST中國石油這兩只股票真的要悄然退市
沒有ST中銀、ST中國石油這兩支兩只復股票,只制有中國銀行和中國石油,當業績連續3年虧損,才能成為「ST」的股票,如果業績再進一步惡化,就會成為「*ST」的股票,這才有退市風險。這兩只股票並沒有業績連續3年虧損,也就不存在退市風險。
② ST華塑股權之爭進行的怎麼樣了
2006-10-31刊登訴訟進展公告,繼續停牌
S*ST華塑訴訟進展公告
S*ST華塑於2006年10月27日收到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樂民初字第7號判決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6號判決書,現公告如下:
1、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犍為支行與四川蜀樂葯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塑建材有限公司承兌匯票糾紛一案,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現審理終結。公司收到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28日發出的(2006)樂民初字第7號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四川蜀樂葯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犍為支行為其墊付的承兌匯票款人民幣1943.696389萬元及逾期罰息(逾期罰息從每筆承兌匯票到期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息標准計算至付清日止);
二、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犍為支行與被告四川蜀樂葯業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及抵押權有效,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犍為支行享有就本判決第一項的債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被告華塑建材有限公司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犍為支行就本判決第一項的債權實現抵押權後的不足部分與被告四川蜀樂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犍為支行要求被告四川蜀樂葯業股份有限公司和華塑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擔30萬律師代理費的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7100元,訴訟保全費115000元,其他訴訟費21400元,共計243500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3500元,被告四川蜀樂葯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華塑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擔240000元。
公司擬就此案進行上訴,故無法判斷其對本年度利潤的影響。
2、公司為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原審被告成都市鵬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50-2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9月17日發出的(2006)民二終字第16號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③ 中銀國際證券怎麼買不了st開頭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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