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業銀行如何利用會計應用系統實現外幣交易統賬制
近年來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並日益改變銀行會計。如何開發設計會計應用系統滿足外幣統賬制要求,是執行外幣折算準則的關鍵所在。筆者試結合商業銀行會計工作實踐,談談如何利用會計應用系統實現外幣交易統賬制。 事實上,為增強競爭優勢,近年來商業銀行高度重視會計應用系統的開發設計,構建了相互聯系的會計生產系統和財務報告系統。 生產系統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以賬務數據為主,實現全行的數據集中;報告系統以生產系統為數據源,按照一定的規則生成總賬數據和財務會計報表,以滿足內部管理需要和資本市場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定監管要求。 設計原則 一方面,生產系統中仍保留外幣分賬制的功能。 商業銀行的生產系統一般是按照外幣分賬制設計,在新《企業會計准則》實施之前,其交易處理模塊已廣泛應用,若比照工商企業執行外幣交易統賬制,商業銀行則要在生產系統中按交易逐筆折算,對系統設計的內在機理全面改造,工作量巨大,並對系統資源空間提出更高要求。考慮到商業銀行外幣業務的現況,財政部下發的「外幣折算準則應用指南」允許金融企業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因此,不論踐行成本效益原則還是依據制度,商業銀行都可在生產系統中保留外幣分賬制功能。 另一方面,改造報告系統,實現外幣統賬制的處理結果。 改造報告系統要遵循以下設計原則:一是在報告系統中對所有會計科目區分為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並設置相應的系統參數,實現系統對貨幣性項目自動重估,對非貨幣性項目不重估;二是報告系統貨幣性項目重估頻率要與生產系統損益重估頻率保持一致,一般按月進行;三是確保報告系統貨幣性項目重估使用的折算匯率與生產系統損益重估使用的折算匯率一致;四是在報告系統中增加「外幣貨幣性項目重估損益」科目,反映外幣貨幣性項目重估時產生的損益。 原理分析 依託原有生產系統和適當改造報告系統,即可以較低成本滿足外幣折算準則要求,原理分析如下: 首先,對匯兌差額的處理結果與統賬制一致。 「外幣折算準則應用指南」允許金融企業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但要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外幣賬戶余額進行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的調整,並確保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產生匯兌差額的處理結果,與統賬制一致。 而在執行外幣折算準則之前,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實施的外幣分賬制,不區分外幣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資產負債表日外幣交易不產生匯兌差額。因此,報告系統中的參數化設計,要對所有會計科目區分為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系統將屬性參數設置為「貨幣性項目」的會計科目,按資產負債表日折算匯率進行重估,對資產負債表日折算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折算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外幣貨幣性項目重估損益」科目;將屬性參數設置為「非貨幣性項目」的會計科目,仍以歷史成本計量,在報告系統中反映為以交易發生日折算匯率轉換的摺合記賬本位幣(CNY)余額。 其次,月末資產負債表中間過渡類CNY科目余額為零。 我國工商企業採用的外幣統賬制,將發生的多種貨幣經濟業務,摺合成人民幣加以反映,外幣在賬上僅作輔助記錄。統賬制的特點之一是不設立「外匯結售」、「代客外匯買賣」、「經營套匯」等中間過渡類會計科目和賬簿。而基於上述會計應用系統的設計思路,商業銀行在生產系統中仍可使用中間過渡類科目,實現跨幣種記賬。
⑵ 急求指教!請問12月1號外匯改革之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上如何操作 裡面有兩個系統,第一個
目前,抄國際收支申報分網上申報和銀行申報,有些地區已經開始企業網上自主申報,那麼就用到第一個系統;
2011年12月1日起,進出口統一進入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管理,這個系統是給企業報告用的,一般來說超期限的預收預付延收延付款要在系統里做報告,像你這種情況,如果收款後30天內能確認發貨的,就不要報告,如果30天之後才發貨的,那要記住收款後要在系統里做報告。
此外,提醒一句,如果應該報告而未報告,外匯局有權對你的企業進行降級,那麼收付匯就有額度限制了。所以,同志們還是要高度重視,好好學習使用這個系統。(此回答僅限試點地區企業)
⑶ 外匯局網上應用系統預收貨款報告的預計出口日期怎麼填報告金額是填「收匯金額折美元」的那個金額嗎
預計出口日期就是指你這批預收貨款所針對的貨物大約在什麼日期出口。內只要填預計的容就行,比如你合同上面會簽裝貨期和到貨期吧?填這個日期就行。報告金額是指,你收的預收款是什麼幣種,多少金額,就按照實際的來填寫。
⑷ 在銀行結匯之後,怎麼在外匯管理局應用平台申報
銀行結匯後是不需要在外匯管理局應用平台做申報的。
外匯管理應用平台有兩個系統。一是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企業需要在收到外匯後5天內進入系統在線申報國際收支平衡,才能進行結匯。
另一個系統是貿易收支核查系統(企業版)。本系統用於進口驗證。企業收到報關單後,在本系統中進行網上核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應用平台是國際收支間接申報系統,統計所有涉外收支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則是統計對外貿易中發生的貿易信貸業務,即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4)外匯應用系統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
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應認真閱讀並如實、完整申報,作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
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要求銀行加強合規性管理,認真落實展業原則,完善客戶身份識別。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3號)報告大額及可疑交易。
對於存在誤導個人購付匯、真實性審核不嚴、協助個人違規購付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等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⑸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主要的應用系統
1、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和 內設機構分工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3號)規定設置。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加強綜合協調並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的職責。 (三)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四)將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准備金率的實施、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執行的監測以及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認定等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五)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信息綜合、應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 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擬訂或組織擬訂、審核與履行職責有關的金融規章;負責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法律事務、咨詢服務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貨幣政策司。 擬訂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並組織執行;提出貨幣政策工具選擇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存款准備金率及差別准備金率的調整;擬訂本外幣利率政策、管理辦法、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幣公開市場操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及宏觀調控部門協調機制的有關工作。 (四)匯率司。 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並實施外匯市場調控方案,調控境內外匯市場供求;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協助有關方面提出資本項目兌換政策建議;跟蹤監測全球金融市場匯率變化;研究、監測國際資本流動,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金融市場司。 擬訂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協調金融市場發展,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場發展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宏觀信貸指導政策,承辦國務院決定的信貸結構調節管理工作。 (六)金融穩定局。 綜合分析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出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建議;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的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承擔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的檢查監督工作,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機構重組等工作。 (七)調查統計司。 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擬訂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編制金融業統計報表;負責有關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數據採集並按規定對外公布統計結果;按照規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八)會計財務司。 協助有關部門完善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會計准則、制度、辦法和會計科目;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財務預決算;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會計財務報表;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結算司。 擬訂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支付結算政策和規則,制定支付清算、票據交換和銀行賬戶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組織建設和管理中國現代支付系統;擬訂銀行卡結算業務及其他電子支付業務管理制度;推進支付工具的創新;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 (十)科技司。 擬訂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承擔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協調金融業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化及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安全、標准化及運行維護等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銀行卡業務技術標准,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 (十一)貨幣金銀局。 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貨幣工作;制定現鈔、輔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的生產計劃,負責對人民幣現鈔、貴金屬紀念幣的調撥、發行庫管理及流通中現金的更新和銷毀;管理現金投放、回籠工作和庫款安全;管理國家黃金儲備;承辦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二)國庫局。 組織擬訂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帳戶,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支撥業務;對國庫資金收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帳戶的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余額;按規定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十三)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金融業務開放的相關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各金融當局的交流與合作;承辦對港澳台的金融交流與合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導中國人民銀行駐外機構的業務工作;協調國際金融合作;開展國際金融調研工作。 (十四)內審司。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規章、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依法履行公務和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指導、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內審工作。 (十五)人事司(黨委組織部)。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人事、教育、勞動工資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和幹部管理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擬訂人員培訓規劃,組織人員考試測評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統戰工作。 (十六)研究局。 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的重大問題,協調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七)徵信管理局。 組織擬訂徵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行業標准;擬訂徵信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信用風險評價准則;建設金融徵信統一平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八)反洗錢局(保衛局)。 承擔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反洗錢政策和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高風險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收集、分析和監測相關部門提供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對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調查,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承辦反洗錢國際合作工作;承辦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九)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群眾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紀律檢查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734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9名)。其中:行長1名、副行長4名,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85名(含行長助理3名、貨幣政策委員會正副秘書長各1名、紀律檢查委員會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參事室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承擔金融咨詢等工作。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四)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調整方案及其人員編制另行核批。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⑹ 「電子口岸系統」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對企業的作用
都已經出口完了,結關後只要到海關列印了退稅聯就行了。現在在電子口岸版系統裡面只需要在退稅的時候權,進入出口退稅字系統裡面做數據報送(前提是已經結關並且列印了退稅聯)。外匯局的應用平台有預收的話要提前做預收登記,沒有的話等做完了再上去咯,外匯局有一個輔導期的,填表什麼的每個地方不一樣,可以詢問當地外匯局。
⑺ 外匯交易系統有多重要
想要穩定盈利,必須要有一套交易系統。
⑻ 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怎麼使用急
是這樣的抄,現在這個平台不同於襲以前的那個系統。比如你們要做進口的預付貨款,那麼你們只要帶合同或發票填寫境外付款申請書到銀行先去做進口預付款,然後過一兩天再在這個系統的「預付貨款報告新增」先選擇時間按查詢,然後就能看到你之前付過的這款預付款的內容了,按新增完成操作。(這個步驟就是你先去銀行付匯,銀行會通過這個系統的銀行版將你的預付款報告給外管,外管接到銀行的報告後會在這個系統的企業版上能夠查詢到,企業再在系統上面報告給外管。相當於外管同時監管銀行和企業的操作是否規范。)
預收貨款報告也是一樣,你收到外匯後,看些款是否為預收款,如是預收款,你要主動報告給銀行說此款為預收款,銀行會通過系統銀行版報告給外管,我們在企業版的系統裡面查詢到此款後再報告給外管一次。
預付、收款,延期付、收款,在30天之內報告給外管。
以上回復,如還有問題也可以再呼我。
⑼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應用服務平台新系統怎麼進入
點擊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網上服務」欄即可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