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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局攜帶證

發布時間:2020-12-23 00:49:49

⑴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總攬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匯發〔2003〕10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打擊洗錢、貨幣走私和逃匯等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製,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二、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三、考慮到外幣支付憑證和外幣有價證券將納入銀行管理系統,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對出入境人員攜帶上述憑證和證券出入境,海關不再予以管理。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的各級機構應當組織對《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學習和培訓,並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以便貫徹執行。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盡快轉發所轄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各直屬海關應盡快轉發所轄海關。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或海關總署監管司反饋。
外 匯 局
海關總署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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