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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內幕交易

發布時間:2020-12-11 13:05:57

⑴ 什麼是期貨內幕交易

理論上來說期貨不存在內幕交易,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互相影響,現貨大跌在期貨上做空掙錢屬版於正常的權市場行為。所謂的內幕,就是有莊家拉升或者打壓行情。這時如果莊家將此消息透漏給其他投資者屬於內幕交易。但是正常來說,莊家不會將自己的操作意圖告知他人,因為告訴別人相當於給別人送錢,可能會有兩種情況:1,利益輸送,賄賂官員或者其他目的。2,在價格拉到一定程度散步消息讓其他人接貨自己出貨。

⑵ 機構投資者如何利用投資股票進行內幕交易的

利益輸送的話來就好像買西飛國際源的股神副市長一樣,送禮不用上門了,把提前拉升的股票告訴你所要輸送利益的人就成了,他買股票賺錢,看起來還更合法化。內幕交易是指知道股價漲跌內幕的人自己或者給自己的親戚朋友按照所獲得的內幕信息進行買賣操作,這俗稱老鼠倉。操縱股價就更簡單了,一般是指機構投資者在低位大量建倉完畢後利用資金優勢拉高股價從而獲利的行為,很具體的解釋你可以去查閱新的證券法,上面有細節規定。

⑶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期限怎麼界定。

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內幕交易。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3)股票內幕交易擴展閱讀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股市太坑了,新城控股內幕交易問題,會不會被處罰

黑天鵝,雷,在任何股市,金融市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新城控股的雷,應該是可以專避免的,屬因為上市公司的有息負債太多,做為房地產公司漲幅太多,明顯高估,不符合常識。退一步說,就算是遇到黑天鵝,快速止損,以後找其他機會賺回來,也是一樣的,我們盡力避免黑天鵝和雷就行,沒有必要因噎廢食。其實任何財務造假,內幕交易,都是股價大漲後暴雷的,為什麼呢?股價不大漲,他們就沒有辦法賺錢。所以大漲的股票,新高的股票,不要買,最好買大幅回調,沒有負面消息,業績穩定增長的股票。當然業績穩定增長,有息負債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敬而遠之,這也是不合理的,一切不符合常識的情況,都是想一下為什麼?就可以避免99.99%的雷。希望採納。

⑸ 所謂的 短線內幕交易股票靠譜嗎

短線交易,只在較短的時間周期內頻繁交易,這是一個相對概念.一般一周以內的交易可以視為短線交易.實行的是快進快出。

⑹ 簡述操縱股票價格及內幕交易的危害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一)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二)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三)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內幕信息與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又稱內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⑺ 股票市場內幕交易的標準是什麼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內的證券交容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⑻ 股市內幕交易罪中如何認定主犯與從犯

2007年7、8月,某上市公司擬收購某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某指使他人以曹某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安排杜某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某指使杜某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賬面收益3.06億余元。期間,被告人許某明知黃某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仍接受黃某的指令,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於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該股,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
本案涉及內幕交易罪中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認定問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
黃某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某與杜某、許某屬於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黃某與杜某、許某共同合謀,實行內幕交易的犯罪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和許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

⑼ 股市內幕交易是怎樣回事

股市內幕交易

就是公司要重組

提前買入就會賺錢

⑽ 股票涉內幕交易被查是利好還是利空

打擊內幕交易,凈化交易市場,是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這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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