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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的措施

發布時間:2020-12-21 03:50:38

⑴ 尋求了解外匯管理規定的高手指導--關於境外投資

中國目前實行外匯管制

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國家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匯出。

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入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秩序、維護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其基本內容可概括為:
1.政府頒布外匯管製法令,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外匯管制工作。
2.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和持有外匯都要受到嚴格控制。
3.出口商出口所得外匯必須按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外匯,則須申請進口許可證,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根據許可證上所載的金額供應外匯。
4.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國家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匯出。
5.對資本輸出入以及輸入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情況,不同時期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6.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
7.對非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帳戶也要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謀求達到國際收支平衡,維持本國貨幣匯率穩定,防止不利於本國的資金流出或流入。

根據各國管制的寬嚴程度,外匯管制可分為三類:一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即對貿易收支、非貿易收支和資本項目收支都加以限制;二是部分的外匯管制,對非居民的經常性收支都不加限制,只限制資本項目的收支,三是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不加限制。外匯管制的寬嚴,取決於一國的經濟、金融情況和國際收支的順差、逆差數額的大小。

一國政府對外匯的收支、結算、買賣和使用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稱外匯管理。國家通過法令或條例,對國際結算、外匯收支和買賣及匯價等外匯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於有效地使用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改善國際收支和穩定匯率。外匯管制是國際經濟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代世界各國為了平衡國際收支、對付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不穩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實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可分為3種類型:①全面外匯管制,即對所有外匯收支活動都實行管制。多數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採取這種方式。②部分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的某些項目實行管制。少數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③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實際上仍有某些變相或間接的外匯管制,一些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

外匯管制的對象主要分為3種:①以人為管制對象,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收支區別對待。②以物為管制對象,即對各種外匯實行管制。③以地區為管制對象,即以本國國土為外匯管制地區進行管制。

外匯管制的方法可分為直接管制和間接管制。前者由外匯管制機構對各種外匯業務實行直接、強制的管理和控制。後者則是通過諸如許可證制度、進口配額制度等間接影響外匯業務,從而達到外匯管制的目的。從另一角度,外匯管理的方法又可分為數量管制、匯價管制和綜合管制3種。即或從外匯業務的數量上,或從匯價上、或從二者的結合上實行外匯管理。

外匯管制的內容各國各時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貿易外匯管制,又分為進口外匯管制和出口外匯管制。前者如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和進口配額制;後者除實行出口許可證等限制措施外,還包括一些鼓勵出口的措施。②非貿易外匯管制,即對貿易和資本項目外的外匯收支實行管制。③資本輸出入管制。④本幣、外幣和黃金出入境管制。⑤外匯買賣管制。

一、什麼是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本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本國貨幣匯率的決定;本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二、外匯管制的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本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7.增強金融安全。

三、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本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四、貨幣可兌換與不可兌換
貨幣不可兌換是指一國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中,對經常項目和金融與資本項目中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全面的匯兌限制。
與之相對應的貨幣可兌換是指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可以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把該貨幣兌換成外匯。該概念表明,貨幣可兌換的主體是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它強調兌換是自由的,即貨幣當局原則上不對外匯交易和對外支付進行限制。此外,它要求貨幣兌換按市場匯率進行;若一國只允許人們按官方匯率進行貨幣兌換且官方匯率顯著偏離市場匯率,則這種允許並不屬於貨幣可兌換。
貨幣可包括完全自由兌換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兩種基本類型。

五、《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第八條會員國,是一國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志。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如果一國解除了對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的限制,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便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會員國。具體說來,第八條會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國外購買經常項目下的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復匯率制。
3.對其他會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提出要求後,應無條件地使用外匯換回。
但是,要求兌換的國家應當證明這種積存是由經常性交易獲得的,而且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在加入該組織時立即成為第八條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十四條做出了一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會員國暫保留一些匯兌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報告,並針對取消外匯管制的步驟與時間安排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

六、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
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首先,匯率水平比較合理,能真實反映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否則,實現貨幣可兌換將導致外匯供求嚴重失衡,使它難以持續下去。其次,政府擁有充足的國際清償能力,能夠應付人們的兌換要求。第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和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例如,高失業、高通貨膨脹率、嚴重的財政赤字等,都會對貨幣可兌換形成沖擊。第四,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產品和要素市場價格信號做出積極反應。
在1996年底,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已經成熟,具體表現:
(1)經過多年努力,人民幣匯率已經調整到基本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水平;
(2)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連年順差,國家外匯儲備大幅度增加;
(3)從總體上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客觀經濟形勢較好;
(4)經過多年的價格放開和企業制度改革,我國的市場機制在經濟運行中已經發揮了重大調節作用;
(5)19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為我國於1996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外匯管制的弊端:
1.破壞國際分工,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
2.破壞外匯市場機制,限制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
3.手續繁多,交易成本上升

⑵ 馬來西亞外匯管制的措施有什麼特點

馬來西亞,簡稱大馬(Malaysia),是位於東南亞的一個國家.馬來西亞由十三個州組成,共分為兩大部分:一個是位於馬來半島的西馬來西亞,北接泰國,南部隔著柔佛海峽,以新柔長堤和第二通道連接新加坡;另一個是東馬來西亞,位於加里曼丹島的北部,南部接印度尼西亞,而汶萊國則位於沙巴州和砂拉越州之間.馬來西亞也是東南亞國家聯盟的創始國之一.
馬來西亞國旗國旗
呈橫長方形,長與寬之比為2:1.主體部分由14道紅白相間、寬度相等的橫條組成.左上方有一深藍色的長方形,上有一彎黃色新月和一顆14個尖角的黃色星.14道紅白橫條和14角星象徵馬來西亞的13個州和政府.藍色象徵人民的團結及馬來西亞與英聯邦的關系──英國國旗以藍色為旗底,黃色象徵國家元首,紅色象徵勇敢,白色象徵純凈,新月象徵馬來西亞的國教伊斯蘭教.
馬來西亞國徽國徽
中間為盾形徽.盾徽上面繪有一彎黃色新月和一顆14個尖角的黃色星,盾面上的圖案和顏色象徵馬來西亞的組成及其行政區劃.盾面上部列有5把入鞘的短劍,它們分別代表柔佛州、吉打州、玻璃市州、吉蘭丹州和登嘉樓州.盾面中間部分繪有紅、黑、白、黃4條色帶,分別代表雪蘭莪州、彭亨州、霹靂州和森美蘭州.盾面左側繪有藍、白波紋的海水和以黃色為地並繪有3根藍色鴕鳥羽毛,這一圖案代表檳榔嶼.盾面右側的馬六甲樹代表馬六甲州.盾面下端左邊代表沙巴州,圖案中繪有強健的褐色雙臂,雙手緊握沙巴州州旗.盾面下端右邊繪有一隻紅、黑、藍3色飛禽,代表沙撈越州.盾面下部中間的圖案為馬來西亞的國花──木槿,又稱大紅花,當地人稱「Bunga Raya」.盾徽兩側各站著一頭紅舌馬來虎,兩虎後肢踩著金色飾帶,飾帶上書寫著格言「團結就是力量」.在盾徽上還繪有一彎新月和一顆14角星,新月代表國教,14角星代表各州.
國歌
《我的國家》(馬來文:Negaraku)
國花
木槿花(又稱大紅花)Bunga Raya
國鳥
愛情鳥/犀鳥(英文:hornbill)
首都
吉隆坡(kuala lumpur) ,人口約120多萬.具有觀光和通訊兩大功能的吉隆坡雙子塔,高達466米,是 吉隆坡雙子塔亞洲最高塔之一,如兩柄銀色利劍直插雲端.吉隆坡還是這個多民族、多宗教國家的縮影,市內清真寺以及佛教、印度教的寺廟隨處可見,基督教的教堂也有20多座.
政府行政中心:布城 (putrajaya)位於吉隆坡以南35公里處,總理府及部分政府工作人員於1999年6月遷入,2005年前搬遷完畢,人口約7000.
官方語言
馬來語
貨幣
令吉 RM
人口
27170000人(2007年)(世界第43名).人口密度:69/km2(世界第97名),其中馬來人及其他原住民佔66.1%,華人佔25.3%,印度人佔7.4%.沙撈越州原住居民中以伊班族為主,沙巴州以卡達山族為主.馬來語為國語,通用英語,漢語使用也較廣泛.伊斯蘭教為國教,其他宗教有佛教、印度教、基督教、拜物教等.
自然地理
面積330257平方公里.位於東南亞,地處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全境被南中國海分成東馬來西亞和西馬來西亞兩部分.西馬來西亞為馬來亞地區,位於馬來半島南部,北與泰國接壤,西瀕馬六甲海峽,東臨南中國海,東馬來西亞為砂撈越地區和沙巴地區的合稱,位於加里曼丹島北部.海岸線部長4192公里.屬熱帶雨林氣候.內地山區年均氣溫22℃~28℃,沿海平原為25℃~30℃.
獨立日
1957年8月31日
國慶日
8月31日
災難意識日:12月26日(2005年馬來西亞政府決定設立.選擇這一天作為全國「災難意識日」,是因為馬來西亞過去在這一天多次遭受自然災難的襲擊.
國家格言
團結就是力量(馬來文:Bersekutu Bertambah Mutu)
國家政要
國家元首為米占·再那阿比丁,2007年4月26日加冕;首相為拿督斯里納吉敦拉薩(Mohd Najib Tun Razak),2009年4月3日就任.
簡史
公元初馬來半島建立了羯荼、狼牙修等古國.15世紀初以馬六甲為中心的滿刺加王國統一了馬來半島的大部分,並發展成當時東南亞主要國際貿易中心.16世紀起先後遭到葡萄牙、荷蘭和英國侵略.1911年淪為英國殖民地.沙撈越、沙巴歷史上屬汶萊,1888年兩地淪為英國保護國.二次大戰期間,馬來亞、沙撈越、沙巴被日本佔領.
行政區劃
全國分為13個州,包括西馬的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雪蘭莪、登嘉樓以及東馬的沙巴、砂拉越,另有三個聯邦直轄區:首都吉隆坡、納閩和布城(Putra Jaya,聯邦政府行政中心).
經濟概況:
上世紀70年代前,以農業經濟為主,依賴初級產品出口.
70年代以來不斷調整產業結構,大力推進出口導向型經濟,電子業、製造業、建築業和服務業發展迅速.
吉隆坡華人品嘗特色食品生魚沙拉,慶祝春節80年代中期受世界經濟衰退影響,經濟下滑.
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使馬經濟遭受嚴重打擊,馬貨幣林吉特對美元匯率下跌幅度曾達46%,股市綜合指數下挫過半.1998年,馬經濟出現13年來首次負增長(-7.5%),失業率和通膨率上升.
1999年2月,馬政府以徵收撤資稅取代對短期外資的管制,外資開始迴流.
1991年馬哈迪在位期間提出「2020宏願」的跨世紀發展戰略,旨在2020年將馬建成發達國家.

⑶ 限制進口的措施有哪些類型

間接限制進口措施有哪些?除了傳統的直接限制進口的數量限制措施以外,形形色色的間接限制進口措施被廣泛運用,並且不斷創新,主要的有以下幾種。詳細請看下文內容!
除了傳統的直接限制進口的數量限制措施以外,形形色色的間接限制進口措施被廣泛運用,並且不斷創新,主要的有以下幾種。

(一)對外貿易的國家壟斷

對外貿易的國家壟斷是指,國家指定的機構和組織集中管理、集中經營。在以私營經濟為主體的西方國家,平時僅對少數商品如軍火、煙酒和糧食等商品實施國家壟斷,在戰爭或經濟大蕭條時期,范圍有可能擴大。其目的在於,保證國內的供應和生產,防止國內市場的混亂;通過國家壟斷,可以貫徹政府的意圖,限制部分商品的進口。

(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各國政府通過政府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國買賣加以管制以平衡國際收支,控制外匯的供給與需求,防止套匯、逃匯,維持本國貨幣本幣幣值穩定的一種管理措施。在外匯管制下,國家設立專門機構或專業銀行進行管理。出口商必須把出口所得的外匯收入按規定賣給管理銀行,進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請外匯才能向外購買。外匯管制從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始出現,20世紀30年代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採用這種手段管理國際收支。50年代以來,隨著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國際收支狀況改善,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的作用,大多數發達國家都不同程度地放寬了外匯管制。90年代以來,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漸放寬了外匯管制。

(三)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

政府采購政策(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政府制定政策或通過制定購買本國貨法(BuyNationalAct)規定,國家行政部門在采購時必須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從而形成了對外國產品的歧視,限制外國貨的進口。美國政府施行此項政策最為典型。自1938年起,美國曾多次制訂和修訂「購買美國貨法」,以法律形式確保政府行政機關優先購買美國貨,以歧視別國商品進入,並具體規定美國給予本國廠商6%的價格優惠。英國規定,使用通訊設備必須是本國產品,此項規定對歐盟國家有重要的影響。

⑷ 限制進口的非關稅壁壘有哪些A海關估價制B徵收國內稅C進口押金制D進口最低限價制E外匯管制

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2種形式: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Customs & 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res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2.知識產權措施
知識產權措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easures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復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3.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4.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Standards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准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徵,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准聯系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准: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准分為強制標准和推薦標准兩種,其強制標准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准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准,並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准中相關要求的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准或與國際標准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並盡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徵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准或合格評定程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復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該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tandards (Government Acceptance & Testing Methods and Standards)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准;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准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污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於SPS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該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中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准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採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採取的標准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採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中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徵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並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採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進口產品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該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該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該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該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製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製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范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范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范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製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11.服務貿易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該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12.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⑸ 國際貿易包括哪些方面

按貨物運輸方式國際貿易可分為:陸路貿易、海路貿易、空運貿易、郵購貿易
按經濟發展水平國際貿易可分為:水平貿易、垂直貿易
按地區國際貿易可分為:南南貿易、南北貿易、北北貿易

⑹ 實行外匯管制政策的國家有哪些

國家:
1、委內瑞拉2、阿根廷3、俄羅斯、非洲國家5、中國 等
定義:
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
-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長期的國際收支逆差會給一國經濟帶來顯著的消極影響,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是政府的基本目標之一。政府可以用多 種方法來調節國際收支,但是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其他調節措施可能意味著較大代價。例如,政府實行緊縮性財政政策或貨幣政策可能改善國際收支,但它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並使失業狀況惡化。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匯率的頻繁地大幅度波動所造成的外匯風險會嚴重阻礙一國對外貿易和國際借貸活動的進行。擁有大量外匯儲備的國家或有很強的借款能力的國家可以通過動用或借入儲備來穩定匯率。對於缺乏外匯儲備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外匯管制是穩定本幣對外幣的匯率的重要手段。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存在著非常多的可供投機資本利用的缺陷。例如,在經濟高速發展時商品價格、股票價格、房地產價格往往上升得高於其內在價值。在沒有外匯管制的情況下,這會吸引投機性資本流入,後者會顯著加劇價格信號的扭曲。一旦泡沫破滅,投機性資本外逃,又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造成經濟局勢迅速惡化。外匯管制是這些國家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有效手段。
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任何國家都需要持有一定數量的國際儲備資產。
國際儲備不足的國家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增加國際儲備,但是其中多數措施需要長期施行才能取得明顯成效。外匯管制有助於政府實現增加國際儲備的目的。

⑺ 布雷頓森林體系的主要特點

1、建立了以美元和黃金掛鉤和固定匯率制度,結束了混亂的國際金融秩序,內為國際貿易的擴大和世界容經濟增長創造了有利的外部條件。

2、美元作為儲備貨幣和國際清償手段,彌補了黃金的不足,提高全球的購買力,促進了國際貿易和跨國投資。

3、美元供給過多則不能保證全部都能兌換黃金,供給不足則國際清償手段不足,此即特里芬困境。

4、美元的清償能力和對美元的信心構成矛盾,表現為美元的國際貨幣儲備地位和國際清償力的矛盾、儲備貨幣發行國與非儲備貨幣發行國之間政策協調的不對稱性以及固定匯率制下內外部目標之間的兩難選擇等。

(7)外匯管制的措施擴展閱讀:

「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了兩大國際金融機構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前者負責向成員國提供短期資金借貸,目的為保障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定;後者提供中長期信貸來促進成員國經濟復甦。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的宗旨在於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貨幣合作機構,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以維持匯率的安定,擴展國際貿易,提高就業水平與實質國民所得,並以資金供給會員國調節國際收支的暫時性不平衡,而後來並增列減輕貧困之目標。

⑻ 多項選擇題:1988年,為了落實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國家採取了哪些配套措施()A.放寬外匯管制B.實...

應該是b

⑼ 屬於非關稅壁壘措施的有 ( ) A.國內稅 B.海關估計制度 C.普惠稅 D.外匯管制

D.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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