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是啥資料 新三板
第一部分 擬掛牌公司篇
1.企業申請掛牌的條件有哪些?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指出:「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2.1條規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掛牌: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相關內容詳見《業務規則》第二章關於股票掛牌的相關規定。
2.國有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是否可以申請掛牌?
根據《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掛牌,對國有或外資持股比例、股東背景也無特殊要求。
如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國有股東或外資股東,申請掛牌材料除常規材料以外,需增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
3.公司申請掛牌是否有行業限制?
《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則均未對申請掛牌公司所屬行業做明確限制,但《國務院決定》強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為企業發展服務」,因此,我們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產業、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等創新強度高、成長空間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興業態企業申請掛牌,同時也歡迎傳統行業企業的掛牌申請。
4.企業如何申請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自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3〕54號)之日起,境內符合《業務規則》規定的掛牌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制度。企業應與具有推薦業務資格的券商簽訂《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由主辦券商對企業進行初步盡職調查,確認企業是否符合掛牌准入條件以及是否願意推薦;在此基礎上,由主辦券商聯合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協助企業完成股改(若需)、進行全面盡職調查並製作申請文件,履行各自內核程序後申報材料。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第96號令)及相關指引,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材料,證監會豁免核准;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後,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辦理掛牌手續。
5.已在區域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如何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根據《國務院決定》相關規定,在符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股權非公開轉讓的公司,符合掛牌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
對於在已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須暫停其股份轉讓(或摘牌);取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後,必須在辦理股份初始登記前完成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摘牌手續。
對於在《國務院決定》發布之前,已在尚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須在申請掛牌前完成摘牌手續,由主辦券商和律師核查其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期間是否符合國發〔2011〕38號的規定,並發布明確意見。
對於在《國務院決定》發布之後,在尚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在該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後受理其掛牌公開轉讓的申請。
6.各地支持企業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政策是怎樣的?
自2013年全國股轉公司運營以來,各地均積極參與,相關省市縣區、高新區、經開區等均出台了支持企業掛牌政策。相關政策可到企業所在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門了解具體情況。
7.申請掛牌公司在掛牌前辦理了股權質押貸款,股權處於質押狀態,是否對企業掛牌構成影響?已質押的股份應如何辦理股份登記?質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無特殊規定?
(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中規定,申請掛牌公司股權應結構明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掛牌前,申請掛牌公司的股東可為公司貸款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貸款用途為公司日常經營,履行公司決議程序,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依法辦理出質登記。只要不存在股權糾紛和其他爭議,原則上不影響其掛牌。對於存在股權質押情形的,申請掛牌公司應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充分披露。
(二)《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規定,質押凍結或司法凍結的股份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除需提供常規申報材料外,還須提供質押凍結或司法凍結的相關材料。其中,司法凍結的應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已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質押凍結的應提供質押登記申請書、雙方簽字的已生效的《質押合同》、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已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證券登記後根據發行人的申請辦理相關質押凍結、司法凍結手續,即申請掛牌公司應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記確認書》後,再申請辦理質押凍結、司法凍結手續。
(三)質押凍結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應按照《公司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中的規定辦理。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質押凍結股份可辦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中規定,當解除限售涉及被凍結股份的,被凍結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辦理解除限售。
8.掛牌申請文件中申報的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是否必須以季度報表、半年度報表或者年度報表為准?
為更好地服務於企業,提升審查服務理念,避免企業集中申報,我們不強制要求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必須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報表為准,可以任意月度報表為准,但其最近一期審計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財務報表有效期為最近一期審計截止日後6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長至多不超過1個月;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企業辦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記等掛牌手續事宜。
為提高工作效率,保證項目審查進度,希望申請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根據財務報表有效期和審查時間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申報時間。申請掛牌公司遞交申請文件時至財務報表有效期截止日短於2個月的,申請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做好有可能補充審計的准備。為做到審查流程的公平、公正,對於補充審計的申請材料我們將以補充審計回復時間為准安排後續審查程序。
9.2013年12月30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修訂業務規則後,掛牌申請文件目錄發生了哪些變化?
對於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根據最新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申報文件目錄增加了兩份文件,一是「2-9 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二是「4-6 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申請書」。另外,減少1份文件,即「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及定向發行(如有)的報告」。
對於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報文件請參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10.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應在何時提供?
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應在報送申請文件時提供,承諾書內容詳見我司網站發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模板。
11.申請掛牌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後,是否需將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登記證明文件提交至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根據我司2013年12月30日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不再要求將股票登記證明文件作為申請掛牌需提交的文件,申請掛牌公司可自行保管。
12.申請掛牌公司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內容?
申請掛牌公司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相關文件,其中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開轉讓說明書;
2.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3.補充審計期間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如有);
4.法律意見書;
5.補充法律意見書(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辦券商推薦報告;
8.定向發行情況報告書(如有);
9.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的函;
10.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13.申請掛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內容?披露時間有何要求?
申請掛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關於公司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提示性公告;
2.關於公司定向發行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二次披露文件時間為T-1日,即掛牌前一個交易日。
14.如果超過反饋回復要求的提交時間,如何申請延期反饋?
如申請掛牌公司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反饋意見回復,需在截止日期前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復申請,並由申請掛牌公司蓋章。延期回復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15.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後,應如何辦理後續掛牌業務?掛牌日期應如何確定?
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後,應按照我司於2014年5月6日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中的要求辦理掛牌業務。
掛牌日為取得《股份登記確認書》後的第三個工作日。
16.申請掛牌公司是否要設獨立董事?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對申請掛牌公司是否設立獨立董事未做強制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可根據自身企業特點制定相關規定。
17.申請掛牌公司在辦理股票掛牌業務時應怎樣確定公司簡稱?
申請掛牌公司在向股轉系統公司申請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時,應填寫《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申請書》。擬定的證券簡稱應從公司中文全稱中選取不超過四個漢字字元,且不能與已掛牌公司及滬深上市公司證券簡稱重復。
18.申請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對需要簽名的文件有何規定?
掛牌申請文件中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19.申請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不能提供原件的應如何操作?
申請掛牌公司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申請掛牌公司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
20.申請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需要律師鑒證的文件應如何操作?
掛牌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申請掛牌公司律師鑒證的文件,申請掛牌公司律師應在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XX頁至第XX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XX頁至第XX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21.申請掛牌公司在掛牌前應繳納哪些費用?
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掛牌日前繳納按照掛牌首日總股本計算的掛牌初費,同時繳納掛牌當年的掛牌年費。掛牌年費按照掛牌首日的總股本和實際掛牌月份(自掛牌日的次月起計算)予以折算,即:掛牌當年年費=掛牌日總股本對應的年費標准
B. 東莞證券有財貸質押股票解除質押當日就能買賣嗎
你好,有財貸業務規則簡介及費用明細說明:
資金到賬時間 T日委託,T+1日到賬
C. 質權的效力及於可轉讓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怎麼理解這句話還有就是法律上的「及於」到底是什麼意思
及於,就是「覆蓋於,包含了,優先於」的意思。
「質權的效力及於可版轉讓的股份,股票權的法定孳息。」就是「可轉讓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與質物一同出質,被質權的效力所覆蓋了。
「根據物權優先於債券原則,抵押權效力應及於租賃關系,因而相應的租賃關系將被破除。」是指:抵押權的效力,覆蓋了租賃關系,從而影響了租賃關系。影響的結果,是租賃關系被破除了。
D.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是什麼東西
第一部分 擬掛牌公司篇
1.企業申請掛牌的條件有哪些?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指出:「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2.1條規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掛牌: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相關內容詳見《業務規則》第二章關於股票掛牌的相關規定。
2.國有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是否可以申請掛牌?
根據《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掛牌,對國有或外資持股比例、股東背景也無特殊要求。
如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國有股東或外資股東,申請掛牌材料除常規材料以外,需增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
3.公司申請掛牌是否有行業限制?
《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則均未對申請掛牌公司所屬行業做明確限制,但《國務院決定》強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為企業發展服務」,因此,我們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產業、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等創新強度高、成長空間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興業態企業申請掛牌,同時也歡迎傳統行業企業的掛牌申請。
4.企業如何申請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自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3〕54號)之日起,境內符合《業務規則》規定的掛牌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制度。企業應與具有推薦業務資格的券商簽訂《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由主辦券商對企業進行初步盡職調查,確認企業是否符合掛牌准入條件以及是否願意推薦;在此基礎上,由主辦券商聯合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協助企業完成股改(若需)、進行全面盡職調查並製作申請文件,履行各自內核程序後申報材料。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第96號令)及相關指引,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材料,證監會豁免核准;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後,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辦理掛牌手續。
5.已在區域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如何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根據《國務院決定》相關規定,在符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股權非公開轉讓的公司,符合掛牌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
對於在已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須暫停其股份轉讓(或摘牌);取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後,必須在辦理股份初始登記前完成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摘牌手續。
對於在《國務院決定》發布之前,已在尚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須在申請掛牌前完成摘牌手續,由主辦券商和律師核查其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期間是否符合國發〔2011〕38號的規定,並發布明確意見。
對於在《國務院決定》發布之後,在尚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在該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後受理其掛牌公開轉讓的申請。
6.各地支持企業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政策是怎樣的?
自2013年全國股轉公司運營以來,各地均積極參與,相關省市縣區、高新區、經開區等均出台了支持企業掛牌政策。相關政策可到企業所在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門了解具體情況。
7.申請掛牌公司在掛牌前辦理了股權質押貸款,股權處於質押狀態,是否對企業掛牌構成影響?已質押的股份應如何辦理股份登記?質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無特殊規定?
(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中規定,申請掛牌公司股權應結構明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掛牌前,申請掛牌公司的股東可為公司貸款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貸款用途為公司日常經營,履行公司決議程序,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依法辦理出質登記。只要不存在股權糾紛和其他爭議,原則上不影響其掛牌。對於存在股權質押情形的,申請掛牌公司應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充分披露。
(二)《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規定,質押凍結或司法凍結的股份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除需提供常規申報材料外,還須提供質押凍結或司法凍結的相關材料。其中,司法凍結的應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已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質押凍結的應提供質押登記申請書、雙方簽字的已生效的《質押合同》、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已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證券登記後根據發行人的申請辦理相關質押凍結、司法凍結手續,即申請掛牌公司應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記確認書》後,再申請辦理質押凍結、司法凍結手續。
(三)質押凍結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應按照《公司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中的規定辦理。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質押凍結股份可辦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中規定,當解除限售涉及被凍結股份的,被凍結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辦理解除限售。
8.掛牌申請文件中申報的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是否必須以季度報表、半年度報表或者年度報表為准?
為更好地服務於企業,提升審查服務理念,避免企業集中申報,我們不強制要求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必須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報表為准,可以任意月度報表為准,但其最近一期審計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財務報表有效期為最近一期審計截止日後6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長至多不超過1個月;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企業辦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記等掛牌手續事宜。
為提高工作效率,保證項目審查進度,希望申請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根據財務報表有效期和審查時間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申報時間。申請掛牌公司遞交申請文件時至財務報表有效期截止日短於2個月的,申請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做好有可能補充審計的准備。為做到審查流程的公平、公正,對於補充審計的申請材料我們將以補充審計回復時間為准安排後續審查程序。
9.2013年12月30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修訂業務規則後,掛牌申請文件目錄發生了哪些變化?
對於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根據最新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申報文件目錄增加了兩份文件,一是「2-9 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二是「4-6 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申請書」。另外,減少1份文件,即「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及定向發行(如有)的報告」。
對於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報文件請參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10.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應在何時提供?
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應在報送申請文件時提供,承諾書內容詳見我司網站發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模板。
11.申請掛牌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後,是否需將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登記證明文件提交至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根據我司2013年12月30日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不再要求將股票登記證明文件作為申請掛牌需提交的文件,申請掛牌公司可自行保管。
12.申請掛牌公司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內容?
申請掛牌公司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相關文件,其中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開轉讓說明書;
2.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3.補充審計期間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如有);
4.法律意見書;
5.補充法律意見書(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辦券商推薦報告;
8.定向發行情況報告書(如有);
9.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的函;
10.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13.申請掛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內容?披露時間有何要求?
申請掛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關於公司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提示性公告;
2.關於公司定向發行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二次披露文件時間為T-1日,即掛牌前一個交易日。
14.如果超過反饋回復要求的提交時間,如何申請延期反饋?
如申請掛牌公司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反饋意見回復,需在截止日期前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復申請,並由申請掛牌公司蓋章。延期回復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15.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後,應如何辦理後續掛牌業務?掛牌日期應如何確定?
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後,應按照我司於2014年5月6日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中的要求辦理掛牌業務。
掛牌日為取得《股份登記確認書》後的第三個工作日。
16.申請掛牌公司是否要設獨立董事?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對申請掛牌公司是否設立獨立董事未做強制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可根據自身企業特點制定相關規定。
17.申請掛牌公司在辦理股票掛牌業務時應怎樣確定公司簡稱?
申請掛牌公司在向股轉系統公司申請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時,應填寫《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申請書》。擬定的證券簡稱應從公司中文全稱中選取不超過四個漢字字元,且不能與已掛牌公司及滬深上市公司證券簡稱重復。
18.申請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對需要簽名的文件有何規定?
掛牌申請文件中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19.申請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不能提供原件的應如何操作?
申請掛牌公司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申請掛牌公司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
20.申請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需要律師鑒證的文件應如何操作?
掛牌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申請掛牌公司律師鑒證的文件,申請掛牌公司律師應在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XX頁至第XX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XX頁至第XX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21.申請掛牌公司在掛牌前應繳納哪些費用?
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掛牌日前繳納按照掛牌首日總股本計算的掛牌初費,同時繳納掛牌當年的掛牌年費。掛牌年費按照掛牌首日的總股本和實際掛牌月份(自掛牌日的次月起計算)予以折算,即:掛牌當年年費=掛牌日總股本對應的年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