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境內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外幣結算
與境外企業做生意,可以外幣結算;與境內注冊的外國企業做生意,外幣結算必須經當地外管部門核准。
管理規定:
一、凡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須向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國家計劃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2.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其產品;
3.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業申請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時,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寫明理由、產品名稱、數量、金額、期限等內容;
2.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如期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匯管理部門按年度審批企業的申請,應對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的金額、數量、品名、期限作出規定,並核定企業以外幣計價銷售產品的年度數額。
五、凡屬需在異地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收取外幣的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抄送各有關分局,並報總局備案。
六、凡經批准以外幣計價結算的產品,其價格一般應參考同類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或同類進口商品的到岸價,同質同價,優質優價。
② 自貿區銀行與區外銀行的區別
從目前來的情況來看,自貿區銀源行與區外銀行並無差別,它們兩者仍然經營境內傳統業務,這是因為央行金融細則尚未出台以及分賬核算系統尚未驗收。
下面是相關內容:
此前,自貿區總體方案已指明加快金融制度創新和增強金融服務功能的改革方向,銀監會發布的通知也積極鼓勵銀行開展跨境投融資和離岸業務,但以上均為大的改革方向,未涉及業務具體實施方案。據悉,央行的方案將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四個方面出台實質性的具體舉措。
③ 上海自貿區有什麼優惠政策
1、放開了服務業領域對於外商投資服務行業實行了負面清單管理,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明文限制禁止的行業各類投資主體都可以進入上海自貿區,同時也取消了對於投資人的資格,屬性和股份的比例,尤其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准入前國民待遇,在對外資各行業的行業方面實行了負面清單管理,沒有列入負面清單的所有行業以及領域全面向外資開放。
2、對於外貿行業上海自貿區也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區建立區域總部,發展和總部經濟有關聯的各種配套服務行業企業,上海自貿區建立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中心試點,能夠更好的方便貿易企業利用人民幣進行結算,而且也允許和支持各類具備開展對外業務需求的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專門面向於境外業務客戶特殊目的的子公司。
3、除此之外上海自貿區還鼓勵大宗商品交易倉儲物流以及服務外包產業和電子商務等產業的發展,在自貿區外貿監管方面實行了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基本監管原則。
拓展資料: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簡稱上海自由貿易區或上海自貿區,是中國政府設立在上海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位於浦東境內,屬中國自由貿易區范疇。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成立,面積28.78平方公里,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014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將面積擴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張江高科技園區和陸家嘴金融貿易區七個區域。
截至2014年11月底,上海自貿試驗區一年投資企業累計2.2萬多家、新設企業近1.4萬家、境外投資辦結160個項目、中方對外投資額38億美元、進口通關速度快41.3%、企業盈利水平增20%、設自由貿易賬戶6925個、存款余額48.9億元人民幣。
2015年,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已成為世界自由貿易區聯合會榮譽會員。
「2016年世界自由貿易大會」於2016年11月8-10日在澳門隆重舉行, 本屆大會的主題是:中國自由貿易區戰略下的「一帶一路」合作機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網路
④ 自貿區內的企業外匯收支可以不受外管局的監控嗎
你好,自貿區裡面的外匯雖然流通比較頻發,但還是受外匯管理局管制的,只是沒有區外嚴,有些手續簡單化了。
⑤ 在自貿區內開展融資租賃有什麼好處
1、享受企業擔保便利政策
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便利政策。「央行30條」規定:取消區內機構向境外支付擔保費的核准,區內機構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費購付匯手續。《外匯管理支持試驗區建設實施細則》規定:區內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可自行辦理擔保合同簽約,無需到外匯局申請辦理事前行政審批手續。區內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不受擔保人和被擔保人凈資產比例、被擔保人盈利狀況及擔保人和被擔保人之間股權關聯條件的限制。
2、 支持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業務
支持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國內、國際外匯主賬戶等本、外幣資金池業務。「央行關於上海自貿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規定:區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外匯管理支持試驗區建設實施細則》規定:區內企業已開立的境內外幣資金池賬戶、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專用賬戶名稱統一改為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功能並入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可根據經營需要,開立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
3、實行外匯結匯優惠政策
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融資租賃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外匯管理支持試驗區建設實施細則》規定: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結匯之後的資金要放到對應的人民幣專用賬戶,這個賬戶是受監管的,資金使用必須有真實、合理的用途。
4、享受貨款支付便利政策
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項目貨款支付的便利政策。《試驗區境內外租賃服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規定:允許試驗區內融資租賃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設備並租賃給承租人時,憑合同、商業單證等材料辦理付匯手續。租賃給境外承租人的,外匯局可按照無關單外匯支付方式進行核查。
5、享受放寬境外放款額度限制政策
《試驗區境內外租賃服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規定: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於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該賬戶內的外匯收入需結匯時,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⑥ 什麼是自由貿易區,目前上海貿易區的主要規則包括哪些內容
自由貿易區中的所謂"自由",更多意義上是指在特定區域內貿易、物流和關稅的自由,核心是通過放鬆管制,加快貨物進出、人員往來、資金流動、信息傳遞。相對比"境內關內",這種"境內關外"無疑能夠更大限度地減少貿易成本,促進貿易與交流。
上海自貿區肩負四項重大使命。
一、貿易的自由化:即沒有海關監管、查禁、關稅干預下的貨物自由進口、製造和再出口。上海的目的不是做集裝箱吞吐量最大的港口,而是做轉口貿易和離岸貿易。這裡面最核心部件有兩個,一是吸引跨國公司總部,另一個就是構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離岸貿易的最核心是解決跨國公司的資金管制問題,自貿區內企業允許搞一個國際資金池和國內資金池,當中設計有互聯互通的管道。這樣的貿易就是訂單和資金環節是在上海完成的,貨物未必經過上海的港口。
自貿區不會做成集裝箱的堆場,並探索同大長三角周邊地區的錯位競爭和協同合作。更重要的是,推進與自由貨物貿易相關的服務貿易的發展,特別是配套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及航運金融交易平台,允許境內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和航運遠期交易。在自貿區內將允許境外期貨交易所指定或設立商品期貨的交割倉庫,一旦建成,將替代韓國釜山和新加坡LME倉庫的部分作用。這些設計不僅會促進相關的服務貿易、服務外包行業(包括融資租賃、檢測維修、審計會計等)的發展,還降低了跨國企業進行全球資源調配和商品價格風險管理的門檻和成本,將助力於自由貿易港的繁榮。
二、投資的自由化: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非禁即入,除了負面清單規定不能乾的,其他都可以干。這特別針對的是服務業: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社會服務、文化服務,六大領域全部開放。實踐證明,不管是製造業還是服務業,凡是對外開放比較徹底、積極參與全球資源競合的領域,都會發展較好、競爭力變強。因此自貿區內投資會大部分實行備案制,取消外資持股比例或經營范圍等諸多限制。預期率先在試驗區范圍內改革投資項目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管理、工商登記這三個環節。而船舶運輸、資信調查、融資租賃、檢測維修、演出經紀、娛樂文化、教育培訓、醫療保健等眾多現代生產型和生活型服務性行業,都將對內外資實施公平的准入標准,歡迎國內民營資本和海外直接投資。
其實這應該也是正在進行的中美雙邊投資協定BIT談判的預演,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為基礎與美方進行實質性磋商。對外資的「國民待遇」將首次延伸至「准入前」,並不再依賴當前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來進行行政控制,用以交換美國對等的更透明的外資准入審核流程。這一點對於中國政府機構改革來說也是意味深長,目的是消解既有政府部門的審批權以及相應的設租、尋租能力。此外,投資也是雙向的,鼓勵中國資本從自貿區向海外直接投資。可能未來在自貿區,對外投資只需要備案。鼓勵成立對外股權投資基金,並提供相應的中介服務,讓自貿區同時成為中國資本走向世界的平台,大力推進「走出去」戰略。
三、金融的國際化:其終極目的就是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必須要過的一關是放開資本項目管制。預期在自貿區內,投資和貿易相關的資金可以自由兌換,利率、匯率都是市場決定的,積極探索麵向國際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與自貿區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以及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可能具有有限牌照)。鼓勵其建立綜合交易平台,全面放開產品創新。也允許自貿區的金融機構去海外發債,拿錢回來之後可以貸款給自貿區裡面的企業,並突破現有存貸比的限制。同時變革自貿區內企業外債管理方式,力圖實現外匯資金集中運營,以便建立跨國企業的全球資金管理中心。
未來自貿區金融方面的發展願景是很大的,首先是初步實現香港、新加坡、澳門、瑞士、開曼、維京群島等具備的自由貿易和離岸金融等功能,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從事離岸業務;同時考慮藉助類似紐約的國際銀行便利設施(IBF)、東京的JOM等的設計,培育在岸離岸分離型的金融中心(國際板),再通過建立適當的通道和管道(可以是額度、地域、賬戶類型、交易類別等),部分打通離岸和在岸市場,實現有限的互聯互通,允許資金在一定的范圍或者限額內相互滲透,建立分離滲透型(先單向再雙向)金融市場。在風險可控和效率提升的前提下,最終形成類似倫敦的,全面滲透型和內外一體化的真正的全球金融中心。
四、行政的精簡化:自貿區將實施「一線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的創新監管服務新模式,「一線」指國境線,「徹底」被不斷強調。因此自貿區建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要在現有的開放試點里,化繁為簡,減少行政成本,提供一條整合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的有效路徑。可以預見,未來在自貿區內,質檢工商等所有的市場行政管理職能都會匯總到一個機構,而分散在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也可能都並在一起只有一個金管局,所以真正意義的大部制改革完全可以在試驗區里實現。其最終目的是──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透明度,並進行地方立法試驗和履行投資者權益保護功能,這即是實踐「小政府」的全新的執政理念,也是理清市場和政府最優邊界的最新嘗試。
⑦ 為什麼在自貿區做融資租賃
1、允許開設商業保理
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在自貿區外,融資租賃公司是不能混業經營的。在上海自貿區注冊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從事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2、可設立跨境專戶
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可開立跨境人民幣專戶,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幣貸款,跨境人民幣借款額度採取余額制管理。「央行關於支持上海自貿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規定: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借用境外人民幣資金(按余額計)的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5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該政策有助於區內融資租賃企業獲得成本更低的資金,更具國際競爭力。
3、企業擔保
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便利政策。「央行30條」規定:取消區內機構向境外支付擔保費的核准,區內機構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費購付匯手續。《外匯管理支持試驗區建設實施細則》規定:區內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可自行辦理擔保合同簽約,無需到外匯局申請辦理事前行政審批手續。區內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不受擔保人和被擔保人凈資產比例、被擔保人盈利狀況及擔保人和被擔保人之間股權關聯條件的限制。
4、資金池
支持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國內、國際外匯主賬戶等本、外幣資金池業務。「央行關於上海自貿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規定:區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外匯管理支持試驗區建設實施細則》規定:區內企業已開立的境內外幣資金池賬戶、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專用賬戶名稱統一改為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功能並入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可根據經營需要,開立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
5、外匯結匯
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融資租賃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外匯管理支持試驗區建設實施細則》規定: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結匯之後的資金要放到對應的人民幣專用賬戶,這個賬戶是受監管的,資金使用必須有真實、合理的用途。
6、貨款支付
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項目貨款支付的便利政策。《試驗區境內外租賃服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規定:允許試驗區內融資租賃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設備並租賃給承租人時,憑合同、商業單證等材料辦理付匯手續。租賃給境外承租人的,外匯局可按照無關單外匯支付方式進行核查。
7、境外放款業務
《試驗區境內外租賃服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規定: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於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該賬戶內的外匯收入需結匯時,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8、審批許可權下放
自貿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許可權下放,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負責審批3億美金以下注冊資本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⑧ 自貿區涉及法律調整的政策有哪些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8日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內暫時調整《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但是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除外。
據悉,此次調整涉及上述四部法律共計十二條規定。2013年,上海自貿區部分法律暫時調整時所涉及的條文為12條,此次增加了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調增。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並在3年內試行。
作為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基本法」, 《上海自貿試驗區條例》集中反映了自貿試驗區立法引領制度創新的全貌,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綜合監管和法治環境五方面的制度創新,譜寫了上海 自貿試驗區法治建設的嶄新篇章,也讓上海自貿試驗區奏響了立法引領制度創新的最強音。
在投資開放領域,上海自貿試驗區實現了由「正面清單」向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重大立法轉變,對外商投資管理模式進行了改革。即在外資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之前就對能夠獲得准入的領域與限製程度通過負面清單予以 明示,但凡沒有在清單上列明的內容,都可以視為可以自由准入的投資領域。迄今為止,上海市政府已經先後發布了兩次負面清單,並且清單中的限制投資領域不斷 減少、投資限制措施逐漸開放。
在負面清單發布之後,這項重大立法轉變也得到了眾多外國投資者的一致認同,極大地推動了外資進入外資保險、外資銀行等領域。而究其原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則就是法律允許的」解釋邏輯,體現的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
貿易便利化是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重要目標任務,3年中,上海自貿試驗區在既有立法的基礎上,著力改革原有監管理念,採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 住,區內流通自由」的原則,保證了自貿試驗區內各項貿易的高效流轉。同時積極開展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制度的改革,規定包括海關和檢驗檢疫推出通關無紙化、 先報關後進港等改革措施。除此之外,上海自貿試驗區還積極推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制度,形成了區內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 台,而企業可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也可以通過單一窗口反饋。通過這三項主要措施,貿易企業的時間成本得到大幅 度減少,全面保證了上海自貿試驗區國際貿易的通關迅捷。
金融領域開放也是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點睛之筆,按照國務院《總體方案》的設定 目標,《上海自貿試驗區條例》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都進行了立法先行先試,一年多以來的實 踐說明,上海自貿試驗區的金融改革已經初見成效。
由於上海自貿試驗區放鬆了對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事前准入監管,所以為了防範相關風險產 生,監管體制也相應發生了改變,這一點上,上海自貿區專門加強了四大類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包括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國家安全審查與反壟斷審查機制;加強 區內信用管理,建立統一的監管信息平台,打擊交易失信行為;將企業年檢制改為年報制,同時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加大對不規范企業的事後監管;鼓勵 社會力量加入市場監管,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具體監管措施的首創也充分體現了上海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進一步 提升競爭力的迫切需求。
而在踐行透明度原則上,上海自貿試驗區專門出台了包括規定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管理部門必須制定並公布政府的權利清單、在制定法規文件時必須向社會公眾及厲害關系人公布草案並徵求意見、建立行政異議制度和同一信息發布機制四項舉措。
⑨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