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對外貿易收支和外匯收支有什麼區別
不知道 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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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亂蒙一個吧 ;
對公司來講是 貿易收支 對國家來講就是 外匯創收(收支)了
㈡ 外匯是什麼東西
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外匯的概念有靜態和動態之分。動態外匯,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為另一國貨幣以清償國際間債務的金融活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動態外匯同於國際結算。靜態的外匯有份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外匯是外國外匯管理法令所稱的外匯。它泛指一切對外金融資產。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狹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涉外經濟活動深入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無論進出口貿易,科技學術交流,還是引進外資,發行B股、H股或環球國債與海外證券融資,幾乎所有這些都涉及到外匯,即不同於人民幣的外國支付手段。外匯作為國際支付手段,活躍在世界各國貿易和國際金融市場上。與人民幣相比,由於受復雜的國際因素影響,其活動更變幻莫測。
外匯是國際貿易的產物,是國際貿易清償的支付手段。外匯(Foreign Exchange)即國外匯兌,「匯」是貨幣異地轉移,「兌」是貨幣之間進行轉換,從動態上講,外匯就是把一國貨幣轉換成另一國貨幣,並在國際間流通用以清算因國際經濟往來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靜態上講外匯又表現為進行國際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國貨幣,以外幣 計價的各種證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給外匯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而不問它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根據IMF的定義,我國對外匯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對外匯規定如下:外匯是指1.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2.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3.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電儲蓄憑證;4.其它外匯資金。
從形式上看,外匯是某種外國貨幣或外幣資產,但不能認為所有的非本國貨幣都是外匯,只是那些具有可兌換性的外國貨幣才能成為外匯。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八條規定的國家的貨幣在國際上被承認為可自由兌換貨幣。這些國家必須履行三條法規:1.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不得施加限制;2.不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種貨幣匯率;3.在另一成員國要求下,隨時有義務換回對方在經常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迄今為止,全世界已有50多個國家的貨幣可自由兌換。此外,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國家,其貨幣被視作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這些貨幣的共同特徵表現為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各種限制。如限制居民的自由兌換或限制資本項目外匯的兌換。我國的人民幣屬於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
在我國,有20餘種外幣可以在外匯市場上掛牌買賣,它們是:美元(USD)、德國馬克(DEM)、歐元(EUR)、日元(JPY)、英鎊(GBP)、瑞士法郎(CHF)、法國法郎(FRF)、義大利里拉(ITL)、荷蘭盾(NLG)、比利時法郎(BEC)、丹麥克郎(DKK)、瑞典克郎(SEK)、奧地利先令(ATS)、港元(HKD)、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亞元(AUD)、紐西蘭元(NZD)、新加坡元(SIN)、澳門元(MOP)、馬來西亞林吉特(MYR)等。
㈢ 國家外匯收入是什麼意思,有何好處與壞外,
人民幣升值意味著出口要減少,進口要大量增加。相反呢?......在人民幣升值期間有短回暫的外匯收入增加答,但這是由於前期工作的結果,什麼是都有個緩沖的過程,這也正說明,在人民幣回落的時候,在初期人們還會看到外匯在減少,進口還在增加,爭斗需要一個緩沖的機會。對於外匯收入的過份或不適度的增加,並非是件好事,這樣就會增加外匯風險,不利於國家的外匯調控從而依法一系列經濟問題,也會演變成金融風暴.......
㈣ 國際收支與外匯收支有何區別與聯系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㈤ 外匯是什麼意思啊是不是就是外幣
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外匯的概念有靜態和動態之分。動態外匯,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為另一國貨幣以清償國際間債務的金融活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動態外匯同於國際結算。靜態的外匯有份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外匯是外國外匯管理法令所稱的外匯。它泛指一切對外金融資產。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狹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涉外經濟活動深入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無論進出口貿易,科技學術交流,還是引進外資,發行B股、H股或環球國債與海外證券融資,幾乎所有這些都涉及到外匯,即不同於人民幣的外國支付手段。外匯作為國際支付手段,活躍在世界各國貿易和國際金融市場上。與人民幣相比,由於受復雜的國際因素影響,其活動更變幻莫測。
外匯是國際貿易的產物,是國際貿易清償的支付手段。外匯(Foreign Exchange)即國外匯兌,「匯」是貨幣異地轉移,「兌」是貨幣之間進行轉換,從動態上講,外匯就是把一國貨幣轉換成另一國貨幣,並在國際間流通用以清算因國際經濟往來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靜態上講外匯又表現為進行國際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國貨幣,以外幣 計價的各種證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給外匯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而不問它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根據IMF的定義,我國對外匯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對外匯規定如下:外匯是指1.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2.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3.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電儲蓄憑證;4.其它外匯資金。
從形式上看,外匯是某種外國貨幣或外幣資產,但不能認為所有的非本國貨幣都是外匯,只是那些具有可兌換性的外國貨幣才能成為外匯。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八條規定的國家的貨幣在國際上被承認為可自由兌換貨幣。這些國家必須履行三條法規:1.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不得施加限制;2.不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種貨幣匯率;3.在另一成員國要求下,隨時有義務換回對方在經常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迄今為止,全世界已有50多個國家的貨幣可自由兌換。此外,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國家,其貨幣被視作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這些貨幣的共同特徵表現為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各種限制。如限制居民的自由兌換或限制資本項目外匯的兌換。我國的人民幣屬於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
在我國,有20餘種外幣可以在外匯市場上掛牌買賣,它們是:美元(USD)、德國馬克(DEM)、歐元(EUR)、日元(JPY)、英鎊(GBP)、瑞士法郎(CHF)、法國法郎(FRF)、義大利里拉(ITL)、荷蘭盾(NLG)、比利時法郎(BEC)、丹麥克郎(DKK)、瑞典克郎(SEK)、奧地利先令(ATS)、港元(HKD)、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亞元(AUD)、紐西蘭元(NZD)、新加坡元(SIN)、澳門元(MOP)、馬來西亞林吉特(MYR)等。
㈥ 國際收支與外匯市場指什麼兩者關系又是什麼
一、國際收支概念
1、狹義國際收支:是指該國的對外外匯資金收支。
2、廣義的國際收支:是指一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由各種經濟往來而發生的收入和支付,既包括涉及外匯收支的國際經濟往來,也包括不涉及外匯收支的國際經濟往來;既包括國際間的交換行為,也包括那些單方面轉移及其他諸如黃金貨幣化、特別提款權分配與取消、債權債務再分類等行為,它們被統稱為對外交易。目前各國通用的國際收支平衡表就是按照廣義國際收支概念編制的,反映一國對外經濟狀況的平衡表。
國際收支是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從國外收進的全部貨幣資金和向國外支付的全部貨幣資金之間的對比關系。收支相等稱為國際收支平衡,否則為不平衡。收入總額大於支出總額稱為國際收支順差,或稱國際收支盈餘;支出總額大於收入總額稱為國際收支逆差,或稱國際收支赤字。逆差表示對外負債,一般要用外匯或黃金償付。
全球統一的國際收支制度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後著手建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48年首次頒布了《國際收支手冊》第一版,以後又先後於1950年、1961年、1977年和1993年修改了手冊,不斷地補充了新的內容。目前,基金組織各成員國大都採用基金組織1977年第四版的國際收支概念和分類,並著手按新制定的第5版的分類和要求修改和充實本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編制和提供國際收支平衡表已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的一項義務,並成為參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國際收支平衡表是一個國家對一定時期(如一年、半年或一個季度)內,該國與他國居民之間所進行的一些經濟活動進行系統記錄的一種統計表,按復式簿記原理編制。一些收入項目或負債增加、資產減少的項目都列為貸方,一些支出項目或資產增加、負債減少的項目都列為借方。每筆經濟交易同時分記有關的借貸兩方,金額相等。因此,原則上國際收支平衡表全部項目的借方總額與貸方總額相等,其凈差額為零。但是在現實中,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某一具體項目的借方與貸方都經常是不平衡的,收支相抵後,總會出現差額。具體項目上出現的差額稱為局部差額。收入大於支出,稱為順差,支出大於收入,稱為逆差。各項局部差額的總和便是國際收支總差額,稱為國際收支順差或逆差,亦稱國際收支盈餘或赤字。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方法和內容,國際收支平衡表包括經常項目、資本項目、錯誤和遺漏三大項。
經常項目是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兩個主要項目之一,用於統計商品、勞務和單方面轉移等國際收支活動的項目。該項目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
(1)商品的進出口是經常項目交易最重要的一個內容,包括絕大多數可移動貨物在跨國界交易中所有權的轉移。有時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但商品尚未出入國境,也應列入商品進出口項目中。
其中包括:船舶、飛機、天然氣和石油鑽機幾鑽井平台等;本國船隻打撈的貨物及捕獲的魚類等水產品並直接在國外出售者;本國政府在國外購進商品、供應本國在另一國的使用者;進口上已取得商品所有權、但在入境前已濕或損壞者。有的商品雖已出入國境,但所有權並未改變的,不列入商品進出口項目。例如經過加工轉制、包裝、修理、改裝後再運往國外銷售的商品等,但經加工增加的價值,應作為向外國人提供的勞務。此外,列入商品進出口項目的還有:作為一般商品的黃金等貴金屬和寶石,政府的進出口商品,直接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移民的隨身攜帶財物,走私貨物等。
(2)勞務費用是經常項目的第二大內容。
主要包括:商品的運輸費、保險費和其他附屬費用,如港口費用、客運的車、船票及車、船上的其他勞務費用等;旅遊,即旅遊者在該國停留期間為本人或他人購買的商品和勞務;投資收入,包括經營直接投資企業的利潤收入和參股投資者所得的股息收入;以及其他商品和勞務收支,即上述各項以外的官方交易、私人交易和私人財產收入等。此外,使領館人員工資等開支,本國居民在國外的財產收入,商品進出口以外的商業銷售、專業服務和技術服務,如通信和計算機服務,金融服務如貸款的利息,版權及許可證費,乘客保險等非商品保險等,也包括在勞務費用項目中。
(3)單方面轉移款項。
主要包括移民轉移款項、僑民匯款,政府無償援助、贈款,政府向國際組織繳納的行政費用等。
資本項目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是與經常項目並列的兩個主要項目之一,用於統計資本國際收支的項目,主要包括資本和儲備兩項內容。
(1)資本,主要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前者是指一國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在另一國設立企業,直接進行生產或商業活動。企業的所有權集中在單一的外國投資者或投資者集團手中。國際收支平衡表資本項目中的直接投資既包括包括外國在本國的直接投資,也包括本國在外國的直接投資。證券投資是在長期債券和公司股票上的投資,如一國公司、企業和個人對另一個國家的長期國債、公司債券、票據、股票和期權等貨幣市場工具和金融創新工具的購買。許多國家常把外國一個投資者或投資者集團在有投票權的股份中所佔比例達10-25%以上的,作為直接投資。此外,資本項目還包括一些未列入上述兩種投資內的其他資本交易活動,如貿易信貸、貸款、貨幣及存款等。其中信貸的本金部分記入資本項目,而利息則記入經常項目。
(2)儲備項目,實際是一國用以平衡國際收支或對本國貨幣對外匯率進行干預的手段。儲備項目主要包括貨幣黃金(即一國官方持有的作為貨幣資金使用的黃金)、外匯儲備、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在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外匯,如貨幣、存款、可轉讓、貼現的證券及其他債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