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匯管理的含義是什麼
廣義的外匯管理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
㈡ 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2)對進口付匯的管制,實行嚴格外匯管制國家,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一般採取的措施有:其一,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應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進口貨款,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一定比例確定。其二,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3、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於外匯資金短缺,一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惠政策,以吸引有利於該國經濟發展的外資。
㈢ 外匯的含義
外匯(Foreign currency)是貨幣行政當局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外匯主要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等,是一個國家國際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清償國際債務的主要支付手段。
廣義
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狹義
外匯
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2作用編輯
促進國際間的經濟、貿易的發展。
調劑國際間資金餘缺。
是一個國家國際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清償國際債務的主要支付手段[1]。
3分類
普遍分類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中國分類
按照管制
①現匯,中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所稱的四種外匯均屬現匯,是可以立即作為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②購匯,國家批準的可以使用的外匯指標。如果想把指標換成現匯,必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牌價,用人民幣在指標限額內向指定銀行買進現匯,專業說法叫購匯,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購匯功能。
按照性質
美元
①貿易外匯,來源於出口和支付進口的貨款以及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從屬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樣品、宣傳、推銷費用等所用的外匯;
②非貿易外匯,進出口貿易以外收支的外匯,如僑匯、旅遊、港口、民航、保險、銀行、對外承包工程等外匯收入和支出。
其他分類
①留成外匯,為鼓勵企業創匯的積極性,企業收入的外匯在賣給國家後,根據國家規定將一定比例的外匯(指額度)返回創匯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使用;
②調劑外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相互調劑使用的外匯;
③自由外匯,經國家批準保留的靠企業本身積累的外匯;
④營運外匯,經過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可以用收入抵支出的外匯;
⑤周轉外匯額度和一次使用的外匯額度,一次使用外匯額度指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使用完,到期必須上繳的外匯額度,而周轉外匯額度在使用一次後還可繼續使用;
⑥居民外匯和非居民外匯,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住在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所收入的外匯屬於居民外匯,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商務機構[2]
㈣ 外匯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外匯 foreign exchange (FX市場)
通常指以外國貨幣表示的可用於國際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外匯的概念有靜態和動態之分。動態外匯,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為另一國貨幣以清償國際間債務的金融活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動態外匯同於國際結算。靜態的外匯有份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外匯是外國外匯管理法令所稱的外匯。它泛指一切對外金融資產。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狹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
是指把人民利用金融機構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並藉助各種金融工具進行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非現金結算行為。
外匯的靜態含義
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具有可支付性,可兌換性,可獲得性。
可支付性指被國際金融市場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可兌換性指可以兌換任意國家的貨幣或外匯資產的支付手段;可獲得性指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索償的支付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涉外經濟活動深入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無論進出口貿易,科技學術交流,還是引進外資,發行B股、H股或環球國債與海外證券融資,幾乎所有這些都涉及到外匯,即不同於人民幣的外國支付手段。外匯作為國際支付手段,活躍在世界各國貿易和國際金融市場上。與人民幣相比,由於受復雜的國際因素影響,其活動更變幻莫測。
外匯是國際貿易的產物,是國際貿易清償的支付手段。外匯(Foreign Exchange)即國外匯兌,「匯」是貨幣異地轉移,「兌」是貨幣之間進行轉換,從動態上講,外匯就是把一國貨幣轉換成另一國貨幣,並在國際間流通用以清算因國際經濟往來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靜態上講外匯又表現為進行國際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國貨幣,以外幣 計價的各種證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給外匯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而不問它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根據IMF的定義,我國對外匯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對外匯規定如下:外匯是指1.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2.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3.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電儲蓄憑證;4.其它外匯資金。
從形式上看,外匯是某種外國貨幣或外幣資產,但不能認為所有的非本國貨幣都是外匯,只是那些具有可兌換性的外國貨幣才能成為外匯。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八條規定的國家的貨幣在國際上被承認為可自由兌換貨幣。這些國家必須履行三條法規:1.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不得施加限制;2.不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種貨幣匯率;3.在另一成員國要求下,隨時有義務換回對方在經常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迄今為止,全世界已有50多個國家的貨幣可自由兌換。此外,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國家,其貨幣被視作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這些貨幣的共同特徵表現為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各種限制。如限制居民的自由兌換或限制資本項目外匯的兌換。我國的人民幣屬於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
在我國,有20餘種外幣可以在外匯市場上掛牌買賣,它們是:美元(USD)、歐元(EUR)、日元(JPY)、英鎊(GBP)、瑞士法郎(CHF)、義大利里拉(ITL)、荷蘭盾(NLG)、比利時法郎(BEC)、丹麥克郎(DKK)、瑞典克郎(SEK)、奧地利先令(ATS)、港元(HKD)、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亞元(AUD)、紐西蘭元(NZD)、新加坡元(SIN)、澳門元(MOP)、馬來西亞林吉特(MYR)等。
外匯(foreign exchange)
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用以進行國際間結算的支付手段。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外匯的解釋是: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引以使用債權,其中包括由於中央銀行間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權,而不論它是以債務國的貨幣還是以債權國的貨幣來表示。
中國的外匯是指:
我國1996年1月8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理》第一章第三條對外匯的解釋是:
外匯是指:
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
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的分類
1.按時候可以自由兌換:自由外匯,記賬
2.按外匯來源和用途: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
3.按外匯管理的不用要求:居民外匯,非居民外匯
外匯儲備,又稱為外匯存底。是一個國家貨幣當局持有並可以隨時兌換外國貨幣的資產。
狹義而言,外匯儲備指一個國家的外匯積累;廣義而言,外匯儲備是指以外匯計價的資產,包括現鈔、黃金、國外有價證券等。
外匯儲備是一個國家國際清償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對於平衡國際收支、穩定匯率有重要的影響。
㈤ 外匯管理的基本內容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外匯管理條例》放鬆了對外匯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強制要求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而是規定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3.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2)《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3)對於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4.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後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注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准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轉為該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凡已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㈥ 外匯管理的重要性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內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容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重要性有以下幾點:
1。維護本國貨幣的匯價水平的穩定
2。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3.保證本國經濟獨立自主的發展。
㈦ 外匯管理的意義
外匯管理的意義:1。維護本國貨幣的匯價水平的穩定2。保持國際收支平衡3保證本國經濟獨立自主的發展。
㈧ 外匯的含義解釋
這里的來「支付手段」是指最自早的外匯形式是以對外貿易為主的,主要是國際間的
債務之類的結算。當然現在的外匯主要是投資者參與的市場了。
外幣就是指外國貨幣,好像除人民幣外的其他貨幣對於我們而言就是外幣。
外匯是指兩種貨幣之間的兌換,所以也就出現了它們之間的兌換比例就是匯率!
㈨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一專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屬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而對一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