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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外匯

發布時間:2020-12-18 02:43:53

Ⅰ 誰知道邊境貿易要履行哪些手續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3〕1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發展,規范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法》適用於邊境省(區)辦理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業務。邊境省(區)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和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二、《辦法》是全國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各邊境省(區)分局應當根據《辦法》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針對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如所轄口岸支局因當地的實際情況需制定適合該地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需上報省(區)分局。邊境省(區)分局應認真審核所轄口岸支局上報的實施細則,與本省(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一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批准後實施。
三、各邊境省(區)分局在上報實施細則時,應同時上報本轄區及轄內各口岸地區的邊境貿易進出口情況、結算渠道、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情況以及與本省(區)毗鄰國家的外匯管理情況。
四、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對於毗鄰國家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了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當積極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結算渠道,增加結售匯網點,為邊貿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
各邊境省(區)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當盡快轉發所轄口岸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盡快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邊境貿易賬戶管理

第三章 邊境貿易外匯收支管理

第四章 邊境貿易收付款核銷管理

第五章 邊境貿易結算及貨幣兌換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完善對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規范邊境貿易中的資金結算行為和賬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人民幣充當國際儲備貨幣,存在的外匯風險有什麼

匯率貶值的風險。

1、對中國經濟金融穩定產生一定影響。人民幣國際化使中國國內經濟與世界經濟緊密相連,國際金融市場的任何風吹草動都會對中國經濟金融產生一定影響。特別是貨幣國際化後如果本幣的實際匯率與名義匯率出現偏離,都將給國際投資者以套利的機會,對中國經濟金融穩定產生一定影響。

2、增加宏觀調控的難度。人民幣國際化後,國際金融市場上將流通一定量的人民幣,其在國際間的流動可能會削弱中央銀行對國內人民幣的控制能力,影響國內宏觀調控政策實施的效果。

3、加大人民幣現金管理和監測的難度。人民幣國際化後,由於對境外人民幣現金需求和流通的監測難度較大,將會加大中央銀行對人民幣現金管理的難度。同時人民幣現金的跨境流動可能會加大一些非法活動如走私、賭博、販毒的出現。

(2)邊境外匯擴展閱讀:

人民幣國際化的相關措施建議

1、擴大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范圍。除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東莞5個基礎城市外,邊境貿易量較大的省份也將被納入試點范圍;

2、建立和完善跨境人民幣資金支付結算機制,以轉賬支付代替現金支付,為跨境人民幣計價結算提供清算平台;

3、中國貨幣當局可以簽協議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貨幣當局的大型跨境流通人民幣,允許他們交換人民幣國際貨幣如美元和歐元在一定配額,以提高居民的信心的周邊國家和地區人民幣;

4、在香港建設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是中國資本項目全面開放前的一項過渡性安排,旨在為缺乏人民幣投資和對沖工具的境外機構掃清障礙。

Ⅲ 什麼是邊民互市(金融>外匯管理)

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回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答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開展邊民互市貿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互市地點應投在陸路、界河邊境線附近;
2、互市地點應由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3、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應有明確的界線;
4、邊民互市貿易區(點)的海關監管設施符合海關要求。

[主體] 從事邊民互市貿易的主體是,我國邊境地區的居民和對方國家邊民,如我國邊境地區的商店、供銷社等企業,在邊民互市貿易區(點)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換活動,按照邊境貿易進行管理。
[限制] 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內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00-5000元,超出人民幣5000元的,按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通關手續,並徵收進中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Ⅳ 小牧童的故事是外匯理論中一個經典的小故事。話說有一個墨西哥的小牧童,天天在墨西哥和美國邊境上放牧

1\套匯行為
2\付帳的是美國和墨西哥政府
3\兩國國內的匯率不會發生任何變化才能持續,一旦其中的一個國家的匯率發生變化,就會結束
4\對各自國內經濟的影響當然是負面的,會發生國際收支的失衡.

Ⅳ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邊境貿易收付款核銷管理

第十七條邊貿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進口項下的對外支付,如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無論是向境外支付還是向境外貿易機構在中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支付,均應當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十八條邊貿企業在進口時需以人民幣結算的,如對方為已經與中國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所在國企業,邊貿企業支付貨款時,應當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並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十九條邊貿企業在進口時需向境外貿易機構在中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支付貨款的,收款銀行應當憑境外貿易機構提供的合同、邊貿企業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憑證辦理人民幣入賬手續。辦妥入賬手續後,收款銀行應當將相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及時核注、結案或報當地外匯局核注、結案。
第二十條外匯局和銀行為邊貿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相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核注、結案。
第二十一條邊貿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項下出口,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向外匯局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報關、收匯等手續,其出口收匯核銷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現匯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現鈔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及購貨發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三)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銀行出具的匯入匯款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四)以人民幣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人民幣匯入匯款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企業可以憑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五)從境外貿易機構在中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收回貨款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付款銀行的資金劃轉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六)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七)以易貨貿易方式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外匯局為邊貿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後,應當向邊貿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退稅專用聯」,並在備注欄中註明核銷幣種和金額。
第二十三條外匯局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為邊貿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發單及出口收匯核銷等手續,並按規定對其出口收匯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當加強對邊境貿易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匯總轄內邊境貿易情況。各分局應當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及核銷情況統計表》(見附表〔略〕)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Ⅵ 請問邊境小額貿易公司有什麼限制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3〕1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發展,規范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法》適用於邊境省(區)辦理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業務。邊境省(區)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和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二、《辦法》是全國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各邊境省(區)分局應當根據《辦法》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針對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如所轄口岸支局因當地的實際情況需制定適合該地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需上報省(區)分局。邊境省(區)分局應認真審核所轄口岸支局上報的實施細則,與本省(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一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批准後實施。
三、各邊境省(區)分局在上報實施細則時,應同時上報本轄區及轄內各口岸地區的邊境貿易進出口情況、結算渠道、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情況以及與本省(區)毗鄰國家的外匯管理情況。
四、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對於毗鄰國家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了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當積極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結算渠道,增加結售匯網點,為邊貿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
各邊境省(區)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當盡快轉發所轄口岸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盡快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邊境貿易賬戶管理

第三章 邊境貿易外匯收支管理

第四章 邊境貿易收付款核銷管理

第五章 邊境貿易結算及貨幣兌換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完善對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規范邊境貿易中的資金結算行為和賬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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