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散戶受讓股票按規定是多少
散戶買賣沒有規定,在交易時間自由交易。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股票才要公告
B. 轉讓股權和受讓股權均需要繳稅嗎
一是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流失現象較嚴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是否要納稅、要納哪些稅、如何計算繳納,不少納稅人在發生該行為時容易疏忽。
二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偶發性。股權轉讓對企業而言是一項重大變更,不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對一個企業而言,股權轉讓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經常發生,因而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稅務機關來說,股權轉讓的涉稅業務都不是一項經常性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偶發性。
三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隱蔽性。部分納稅人對股權轉讓納稅義務不甚了解,未及時主動地對股權轉讓的應稅行為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不能及時了解掌握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也有相當一部分股權轉讓者納稅意識不強,還抱有僥幸心理,為規避稅收有意隱瞞股權轉讓行為,而稅企信息不對稱造成稅務機關難以組織有效的事前監控,稅收監管往往滯後。
四是股權轉讓價格往往具有虛假性。因為股權轉讓的價格直接關繫到股權轉讓人的切身利益,股權轉讓人主觀上存在著隱瞞股權轉讓價格的動機,對於稅務機關而言,需要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而目前我國並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評估機制。
企業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需要繳納什麼稅
(一)印花稅
股權轉讓行為發生頻率不高,不少納稅人尚不知道股權轉讓書據需要貼花。而實際上,印花稅作為一種行為稅,只要納稅人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就必須貼花。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於印花稅征稅稅目,即
「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二)個人所得稅
不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環節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認識較為片面,以為只要自然人股東採取平價或低價形式轉讓股權,便沒有所得,無須申報繳納或扣繳個人所得稅;甚至有的受讓人不知道在向轉讓人(原自然人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項時有扣繳其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從而給征納雙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損失。現就相關政策作一梳理。
1、適用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就股權轉讓所得而言,其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
3、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4、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來說,即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
5、納稅申報。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同時,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6、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7、平價、低價轉讓的稅收政策。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C. 受讓股權對公司股價有何影響
這個多數都屬於正面的影響,,這個要看受讓的股權的詳細情況,對於股價,多數會回選擇高開答,強勢的會選擇一字板,如果一字板沒有成交量,可選擇持有,待量能放出出局。
在實踐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
(1)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即按照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出資額確定,一般被稱為「出資額法」;
(2)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
(3)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又稱為「評估價法」;
(4)將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
D. 什麼是股權受讓方和出讓方
你好,簡單理解就是出讓方將自己手中的股份拿出來給別人,
受是接受的意思,受讓方就是接受股票的一方。
E. 請問股票中的 受讓 是買進還是賣出謝謝!
受讓是接受別人的轉讓的意思,與轉讓相反,也就是買進的意思。
F. 股權受讓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看是誰受讓誰的股權,受讓股權的數量,和受讓的理由。
G. 股票中的「出讓」和「受讓」股份是什麼意思
出讓:大機構之間,賣出股份的行為。
受讓:大機構之間,買入股份的行為。
出讓、受讓,都是在股市之外進行的,屬於那種需要到工商部門注冊、生效的買賣交易,與我們在股市上買賣完全不同。
H. 什麼是股權受讓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專金,受讓方屬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資產轉讓是指針對具體某部分資產或者全部資產進行轉讓,僅僅屬於財產上的處分。
I. 股市中的受讓和現金選擇權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受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之,股權轉讓是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2、在投資市場中,現金選擇權的含義是:交易過程結束後,需要支付交易標的物的一方可以選擇實際支付交易標的物,也可以選擇以現金方式履行交割手續。
在商品期貨業也稱此為「現金交割」。
在證券市場也有類似地操作,這類允許以現金支付替代實物支付的方式就稱為現金選擇權。
根據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