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三板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規定
掛牌股票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專讓安排,全國股份轉屬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必須連續報出其做市證券的買價和賣價,若投資者的限價申報滿足成交條件,則新三板做市商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有按其報價履行與其成交的義務。也就是說,投資者需要買賣股票時,買賣雙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過新三板做市商作為對手方,只要是在報價區間就有成交義務。
(1)新三板股票轉讓方式擴展閱讀:
無論對於做市轉讓還是協議轉讓,投資新三板都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財富,但也可能讓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這也是新三板市場設置較高的投資者准入門檻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場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類型:掛牌企業運營風險、公司信息披露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變遷風險等等。
Ⅱ 新三板股票交易有哪些規則
1、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版價賣出。
2、沒有設權漲跌停板。
3、參與投資者范圍:
(1)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
(2)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Ⅲ 新三板可以同時選擇做市和協議轉讓交易方式嗎
你好,不可以的。全國股轉規定:新三板公司在掛牌新三板時選擇其中一種交易方回式。但是之後答新三板公司可以自主選擇更改交易方式,協議轉做市和做市轉協議都是可以的。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
新三板的:委託與申報
做市商應在全國股轉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①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做市股票。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②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Ⅳ 新三板協議轉讓詳細操作流程圖解(互報成交方式)
新三板協議轉讓詳細操作:
新三板投資者買賣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版資金賬戶,並與主權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證券轉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4)新三板股票轉讓方式擴展閱讀:
新三板協議轉讓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Ⅳ 新三板做市轉讓方式是什麼意思
你好,做市轉讓是新三板的一種制度,就是說在新三板掛牌的股票,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做內市方式容、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進行交易。在制度運行中,做市商對做市證券合理估值、雙向報價,不僅促進市場流動性,更重要的是其價格發現的功能。對此,這樣的操作就能杜絕滬深股市常見的莊家炒作投機等現象。
目前的新三板市場的做市轉讓一共有協議轉讓、做市轉讓兩種方式,但是要注意這樣的轉讓必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說到底,新三板市場個股估值不合理、成交寡淡的現象是比較嚴重,所以它並不能像主板一樣實行比較合理的競價交易機制,因此做市轉讓制度就有必要出現。
總的來說,做市轉讓是新三板市場的一個比較色彩鮮明的制度,這個制度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財富,但也可能讓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所以都需要我們注意盈虧同源。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Ⅵ 新三板股票交易有哪些規則
1、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內價賣出。
2、沒有容設漲跌停板。
3、參與投資者范圍:
(1)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
(2)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