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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清外匯收入

發布時間:2020-12-15 05:16:23

A. 外匯交易的斬倉是什麼意思

原來持有的倉位都出清了,叫做斬倉。

B. 外匯出清有固定時間嗎

好像有,一般都是2個小時左右,這個你看平台商怎麼說

C. 根據價格均衡理論,如果外匯市場實行管制,為什麼市場無法出清

我是這樣理解的。。外匯市場實行管制,政府對外匯價格有最高限價政策,最高價格總是低於市場的均衡價格,市場無法達到均衡,就無法出清。。不知道對不對。。

D. 中國外匯市場在法律方面有什麼不完善之處越詳細越好!急急急!考試用!

中國外匯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清華大學海外中國MPA資源中心 王 信
近期中國外匯管理領域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發揮匯率在資源配置和宏觀管理中的調節作用。匯率制度與外匯市場密切相關;在很大程度上,匯率制度的選擇左右外匯市場的發展,而外匯市場的發展又影響匯率制度的運行。中國外匯市場目前還很不發達,在人民幣走向浮動匯率制的過程中,需要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大大提高市場的深度和廣度,增加流動性。
一、銀行間外匯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根源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後,中國告別了計劃經濟色彩較濃、地區分割的外匯調劑市場,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外匯市場主要包括外匯指定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結售匯市場和銀行間市場,後者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負責管理的全國聯網的外匯交易系統為載體,是匯率形成機制的核心。中央銀行參與其間的交易,對匯率進行調控。與外匯調劑市場相比,銀行間市場盡管有了很大的飛躍,但仍存在不少問題,難以適應開放的市場經濟的需要。
1.銀行間外匯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市場交易量小。2002年,銀行間外匯市場年交易量為971.9億美元,只佔當年進出口總額的六分之一。這不但無法與發達市場相比,而且遠遠低於周邊許多小國的水平。以2001年4月為例,外匯交易中心日平均交易量僅為1.9億美元,而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分別為10億美元、10億美元、20億美元、30億美元(BIS,2002)。
第二,市場高度集中。由於制度和歷史原因,中國銀行等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占銀行間外匯市場總交易量的90%以上,其中,中國銀行2002年賣出的外匯占市場賣出外匯的一半以上。此外,在現有的匯率形成機制下,中央銀行是市場上的「超級交易商」,成為中國銀行最主要的交易對手(下文將具體說明)。未來,即使外匯交易主體有所增加,但一兩家大銀行在市場上壟斷地位的狀況也可能繼續存在,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場流動性差。目前,銀行間外匯市場採用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auction)方式,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買賣進行撮合,價格形成和市場出清自動進行。這種方式較好地體現了公平、公正和價格優化,但交易只有在買方、賣方同時存在,且買賣價格能夠匹配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交易不一定是連續的,規模受到限制,市場流動性不高,匯率波動可能較大。
第四,市場交易品種單一。目前銀行間外匯市場只有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和歐元的即期交易,尚無遠期(forward)、互換(swap)、期權(option)、期貨(futures)等交易品種。這與國際外匯市場上即期交易居次要地位的狀況有根本差異。2001年,在傳統的國際外匯市場上,遠期交易日均1310億美元,外匯互換日均6560億美元。此外,場外衍生外匯交易日均達8530億美元。相比之下,即期外匯交易日均不過3870億美元(BIS,2002)。
第五,集中交易、集中清算成本高,風險大。目前外匯指定銀行的交易員必須進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場所進行外匯買賣,銀行間市場具有集中、有形的特徵。這種市場形態常見於中央銀行居絕對主導地位、採用競價交易的外匯市場。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集中交易的問題將越來越突出。如交易場所的建設和維護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容量越來越難以滿足日益增加的交易主體的需要等。
與集中交易相對應,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本外幣的集中清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承擔清算風險。未來人民幣可兌換程度提高和人民幣真正走向浮動匯率制以後,交易主體及其外匯頭寸都將迅速增多,一些實力較強的交易主體可能因信用風險、匯率風險等陷入危機。此外,由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是人民銀行的一個事業單位,由該中心承擔清算風險。實際上就是由人民銀行承擔風險,這導致市場參與者普遍缺乏風險結束,可能進行大量的高風險交易。其結果,外匯交易中心和整個市場的穩定都可能受到很大的沖擊。
2.人民幣匯率超穩定抑制了外匯市場的發展
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之所以不發達,一方面是由於人民幣可兌換程度還不高,企業和個人不能自由地支配外匯,外匯市場缺乏真正的投資主體和交易主體;另一方面,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超穩定也抑制了外匯市場的發展。
1994年開始,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自亞洲金融危機以來,人民幣對美元名義匯率波動很少,這對外匯市場發展有較大影響。在浮動匯率制下,不論匯率是自由浮動還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主要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政府(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較小,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高。在匯率彈性較小的情況下,匯率主要反映政府的意願,外匯市場的發展受到限制,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低。在中國,由於實行強制結售匯制度和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外匯的比例管理,企業必須將規定限額以外的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而外匯指定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出售。近年來,中國外匯收支持續順差,企業結匯和外匯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外匯的數量都急劇增加。由於廣大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不能自由地買賣外匯,導致市場上供求嚴重失衡,人民幣匯率面臨一定的升值壓力。為維持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穩定,中央銀行不得不大量收購外匯,導致外匯儲備不斷攀升。可見,在很大程度上,中央銀行是外匯市場上最主要的買家,其操作直接決定人民幣匯率的 水平。
在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超穩定的情況下,政府(中央銀行)過多地介入市場運行,直接導致上述外匯市場的一系列問題,外匯市場的功能僅限於為銀行調整其結售匯頭寸服務,各類經濟主體無法通過外匯市場滿足其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的需要,市場交易主體和交易量就難以大幅度增加。由於外匯資源主要由政府而非市場機制進行分配,而競價交易又是可資利用的較簡單、直接的方式,因此,無需採用可提高市場流動性和形成真實市場價格的交易商制度。此外,政府在外匯資源分配中起主導作用,相應地負責集中清算,導致清算風險集中。在無需承擔清算風險和匯率風險的情況下,微觀經濟主體沒有動力通過多樣化的金融工具規避風險,制約了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總之,在很大程度上,目前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是人民幣匯率超穩定安排的產物,也是為這一制度安排服務的。從國際經驗看,越來越多的經濟體走向浮動匯率制。[2]未來一段時間內,在保持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應改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這就需要大力發展外匯市場,減少政府幹預,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
二、促進外匯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
近期外匯管理部門接連推出了旨在促進市場發展的一系列措施;增加人民幣對歐元的交易;允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外幣同業拆借;延長外匯市場交易時間;將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從中國銀行推廣到其它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大幅度提高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結售匯外匯周轉頭寸上限;建立外匯市場報價、成交等實時監測系統,等等。但總的來看,銀行間外匯市場還遠遠不能適應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市場化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的要求。預計,隨著人民幣可兌換程度的提高,企業和個人支配外匯的自由度將越來越大,市場的潛在參與者將越來越多,為外匯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以下僅就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本身提出若干政策建議。
1.增加交易主體,促進公平競爭
一是培育更多有實力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是外匯市場上主要的交易主體。應進一步允許國外大銀行投資入股,加快境內中資銀行的股份制改造步伐,迅速發展其外匯業務,改變一兩家銀行在外匯市場居絕對主導地位的局面,促進公平競爭。
二是允許更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外匯市場。盡管外匯市場通常被稱為銀行間市場,但從國際經驗看,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市場上的作用越來越大。據國際清算銀行2001年的抽樣調查,與1998年相比,在傳統的外匯市場上,銀行間交易的比重從64%降至59%,銀行與非金融企業的交易從17%降至13%。相反,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交易的比重從1992年的12%上升到1998年的20%,再升至2001年的28%。這主要是由於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外匯交易量急劇擴大(BIS,2002)。
從中國的情況看,部分實力較強、風險管理機制較完善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望成為外匯市場上重要的新興力量。為拓寬居民投資渠道,防止金融風險過於集中,應適當分流銀行儲蓄,大力培育商業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同時,在漸進、可控的前提下,允許部分境內資金通過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進行境外證券投資。境內投資者的出資和獲取收益都應該以人民幣計價,在額度內,由QDII集中辦理購匯和結匯。盡管投資的匯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但為了提高投資績效,吸引更多的投資者,QDII將有動力規避境外投資的匯率風險。因此,應允許它們進入外匯市場,通過各種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值,這將有利於增加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提高外匯市場的深度和廣度。為了增加這些機構的資金實力,應允許它們進入貨幣市場進行短期的人民幣和外幣拆借。
三是允許更多的大型非金融企業進入外匯市場。對進出口企業和其它類型企業保留外匯的限制大大放鬆甚至取消後,應允許少數大企業直接進入外匯市場進行資產組合管理和規避外匯風險,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2.引進貨幣交易商制度,提高市場流動性
在交易商制度下,交易商(通常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專門進行外匯買賣,它們可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頭寸,隨時向市場提供流動性。有些交易商還可成為做市商(market maker),承諾按照事先設定的買賣雙向報價進行交易,使交易不受實際的外匯供給或需求的限制。例如,當某一客戶需要外匯時,即使其它客戶沒有剩餘的外匯或不願出售,他也可向做市商購買。除與客戶進行交易、滿足其需要外,為了調整外匯頭寸,交易商之間還可進行大量的交易。在成熟的外匯市場上,約85%的即期外匯交易是在交易商之間進行的。
交易商制度有多方面的優點:一是使交易能夠連續進行,大大提高了市場的流動性;二是交易商不斷根據市場預期和得到的指令調整報價,彼此間的競爭使買賣價差趨於縮小,減少了市場的交易成本;三是減少本幣外義有效匯率的波動,一項針對85個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的研究己證實這一點(IMF,2003);四是交易商通過各種衍生工具規避外匯風險的需要,促進了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由於上述優點,允許本幣匯率具有一定彈性的經濟體普遍採用交易商制度。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1年的一項抽樣調查,在接受調查的55個本幣具有相當彈性的基金成員中,只採用競價交易的僅佔4%,只採用交易商制度的佔44%,同時採用競價交易和交易商制度的佔48%(IMF,2001)。隨著中國外匯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幣匯率彈性的增加,應適時引入這一制度,提高交易的連續性和市場的流動性。由於外匯市場可同時存在多個交易平台,交易商制度能夠與競價交易並行不悖。例如,交易商與中央銀行的交易仍可通過單向的外匯競價進行。
在中國外匯市場還很不發達,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情況下,監管部門一方面要扶持交易商,不能過多干預,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管。一是真正按照銀行的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等標准選擇交易商,不搞行政審批和對某種類型的所有制機構進行政策傾斜。二是作為一項扶持政策,中央銀行一般只與交易商進行外匯交易,以增加交易商的交易量和市場份額。三是只要人民幣匯率在一定范圍內浮動,中央銀行就不必入市干預,淡化中央銀行「超級交易商」的色彩,拓寬交易商制度的發展空間。四是適當扶持實力較弱的交易商,盡快形成的局面。為了防止有的銀行憑借超強的外匯資金實力壟斷外匯市場,必要時中央銀行可適當向其它幾個主要交易商提供低成本的流動性,彌補其資金頭寸的一時不足。當然,這些交易商應達到一定的業績標准,借款必須以國債或中央銀行發行的融資券為抵押,不得他用。五是監管部門應密切監控交易商的交易狀況和貨幣頭寸敞口(currency open positions)[4]的變動,頭寸敞口不能突破規定的限額。在工業化國家,外匯交易商的頭寸敞口上限一般為資本金的15%-20%,近年來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取消這一限制,改為監控銀行整體的風險狀況(Mitchem,1998)。但在發展中國家,銀行外匯頭寸敞口限額仍普遍存在,一般為其資本金的20%-40%(Hartman,1994)。實證研究表明,採取銀行貨幣頭寸敞口限制,有助於減少發展中國家本幣名義有效匯率的波動(IMF,2003)。總之,中國應制定外匯交易商的頭寸口敞口限額,該限制可隨銀行抗風險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放鬆。
3.發展遠期外匯市場,增加避險工具
目前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進行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但遠期外匯業務還僅限於銀行與客戶的零售市場。為了方便廣大客戶和外匯市場交易主體規避匯率風險,應在發展即期外匯市場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廣遠期結售匯試點,建立遠期外匯市場,開發外匯遠期、貨幣互換、期貨和期權等金融避險工具。
初期階段,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應堅持實需原則,主要為進出口貿易、經過批準的對外投資等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外匯收支規避匯率風險服務。遠期合約的期限應由市場決定,如果市場參與者不願簽訂較長期限的遠期合約,監管部門應允許期限較短的遠期合約展期,以便市場參與者規避較長時期以後的匯率風險。關於遠期外匯的定價,考慮到遠期外匯交易還存在不少限制,市場化程度不是很高,可借鑒菲律賓、韓國等國的經驗,由中央銀行根據國內外利率差異等因素制定指導性遠期匯率,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得出實際的遠期匯率。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遠期外匯交易的進一步放開,市場定價應成為主流。外匯市場逐步走向成熟以後,應適當允許純粹的外匯投機。投機者往往能夠敏銳地發現市場匯率對均衡匯率的偏離,其交易活動有助於發揮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和運行效率。當然,外匯投機可能加劇市場波動,因此放鬆對外匯投機的限制必須慎之又慎。
4.建立分散的交易體系和獨立的清算機構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抽樣調查,98%採用交易商制度的市場都採用分散模式,集中模式只佔2%(IMF,2001)。推行交易商制度以後,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也必然走向分散化、無形化。應逐步推行櫃台遠程交易,交易主體通過各自的電腦終端了解市場信息和進行交易,銀行間外匯市場將成為一個分散化的無形市場。屆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主要承擔以下職能:繼續提供競價交易的平台;推動銀行間無形外匯市場的建設;聯合主要的交易商,發起設立股份制的外匯市場清算公司,等等。清算公司是按市場經濟原則獨立運作的商業實體,不再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事業單位。其好處是,既可以避免監管部門直接承擔清算風險,又可以促使交易商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
三、防範外匯市場風險的制度建設
實行人民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波動性可能增大,市場風險將有所增加,為了保證外匯市場的順利運行和防範風險,需要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市場微觀主體的內部控制和有關部門的外部監管。
1.加強信息披露,減少不確定性
信息是交易的基礎。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於穩定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增強相互信任,保證無形、分散的外匯市場的順利運行。此外,加強信息披露,還可減少明顯處於信息劣勢的中小投資者的「跟風」行為,維護市場穩定。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即使外匯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大量增加,個別銀行的主導地位也很難被動搖。因此,通過信息披露緩解小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和減少跟風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需要及時披露的信息包括:中國國際收支和銀行結售匯狀況、國際投資頭寸和國家外匯儲備變動狀況、市場交易和交易商的頭寸變化情況等。至於中央銀行入市干預信息的披露,情況較為復雜,不同國家的做法不一。[5]普記認為,即使中央銀行不公布入市的具體時間、途徑、交易量等信息,也應事先明確入市的原則:如果存在人民幣匯率波動區間,中央銀行應明確宣布,匯率接近上下限時即可能進行干預。真正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以後,人民幣匯率沒有預設的浮動區間,但當匯率波動明顯影響人民幣實際匯率、外匯儲備或經濟發展時,中央銀行將進行干預。
2.完善交易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預算約束和風險約束
目前外匯市場上的主要交易主體多為國有金融機構,它們還沒有完全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由於缺乏風險約束,一旦監管部門放鬆管制,它們就可能進行低效、高風險的活動,造成市場波動和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因此,應加快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結構。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允許國外大金融機構的參股。一項對世界92個經濟體的實證研究表明,銀行完全由政府所有阻礙了金融的發展和生產率的增長,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1991年印度推行金融開放政策以後,國內企業的績效與外國金融機構在企業的持股比例正相關,說明外國金融機構有助於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績效。在中國,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參股境內銀行,有利於引進國外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發揮外資股東對境內銀行外匯市場操作的監督作用。此外,股份制商業銀行不再享受政府擔保,有利於強化股東、利益相關者的風險意識,增強銀行的預算約束和風險約束。這樣的交易主體越多,外匯市場的穩定就越有保證。
3.加強外匯市場監管,維護金融穩定
一是監管部門對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交易主體應一視同仁,避免對國有獨資的交易主體網開一面。這樣既可以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又可防止國有獨資的交易主體因國家的扶持和隱性擔保而進行高風險活動,危及金融安全。二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目前與外匯交易相關的監管職能分別歸屬不同部門;外匯指定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部門負責;外匯市場支行和上述交易主體外匯業務的監管歸屬外匯局;一旦交易主體出現流動性危機和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人民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也將介入。監管職能分散,可能影響外匯市場監管的有效性。因此,各監管部門之間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決策協調機制。三是人民銀行對外匯交易主體仍應進行密切監控。盡管人民銀行不再具有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但作為最後貸款人,承擔著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為了防止外匯交易主體的日常經營風險累積成系統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仍應密切監控它們的資產負債和貨幣頭寸敞口的變動情況。
四、結論性評述
在很大程度上,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超穩定安排導致中央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發揮了絕對主導地位,抑制了外匯市場的發展和匯率形成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年收入革,必須加快外匯市場建設:增加市場交易主體,引進交易商和做市商制度,發展遠期外匯市場,建立獨立的外匯清算機構等。在此過程中,中央銀行既要適當扶持後起的交易商,促進市場競爭,又不能過多地干預市場,其合理定位對外匯市場發展、人民幣匯率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為了有效地防範外匯市場風險,應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外部監管和市場主體的內部風險。
注釋:
[1]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2003)的分類,匯率制度可分為釘住制度(pegged regime))和浮動制度(floating regime)。不論人民幣匯率由目前事實上釘住美元變為釘住一籃子貨幣,還是擴大其浮動區間,中國的匯率制度仍屬於釘住制度。只有當人民幣匯率的浮動無預設區間、中央銀行又可根據政策目標對匯率進行干預時,才屬於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2]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名義上實行浮動匯率制的基金成員的比重從1990年的34.6%上升到1998年的55.5%。但從實際情況看,真正實行這一制度的基金成員比重從1990年的20.1%上升到2001年的44.1%(Bubula, Otker-Robe 2002)。
[3]未來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應集合人民幣而非外匯對外投資,主要是由於:大量人民幣資金需要拓寬投資渠道,分散風險;避免給外匯持有者以對外投資的特權,防止外匯的吸引力增強而導致在境內對人民幣一定程度的替代;境外證券投資應與境內B股市場的出路統籌考慮等。
[4]即交易商外匯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量之差。這部分頭寸未經套期保值,可能面臨風險。
[5]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1年抽樣調查的26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的成員中,50%的成員不公布央行的入市干預,62%的成員不披露央行外匯干預的具體數額(IMF,2001)。
參考文獻:
1.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2002, 「Foreign exchange and derivatives market activity in 2001,」 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
2. Bubula, A., and I. Otker-Robe, 2002, 「The evolution of exchange rate regimes since 1990: Evidence from de facto policies,」 IMF Working Paper 02/155.
3. Hartman, P., 1994,」Foreign exchange rate regulation: Issues for instrial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MF Working Paper, WP/94/141.
4.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1, Survey on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Organization.
5.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3, Exchange Arrangement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6. Khanna, Tarun, and Krishna Palepu, 1999, 「Emerging market business groups, foreign inves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NBER Working Paper 6955.
7. 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nd A. Shleifer, 2000,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banks,」 NBER Working Paper 7620.
8. Mitchem, D., 1998,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 operational perspective,」 mimeo.
(《國際經濟評論》20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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