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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調劑價格

發布時間:2020-12-14 08:02:03

1. 1985年 我國第一個外匯調劑中心在哪成立

外匯調劑市場在我國叫「調劑外匯市場」,也就是在官方市場外,企事業單位相互間進行額度買賣和借貸的最原始的外匯市場;中國銀行1980年10月開辦了外匯調劑和額度借貸業務,允許留成單位將閑置的外匯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賣給或借給需要外匯的單位,實現餘缺調劑。它的出現,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我國外匯調劑市場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產生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的產生階段(1980年-1985年)。1979年以前,我國對外匯實行統收統支的管理體制。出口收入全部結售給國家,企業用匯由國家計劃安排。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在外匯分配方面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地方、部門、企業有了自行使用外匯的權力,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單位外匯有餘,急需使用人民幣;另一些單位外匯短缺的結構性不平衡現象,即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調劑外匯餘缺的客觀要求。
經國家批准,1980年10月以後,允許通過中國銀行及其分行進行外匯調劑,這標志著我國外匯調劑市場雛形已經產生,隨後在各主要城市陸續開辦了外匯調劑業務。當時參加外匯調劑的單位僅限於國營、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調劑范圍為各企、事業單位及地方部門的留成外匯;調劑主要鼓勵進料加工和輕紡增產所需物資的進口以及科技、文教、醫葯衛生、工農業生產急需的儀器設備的進口;調劑價格以美元兌人民幣的貿易內部結算價(1美元摺合2.80元人民幣)為基礎,並在10%的浮動幅度內,由買賣雙方議定。1985年底,首先在深圳,隨後在其他幾個經濟特區陸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
初步形成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的初步形成階段(1986年-1987年)。開辟市場必然出現價格問題,而外匯調劑價格要基本反映供求狀況和出口成本的變動。經過幾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很大增長,但外匯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出口企業的換匯成本也在上升,外匯調劑市場產生階段確定的價格已經不能反映實際。這一階段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外匯調劑市場:明確規定外匯額度、現匯調劑的登記和成交由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審批;1986年10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在經濟特區和主要沿海城市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匯管理部門買賣外匯;提高了外匯調劑價格,規定1美元外匯留成額度價格為1元人民幣,現匯調劑最高限價為4.20元人民幣,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調劑陸續放開了價格,由買賣雙方自由議定;繼深圳等經濟特區之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都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或外匯交易所。
經過兩年的發展,外匯調劑市場進一步趨於活躍,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逐漸增強。1986年後3個季度,全國調劑外匯成交額為18.9億美元,1987年迅速增加到42億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一年間,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調劑成交額為1.6億美元。
迅速發展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迅速發展階段(1988年開始)。到1987年底,我國外匯收支總額己達700多億美元。外匯儲備總額已由1981年的66.1億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億美元。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匯流量的增加為外匯調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了適應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加速發展對外貿易事業的需要,1988年初,國務院決定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做好外匯調劑工作,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
這一階段外匯調劑市場的迅速發展主要體現在:形成了具有我國特色的外匯調劑市場體系。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在北京設立了全國外匯調劑中心。放開了外匯調劑價格,調劑價格根據外匯供求狀況實行浮動。擴大了調劑外匯范圍,各地方、各部門均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在部分地區試辦了個人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捐贈外匯參加外匯調劑。溝通了兩個市場,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與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相互調劑外匯。合理控制了調劑外匯投向,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狀況引導地方、部門、企業把有限的外匯用於工農業生產重點項目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進口上。進一步完善了市場運行機制,改進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堅持管理與經營相分離的原則,開始把外匯調劑中心辦成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1988年,上海根據國外外匯市場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創辦了我國第一家公開的外匯調劑市場,把特定的外匯供求集中於特定的場所,實行公開的競價成交,進一步體現了公開化、市場化的競爭原則,提高了外匯交易的透明度。繼上海之後,廈門、福建、海南等省市、經濟特區也開辦了不同類型的公開外匯調劑市場,為我國繼續培育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開辟了新路。
1988年全國外匯調劑成交額62.64億美元,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成交6.62億美元。1989年全國外匯調劑成交額進一步增加到85.66億美元,比1988年增長36.8%。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調劑也有較大發展,全年成交額達15.72億美元。

2. 什麼是外匯調劑

1、外匯調劑損益就是由於匯率的浮動所產生的結果。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採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採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2、影響因素:

匯率是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和交換比例,也是一國的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表示的價格。記賬匯率是記錄外幣業務發生時所用的匯率。匯兌損益產生於匯率的變化。記賬匯率的種類及記賬匯率所屬時間的不同。都會對匯兌損益產生影響。財政部94財會字第05號文件《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認定記賬匯率是市場匯價。關於市場匯價這一提法,可以將其理解為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外幣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匯和現鈔也存在差價。因此應將外幣金額摺合人民幣的匯率確定為現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資函字第144號文件《關於對匯率並軌後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匯唯一的摺合和記賬標准。
中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是否有合同約定匯率,均不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近似匯率這算,而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這算。

3. 外匯調劑市場是什麼為什麼會有外匯調劑市場要換外匯就到官方那裡兌不久好了么

外匯市場的概念及功能
1.外匯概念:就是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版以用於國際結權算的支付手段。
2.外匯的性質和作用
外匯的性質:可支付性,可兌換性,可獲得性
外匯的作用:促進國際間的經濟,貿易的發展 ;可以調劑國際間資金餘缺;是一個國家國際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清償國際債務的主要支付手段
3.貨幣的概念:貨幣是用來支付商品,勞務或償還債務的工具。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貨幣。本國貨幣叫本幣,其它國家的貨幣叫外幣。本外幣之間可以相互交換

4. 深證指數的問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有:
(1) 綜合指數:深證綜合指數,深證A股指數,深證B股指數
(2) 成份股指數:包括深證成份指數、成份A股指數、成份B股指數、工業類指數、商業類指數、金融類指數、地產類指數、公用事業類指數、綜合企業類指數。
(3)深證基金指數
2、基日與基日指數
(1)深證綜合指數以1991年4月3日為基日,1991年4月4日開始發布。基日指數為100。
(2)深證A股指數以1991年4月3日為基日,1992年10月4日開始發布。基日指數定為100。
(3)深證B股指數以1992年2月28日為基日,1992年10月6日開始發布。基日指數定為100。
(4)成份指數類以1994年7月20日為基日,1995年1月23日開始發布。基日指數定為1000。
(5)深證基金指數以2000年6月30日為基日,2000年7月3日開始發布。基日指數定為1000。
3、計算范圍
(1) 納入指數計算范圍的股票稱為指數股。
(2) 綜合指數類的指數股是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全部股票均用於計算深證綜合指數,其中的A股用於計算深證A股指數;B股用於計算深證B股指數。
(3) 成份股指數類的指數股(即成份股)是從上市公司中挑選出來的四十家份股。成份股中A股和B股全部用於計算深證成份指數,其中的A股用於計算成份A股指數,B股用於計算成份B股指數。成份股按其行業歸類,其A股用於計算行業分類指數。
4、計算方法
(1)綜合指數類和成份股指數類均為派氏加權價格指數,即以指數股的計算日股份數作為權數進行加權計算。
(2)兩類指數的權數分別為:
綜合指數類:股份數=全部上市公司的總股本數
成份股指數類:股份數=成份股的可流通股本數
(3)指數計算公式是
即日指數=(即日指數股總市值/基日指數股總市值)×基日指數
(4)指數股中的B股用上周外匯調劑平均匯率將港幣換算人民幣,用於計算深證綜合指數和深證成份指數。深證B股指數和成份B股指數仍採用港幣計算。
(5)每一交易日集合競價結束後,用集合競價產生的股票開市價(無成交者取昨收市價)計算開市指數,然後用連鎖方式計算即時指數,直至收市。
每日連鎖計算公式:
今日即時指數=上日收市指數×(今日即時指數股總市值/經調整上日指數股收市總市值)
指數股總市值=指數股A股總市值+指數股B股總市值。
指數股A股總市值=∑ (指數股A股股價×指數股A股之股份數)。
指數股B股總市值=∑ (指數股B股股價×指數股B股之股份數)×上周外匯調劑平均匯率。
(6)基金指數的計算方法與成份股指數計算方法相同,以在深交所直接上市新基金單位數(即可流通基金單位數)為權數。
附:深證成份股指數
為保證成份股樣本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成份股不搞終身制,深交所定期考察成份股的代表性,及時更換代表性降低的公司,選入更有代表性的公司。當然,變動不會太頻繁,考察時間為每年的一、五、九月。
根據調整成分股的基本原則,參照國際慣例,深交所制定了科學的標准和分步驟選取成份股樣本的方法,即先根據初選標准從所有上市公司中確定入圍公司,再從入圍公司中確定入選的成份股樣本。 1. 確定入圍公司。確定入圍公司的標准包括上市時間、市場規模、流動性三方面的要求:
(1) 有一定的上市交易日期,一般應當在3個月以上。
(2) 有一定的上市規模。將上市公司的流通市值占市場比重(3個月平均數)按照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列並累加,入圍公司居於90%之列。
(3)有一定的市場流動性。將上市公司的成交金額占市場比重(3個月平均數)按照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列並累加,入圍公司居於90%之列。
2.確定成份股樣本。根據以上標准確定入圍公司後,再結合以下各項因素確定入選的成份股樣本:
(1) 公司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額;
(2) 公司的行業代表性及其成長性;
(3) 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考察過去三年);
(4) 公司兩年內的規范運作情況。對以上各項因素賦予科學的權重,進行量化,就選擇出了各行業的成份股樣本。
深交所成分股名單及其在指數中的權重
深交所於1999年11月8日對成份股指數的樣本作最新調整。
成份股在指數中的權重是指各成份股的流通市值與全部成份股樣本的總流通市值之比,反映各成份股對指數的影響。成份股的權重是隨著成份股的股價和流通市值的變化而經常變化的。按1999年8月5日至1999年11月5日的平均流通市值計算,調整後的成份股在指數中的權重如下:
工業(23家,佔42.9761%) (0021)深科技A佔4.6952%,(0858)五糧液佔3.2200%
(0800)一汽轎車佔3.2163%,(0682)東方電子佔3.0173%
(0730)環保股份佔2.9466%,(0063)中興通訊佔2.8030%
(0527)粵美的A佔2.6904%,(0729)燕京啤酒佔2.0676%
(0016)深康佳A佔1.9859%,(0878)雲南銅業佔1.8750%
(0571)新大洲A佔1.5751%,(0520)武鳳凰A佔1.5636%
(0557)銀廣夏A佔1.3988%,(0799)湘酒鬼佔1.3172%
(0561)陝長嶺A佔1.2951%,(0529)粵美雅A佔1.2604%
(0709)唐鋼股份佔1.1811%,(0418)小天鵝A佔1.0813%
(0751)鋅業股份佔1.0090%,(0059)遼通化工佔0.6237%
(0570)蘇常柴A佔0.6469% (0012)深南玻A佔0.6237%
(0550)江鈴汽車佔0.5942%
商業(3家,佔3.5551%) (0051)蘇物貿A佔1.3535% (0564)西安民生佔1.11269% (0550)江鈴汽車佔0.5942%
商業(3家,佔3.5551%)
(0551)鄂武商A佔1.0747%
金融(1家,佔21.6601%)
(0001)深發展A佔21.6601%
地產(4家,佔6.8809%)
(0002)深萬科A佔2.9548%,(0006)深振業A佔1.5406%
(0573)粵宏遠A佔1.4393%,(0042)深長城A佔0.9462%
公用事業(5家,佔9.2518%)
(0027)深能源A佔2.4064%,(0089)深圳機場佔2.1650%
(0539)粵電力A佔1.9016%,(0917)電廣實業佔1.3937%
(0548)湖南投資佔1.3851%
綜合企業(4家,佔12.3339%)
(0931)中關村佔6.1680%, (0839)中信國安佔2.5784%
(0009)ST深寶安佔2.1698%,(0758)中色建設佔1.4177%
B股(7家,佔3.3420%,已包含在以上40家成份股中)
(2002)深萬科B佔0.3616%,(2550)贛江鈴B佔0.5369%
(2418)小天鵝B佔0.3579%,(2570)蘇常柴B佔0.2942%
(2016)深康佳B佔0.2833%,(2012)深南玻B佔0.2554%
(2539)粵電力B佔1.2527%

5. 外匯調劑市場的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30401
【實施日期】 19930401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加速外匯資金的橫向融通,
加強外匯市場的宏觀調控,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調劑市場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外匯調劑市場的一切外匯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和規章。
第四條 外匯調劑市場的外匯調劑業務由外匯調劑中心辦理。
外匯調劑中心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導和管理下的經營外匯調劑業務
的法定外匯交易機構。
第五條 外匯調劑中心辦理外匯調劑業務可以向買賣雙方收取手續費
。手續費的收取標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六條 外匯調劑中心職責為:
(1)組織市場交易;
(2)受理買賣外匯的申請;
(3)辦理成交;
(4)監督買賣雙方的交割與結算;
(5)提供信息和服務;
(6)編報外匯調劑的統計報表和市場情況分析
(7)受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外匯調劑中心可開辦人民幣與美元
、港幣、日元、英鎊、德國馬克和法國法郎等貨幣間的外匯交易業務。外
匯調劑中心本身不得進行外匯買賣。
第八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下列外匯可在外匯調劑市場賣出:
各項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捐贈外匯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
準的其他外匯。
第九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符合調劑外匯用匯投向指導序列的
用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買入。
第十條 個人外匯調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在外匯調
劑市場買賣外匯。
第十二條 調劑外匯的價格(市場匯率)根據市場供求狀況浮動。
第十三條 外匯調劑業務可以跨地區進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用行
政手段干預外匯資金的橫向流通。
第十四條 嚴禁各地區、各單位在外匯調劑中心之外私自買賣外匯;
嚴禁各單位將買入的調劑外匯私自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違者按外匯管理有
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6. 現在沒有借條,只有人證,打官司還能要回來嗎

是否可以要回來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但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6)外匯調劑價格擴展閱讀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7. 為什麼當年中國要實行強制結匯制度

1993年,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經常項目出現億美元赤字,外匯儲備當年僅212億美元。時任央行行長的朱相發現,這樣下去,國本動搖。「外匯儲備如果降到100億美元,那就很危險,我國對外聲譽大大降低」。

而匯率更是一落千丈,按照朱相當時的說法:「從去年(1992年)下半年開始,外匯調劑市場人民幣匯價出現了急劇貶值的趨勢,今年以來從年初1美元兌換人民幣7.4左右,到6月為10.9元左右,個別地方突破了11元。」

總結下來有那麼幾個原因 「一些持匯單位的炒賣外匯的投機活動,是外匯調劑價格急劇變化的主要原因。另一個原因是,我們取消了調劑外匯的最高限價。當時考慮取消限價,有利於真實地反映市場匯價的狀況。擔憂一個缺點,就是相關配套措施沒有跟上,致使人民幣匯價一下子貶到近11元。」

而1993年7月12日「中央銀行第一次入市干預外匯調劑市場、平抑匯價,拋了6000多萬美元,全國共成交1.1億美元,創歷史最高水平。」

在8月朱便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體系,擴大外匯市場覆蓋范圍,實現全國聯網、統一規則、統一報價,地區間互相調劑的目標。要制定一套周密的管理制度,保證外匯不流失,都到調劑市場上去買賣。"

而朱在1993年年底經濟工作會議的說法更確認了該項改革的必要性:「國家牌價已經不能反映實際換回成本和供求情況,應該取消,讓市場來定價;當然,所謂」讓市場來定價「,匯價也不能大起大落,否則外國人也不會來投資了,因此對這個市場也要進行管理,由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和調節。「

事實上,這反映著94年以前整個外匯管理體系和匯率形成機制的紊亂——計劃內價格與調劑市場、黑市價格的差價(參考如今朝鮮)。特別是外匯調劑市場,是在一個特殊環境下,國內企業與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場外交易市場,不僅不聯網,而且有價差,做市場間的arbitrage也是大有人在。當外匯調劑市場與計劃內價格價差明顯的時候,企業顯然不會在計劃內市場進行任何外匯交易,而相當於是撇開國家自己玩了。

其次,外匯留成比例94年前只有40%,另外20%給中央,10%給地方,再有30%按照市價有償上繳(結匯)。在改革之後,全部上繳,但是實際有50%留成,在有有效憑證的情況下,可以換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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