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人的外匯違規行為處罰
法律分析: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❷ 個人的外匯違規行為如何處罰
一、個人的外匯違規行為處罰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早好做定,非法結匯的,處罰為:
(1)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並且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2)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外匯期貨合同外匯遠期合約的區別
外匯期貨合同外匯遠期合約,兩者的主要差異如下:
1、市場性質不同。外匯期貨合約是在集中市場即交易所交易,而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則是在店頭市場即銀行櫃進行;
2、到期日不同。外匯期貨合約有標准化的到期月、日的訂定,而外匯襪寬遠期合約的到期期限則是隨顧客需要而量身訂做,通常是在一年以內;
3、價格決定的方式不同。外匯期貨合約價格的決定,是透過在交易所公開喊價的過程或是電子交易系統達成。外匯遠期合約的買價與賣價,則是由批發市場的自營商考量即期匯率與利率差異而後決定報價;
4、預防違約的方式不同。外匯期貨合約對顧客的信用風險的管制,是依靠保證金要求與每日評價制度來防堵違約事件的發生。外匯遠期合約沒有保證金要求,但銀行會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是只對有良好長期關系的客戶提供遠期合約;
5、交割方式不同。外匯陸衡期貨合約部位的結清很少採實物交割,多采現金交割,外匯遠期合約則幾乎全都是實物交割;
6、交易成本不同。外匯期貨合約的交易成本是傭金,而外匯遠期合約雖不收傭金,但買賣價差其實即是銀行所收到的某種形式的「傭金」;
7、交易時間長短有別。外匯期貨合約在交易所訂定的的營業時間內交易。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則是透過銀行的全球網路連線系統達成,因此可以說是一天24小時都在交易。
❸ 違反個人外匯的處罰
法律分析:對個人違反外匯管理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套出外匯方,根據情節輕重,按套匯金額處10%至30%的罰款。
2、逃匯所得外匯尚未使用的,強制收兌,或者沒收全部或者部分外匯,並可另按逃匯金額處以10%至50% 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
第三條 對套匯者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罰:
一、套入方所得外匯尚未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調回,強制收兌;套入 方所得外匯已被使用,責令其補交等值的外匯,強制收兌,或者扣減相應 的外匯額度;套入方所得外匯已被使用而無外匯歸還的,補交所購物品的 國內外差價;以上並可另按套匯金額處以10%至30%的罰款。
二、對套出外匯方,根據情節輕重,按套匯金額處以10%至30%的罰款 。
第五條 對逃匯者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罰:
一、逃匯所得外匯尚未使用的,責令違法者或其主管部門限期調回, 強制收兌,或者沒收全部或者部分外匯,並可另按逃匯金額處以10%至50% 的罰款;
二、逃匯所得外匯已被使用的,責令其補交等值的外匯,強制收兌或 者予以沒收,並可另按逃匯金額處以10%至50%的罰款;
三、逃匯所得外匯已被使用而無外匯歸還的,按逃匯金額處以30%以上 、等值以下的罰款,或者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罰、沒並處。
❹ 個人炒外匯犯法嗎
要看數額的大小,應該是違反了經營管理的法律。
❺ 搞外匯犯法嗎
炒外匯是犯法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玩外匯罰款擴展閱讀: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以及財政桐閉豎部以銀局大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態含付憑證,截至2015年,中國位居世界各國政府外匯儲備排名第一。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