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方式如下:
1、利用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可通過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2、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3、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通過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
4、虛增貿易的方法,目前企業進出口實行的是強制結售匯制,所以國外的美元要換成人民幣進入中國,就可以通過境內的對外貿易企業虛報貿易出口的方式,提高出口貨物的價格,開高出口發票。這樣就可以使一部分境外的外幣通過出口貿易流入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 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准制定工作,強化標准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