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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匯退稅

發布時間:2024-10-21 19:37:00

⑴ 收到外匯打到了個人賬戶,能申請退稅嗎

明顯不能,退稅至少需要兩種數據,海關的報關數據和外匯局的國際收支申報數據!
你沒有合理的國際收支申報數據,當然不能退稅!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⑵ 收國內公司所付外匯,退稅是否影響

國內只有特殊經濟區企業和離岸公司可以付外匯到其他國內公司,退稅方式也和境外收匯差不多。如果是一般的國內中間商他是不可能打外匯給你的。也是就說如果你收到這個中間商的外匯貨款,你還是可以退稅的。除非你收的不是外幣是人民幣,那就不行了

⑶ 請問外匯未完全到賬,可以申請退稅嗎

下述或許對你有些幫助,請參考
出口退稅條件:(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增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⑷ 外匯核銷制度的退稅是什麼意思

退稅是當年中國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出口,採取的一種補貼政策。就是企業回出口時先交關稅,在出答口完成之後再退還給企業一部分關稅。說白了就是國家的一種貿易保護政策。
企業出口前需要向外匯局領取核銷單,然後憑核銷單報關,出貨完成後海關把核銷單退還給出口企業,出口企業憑核銷單和報關單到外匯局申報退稅。一般情況下不會全部退,比如交17%退15%;交13%退11%等。
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商品在國際市場有價格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原因。
目前隨著中國加入WTO,出口退稅這種貿易保護政策正在逐漸的取消。
如果出口退稅完全取消了,那麼核銷也就會退出歷史的舞台了。

⑸ 辦退稅手續時客人外匯未到賬,所以沒有結匯水單,如何退稅

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提供「結匯
水單」和「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有關規定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國稅發〔1992〕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1991年4月,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稅發〔1991〕055號《關於出口企業申請出口產品退稅提供結匯水單和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既要提供或附送結匯水單,又要提供「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執行以來,部分地區反映,手續復雜,工作量大,各地執行不盡統一。為了切實貫徹出口退稅與出口結匯掛鉤的辦法,簡化手續,加強管理,經研究,對上述規定作如下改進:

一、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稅時,應附送經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加蓋「已核銷」章,並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的銀行結匯水單原件和一份復印件,不再提供「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須對銀行結匯水單的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後,方能在原件上加蓋「已退稅」章,將其退還出口企業留存。

二、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時,對下列1至4類產品,可不附送銀行結匯水單,對第5類產品可延期在一年內附送銀行結匯水單。
1.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產品;
2.對外修理修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3.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產品;
4.用於對外承包工程的出口產品;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報關出口後在180天以上結匯的出口產品。

三、對財務制度健全,從未發生騙稅行為,出口量大,報關次數多的省級以上的外(工)貿公司,由公司提出申請,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准,可將銀行結匯水單按有關順序編訂成冊留存企業,以備稅務部門隨時審核。未經批準的企業,申請退稅時,必須附送銀行結匯水單。

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審核「出口貨物報送單」退稅專用聯或出口發票上所列的申請退稅產品的應收外匯是否已全部結匯。對銀行結匯水單上的結匯數額小於應收外匯數額的,應按未收匯的比例相應扣減應退稅款。

五、本通知從1992年6月1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日期:1992年05月23日實施日期:1992年06月01日(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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