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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外匯

發布時間:2024-10-09 20:43:40

❶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建立企業外匯登記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系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登記的管理機關。第四條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格式附後),並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3企業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冊地辦理了外匯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匯登記。第五條外匯局對申請登記的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查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

外匯登記證格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第六條企業領取外匯登記證後,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①的有關規定,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和開戶通知書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後,應當在外匯登記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賬號、賬戶性質、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七條外匯局通過外匯年檢對外匯登記證每年核證一次②。經過核證的外匯登記證為有效的外匯登記證,其有效期為一年。第八條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證後,有變更名稱、地址、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發生轉讓、增資、合並等情況,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及時將有關材料送外匯局備案,並申請更換外匯登記證。第九條企業經營期滿或因故導致經營終止,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解散的,在清盤後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注銷手續,交回外匯登記證,並撤銷所開立的外匯賬戶。第十條企業遺失外匯登記證,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經外匯局審查,情況屬實的,可給予補發。第十一條企業的外匯登記證不得偽造、塗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給其它單位使用。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外匯局可以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對其處以1000-10000元人民幣罰款的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廢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的管理應當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②根據《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從1997年起取消單獨的外匯年檢,由聯合年檢各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財務、外匯、進出口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聯合年檢。

附件二: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企業代碼:企業名稱:郵政編碼:企業地址:開業時間:營業執照注冊號:外匯登記證號:企業規模:合營期限:經濟類型:企業類型:所屬行業:隸屬部門:主導產品:經營范圍:法人代表:職(臨)工總數:財務主管:財務主管理電話:主辦會計:主辦會計電話:注冊地外匯局:外匯結算賬戶核定總額(萬美元):合 營者中 方外 方投資總額(萬美元)注冊資本(萬美元)其中外方%投 資方式現金(萬美元)設 備工業產權場地使用其它中方外方

❷ 中外兩公司成立中外合資企業,企業法人均為中國籍,外匯登記時是否有限制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到外匯局辦理此項業務前,外商投資企業應先取得外經貿部門的批復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領取了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憑下列申報材料到外匯局申報:
1、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情況登記表》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2、外經貿部門批准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及頒發的批准證書原件;3、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6、補辦《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應在全國性報紙刊登遺失聲明。
辦理此項業務後,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後到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均需出示此證。
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 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照)、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書面材料需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我管理部驗後返還原件,同時留存復印件。

❸ 辦中外合資企業,外方的資金是否必須從境外匯入

一般情況下,外方的資金必須從境外匯入。
如果是以人民幣出資,則須符合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的《關於外商以人民幣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以人民幣再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外方從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後的依法分配所得人民幣和轉股所得的人民幣以及以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再投資,在政策上應同外匯出資享有同樣的待遇。

❹ 外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的認定是以注冊資金的來源是國外匯進來的嗎

首先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是從國外以外匯的形式進入中國的。對於外資企業的認定就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為投資人在中國大陸設立法人公司。

❺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問題解答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問題解答

企業的注冊之後,管理很重要,那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的問題你知多少?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所需材料?

答:外資企業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卡如何使用?

答:企業在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匯帳戶時,須提供外匯登記證和其他材料。企業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時,須持外匯登記卡和其他材料。

三、外資企業外匯事宜有何規定?

1、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2、外資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帳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帳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3、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並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帳單。

4、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後,可以自由匯出。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事宜有何規定?

1、合營企業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2、合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報告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3、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分得的凈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它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4、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它正當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五、外商投資企業相關費用如何匯出?

答: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股息、紅利匯出,須提供書面申請、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相關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稅務證明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有關問題的答復

(一)《細則》第二條規定的管理物件,系指在我國境內已注冊登記具有法人地位的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照《中外合資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外合資企業,其外匯收付按《細則》規定辦理。合作經營專案,沒有組成?法人的,中國合作方按國營企業進行管理;僑資、外資合作方按僑資企業、外資企業進行管理。

(二)《細則》第五條規定:外資企業“獨自承擔的勘探資金和合作開發、合作生?的資金,准許存放在經中方同意的外國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獨自承擔的勘探資金和合作開發、合作生?的資金”,系指在勘探、開發、生?各階段中的外方的出資,不僅限於勘探階段。在以上各階段中,外方投資部分准許存放在境外,但應經中方同意;中方投資部分應存在境內的銀行。本條款中“經中方同意”的“中方”,系指中國合同方。

(三)《細則》第六條規定:“如需在外國或者港澳地區開立外匯存款帳戶,必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請批准”。除從事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資企業外,其他三資企業一般應將外匯存在中國境內,如申請在境外開戶,必須有充分理由,除業務上確有需要者外,一般不予批准。對批准在境外開戶者,對其境外收付范圍和最高金額,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適當限制。

(四)《細則》第八條規定:“外籍職工、外籍承包者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繳納稅款。”“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指的是從事中國境內的業務而取得的收入,無論其收入的地點是在境內或者境外,收款人是否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都應繳納稅款。至於如何繳稅,則應按稅務部門規定辦理。

(五)《細則》第九條規定,三資企業必須按期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外匯收支情況。有些分局提出:能否要求三資企業增報季報,可否索要境外銀行帳戶收支報告表及對帳單,境外帳戶收付數位可否要求按來源及用途匯總填報,外匯收支預算表報送時間可否靈活等等。報送報表科類和時間,可由分局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有的分局反映,本條規定三資企業報送報表要隨附在中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但當地沒有登記注冊的會計師怎?辦。經向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所了解,北京、上海、福州、廣州、瀋陽、大連、南京、無錫、成都、重慶、蚌埠、西安、蘭州、烏魯木齊、長春、武漢、昆明、貴陽均已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天津、杭州、濟南已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尚未經營業務;呼和浩特、銀川會計師事務所正待批准設立。現在還沒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地方,可委託就近城市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六)《細則》第十條規定:三資企業的“?品出口可按中國進出口貿易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合資企業?品的銷售,凡符合以下條件的都可按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結匯:(1)通過外貿部門出口;(2)有出口許可證項下的出口;(3)經外貿部門批准“以出頂進”的?品。

(七)《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三資企業如在境外開有帳戶,其出口所得的外匯,也應按本條規定調回存入國內開戶銀行帳戶,並辦理出口外匯核銷手續。除確有需要,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市分局批准者外,三資企業不得自行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對三資企業可憑出口許可證、海關報關單、貨物清單、外貿聯系單或其他有關證件核銷其出口收匯。

(八)《細則》第十二條1、2兩款規定,三資企業售給外貿單位的出口?品或從外貿單位購買出口或進口的商品,經外貿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外幣計價、結算。外貿主管機關批准,系指經省(市、自治區)經貿廳(局)批准,超出其審批許可權時,應報上一級經貿機關審批。三資企業向國內非外貿單位購買商品,以外幣計價、結算,由各外匯管理分局批准。

(九)《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三資企業對其稅後利潤的匯出可向開戶銀行申請,由開戶銀行審定。至於三資企業申請匯出利潤時“應提交企業董事會或相當於董事會的權力機構的分配利潤的決議書、納稅憑證以及載有收益分配條款的合同”的問題,有些企業實行按季(或月)預分利潤,年度再行調整的辦法,因此在年末決算前拿不出分配利潤決議書。對此類情況,如經國家批準的合同中已有明確規定,可由企業董事會出具全年預分利潤計劃書,經外匯管理分局批准同意,開戶銀行按計劃數位審核其利潤匯出,在年末決算時,根據會計師的查帳報告,如實調整,並補報正式的分配利潤決議書。

(十)《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三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或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納稅後,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餘部分可向開戶銀行申請全部匯出。匯出外匯均從其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此,企業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外籍職工或港澳職工的名單,每人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金額,在中國境內花費數額,申請匯出數額,申請手續可按季辦理。匯出時應提交納稅憑證。外籍職工或港澳職工期滿離境時,如有積餘的人民幣,證明確系其工資積累,在合理的數額內可以批准匯出。

(十一)《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應對其在中國境內的未了稅務債務事項負責”。這是指合營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應對其本身在中國境內的未了稅務債務事項負責。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數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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