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配售股票配售超額
為了推進股票發行的市場化並管控風險,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一項試點意見,針對上市公司向公眾發售股票(增發)時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規范。
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賦予主承銷商的權利,允許其在包銷數量基礎上多發行不超過15%的股份,即最多按115%的股份出售。在增發包銷股票上市後的30天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購買發行人的股票或要求發行人追加發行,分配給超額認購的投資者。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主承銷商行使這一權利進行監管,證券交易所則實時監控超額配售過程。在實施超額配售前,發行人需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增發的股票被視為增發的一部分,並需明確募集資金的用途並獲得股東大會批准。
主承銷商在計劃使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時,需向證監會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公司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和專門的內部監察機制。中國證監會有權進行現場檢查以確保合規。
在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的承銷協議中,應明確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授權范圍以及主承銷商的包銷和行使超額配售的責任。這一制度旨在確保市場公平和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