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與我國合同法的差異
以前有所差異,不過隨著我國的入世,慢慢會趨於一致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有很多,其中各內國法中都有涉及國際貨物買賣的內容;而國際公約常用的有「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還有國際慣例。上次課我們介紹了國際慣例中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現在我們介紹一下國際公約中使用率較大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一章合同的成立
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1、根據公約規定,適用公約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不同的國家,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
(2) 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公約的成員國之內。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約國內,或雙方都不在公約國領土內則公約不適用。
(3) 如果當事人營業地不處在公約成員國內,但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則可以適用。也就是說,甲、乙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甲所在國不是締約國,兩者的合同不能適用公約,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適用甲國沖突規范而指向作為公約成員國的丙國法律;則公約適用於該合同。公約這樣規定在於擴大其適用范圍。我國對這條款進行了保留,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合同適用的法律指該國實體法,不包括沖突規范,用以保證法律適用的確定性。
2、營業所在地
指一方具有永久性的從事商業交易的場所,不包括臨時性的或為一特定交易進行談判或洽商的地點,如辦事處等。如當事人在世界各地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該買賣合同以及合同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營業地: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的,則以慣常居住地為准。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法人各經濟組織都有對外簽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能力,只有經國家有關機構批准,授予外貿經營權的特定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才能從事外貿活動,才能與外商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根據《對外貿易法》第13條規定,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國內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二、 要約與承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一般包括要約邀請(商務實踐中稱詢盤Inquiry)、要約(發盤offer)、反要約(還盤counter offer)、承諾(接受acceptance)四個環節,其中要約與承諾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一)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准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國際貿易業務中,發出詢盤的目的,除了探詢價格或有關交易條件外,有時還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邀請後及時作出要約,以便考慮接受與否。要約邀請不是每次交易必經的程序,如交易雙方彼此都了解情況,不需要向對方探詢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則不必使用要約邀請,可直接向對方提出要約。
(二) 要約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可見,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1、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而為了邀請對方向自己訂貨而發出的商品目錄單、報價單以及一般的商業廣告,因為有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是要約邀請;
(2) 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求寫明貨物並明示或默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如果要約中在要約人的保留條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約,只能算要約邀請,因為即使對方表示了承諾,合同不成立;
(3) 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
2、要約的有效期
通常情況下,要約都具體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的時間限制,超過要約規定的時限,要約人就不受約束,當沒有具體列明有效時,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時間」,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採用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聲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受,方為有效。採用函電成交時,要約人一般都明確規定要約的有效期,(1)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復到此地等;(2)規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要約在效期為6天。
3、要約生效的時間
以口頭方式作出的要約,其法律效力自對方了解要約內容時生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要約,關於其生效時間,有兩種主張,一是發信主義,即認為要約人將要約發出的同時,要約就生效;另一種是到達主義,即認為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是生效。我國各聯合國銷售公約都採用到達主義。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 要約的撤回
要約發出後,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但是撤回要趕在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前或同時送達受要約人,則要約即可撤回或修改。
(2) 要約的撤銷
要約能否撤銷大陸法與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認為可以隨時撤銷,而大陸法國則認為不可。公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已經生效,但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盤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盤撤銷。如一旦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無權撤銷。公約還規定了不得撤銷的情況:(1)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一般附時限的要約視為不可撤銷的;(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行動的。
5、要約效力的終止
(1) 要約規定的有效期(未規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時間內)內未被接受;
(2)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3) 被受要約人拒絕或反要約的;
(4) 要約發出後,發生了不可抗力,如所在國對該商品或所需外匯發布禁令;
(5) 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在要約接受前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 反要約
是指受要約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要約提出的條件而修改要約的內容。
(四)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1、 承諾要滿足的條件:
(1) 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 承諾必須是同意要約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只要不是實質上的變更,且要約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發出異的通知,可構成有效的承諾;
(3) 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
(4) 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一般與要約傳遞方式相同或較快捷。
2、 承諾生效的時間
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也有兩種主張,一是投郵主義,一是到達主義。公約採用的是到達主義。按習慣也可通過為一定行為表示接受。
3、 逾期承諾
遲到的承諾只能視作一個新的要約,公約作了靈活的處理,只要要約人接受了遲來的承諾,願意承受逾期承諾的約束,合同可於承諾送達要約人時訂立。但如因郵寄途中的非承諾人的原因引起的遲到,則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諾遲到而失效。
4、 承諾的撤回
承諾與要約不同,要約不但可撤回還可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只要撤回通知先於承諾送達要約人,承諾就可撤回。
三、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合同成立時就是生效日,但有時,合同雖成立卻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一) 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個判斷標准:一是有效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受要約人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1、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 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對價指當事人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化價,約因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3、 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法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公共利益;
4、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5、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我國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的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 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賣方義務
1、 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賣方在合同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移交貨物和單據;如果合同中對交貨時間、地點未作規定,則按公約的規定辦理。
(1) 交貨地點
公約規定,賣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而只在自己的營業地交貨。如訂合同時,都知道在其他地點的則在其他地點。涉及運輸時,則交第一承運人就算履行了義務。此外,通過貿易術語的選用也可確定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
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的在合理時間交貨。
(3) 書證的交付
國際貨物買賣中,存在兩種交貨方式,一是實際交貨,貨物與代表所有權的單據一起交買方,完成所有權與佔有的同時轉移;二是象徵交貨,只交代表所有權的證書,完成所有權的轉移。
2、 賣方的擔保義務
(1) 質量擔保
又稱瑕疵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公約規定,賣方提交的貨物除了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明示或默示通知賣方的特定目的;在憑樣品或說明書的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和說明書相符;賣方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沒有通用的方式,則用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如因貨物質量問題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當事人還要依法承擔產品責任。
(2) 所有權擔保
又稱追奪擔保,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根據公約的規定,含義有三: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賣方應擔保貨物不存在訂立合同時不為買方所知的他人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賣方應向買方擔保第三者對其提交的貨物不得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如侵犯知識產權等。
(二) 買方的義務
1、 支付價金的義務
2、收取貨物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 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1、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
2、 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
(1) 以實物表示商品質量:見貨買賣、憑樣品買賣;
(2) 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憑規格買賣、憑等級買賣、憑標准買賣、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憑產地名稱買賣。
二、 數量條款
1、 主要內容: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三、 包裝條款
主要內容: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
四、 價格條款
主要內容: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
貨物的作價方法有:
(1) 固定價格
(2) 滑動價格
(3) 後定價格
(4) 部分固定價格,部分滑動價格
五、 裝運條款
主要內容: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港與目的港、裝運方式(分批、轉般)及裝運通知等。
六、 保險條款
主要內容: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金額
七、 支付條款
主要內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
八、 檢驗條款
主要內容: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檢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准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
九、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的四個條件:
(1) 事故發生在合同訂立後;
(2) 事故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不能預見;
(3) 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過錯引起;
(4) 事故發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十、 仲裁條款
十一、法律適用條款
第三章 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一、 賣方違約的補救方法
賣方違約是指賣方不交付貨物或單據交付延遲;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以及第三者對交付貨物存在權利或權利主張。當發生以上違約行為時,公約給買方提供了以下救濟方法:
1、 賣方實際履行
2、 減少價金
3、 解除合同
4、 損害賠償
二、 買方違約的補救方法
1、 實際履行
2、 損害賠償
3、 解除合同
三、 先期違約的法律效力
1、 先期違約
指在合同訂立之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
2、 分割履行契約與先期違約
四、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1、 合同訂立時間為所有權轉移時間
2、 貨物特定化後,在交貨時所有權發生轉移
3、 貨物特定化後,以雙方當事人的意圖決定所有權轉移
4、 訂立獨立的物權合同,轉移貨物所有權
5、 所有權於交貨時發生轉移
五、物風險的轉移
1、 風險劃分原則
2、 風險轉移時間
第三章 國際結算
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貨款結算,以結清買賣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結算稱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以物品交易、貨錢兩清為基礎的有形貿易結算。
結算票據的種類: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使用匯票為主。
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一、結算票據
(一)、匯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na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4、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號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4、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二)、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在可以預料的將來時間,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票據。
本票又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也稱為一般本票。商業本票可分為即期和遠期的商業本票一般不具備再貼現條件,特別是中小企業或個人開出的遠期本票,因信用保證不高,因此很難流通。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銀行本票。
(三)、支票
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行存有不抵於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會遭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責任。
支票可分為:
(1)、記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欄中註明"付給某人","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這種支票轉讓流通時,須由持票人背書,取款時須由收款人在背面簽字。
(2)、不記名支票 又稱空白支票,抬頭一欄註明"付給來人"。這種支票無須背書即可轉讓,取款時也無須在背面簽字。
(3)、劃線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劃兩條平行的橫向線條,此種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現金,只能委託銀行收款入帳。
(4)、保付支票 為了避免出票人開空頭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印記,以保證到時一定能得到銀行付款。
(5)、轉帳支票 發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載明"轉帳支付",以對付款銀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四)、票據風險與防範
票據作為國際結算中一種重要的支付憑證,在國際上使用十分廣泛。由於票據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再加上大多數國內居民極少接觸到國外票據,缺泛鑒別能力,因而在票據的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風險。
1、票據風險
在票據的風險防範方面,要注意以下幾點:
(1)、貿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戶的資信,做到心中有數,防患於未然。特別是對那些資信不明的新客戶以及那些外匯緊張、地區落後、國家局勢動盪物客戶。
(2)、對客商提交的票據一定要事先委託銀行對外查實,以確保能安全收匯。
(3)、貿易成交前,買賣雙方一定要簽署穩妥、平等互利的銷售合同。
(4)、在銀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過早發貨以免貨款兩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資信最好的銀行為付款行的支票也並不等於將來一定會收到貨款。近年來,國外不法商人利用偽造票據及匯款憑證在國內行騙的案件屢屢發生,且發案數呈上升趨勢,對此不能掉以輕心。
2、匯票的風險與防範
在匯票的使用過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說的之外,還要注意遵循簽發、承兌、使用匯票所必須遵守的原則:
(1)、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法人;
(2)、簽發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3)、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4)、匯票除向銀行貼現外,不準流通轉讓。(註:這規定已被後來的銀行結算辦法所突破)。
3、如何識別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採用專用紙張印刷,紙質好,有一定防偽措施,而假本票只能採用市面上的普通紙張印刷,紙質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紙張薄且軟。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詐騙分子很難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顏色的油墨印製,這樣假本票票面顏色較真本票有一定差異。
(3)、真本票號碼、字體規范整齊,而有的假本票號碼、字體排列不齊,間隔不勻。
(4)、由於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簽字也必然會假冒簽字,與銀行掌握的預留簽字不符。
二、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一)、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二)、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
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1、匯付
匯付,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順匯法。
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remittingbank)和匯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託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與匯入行(匯出行的代理行)之間訂有代理合約關系。
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託書後,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行對不屬於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託書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託人(principal),即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drawer),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託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託收行的委託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 上述當事人中,委託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託代理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託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
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託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一份托收委託書,在該委託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託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三)、銀行保證函
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
(四)、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於促成交易,或有利於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於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1、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於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後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採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2、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於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餘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後方可交單"的條款。
3、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於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餘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相關合同範本〕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貳』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一、正面回答
根據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將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其中,內保外貸,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而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是指除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除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需要進行外匯登記,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要再進行外匯登記。
二、分析詳情
取消了跨境擔保的事前審批和額度控制,而採取事後登記的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情況以及對外擔保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未按規定核准、登記、備案的跨境擔保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三、跨境擔保外匯的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序進行審核;
5、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
『叄』 外匯風險的構成因素,防範與管理
外匯風險可能帶來兩種結果,或是得利益,或是遭受風險。對於企業來說,只要經營或融資中涉及到外幣業務,這種風險就會存在。匯率風險在理論上一般分為交易風險、會計風險和經濟風險。外匯風險的構成因素有三個—本幣、外幣和時間,這構成了時間風險和價值風險。在確定的時間內,本幣和外幣存在折算比率,就會有風險。一般意義上說,一筆應收外匯或應付外匯賬款的時間對匯率風險的大小具有直接影響。時間越長,匯率波動的可能性就越大,匯率風險也就相對較大。
為了防範匯率風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機構無論從經營能力,還是從提供金融品種上均獲得了長足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不斷改革,在為企業防範匯率風險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如果進出口企業能夠結合自身的財務條件和經營策略,認真地加以利用,就可以有效地化解匯率方面的影響。
一、 優化貨幣組合的方法
通常情況下,在出口貿易中,應當選擇「硬幣」或具有上浮趨勢的貨幣作為計價貨幣;在進口貿易中,應當選擇「軟幣」或具有下浮趨勢的貨幣作為計價貨幣。在金額較大的進出口合同中,為了緩沖匯率的急升急降,應當採用多種貨幣組合來計價,通常我們稱之為「一攬子計價法」。在選擇的貨幣組合中,可以採用「硬幣」和「軟幣」組合的方法,使升值的貨幣所帶來的收益用以抵消貶值的貨幣所帶來的損失。如果在交易中對方堅持選擇貨幣,可以通過協商,使買賣雙方互不吃虧。
二、提前收付或延期收付
進出口合同生效後,企業應當密切跟蹤預期應收、應付貨幣對本幣的匯率變化,一旦發現匯率出現較為劇烈的升降變化時,可以通過對應收、應付賬款更改收付時間來加以規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通過一定金額的折扣來作出讓步,這樣就可以減輕因匯率劇烈變化而將要受到的相應損失。
三、平衡法
是指在同一時期內,企業通過運籌創造出一個與存在風險的貨幣相同幣種、相同金額、相同期限的資金相反方向流動的情況,藉以消除外匯風險的方法。例如:ABC公司在三個月後有10萬美元的進口應付賬款,該公司根據匯率的變化情況,應當設法出口等額美元的貨物,使三個月後有一筆同等金額的美元收賬,以其抵消三個月後應付的貨款,從而消除外匯風險。當然,在通常情況下進出口企業的應收和應付的貨幣「完全平衡」是難以實現的。因此,要實現該項操作,還需要依賴於企業各部門間的密切配合。
四、調整合同價格
在出口業務中,如果出口商堅持以其本國貨幣作為計價貨幣,在匯率出現趨勢性下浮時,企業出口的匯率風險就會加大。為此,在賣方市場的情況下,出口商應當適當調高出口貨價,盡可能彌補預期收匯時可能出現的損失。
五、增加外匯保值條款
企業在進行交易談判時,可以根據匯率市場的情況,增加外幣保值條款。在實際業務中有三種類型:一是計價用「硬幣」,支付用「軟幣」,支付時按照計價貨幣與支付貨幣的現行牌價進行支付,以保證收入;二是計價和支付都使用「軟幣」,但簽訂合同時明確該貨幣與另一種「硬幣」的比價,如果實際支付時這一比價發生變化,則原貨價按照這一比價的變動幅度進行調整;三是確定匯率的「商定匯率」,如果實際支付時兩種貨幣的比價超過「商定匯率」的一定幅度時,則對原貨價進行調整。
六、簽定遠期外匯買賣合同
具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企業,可以通過與銀行簽訂出賣或購買遠期外匯的合同,來抵消外匯風險。企業也可以通過向銀行借入一筆與其外匯收入相同金額、相同期限和相同幣種的貸款,以達到融通資金、防止外匯風險和改變風險時間的目的。
此外,在現行的外匯制度下,相當一部分進出口企業可以保留外匯存款賬戶,對此,企業應當十分關注匯率市場的變化,防止會計風險的發生。與此同時,企業也應當通過合法的運作使企業存有的外幣保持「硬幣」狀態,實現保值效益。
進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運用以上介紹的方法,來減少和消除外匯風險及其潛在影響。有時還要幾種方法配合使用,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但是,風險控制是相對的,這與企業的各種基本條件、現實環境、業務能力等各種不同因素緊密相關。因此,企業應當靈活掌握與運用各種匯率風險防範措施,並且在反復的實際運用中,形成各自的特點,以期才能夠達到防範或減少匯率風險的效果。